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人员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规范。下面我们就为大家介绍几篇关于行政问责制的论文,供给大家参考阅读。
关于行政问责制的论文范文第一篇:行政问责制下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作者:范雪茹
作者单位:安阳师范学院
摘要:目前我国由于行政问责主体资格不够明确,行政问责法规不够全面,行政问责意识不够深入等原因,在行政问责制下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发挥仍有欠缺,比如协调机制不完善,政府责任界定不清晰,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利用不充分等。针对这些不足,本文从以行政问责制的视角来探讨经济责任审计在领导干部履行责任中的作用,建立联合行政问责机制,针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等方面提出一些对策。
关键词:行政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协调机制;
前言
无论在哪种体制下,经济责任审计都包含着查责和问责,只是由于委托者要求不同,其重点也不尽相同。我国政府在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一中全会之后,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其目的主要是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党政领导干部的积极作用,从而解决党政领导干部的贪污、腐败等问题。通过纪检监察和审计等监督部门,查处一批领导干部甚至是高级领导干部违法犯罪行为,从根源上解决"屡审屡犯"的问题,以实际行动展开中国特色的反腐运动,确保有效开展我国的各项改革事业(王素梅,2015)。现代管理理论的观点认为,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在管理过程中,人的作用是显著的。同时,在现实操作中,人本管理理论是双向的(彭淞,谢东升,2009)。从行政问责的结果可以看出,经济责任审计与行政问责两者之间是互相交叉、相互影响的。经济责任审计实质是对领导干部实施奖励或惩罚的措施,从而充分调动领导干部在政府管理和政府责任中的协调性与积极性;另一方面,审计部门通过准确区分对政府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可以正确评价政府及领导干部的相关责任,可以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在行政问责制中的开展。行政问责给经济责任审计提供了一个新的研究视角,本文从行政问责的角度展开研究,注重相关政府责任链的构建,分析行政问责和经济责任审计之间的关联,针对行政问责制下经济责任审计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
行政问责制下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协调机制不完善,尚未整合
由于我国审计部门并没有赋予行政处罚权。在审计相关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开展行政问责时,这就需要与其他部门之间相互协调配合。可以看出,当前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的现状在于,审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尚不完善。假如对政府及领导干部审计之后,审计部门与纪委机关、司法机关没有及时追查领导干部相关责任,导致在经过经济责任审计之后查出犯罪案件的领导干部失踪逃逸,无法责任到人;从另一个角度看,各个相关单位对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职能、作用的认识不到位。其协调配合工作还未能做到常态化、机制化(阮滢,2011)。但自该制度建立以来,通过调查发现,一些地区每年召开联席会议不超过两次。各个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不健全,我国政府一些监督部门的协调、配合尚有欠缺,以至于不能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行政问责制中的作用(毛玉,李江涛,于维辕,2011)。
(二)责任界定模糊,行政问责内容不明确
在行政问责制中,经济责任审计能够有序开展的前提条件和关键是政府及领导干部相关责任的准确划分和界定。然而,从行政问责制的视角看,目前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政府及领导干部相关责任的界定不够清晰,导致"权责不对称"的现象非常明显,并且通常以政府为借口,以至于领导干部的个人责任不明确,政府及领导干部的很多贪污腐败行为转化成合伙贪污腐败。在我国实施的党委领导和行政首长负责的背景下,职责和权力的交叉使得相关决定和履行的责任很难确定。如果党委的决策责任不恰当,很有可能将问责的责任强加于政府部门,导致行政问责的责任模糊(郑颖,2009)。当前我国行政问责的范围不明确、内容不具体,"任中问责"尚未开展(陈党,2006)。由于缺少"任中问责",导致行政问责的预警作用没有充分发挥(顾海波,廖兰芳,吴娟,2010)。此外,目前行政问责追究的是有过错的领导干部,而对无所作为的领导干部很少行政问责,或虽然有相关规定却没有实际操作。
(三)成果利用不当,与行政问责脱节
