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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我国农民合作社异化现象研究
【第一章】中国农民合作社发展困境探析绪论
【第二章】当前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现状与发展困境
【第三章】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困境的原因分析
【第四章】国外农民合作社发展经验及其借鉴
【第五章】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农民合作社建设问题分析参考文献
第 5 章 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方向
5.1 完善合作社法,提供法律保障
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不规范问题越来越突出,这与我国农民合作社的相关法律不完善,监管制度不健全有关,因此我国亟需完善合作社法与相关制度,以保障农民合作社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完善的合作社法是我国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而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难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因此亟需对当前的合作社法进行修订与完善。修订的内容应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将其他形式的农民合作社纳入法律体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产业领域不断拓宽,农业领域发展的层次化也逐渐增多,农民的发展层次也逐渐拉大,其涉足的经济领域也越来越广,农民在不同领域、不同内容以及不同层次方面的合作需求愈发强烈,由此推动了农民合作社发展形式的多样化与多元化。当前我国出现了较多类型的合作社,例如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信用合作社、农民联合社、农民村社综合合作社等等,而这些形式的合作社的出现却缺少明确的法律地位,单单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无法适应当前农民合作社的实际发展形势。因此我国需要尽快修订、出台新的农民合作社法,将当前所出现的、农民所需求的农民合作社形式纳入新的法律体系当中,以满足农民合作社的发展需求。
2.相关细则具体化,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过于简单化,相关内容的一些具体细则不明确,致使农民合作社的一些异化现象滋生蔓延,因此应尽快修订合作社法的相关内容,在成员出资、利润分配、退出机制等方面制定实施的细则,不要将界限模糊化,另外对于农民合作社的财务制度要有具体明确的规定,而在合作社的监管方面,应协调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责任义务,避免各自为政的局面,或设立专门的合作社监管部门,赋予其相应的法律权利与义务。
5.2 进行合作社文化建设,提高农民素质
农民合作社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有力载体,不仅在经济方面能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提升,更有利于促进我国的民主与公平,维护社会的稳定,而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壮大需要合作社文化的引领与支撑,因此应加强农民合作社文化建设,营造有利于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文化氛围,重视合作教育培训,提高农民素质,增强其合作意识。
1.弘扬正确价值观,提倡互助合作精神。当前我国农村的文化环境、农民的一些观念意识与合作社的价值理念相背离,不利于合作社的发展。因此首先要转变农民头脑中的官至尚思想、小农意识、圈子意识等封建传统思想,发扬民主、互助的合作精神,使小农认识到只有团结起来、增强自身的责任感与合作社的凝聚力,通过所有成员的共同努力去建设合作社、发展合作社,农民才能有出路,农村才能有发展[61].这就需要国家进行合作社文化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理论知识体系,以此指导合作社的文化建设,将合作社的文化价值理念真正地灌输到农民的头脑中去。
2.加强农村道德建设,发挥合作文化的引领作用。当前我国农村道德滑坡现象较为严重,农民文化素质较低,利己主义观念较强,对此应加强农村的道德建设,开展互帮互助活动,使农村作为一个村社综合体发挥其集体的力量。在这方面合作社的领导班子要发挥其带头作用,只有将整个农村的风气改善了,整体的道德素质提升了,这样才能增强社员的集体观念与合作意识,合作社才更具凝聚力。
