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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监所检察侦查职务犯罪的问题研究
【第一章】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概述
【第二章】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1】拓展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渠道
【3.2 3.3】完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措施
【3.4】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有效运用侦查谋略
【3.5】构建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一体化机制
【结语/参考文献】监所检察开展职务犯罪查办工作的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二节 完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措施
一、初查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初查由侦查部门负责,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现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线索,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初查。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线索,监所检察部门可以商请侦查部门协助初查;必要时也可以报检察长批准后,移送侦查部门初查,监所检察部门予以配合。”
初查是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侦查案件的线索材料在立案前进行的审查和调查。初查从它的性质上来说,它是一种司法活动。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初查的任务主要有两项:一是被调查对象的身份、财产等个人情况及其所在单位、其岗位职责等基本情况;二是被调查对象是否涉嫌犯罪,是否按法律规定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采取初查的重要性
(一)初查可以保证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办案质量
当前的法律法规规定,监所检察部门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既要对案件进行查处,同时又要保证办案质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面对的是法律知识较强,同时又具有比较高的反侦查意识的监管机关的民警、司法工作人员等,如果初查工作做得不够充分,那么在首次传唤犯罪嫌疑人的十二小时,乃至二十四小时内,很难突破口供,让其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这就直接影响了办案质量。
(二)初查能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
通过初查对案件线索进行筛选,能够有效地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通过初查获取的材料,可以为下一步是否需要进一步开展案件侦查工作提供依据,从而直接影响是否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监管场所是一个特殊的场所,监所检察部门的初查对象又是一群特殊人群,如果未进行有效地初查,就仓促立案,导致冤假错案,那么对检察机关的公信力的影响是巨大的。只有通过有效地初查,对案件线索进行去伪存真,才能为案件侦查提供方向,将需要进行立案的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考验。
三、监所检察部门如何有效地开展职务犯罪案件初查工作的思考
(一)加强线索评估能力
在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初查的线索来源为被监管人、社区矫正人员或其家属的举报、被监管人、社区矫正人员的同事、朋友的举报、派驻检察人员在日常检察中发现等。线索来源中有假有真,线索的质量良莠不齐,线索价值大小不同,能否从众多的线索中,寻找出有价值的线索进行重点的初查,从而为案件的立案查处做好准备这是线索评估能力的体现。侦查人员在整理案件线索的过程中,要对每个案件线索都进行仔细地研究分析,争取从现有的线索中发现新线索,从单线索到多线索,深挖案中案,从一人涉嫌犯罪到多人涉嫌犯罪的转化,使案件越办越多,越办越大。对一些暂时没有价值的线索,也不要轻易放弃,要加强线索的管理,在今后条件变化后,一些之前没有价值的线索,或许会变成有价值的线索。
在对初查线索进行分析的过程中要加强对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分析:
一是,对于举报人的分析。首先要分析其是真名举报还是匿名或者假名举报,其次对举报人的动机要进行分析,分析其是出于义愤还是报复或者是在被监管人、社区矫正人员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再次在举报内容上也可以分析出举报来源是监管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家属、相关业务单位人员还是被监管人、社区矫正人员或其家属。做好这些分析工作,为下一步寻找举报人或者核实举报内容的真实性打好基础。
二是对被举报人的分析。首先要分析被举报人所处的岗位,其是否有相应的监管职权等,是否利用了其监管职权(在监管场所的受贿案件办理过程中特别要注意其是否利用职务之便的问题)。其次要分析被举报人任职时间及岗位调动的问题。再次,要分析被举报人单位是否存在制度不全、执行不到位、风气不正等问题。
在对初查线索内容的分析上,要对初查线索内容涉及到的人、事及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等一切需要查明的内容有一个总体的分析。如:要对举报内容进行分析。首先要结合监管场所、社区矫正机构的实际情况分析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其次要从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构成要件上去分析其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如:受贿罪,是否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罪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从案件的时效上分析,案件线索是否过了诉讼时效,从案件的管辖上来分析,其是否属于监所检察部门的管辖范围。
只有对线索进行认真有效地分析,才能掌握线索的可查性,避免初查工作的盲目性。
(二)制订周密的初查计划
监所检察部门在对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进行仔细分析研判后,应当制订周密的初查计划,从而明确案件初查的方向、妥善地安排初查的步骤、分析案件在初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并做好相应的应对措施。
在制订案件初查计划的过程中,应包括案件初查的基本内容,包括初查对象的身份等基本情况及初查的内容。根据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不同的线索情况,选择线索事实较清楚,取证易取得的,取证容易突破的进行重点初查。
如:对于监管场所的受贿案件,可以选择被监管人的家属为重要突破口。对于监管场所的贪污案件,可以选择查账等方式为突破口,从而锁定犯罪嫌疑人。对于有多起涉嫌犯罪事实的,可以选择举报内容相对具体的,容易核实的为突破口。只有这样才能层层突破,为查明整个案件事实奠定基础。在初查计划的实施过程时,要根据案件初查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初查方向,灵活运用各种初查对策,尽可能地在不惊动被调查对象的前提下,获取有力的有罪证据,从而为案件突破带来转机。
(三)不断拓展初查途径
笔者认为,拓展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途径,可以从外围和监管机关内部两个方面入手。
