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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的不足及其规制构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10-20 共2227字
论文摘要

  近几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影响了百姓的正常生活,追其原因,最主要的是生产厂商和销售者丧失道德底线,但由此也可以看出国内对食品行业的监管不严,法律法规存在空白等问题。在现行《刑法》144 条明确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 50% 以上 2 倍以下罚金。对食品安全事件综合分析会发现,该法条的处罚力度较轻,对不法生产者和销售者起不到震慑力度,有害食品的生产加工并没有停止,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力度要进一步加大。

  一、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 食品安全犯罪缺乏统一的刑法体系

  食品安全犯罪主要由刑法典加以规定,除此之外单行刑法以及其他附属刑法中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规定等子体系也属于刑法体系,它们共同组成一个有机整体。《食品安全法》的起草和制定经历非常曲折,终于在 2009 年的 6 月份颁布施行,但是该《食品安全法》并没有明确定位。从立法层面上看,《食品安全法》是对《食品卫生法》的修改,对原有的食品安全卫生制定进行了完善和补充,它属于专业法而不是基础法。我国的国情比较特殊,决定了农产品和食品必须分类管理,可是《食品安全法》的部分法条与《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刑法》直接存在竞合,导致法律冲突出现,《食品安全法》缺乏协调性和配套的法律法规。因为缺乏统一的刑法体系,食品安全法的刑法体系难以发挥作用,违背了法治的基本要求。

  (二) 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存在漏洞,不具有操作性

  社会在进步,经济在发展,法律存在滞后性是必然的。从当前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法规就很容易看出中国刑法结构不够严谨,缺乏执行力度。在当前的《刑法》中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规定只有两个条文,即 143 条和 144 条,它们规定的食品安全犯罪只有两种行为方式,也就是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者是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还有很多,并不只限于这两种行为。对此,在《刑法修正案(八) 》对第143 条进行了修改,用不符合食品标准安全的食品罪代替了原来的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这是文字表述的一大进步,但仍然没有把全部食品安全事件包括在内。第二,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本应该受到刑法的保护,现在却面临危险,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都有发生的可能,刑法却不能给予保护。刑法对于应该保护和必须保护的法益不能提前预防,只有危害行为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时候,刑法才能发挥作用。

  (三) 罚金刑的设定存在缺陷

  对于食品安全犯罪,我国刑法设定的罚金刑,存在很大缺陷,导致法定刑较轻,甚至不如行政处罚严厉。《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行为,食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2000 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 倍以上10 倍以下罚款。对于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加大制裁力度,这是健全食品安全立法的重点,可当前的刑罚却不如行政处罚严厉,可见差距依然很大。所以,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应该提高法定刑,刑罚力度小于行政处罚的现象一定要杜绝,而且罚金刑的起点要提高,必须高于食品安全法的罚款数额,这样才能维护刑罚的权威,提高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力度。

  二、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构建

  (一) 保证《食品安全法》能够与《刑法》的完全对接

  《食品安全法》与《刑法》二者的关系要处理好,有机结合,保证统一性。《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是刑事法律体系完善历程中的里程碑。

  《食品安全法》颁布后,食品安全受到的保护得到了加强,保护范围加大,在原有食品的基础上增加了食品相关产品和食品添加剂等新的种类,处罚行为包括三种: 一、无照无条件以及无照生产经营; 二、不合格食品的生产经营; 三,有害、有毒食品的生产经营,这是对刑法的完善,是法治的进步。但是,现行《刑法》在食品安全犯罪方面的规定相对滞后,虽与《食品安全法》存在衔接,但已难以适应《食品安全法》的发展,必须对现有刑法进行改善,这是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

  (二) 增设新罪名,即非法持有、储存不安全食品罪

  生产销售属于危害食品安全行为,除此之外,储存和持有危险食品也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这种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以及非食品原料如果流入社会,极有可能走上餐桌,其危害后果难以估计,而且不能扭转和复原。危险行为也被列入犯罪行为是立法需要。这种危险行为对法益存在威胁,随时都有可能造成侵害,如果列为犯罪行为,就会对行为人产生震慑。只有对社会不存在危害的行为,才不会被列入犯罪行为。

  (三) 充分发挥现有法律的作用,出台司法解释进行完善

  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刑法关系到社会大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人权,修改刑法一定要谨慎。要解决现有问题必须充分发挥刑法的调整作用,才能适应法律的发展,推动社会的进步。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及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能够解决刑法滞后问题,保护食品的安全,做到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在研究法律条文的同时,我们还应该注重法律的实效,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如果所有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都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国内的食品安全问题就能得到根本解决,这才是国家立法的本意。

  参考文献:
  [1]曲直. 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兼论 < 刑法修正案(八) >中的食品安全立法[J]. 人民论坛,2011(23) .
  [2]陈志高. 浅析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刑事责任追究[J].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2011(02) .
  [3]周立刚. 关于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理性思考[J]. 北方经贸,20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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