3.发展合作教育培训。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在培训方面大多只注重农业技能与服务方面的教育培训,而对合作本质、合作精神等文化层面的培训很少,在这方面政府应给予合作社提供相应的帮助与支持,例如设立合作教育专项资金,出资建设培训学校等。另外,只有合作教育的基础设施、资金支持还不够,最重要的是人才的供给,合作社可寻求相应高校的支持,让高校派遣研究合作经济领域的教师、专家对农户进行合作教育方面的指导与培训。
5.3 提高农民合作社自身竞争力
5.3.1 注重品牌化发展
1.提高品牌意识。市场竞争中品牌的设立与发展极为重要,近些年来国际市场中涌现了较多知名的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社品牌。虽然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品牌意识较以往已有很大提高,但由于合作社的主体为农民,其文化素养普遍偏低,思想意识具有局限性,在农业生产经营观念方面仍比较传统守旧,缺乏市场观念与品牌意识。多数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者认为只要农产品有销路,其商标注册与品牌设立无关紧要。思想意识上的不重视便使农民合作社在品牌发展方面失去了动力,从而导致农民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较低。因此我国农民合作社应重视产品的品牌化发展,提高自身品牌意识。
2.实施品牌化经营。首先要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质量是品牌化发展的第一保障,是合作社信誉的最真实体现,合作社应对产品的产前、产中与产后的各个环节做严格的把控与标准化生产与管理;其次,对特色农产品、绿色有机产品进行国际安全认证与专利申请,并及时对产品进行积极科学的商标注册,并依法保护自身权益,尤其是在当前这个网络时代,农民合作社要重视网络商标与域名的注册与保护;另外要利用各种平台进行品牌的宣传与推广,提升其知名度,打造良好的品牌形象,例如合作社可利用媒体与互联网平台展示自身与产品信息,推广自身品牌,另外参加或举办各种品牌交流的知识讲座或技术培训等。
3.加强品牌的管理与维护。一方面要加强农民合作社内部有关商标使用的制度,制定关于品牌的管理章程,规范社员对品牌的使用,确保农民合作社的品牌质量;另一方面,在农民合作社品牌化的发展中,政府部门要充分发挥其职能部门的作用,对农民合作社商标的注册与使用状况进行有力的监督与科学的指导,依法打击各种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农民合作社的商标专用权与含金量。
5.3.2 纵向合作,创新销售模式
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的运营发展多为横向之间的合作,即从事同种类型间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户为了加强市场谈判力而联合起来,当然这有利于形成一定的规模,能够充分利用农用设施,节省交易成本,这也是农民合作社成立的初衷。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农业产业链也在不断的延伸,如果农民合作社只停留在横向合作阶段,从事简单的生产联合,那么农民只能获得微薄的利润,而产业链中最为丰厚的其他环节的利润只能被其他商业资本所攫取。因此合作社如果想做大做强,一定要进行纵向合作,延伸自身产业链,进行产品深加工、运输、配送服务等。
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正在发展探索“农超对接”、“农校对接”等新的产品销售模式,这种模式打造了农民、超市(学校等)与消费者共赢的局面,应予以大力推广与支持。一方面,农民合作社与超市(学校)直接签订销售合同,减少了中间流通环节,大大的节约了交易成本,而且合作社有了稳定的销售渠道,对接方(超市、学校等)也有了稳定可靠的货源;其次,这种模式有助于农民合作社产品质量与安全的提升,一般超市都有严格的产品采购标准,农民合作社若想维持长期的合作关系必然会提高产品质量,保障产品安全,按照标准化进行生产加工;另外,“农超(校)对接”等模式有利于农民合作社获得及时准确的市场信息,超市(学校)等是居民群体消费喜好与趋势最直接的获取者,农民合作社可通过超市(学校)等的信息反馈及时调整自身的生产活动,减少因信息滞后所带来的损失。
5.3.3 发展生态农民合作社
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市场中消费者愈发注重生活的品质与安全。近些年来我国频频爆发食品安全问题,当前的环境污染问题也已渗入到农业领域,绿色有机食品成为当今消费者的新追求。发展生态农业不仅能够使农民合作社迎来更多的市场,而且为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路径。农民合作社作为农村发展的承载体,须从发展理念与发展方式两个方面对接生态农业,争取经济与环境的双丰收。
首先,农民合作社要以生态理念进行建设。过去几十年中,以环境为代价的经济的快速发展,使一些人只顾眼前的经济利益,毫无节制的对自然进行破坏与攫取,在农业领域,农民只追求高产而不顾环境的旧观念使化肥污染、牲畜粪便污染、农药污染等严重破坏了农业原有的生态平衡,因此农民合作社应先从理念上使农民社员明白以环境为成本代价的农业发展方式是不可取的,积极开展相应的社员教育培训活动,灌输生态农业发展理念,学习现代绿色科技手段,汲取传统的农业循环发展模式,使农民社员充分认识生态农业的价值。
