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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职务犯罪侦查情报系统建设探析
【引言 第一章】职务犯罪情报的基本概念及辨析
【第二章】职务犯罪侦查情报的作用
【第三章】职务犯罪情报的来源途径
【第四章】职务犯罪情报建设存在问题
【第五章】职务犯罪侦查情报的完善对策
【参考文献】职务犯罪情报侦查机制优化研究参考文献
引 言。
任何侦查活动都离不开情报的支持。随着改革开放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腐败官员反侦察能力不断提高,腐败日益智能化、高隐蔽化及高智商化,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察手段却难以与时俱进,新刑诉法的修改,更给检察机关的侦察破案带来巨大的压力。职务犯罪常规情报手段如举报、检举揭发,其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线索日益减少,成案率越来越低。与公安机关"金盾工程"建设相比,检察机关基础情报建设非常缓慢,缺乏持续有效的情报收集机制,更谈不上对情报的筛选、分析和研判,这就导致了检察机关的情报难以为侦查破案提供必要的支持作用。
搜集职务犯罪侦查情报的手段总的来说有两大类,一是通过检举揭发以确定犯罪嫌疑人,二是通过基础情报锁定犯罪嫌疑人可疑的反常现象,如通过金融情报发现财产反常,通过视频监控发现行为反常,以此为检察机关侦查破案提供方向。检举揭发以及案件深挖属于传统的情报获取手段,以基础情报为基础构建情报网络平台则属于未来情报发展的方向。本文通过梳理情报的相关概念,然后主要从这两方面重点阐述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对策,以期为检察机关情报建设提供一定的帮助。
一、职务犯罪情报的基本概念及辨析。
理论研究常常从研究对象的概念出发,以概念为基础逐步展开的。概念是从一般的具体事物抽象出来的反映事物本质特征的一种思维模式。如果没有对基本概念的厘定,就难以正确认识一个事物,研究侦查情报也要从基本概念开始。
(一)情报的概念。
1.关于情报概念的发展。
自人类社会产生就存在情报,并伴生于人类社会发展始终,与人类社会密不可分。
厘清情报的概念和基本属性是研究职务犯罪侦查情报的起点。情报是一个外来词汇,不是汉语词汇。通过研究情报概念在我国的演变过程,我们更加准确地理解、把握和界定侦查情报的概念,加深对情报的认识。
纵观人类发展历史,自从有了人类就有情报活动,人类之初,情报内容相对简单和单一,主要通过声音、手势、动作、表情等各种肢体或声音语言来传递信息,表达思想。
这种情报传递时一直近距离的,面对面的,直接的传送与交流。随着社会的发展,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人们传递和获取情报的方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原始社会后从"结绳记事",到"烽火传信",情报传递的载体发生了许多变化。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阶级社会的出现,国家的产生,人与人之间的协作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情报活动也从人民日常的传递信息的媒介,演变为承载国家意志的统治手段和工具。当人类进入工业文明之后,发展速度日新月异,在短时间内创造了巨大的财富,深刻地改变了人类社会的面貌,在这个过程中,信息的重要性不断凸显,情报在其中扮演了一个及其重要的角色。
2.几种主要的关于情报的观点和看法。
我国 1939 年出版的《辞海》对情报所下的定义是:战时关于敌情的报告。在 1965年出版的修订版上,对情报的定义稍作修改:对敌情和其他有关对敌斗争情况进行分析、研究的成果,是军事行动的重要依据之一。或泛指一切最新的情况报道,如科学技术情报。在 2002 年版的《辞海》上,其修改仍然只是变换了一下说法,实质未曾改变:以侦察手段或其他方法获得的有关对方的机密情况,或:泛指最新的有一定参考价值的情况报道。
上述有关情报的定义写在具有权威性的辞海上,代表了我国学术界某些学者的某些观点和看法,反映了我国长期以来对情报问题研究的大概状况。但仅从军事斗争角度理解情报未免失之偏颇,2002 年《辞海》的定义虽然似乎脱离了军事情报的桎梏,但本质上还是原来定义的延伸,没有实质性的改变。
解放初期,随着国外情报学理论传入我国,这一时期对情报的概念添加了科技方面的含义。这里的情报侧重于从科技的角度进行解释,其获取手段是公开信息渠道,其获取主要内容是与技术创新、科技发展等最新动态有关系的有用知识,更加侧重于各种科技文献和资料的检索、收集、组织、分析、整理。我们国家的情报学界也提出了基于文献的情报概念,如郑守瑾提出"情报乃是向人们传递有用的新知识".
严怡民就提出"情报就是人们传递交流对象的知识".
我国导弹之父钱学森先生对科技情报也有很深的研1对机密的,敌对的,重点强调了知识信息的载体和外在的表现形式。
自上世纪 90 年代以后,学者对情报概念的定义出现了新的变化,一些学者认为情报应该"从军事、科技单一领域的情报系统演变为综合的社会情报系统".