从外围拓展初查途径,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一是,从查主体方面拓展初查途径。从主体方面进行初查可以秘密地对以下内容进行初查:从被举报人的职务任免文件等掌握其职务身份情况,从公安户籍信息上掌握被举报人的基本身份情况,从监管机关的具体制度规定上掌握被举报人的具体工作职责。从其住宿登记信息掌握其活动轨迹(有些监管场所民警的住宿登记信息往往显示出邀请其旅游、对其行贿的被监管人或其亲友的籍贯所在地)。派驻检察人员在日常派驻检察中,要注意收集掌握其同事、朋友等对其性格脾气、业余爱好、日常活动内容等进行表述的个人信息。
二是,从查财产方面拓展初查途径。从财产方面进行初查可以秘密地对以下内容进行初查:从犯罪嫌疑人的银行存款、银行转账、信用卡透支等情况掌握其财产情况。查询犯罪嫌疑人的房产情况,包括房产套数,是否存在按揭等掌握其财产情况。从犯罪嫌疑人拥有的车辆的台数、型号,是否存在按揭等掌握其财产情况。从犯罪嫌疑人的股票、基金的购买上掌握其财产来源。
三是,从查交往情况方面拓展初查途径。从交往情况方面进行初查可以秘密地对以下内容进行初查:从监管机关的机构设置上,掌握犯罪嫌疑人交往的同事、朋友圈的范围。从犯罪嫌疑人的通话记录、QQ、微信等聊天记录掌握受贿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行贿人的联系情况。
从监管机关内部入手,特别是要求派驻检察人员在对监管场所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过程中,要深究事故背后的原因。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尽可能多地掌握事故有关的材料,特别是监管民警是否存在渎职等情况。如:2005年,山东某看守所违反分类关押的规定,将一名 16 岁的未成年在押人员齐某与成年在押人员混关混押在同一个监室内,齐某因为年龄较小,完不成交办的劳动任务,同监室的 7 名成年在押人员以强欺弱,多次对齐殴打虐待,齐被打成重伤后,救治无效死亡。山东某市院监所检察部门在此次事故调查过程中,通过认真追查事故背后原因,查清值班民警王某某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王某某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第三节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有效运用侦查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一、监所检察部门可以使用的侦查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侦查强制措施是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监所检察部门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可以使用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朱孝清先生认为,“侦查措施,也称侦查行为,它是指人们检察院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为了收集证据,查清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各种专门调查活动而采取的措施。”监所检察部门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可以使用的侦查措施包括 8 种,分别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鉴定,技术侦查措施,通缉。
2012 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从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和趋势以及办案工作实际出发,在强调人权保障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了侦查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如: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拘传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传唤或拘传犯罪嫌疑人的地点和方式更加具有灵活性,明确了职务犯罪案件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调取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证据及其效力的法定化,增加了证据的种类,强化了防止辩护人作伪证的措施等一些程序性设置,为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增强了查处犯罪的能力。因此,必须强化侦查意识,有效的运用侦查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二、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侦查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运用
(一)果断运用侦查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监所检察部门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要根据不同性质的职务犯罪案件的规律和特点及个案的实际情况,果断地运用各种侦查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而不是被动的、机械地开展侦查工作。要克服当前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的两个“误区”,即:一是,不恰当地自我提高立案标准,办案中过于保守,一定要让案件达到逮捕标准才予以立案。二是,在逮捕时同样不恰当地自我提高逮捕标准,又以是否能起诉、是否能判决作为逮捕的标准。这两个误区是不符合侦查规律的,在实践中,存在这两个误区,往往会使得本来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而没有及时进行立案,本来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没有及时进行逮捕,丧失办案过程中收集、固定证据的最佳时机。
(二)准确运用侦查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监所检察部门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要加强使用强制措施的风险决策意识,发挥强制措施在侦查工作中的对策作用。在运用侦查强制措施时,不能孤立地进行适用,而是要考虑到后续强制措施的适用。特别是要正确把握使用拘留的时机和条件,要把拘留上升到侦查策略的高度去研究,加强对拘留措施在突破案件中的必要性的认识,准确地进行运用。特别是对于一些监管场所的渎职案件,如: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查办过程中,要准确运用好拘留强制措施。
(三)依法使用侦查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监所检察部门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使用侦查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过程中,要注意依法性。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况,案件的不同对象等,依法进行使用。如:2012 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赋予了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这是一项新的侦查措施,但是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进行使用。再如:2012 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赋予了检察机关可以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为监所监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带来了新的手段,但是同样要依法使用,用的不好,就容易发生违法办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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