在行政问责实施的过程中,一方面,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有效利用有利于相关责任的具体落实。另一方面,责任能否具体落实在于是否按照经济责任审计的最终结果对相关领导干部采取相应的处罚。在现实中,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被报送到相关部门后,一些部门并没有及时反馈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相关信息,最终导致相关领导干部得不到相应的处罚。由于相关部门对审计结果的运用并没有相应的标准,以至于缺少公开和透明的公示,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行政问责与审计结果应用相脱节等一系列问题(毛玉,李江涛,于维辕,2011)。另外,我国当前经济责任审计普遍反映的一种现象是,离任在先,审计在后。也就是说,相关经济责任审计尚未展开,但是被审计单位的相关领导干部已经离任,从而严重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郑颖,2009)。
发挥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对策
(一)建立联合行政问责机制
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经济责任的行政问责主体。从而整合行政问责主体作为经济责任审计作用发挥的必要条件,那么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匹配的行政问责机制。一方面,相关部门需要协调配合,其中包括审计机关、立法机关、以及其他相关的行政机关。另一方面,建立健全行政问责机制,审计机关与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之间需要协调配合(刘颖斐,余玉苗,2007)。目前需要整合审计机关和其他行政问责主体。经济责任审计的核心是国家审计机关,联席会议作为枢纽,形成多主体、多层次的行政问责统一主体(马志娟,2013)。具体步骤大致为:健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的协调机制;加强联席会议制度的行政问责功效;扩大网络媒体以及民主党派等行政问责主体的范围;形成一套公开、透明的行政问责体系。
(二)合理划分责任类型,加强行政问责的执行力度
行政问责的前提是,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不仅要划分政府及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且还要细化领导干部的相关责任类型,只有对其责任类型进行区分,才能真正实现行政问责的"权责对等"(毛玉,李江涛,于维辕,2011)。此外,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发挥还需要加强行政问责的执行力度。对于领导干部贪污腐败行为的界定,不能仅仅局限于审查一些重大的项目,以及一些巨额的贪污受贿行为等,对于任职期间的领导干部,其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履行效率等方面也应该重点审查。对于我国行政问责的开展,还应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的行政问责执行效率。
(三)注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
审计部门以公告的形式公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向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公开其监督检查结果,并通过加强行政问责的执行力度,有利于降低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与政府之间信息不对称现象,更有效地体现审计的监督作用。发挥经济责任审计成果"一果多用"的作用,有利于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国资部门工作的有序展开。纪检监察部门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与预防腐败、惩治犯罪有效结合,关注领导干部犯罪案件的相关线索,探究违反法律行为、贪污腐败问题的原因;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可以应用于领导干部的业绩考评和职务任免;财政部门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提高财政收支效率(陈正兴,2003);相关国资部门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应用作为评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依据,从而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素梅。中国特色常态化行政问责机制中的国家审计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J]会计研究, 2015(07):79-83+97.
[2]宋依佳政策执行情况跟踪审计若干问题探讨[J]审计研究, 2012(06):10-14.
[3]张文秀,郑石桥。国家治理、问责机制和国家审计[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2(11):1-3
[4]李江涛,苗连琦梁耀辉经济责任审计运行效果实证研究[J]审计研究,2011(3):25-28
[5]蒲丹琳,王善平。官员晋升激励、经济责任审计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债务[J].会计研究2014(05):88-93+95.
文献来源:范雪茹。行政问责制下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营销界,2021(17):163-164.
