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同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一次从法律上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规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行为。《非遗法》实施以来,非遗保护工作按照“保护第一,合理利用;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统筹规划,先行试点;科学管理,讲求实效”的工作方针,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一线基层人员谈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几点思考,不对之处望请指正。
一、政府高度重视,健全保护机制
政府作为非遗保护工作的主导,要注重社会发展中优质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创造性提升,并建立健全诸多机制保护、传承与弘扬传统文化。一是领导工作机制。在城市建设规划建设中,将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摆在与经济工作同等重要位置,将其作为建设和谐社会及和谐文化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并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领导小组”。二是经费保障机制。除民间的自发投入外,各级财政每年均拨专款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三是活动保障机制。将非遗工作纳入年度文化工作议事日程。
二、开展全面普查,建立保护名录
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特征各异,因此,基层非遗要开展全面摸清家底,建立四级非遗名录,保护代表性传承人,针对不同项目类别的不同特点,因地制宜地开展非遗工作。
首先是开展全面普查,对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门类、数量与分布状况进行全面摸清,组织认真负责文化工作者对本区域的非遗资源进行了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整理,建立了档案和数据库。
其次是建立四级非遗名录。以福建省晋江市为例,晋江市政府先后在2007年2月25日、2009年2月29日、2010年6月7日、2013年6月9日公布四批晋江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南派布袋戏、水密隔舱福船制造技艺、灵源万应茶、闽台东石灯俗、? 高甲戏(柯派)、安海嗦 啰嗹习俗等7个项目先后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数量居福建省县(市、区)之首。水密隔舱福船制造技艺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名录,木偶戏传承人培养计划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优秀实践名册。另外,在晋江有着深厚历史积淀和广泛群众基础的泉州市共有项目——南音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目前,晋江市还拥有非遗名录福建省级3项、泉州市级9项、晋江市级14项,国家、省、市、县四级名录已经建成,形成完整的非遗项目保护体系。
最后是保护代表性传承人。鼓励、支持已列入国家、省、泉州市级非遗名录的传承人申报各级代表性传承人,提高其社会地位,目前晋江市有代表性传承人国家级7人、省级8人、泉州市级23人。为传统戏剧传承人开展有序的传承活动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提供了理论支持,推动了传统戏剧的保护工作,自2014年起,给予各级非遗传承人工作补贴(国家级10000元/人、省级5000元/人、泉州市级3000元),用于开展展演展示、资料整理、学术交流、带徒授艺等传承活动。
三、非遗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是法律保护意识淡薄。由于非遗法颁布时间相对较短,专门的法律宣传力度相对欠缺,非遗保护意识还远未达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的程度,也未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特别是对非遗保护意义认识不足,对非遗法理解肤浅,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重申报轻保护,重项目轻管理”等现象。
其次是传承保护后继乏人。传承人大多年龄偏大,开展传承活动精力有限。不少传统技艺,如传统制作技艺,难度高、强度大、耗时多、收入少,很少有人愿意学,不少传承人面临无弟子或弟子太少的现实困境。一些传承人的创作活动得不到社会应有的肯定和回报,生活困难,仅凭爱好和兴趣维系创作生活。
最后是经费装备投入不足。大部分非遗保护项目没有专项经费,传承保护装备落后,活动设施缺乏,开展非遗保护工作困难重重,不少非遗资源损毁流失严重。
四、几点建议:
首先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保护意识。进一步加强《非遗法》的学习宣传,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及文化工作者的非遗法律意识,增强全社会非遗保护的自觉性和危机感。通过大型文化经贸活动、国内外文化交流、传统节日及文化主管部门主办的活动,宣传、展示非遗项目,扩大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提高人民群众非遗保护意识。积极推进和巩固非遗项目进校园、进课堂活动,使非遗项目成为对青少年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载体。
其次是落实政策措施,保护项目传承。加大现有非遗保护政策措施的落实力度,重点对非遗保护贡献突出的传承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各级非遗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实行经费补助;支持非遗传承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推进非遗文化展示区建设。
再次发展文化产业,重视生产性保护。对具备引擎功能的非遗项目的产业链加以延伸。对生产性非遗项目进行保护,尊重其生产方式,发掘其人文内涵,坚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重视其产业链的文化含量。
第四是提供工作保障,增强保护力量。成立非遗保护中心,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满足非遗保护工作需要。加强对非遗保护队伍的培训,提升非遗保护工作整体水平。依法将非遗保护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长,确保非遗保护工作正常开展。
最后是尊重生命主体,强化活态传承。尊重生命主体就是要尊重传承人、服务传承人。非遗保护工作必须加强对传承人的关心、爱护、扶持和培养,以传承为核心,鼓励、推荐传承人参与各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认定、命名,为其开展传习活动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教学、交流等活动。
参考文献
[1] 刘红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评价指标体系初探[J];社科纵横(新理论版);2009年01期
[2] 吕屏;王庆仁;彭家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语境下的文化传承研究综述[J];贵州民族研究;2009年03期
[3] 王焯;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原则的界定与模式构建[J];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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