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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行政问责制的现实意义及完善途径

来源:区域治理 作者:马立俊
发布于:2021-08-06 共478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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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问责制的论文范文第四篇:健全行政问责制的现实意义及完善途径

  摘要:各国的法律法规都是需要不断完善的,我国也不例外。例如属于中央政策并非法律、既有的行政问责制相关规定存在不足、属于地方性政府规章并非全国性质的法律等等,进行规范化分析,并简要介绍了健全行政问责制的现实意义,提出完善行政问责制的有效途径,希望能够给有关学者提供良好帮助。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法律缺失;重构;

  作者简介:马立俊,生于1983年,研究生,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政府法制。;

  所谓行政问责,主要指的是特定问责机构,对各级政府和公务员所承担的职责与义务履行情况实施的一项规范。行政问责制度的有效实施,能够帮助政府与法治政府相关部门更好的了解公务员工作情况。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实施后,相关部门严肃追究一些官员的行政责任,该举动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虽然行政问责制度实施,能够取得较好的法治效果,但是,我国缺乏行政问责制度法律。为了更好的提升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法律效力,本文重点探讨行政问责制度法律缺失和重构途径。

行政问责制.png

  一、健全行政问责制的现实意义

  第一,行政问责制度的完善,可以满足民主政治与法治国家发展需求。在民主社会当中,政府权力主要来自人民群众授权,广大人民群众才是权力的核心,政府相关部门是重要的公共管理机构,通俗来讲,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代理人,需要对人民群众全权负责。通过健全行政问责制度,赋予其相应的法律效力,可以满足法治国家发展需求。

  第二,强化行政问责制的法律效力,可以满足行政文化发展要求。现阶段,我国不但存在"官本位"思想,而且很多政府官员过于重视自身权力,没有主动承担责任与义务。通过提高行政问责制的法律效力,能够让各级政府官员更加清晰的了解自身职责,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进一步满足我国的行政文化发展要求[1].

  第三,行政问责制的完善,能够充分体现出政府执政为民理念。政府的各项权力均由人民群众所赋予,需要对广大人民群众负责,为人民谋更多的福利,并主动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通过对我国的行政问责制进行全面优化,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能够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并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角度思考问题,使得政府的执政为民理念得到更好体现。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需要完善的方面

  (一)属于中央政策并非法律

  从全国范围角度来分析,既有的行政问责制度属于中央政策,并非法律。与行政问责相关的制度较多,但是,从全国范围角度分析得知,这些行政问责制度均属于中央政策,不属于法律范围,严重影响行政问责制度的全面落实。

  (二)既有的行政问责制相关规定存在不足

  在我国刑事问责制度当中,问责事由相关规定不完善,要想对政府各级官员进行问责,前提是确定行政问责事由,结合当前现状得知,既有的各项政策与行政法律,针对行政问责事由的相关规定,存在很大弹性,无法有效认定,降低了我国行政问责的合理性[2].

  另外,我国行政问责制规定不全面,完善的行政问责形式主要包含了道德责任、行政责任、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等等,在当前的实践之中,行政责任追究与承担存在很多不足,政府官员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过少,部分地区的党政机关为了更好的淡化事件,过于偏袒政府官员,单纯追究政府官员的行政责任,忽视其法律责任。针对政府官员责任的追究程序存在较多缺陷,例如,在引咎辞职期间,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引咎辞职的实际程序缺乏明确的规定,引咎辞职缺乏良好的制度约束。再加上部分法律法规当中存在较多漏洞,使得很多部门政府官员存有投机取巧心理,影响行政问责制的顺利实施。

  (三)属于地方性政府规章并非全国性质的法律

  从法律角度来分析,我国既有的行政问责制度属于地方性政府规章,并非全国性法律,使得行政问责制存在较多的法律缺陷。因为行政问责制属于地方性政府规章,缺乏良好的法律建设,法律效力有待提升,适用单位比较小[3].