有学者提出"情报是对主体活动有参考价值并影响其运动状态的社会信息".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人民的许多行为都可以反映在网络上,大数据时代也随之开启,因此学界也从信息角度给情报下定义,"情报是对主体活动有参考价值并影响其运动状态的社会信息".
在此,情报的研究对象从军事和科技领域不断扩展,使得概念的外延得到延伸,内涵也丰富起来。但将情报等同于信息,将使情报和信息的外延趋于一致,使得情报的研究对象更为宽泛,不利于对情报的研究。
自上世纪 90 年开始,我国进入了互联网时代。在互联网时代之前,人们获取信息的途径有限,但随着个人电脑的普及,虽然提高了信息传播的效率,但同时制造了大量冗余的信息,人们在巨量信息面前反而难以获得自己需要的信息,产生了信息污染与信息匮乏同时并存的尴尬局面,这对信息使用者甄别筛选信息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人们常常在浩瀚的信息海洋里难以获取自己有用的信息,面对大量信息往往无所适从,容易造成决策上的失误。因此,有些学者主张应从知识层面重新定义情报概念。例如马费成认为"情报是对人的决策提供知识或是能够影响人的知识结构的信息和知识的总称","情报是一种经过人们特殊选择或者进行一定研究和加工后的社会信息,它是人们为了达到一定目的的所进行的智力、智慧和知识创造活动".
此时,情报活动的研究侧重点在于对知识信息的收集、筛选、、分析、储存及控制等一系列组织化的过程和方法。严格区分信息和情报的外延:情报是经过加工之后对人们决策有用信息。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认识能力的提高,情报的内涵和外延的定义也日趋精准。而侦查情报是情报概念下属的一个子概念,理应具备情报的基本属性和特征。
(二)侦查情报的概念。
任惠华老师在其所著《侦查学原理》一书中认为,侦查情报是通过各种合法和有效的手段和方法获取的,侦查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打击犯罪,预防犯罪使用,具有侦查价值的线索和情况。
其所定义的概念突出了侦查情报的价值性,侦查情报所固有的合法有用的属性是必不可少的。裘树祥教授则认为"侦查情报是侦查机关在工作过程中接受和发出的与刑事犯罪活动相关的各种信息、情况、数字、报表、图像以及其他与刑事犯罪侦查活动有关的政治、经济形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所包含的内容的总称。
这是一个较为广义上的理解,它不仅包括刑事犯罪情报信息,还包括公安机关自身的业务信息以及社会相关领域的管理信息。
笔者认为,侦查情报所包含的内容不应仅限于犯罪信息,还应该包括可能与犯罪有关的基础社会信息,一旦定位某件刑事案件时,与该案件所有的社会信息都有可能指向该犯罪嫌疑人,为突破案件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比如全国房屋登记联网后提供的居民住房信息,在锁定可能的犯罪分子之前,这些信息并不属于与犯罪有关的相关信息,一1查提供侦查方向和案件的突破口。此外,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必须要主体合法,手段合法,程序合法,但获取情报却不一定要达到与收集证据一样严格的合法性要求。情报与犯罪信息紧密相关,例如重庆北碚雷政富的不雅视频,充分暴露了其可能存在贪腐行为,尽管该不雅视频的获取及曝光已是严重侵犯个人隐私的情况下获取的,不宜作为法庭证据加以呈现,但其仍可以情报价值的存在加以重视和深挖犯罪线索。
所以侦查情报是指侦查机关以公开或秘密的侦查措施、手段及其他方法获得的有关刑事犯罪的一切线索和与犯罪可能相关的社会基础信息,以及对其分析研究的成果。
(三)侦查情报与信息的关系辨析。
1.信息的内涵。
信息理论奠基人申农认为,信息是运动着的事物"不确定性"的东西;同时还给出了详尽的数字描述。
信息是用来消除不确定的东西,如果信息的接受者在接受到信息前就已经完全知道该信息的内容,该信息对其而言就不具备价值;如果信息接受者在接受到该信息时感到非常意外,十分惊讶,则就会感到有很多信息。解除不确定性越大,接收到的信息越多。信息的传输离不开信道,是从信源到信宿的传输方式。信源是通信过程中产生和发送信息的实体(信息的发出者)。信道是信息传输的媒介或渠道。但由于各种主客观的原因,在信息传递过程中,信息可能会出现意外的缺漏或加工,导致偏离原来的面貌。比如当我们玩传话游戏时,第一个人说出一句话后,不断地一个接一个往下传递,经过数人传递之后,最后一个人获得的信息往往和第一个人表述的信息由很大的不同。一方面,随着转述人数的增加,每个人对信息的理解不同,信息会遭到人为的加工和遗漏,另一方面,传播环境的变化也导致信息会失去其本来的意义。这也就是为什么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强于传来证据。
2.侦查情报与信息的关系。
侦查情报是从情报派生出来的子概念,从本质上讲,情报就是信息的一种,获取情报就是为了消除侦查人员的不确定性,以确定侦查对象是否为犯罪嫌疑人。但情报的收集主体和作用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情报不是一般的信息。信息不一定是情报,但情报一定是信息。侦查情报与信息的区别有。