关于行政问责制的论文范文第二篇:行政问责制下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研究
作者:范雪茹
作者单位:安阳师范学院
摘要:行政问责是经济责任审计追责的一种有效方式,同时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中起到重要作用。本文从行政问责的相关概念出发,研究行政问责与经济责任审计之间的关系,以行政问责制的视角来探讨经济责任审计在领导干部履行责任中的作用,建立联合行政问责机制,注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
关键词:行政问责;经济责任审计;作用;
一、引言
经济责任审计是适合当代中国特色的独特审计类型,在领导干部制约权力和惩治腐败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行政问责制作为我国实现民主政治的需求之一,是加强领导干部监管的重要措举。经济责任审计旨在界定领导干部的政府责任,而行政问责制旨在追究政府责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一中全会以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强调领导干部在惩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通过纪检监察和审计等监督部门查处一批领导干部违法犯罪行为,并且将发现的问题通过健全体制机制的形式进行控制,从源头上解决"屡审屡犯"的问题,确保有效开展我国的各项改革事业(王素梅,2015)。
2015年12月《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提出,将审计监督、党管干部和追责问责协调起来,通过对审计结果的有效利用,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依据。面对"屡审屡犯"的问题,与领导干部进行约谈,追究责任。由此可见,审计监督作为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在权力制约上发挥重要的作用,而行政问责作为审计监督的重要手段,具有重要的意义(宋依佳,2012)。
二、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分析
(一)行政问责的相关概念
第一次提出"行政问责"的定义是在Shafritz(1985)主编的《公共行政实用词典》中。行政问责是指由法律或组织授权的官员受到质询和承担责任,在此基础上,行政问责是委托方与代理方之间的一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Bovens,2010)。这里的行政问责主要指的是"政府责任",从政治学的角度,它是指政府基于社会契约对公民履行的责任;从法学的角度,它是指行政行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所引起的法律责任;从公共管理学的角度,它是指政府管理应注重公平、绩效等责任(陈建先,2006)。另外,徐珂(2008)指出行政问责是一种制度安排,旨在针对政府及其领导干部承担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而实施的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的法律结果。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还没有对行政问责概念的作出规定,但学者们对其含义的理解基本相同。另外,在深入探讨行政问责后果应当包含义务或权利之前,应当明确行政问责后果的范围界定应该依据理论标准还是实践需要(李华君,2015)。
(二)行政问责与经济责任审计之间的关系
在我国行政体制改革背景下,在行政问责制中如何拓展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找准审计在中国特色行政问责制中的定位,更好地服务于政府治理及国家治理成为行政问责制创新的重要环节(郑石桥,张文秀,2012;王素梅,2015)。2014年联合国第69届《通过加强最高审计机关增强和促进公共行政的效率、问责、效益和透明度》决议提出,各会员国和联合国机构应加强与世界审计组织的合作,加强审计机关在行政问责中的作用。Cordis and Warren(2012)的研究表明,在行政问责的效率加强之后,腐败发案率在迅速上升,说明有效的行政问责显著提高了领导干部贪污腐败行为被查处的概率。因此,各部门对领导干部犯罪的行政问责处罚力度越强,越能有效发挥经济责任审计作用。
同时,根据审计监督的免疫系统理论,揭露功能是审计监督其中一个功能,经济责任审计的揭露功能具体表现在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包括领导干部经济犯罪、政府官员铺张浪费、影响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干扰国家安全的行为以及破坏民主法治的行为等(陆晓晖,2009)。抵御功能是审计监督其中一个功能,通过分析经济责任审计查出问题的原因,进而提高我国社会经济运行效率和质量(李江涛,苗连琦,梁耀辉,2011)。因此,经济责任审计不仅是揭示错误和舞弊、惩罚贪污和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方法,更是从源头上防止错误和舞弊、治理贪污和腐败的有效方式,最终目的是促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有效履行(蔡春,陈晓媛2007)。
总之,审计部门对政府及领导干部相关责任开展行政问责之前重要的环节是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是对相关责任的追查,而行政问责是对相关责任的定责,即责任到人,二者是前后关系(马志娟,2013)。对政府及领导干部责任的追查属于经济责任审计的范畴,对相关责任的追究属于行政问责的范畴;对政府及领导干部相关责任的查验是对相关责任追究的基础,而对相关责任追究的效果有反向体现了对政府及领导干部相关责任追查的审计结果(阮滢,2011)。经济责任审计应该把查清政府责任和追究政府责任有效结合起来,真正落实行政问责的功能,并以政府责任的追究为重点(廖洪,王素梅,2008)。因此,从行政问责制度的角度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作用很有必要。
三、行政问责制下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目前我国有关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探讨主要集中在领导干部管理中的考核、监督与评价以及惩治腐败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方面。促进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目标之一(蔡春,陈晓媛,2007),而且我国公民越来越关注对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和改进政府及领导干部的责任中的作用。下面具体分析经济责任审计在行政问责制中的作用:
(一)经济责任审计加强政府及领导干部的责任