  三、完善行政问责制的有效途径

  (一)明确行政问责制不完善所带来的后果

  (1)行政问责面前存在不平等现象。针对同一种行为,不同区域处理结果存在较大差异,结合相关案例,包括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得知,针对政府官员和行政人员的行政问责行为主要分成四种类型,具体如下:行政问责履行职责期间所出现的失职现象、违反道德规范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与违反党纪等行为。上述四种行为,均会给政府部门带来不良的影响。因为我国行政问责制缺乏相应规定,使得不同地区针对同一种性质的违法行为,其问责方式存在较大差异,最终的处理结果也不尽相同。

  (2)行政问责客体不清晰。出现行政问责客体不清晰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没有明确责任主体职责,清晰的权力、职责是保证行政问责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因为我国行政问责机制存在一定的法律缺陷,部分官员自身的责任归属很难确定,对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效果产生较大影响[4].

  此外,行政问责主体不清晰,也会影响我国行政问责机制的良好实施,行政问责责任主体不清晰原因,主要是缺乏完善的行政问责法律机制,在立法当中并没有明确责任主体的具体职责,在职责不清晰的条件下,如果出现问题,无法追究。

  (二)不断规范问责主体与客体及权力

  为了保证政府部门的职能责任得到更好体现,要规范行政问责主体与客体的实际权力,并加强监督力度,保证我国的行政问责机制得到良好实施。"行政问责制"是立法的核心内容,相关部门需要明确谁来进行提问,谁来进行监督。在问责制度立法的过程当中,政府有关部门要对自身的问责制度进行优化,还要借助外部力量,加强监督与制约。

  结合越权无效原理得知,行政问责主体要具备一定的处分权力,在代议制民主背景下,广大人民群众可以委托代表或者议员,有效行驶自身的权力。因此,立法要全面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问责权力。行政问责立法需要对问责主体权力进行大力完善,不断提高行政问责的合法与有效性[5].

  当前阶段,政府部门属于责任部门,需要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负责,所以,政府官员和公务员是行政问责的客体,也被称作责任主体,政府问责需要采用"一追到底"问责制度,立法在规范责任主体的过程当中,遵守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要想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行政问责立法要明确政府行政机关与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有效界定政府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自身的职能权限。

  任何一项制度的良好实施,均需要法律作为核心支撑,在构建法治政府的过程当中,针对有限政府所制定的行政问责制,仍然需要法律作为重要保障。通过制定完善的行政问责制度,可以保证此项制度的法律效力得到更好发挥。对于有关部门来说,要对行政问责制进行统一立法,逐渐由原来的权利型问责转化到制度型问责,从而保证我国行政问责制得到全方位的落实。

  在立法期间,相关部门需要对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当中的问责主体、客体与行政责任进行合理界定,明确行政问责的具体承担方式,并制定出相关规定,适当加大对行政问责的追究力度,需要尤为注意的是,现阶段,我国行政问责立法当中,针对问责主体与客体,包括问责方式存在很多不足,对于需要承担行政职责的问责主体,要进行合理的规定,不但要了解行政问责内容,而且要提升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合法性。

  由于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具有短期性与随意性的特点,因此,相关部门需要优化行政问责程序,一般来说,我国的行政问责制通常是政府相关部门运作,为了保证责任政府的稳定运作,有关部门还要加强程序性问责,对原有的行政问责制法律规范进行优化,从当前的制度层面来分析,通过对行政问责制进行立法完善,可以显著提高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水平。

  (三)规范行政问责事由与情形

  结合政府部门和行政人员责任权限得知,其工作内容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进行行政问责立法时,要遵守权责一致立法原理,采取定性与定量方法,提高我国行政问责制的适用性,使其具备良好的可操作性。在立法的过程当中,相关部门要合理选择行政问责情形。因为政府部门的执政行为与决策行为对公众利益影响较大,问责主体具备质询权,在行政问责范围内,如果管理不规范,政绩较差,均需要追究其责任[6].