(1)信息具有客观性,侦查情报具有主观性。
信息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人类只能去发现它,故具有客观属性。
信息不一定体现为对人具有现实的有用性,只要具备潜在有用性,供有需要的人去挖取即可,这就区别了杂乱无章的符号。侦查情报是为了打击犯罪主动搜集的信息,侦查情报的发挥作用不仅需要其具备客观性,侦查机关工作人员的主观选择、判断、筛选也非常重要。例如一个不懂侦查心理的侦查人员,再好的心理情报对其而言也如同废纸毫无作用。
(2)信息具有广泛性,侦查情报具有专指性。
侦查情报的收集主体是侦查机关,收集内容即与犯罪有关的线索或者暂时无关但对打击犯罪具有潜在作用的基础社会信息,服务对象单一,所以具有专指性。而对一个正常人而言,只要是未知的能消除其不确定性的事物,对其而言就是信息,具有广泛性。
(3)信息的用途具有相对性,而侦查情报是有用的信息。
侦查情报必须具有一定的有用性,即能改变侦查人员原有的认知状态,为侦破案件提供必要支持;而信息的有用与无用则是相对而言的,同一条信息对某些人是有用的,对某些人而言又可能是无用的。例如广播里播出的精彩球赛的信息,对球迷而言则是有用的信息,对非球迷而言,则是没用的信息。
(4)获取主体不同侦查情报获取是为了打击犯罪,故决定了其获取主体为侦查机关,普通人获取的与犯罪相关的信息属于犯罪线索,经过侦查机关整理、分析、筛选之后才成为侦查情报。
而信息的获取主体则为普通个人,任何人都可以获取自己需要的相关信息。
(四)侦查情报与犯罪线索的概念辨析。
侦查线索是指检察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用于发现犯罪事实、收集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一切信息。线索本质上也是属于信息,与侦查情报有相同之处,都具有很大的主观性,都能为侦查破案提供必要的支持,但也有不同的地方。
1、产生的时间先后顺序不同。
侦查情报的产生时间要先于线索,当收集侦查情报不用经过研判就能发现违法犯罪的时候,侦查情报就直接转换为线索;当收集的侦查情报不能直接发现犯罪事实,而是要经过分析、研判之后挖掘出隐藏其后的犯罪事实,此时侦查情报也就转换为犯罪线索。
比如对有嫌疑的官员进行调查时,单一的财产情报可能难以发现其可能存在的腐败问题,如果综合房产情报、银行存款情报、财产转移情报、行为轨迹,就有可能发现其存在的财产问题,此时情报就转换为犯罪线索。
2、情报的范围比线索更大一些。
情报并不要求所获信息是犯罪信息,也包括合法的信息,而线索仅是指反映违法犯罪事实的信息。因此,情报和线索在外延上体现为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也是一种种属关系。
(五)职务犯罪侦查情报。
职务犯罪侦查情报是指检察机关以公开或秘密的侦查措施、手段以及其他方法获得的与职务犯罪有关的一切信息和与犯罪可能有关的基础社会信息,以及对所获取信息进行分析研判的成果。职务犯罪侦查情报所大体可分为三类:
1.职务犯罪侦查个案情报。
个案情报主要针对属于某个具体案件的能供侦查人员初查和使用的线索和信息。主要包括:职务犯罪嫌疑人以及与其有关人员的身份情况;财产状况,既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财产状况,也包括与其相关的亲戚、朋友、关联企业的财产状况;涉案人员的交际圈和经常交往的人员;与案件有关的单位的资料,即与各类涉案单位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对查办案件能产生重大影响需要检查机关加以查实的并证明的资料等。
2.职务犯罪专项情报。
职务犯罪侦查专项情报是对特定目标收集的情报。包括:突发事件资料库,主要关注与收集可能与职务犯罪相关的突发事件;政策法律动态资料库,包括对最新出台可能影响职务犯罪案件查办的政策和法律;特定人员资料库,即已经引起职侦部门注意的特定的可能涉案人员,可以建立动态情报收集机制,随时收集补充情报。
职务犯罪专项情报与战略情报的区别在于战略情报是与案件并不直接相关,而专项情报与各类案件都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对案件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情报。
3.职务犯罪侦查战略情报战略性是职务犯罪侦查战略情报的重要特征,主要指基础社会情报。有些情报与案件并不直接相关,不能对案件侦查产生直接作用,但这些情报的收集可以为职务犯罪侦查机关侦查破案提供重要参考。当锁定具体的犯罪嫌疑人时,与之相关的所有情报都是研判的依据,都是线索的来源。基础社会情报可以根据民生类、组织类、政法类、社保类、经济类、事件类等分别建立相关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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