从我国审计发展的历程来看,审计是审计单位对被审计单位履行的相关责任的监督与揭示,其作用在于确保和促进被审计单位具体责任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旨在监督我国政府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通过对相关责任的确定,以确保有效并及时履行相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同时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完善,以增强政府及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意识(郑颖,2009)。比如2015年山西省具有系统和塌陷性质的腐败犯罪案件,根据相关规定,深究相关政府及领导干部的责任并开展行政问责。在湖南衡阳选举案件中,以贿赂的方式严重影响选举,相关部门对责任人开展行政问责,行政问责的结果是467人被给予党纪处分,69人被移送司法、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从我国政府及领导干部相关责任行政问责的实践中可以看到,我国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大部分被审计单位能够及时纠正错误及舞弊、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政府及领导干部的管理。因此,经济责任审计在行政问责中的工作可以加强政府及领导干部的相关责任,加强了对各种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加强了审计部门对政府及领导干部责任的监督(蒲丹琳,王善平,2014),从而加强了政府及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经济责任审计扩大行政问责内容
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一方面是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另一方面是领导干部的决策情况和履行职责情况,这里不仅要包括政府及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还要包括其社会责任(蔡春,陈晓媛,2007)。从行政问责制的角度来看,不仅深化了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同时也深化了行政问责的内容。关于行政问责的范围,笔者认为,首先,相关部门对政府及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行政问责。其次,应该对与政府及领导干部履行的社会责任进行行政问责。最后,还应该根据其经济责任行为对社会及公众产生的影响等进行行政问责。比如近几年浙江省审计部门对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其中包括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重视的贫困问题及提供工作岗位情况,对治理环境污染的力度等情况,以及对政府的负债使用和偿付情况等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明确相关政府及领导干部的责任,并采取相应的行政问责(陈蔚华,2012)。经济责任审计扩大了行政问责内容,促使领导干部真正履行其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从而实现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在行政问责制中的开展。
(三)经济责任审计扩大行政问责范围
199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提出,对县级以下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2005年,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对地厅级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2010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提出,把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扩大到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同时审计署还按照国务院的委托,对省部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开展了试点工作。随着我国政治和经济的发展,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以及依法属于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政府及领导干部主要负责人,审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监督范围都将其包括其中。从行政问责的视角来看,逐步扩大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使得更多的政府及领导干部都被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和检查(李江涛,苗连琦,梁耀辉,2011)。因此,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扩大,不仅扩大了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资金范围,提高了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监督的对象级别,同时也扩大了行政问责的范围。
参考文献
[1]马志娟。腐败治理、政府问责与经济责任审计[J].审计研究, 2013,06:2-4.
[2]王素梅。中国特色常态化行政问责机制中的国家审计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J].会计研究, 2015,07:79-83+97.
[3]郑颖。经济责任审计在政府问责制建设中的作用研究[J]审计研究,2009,03:28-32 .
[4]宋依佳政策执行情况跟踪审计若干问题探讨[J].审计研究, 2012,06:10-14.
[5]张文秀,郑石桥。国家治理、问责机制和国家审计[J].审计与经济研究, 2012,11:1-3.
[6]Bovens,M.Two Concepts of Accountabilty:Accountability as a Virtue and as a Mechanism[J] West European Politics ,2010(33):946-967.
文献来源:范雪茹。行政问责制下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研究[J].营销界,2021(07):7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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