  (四)优化行政问责程序

  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均需要具备规范化程序,通过对我国行政问责程序进行优化,提高其规范性,可以保证行政问责制度得到更好落实。

  由于现阶段人大与公民等核心问责主体缺位较为严重,所以,在优化行政问责程序的过程当中,有关部门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第一,对人大行政问责程序进行优化。通过对行政问责程序进行优化,可显著提升其可操作性。

  第二,对公民行政问责程序进行大力完善,主要包含了公民问责程序的启动、问责公民数量与比例等内容,针对行政问责人员的申辩等程序,也需要进行有效完善。

  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运行的重要方式,这两种机关均具备自身的属性与运行规律,因为行政权力具有扩展性与特殊性,要想形式行政权力,需要全面接受司法机关的严格审查。

  如果缺乏法律的保障,行政机关无法做出任何决定,因此,制定合理的行政问责制,要求司法机关对既有的行政机关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从而保证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得到有效落实[8].相关部门需要尽量将更多的行政行为融入司法审查之中,对相应的行政行为进行严格审查。

  结合我国当前的行政立法得知,法院仅能够对实际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针对抽象的行政行为,不具备相应的审查权利,使得很多行政行为脱离司法机关审查。因此,为了保证我国行政问责制法律效力得到更好体现,相关部门需要将抽象行政行为直接融入司法机关审查范围之内,在提升行政问责审查合法性的同时,更好的规范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

  (五)明确责任种类

  结合现阶段的公共管理理论得知,权力和责任存在很大的关联,行政问责立法要规定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通常来讲,我国行政问责立法所承担的任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规定内容:政治责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与道德责任[7].上述四种责任可混合适用,也可单独适用,相关人员需要科学划分业务类公务员和政务类公务员的职责,并明确不同类型公务员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结合上述四种责任承担方式,相关部门也需要进行细化处理[9].

  在当前阶段,我国行政问责制缺乏良好的法律保护,使得制度资源存在较大稀缺,行政问责制的有序运行,是保证社会稳定运行的基础,提升行政生态环境质量。通过对我国的行政生态环境进行改善,可以显著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政府官员的自控意识,保证控权思想与权责统一意识得到全面普及。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通过对完善行政问责制的有效途径进行多维度分析,例如明确行政问责制不完善所带来的后果、不断规范问责主体与客体及权力、规范行政问责事由与情形、优化行政问责程序、明确责任种类等等,可以保证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得到良好实施,提升行政问责的法律效力,更好的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刘小平,廖小东民族地区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领导科学论坛,2018(19):28-31.

  [2]王亮孙羽基层政府实施行政问责制存在问题及完善路径[J]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7(02):40-43.

  [3]丁利,雷宇晶突发公共事件的网络舆情演变及行政问责制实证研究一基 于128个相关样本数据的分析[J].现代情报,2016 ,36(02):79-85

  [4]王卫,我国行政问责制的逻辑意蕴、价值维度与实践向度[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7,30(10):90-91+103.

  [5]王轩。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制度化思考一--

  对'"渤海2号"事件的分析[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7,(03):63-70.

  [6]边琳冯爽我国行政问责制的问题探析及完善路径一-基于 委托-代理理论视角[J]现代商业,2017(08):70-71.

  [7]J利,雷宇晶。突发公共事件的网络舆情演变及行政问责制实证研究一-基于 128个相关样本数据的分析[J]现代情报,2016,36(02):79-85

  [8]王琛。我国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制的调研与思考--以腾格里 工业园排污事件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5(26):157-158.

  [9]郑丽佳,李宏波防发达国家行政问责制的成功经验与启示一-以法治为视角[J]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5(04):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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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吉林省行政法制研究所
原文出处:马立俊.探讨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法律完善及其重构[J].区域治理,2019(32):1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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