其次,农民合作社要以生态方式进行发展。在土地施肥方面要合理使用化肥,借鉴传统农业模式,建立沼气池,充分利用牲畜粪便,施用天然有机肥料;农民合作社可结合当地特色进行积极探索与发展,建立生态采摘园、生态旅游观光园等,吸引城市居民观光消费,这同时也是农民合作社宣传产品、推广品牌的一种有力途径,总之农民合作社应搞活思路,看到消费者市场对生态产品的倾向,以生态方式进行生产、加工,并结合当地农村特色开展第三产业,直接对接消费者,营造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双利好局面。
5.4 规范发展内置型农村金融
内置金融作为破解农村金融问题的一种重要形式,其发展也愈来愈受到国家与社会的重视,资金互助社的快速发展及其异化现象的日益突出,要求我国农村内置型金融应由内而外采取对策,规范化发展。
5.4.1 健全法律法规,加强监管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内置金融健康发展的首要保障。我国应尽快出台详尽明确的有关内置金融的设立、运行等方面的法律条文,在条文、规定的具体设立方面要充分结合当前我国内置型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做好实地调研,并合理地借鉴其他先进国家与地区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加以吸收利用,制定具体完善、贴合实际的法律法规。另外,明确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力度也是内置型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在农民合作社的登记注册、日常监管与合作金融等方面的监管分别由不同的行政部门负责,这容易使各部门各司其职,互相推诿责任,从而容易造就监管空白与混乱现象,对此政府应完善监管政策,明确监管责任,尤其在合作金融方面要将所有开展信用合作的农民合作社纳入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并制定详细的监管规定,联系实际情况使各相关部门形成必要的沟通协同机制,对非法违规的合作社进行及时的取缔惩处,确保互助合作资金为农民所用。
5.4.2 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首先,开展信用合作的农民合作社要建立一定的信用保障机制。虽说农村的熟人社会关系对内置金融的发展是一种有利条件,但完善的金融保障机制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在这方面合作社可以学习借鉴成熟的金融体系制度,对贷款项目实行贷款人信用测定、社员间信用联保等严格审批机制,控制信用风险;其次,严禁以存代股,控制挤兑风险。
内置金融发展的前提一定要保证社员的资金安全,保证社员存款随时可以提现,控制挤兑风险,因此要禁止以存款充抵股金,保证社员足额的入股资金并且要保证股金稳定,以此来保障合作社自身资金的稳定,可以学习国外一些合作社,规定社员可以自由退社但不可以自由退股;另外风险的防控要有健全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针对当前合作社内部操作不规范的问题,一定要加以重视,合作社应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在资金的拨转、借贷的审批、现金收支与银行核对等方面要严谨严格,对于互助合作资金一定要专款专用,进行独立核算,严防资金被挪为他用,健全农民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开展社员的合作金融教育,增强其风险意识,控制好合作社内部风险。
5.4.3 因地制宜发展内置金融
我国幅员辽阔,各省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都相差较大,农业发展水平也参次不齐,农民合作社在不同地区发展形势也不尽相同,因此应根据各地特点来发展内置金融。
在东三省地区,由于其地广人稀,我国可借鉴美国的发展经验,发展由省领导,地方分级的互助合作金融,形成统一体系,由省领导的资金互助社制定相应标准,地方在参照其标准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特色进行大胆的创新,鼓励多种模式的互助合作金融形式;在华北、华中与华南等地区我国可借鉴日本和台湾的发展经验,在原有互助合作经融的模式下引入风险保障体系,防控、减少资金风险的发生,而且在引入风险保障体系时要对各地的资金互助进行评估,对不合适引入的要进行整改或取缔;在西北等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政府应做好严格的把控,由于较低的经济水平不利于资金互助的开展,严禁政府为了自身政绩不顾当地的实际发展情况便盲目跟风发展互助合作金融。
5.5 发展农民综合合作社
西方的一些发达国家,由于其农业发展水平与商品化程度都较高,发展专业型的农民合作社有利于发挥规模效应,大大提高自身实力,更好地对接市场,但是作为小农经济为主的我国,农业人口较多,人均占地较少且各省市的农村发展水平差距较大,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农业国情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所以完全采用西方以专业型农民合作社为主的发展模式,并不一定适合我国农业与农村的发展。我国的农业基本国情与日本、韩国相类似,而日、韩主要发展的是综合性的农民合作社,因为小农的专业化、市场化与规模化的程度相对较低,但村社中的熟人社会关系较强,而且农民有着各方面不同的需求,加上农民需求的多样化,因此,小农合作要想取得规模优势,必须尽可能多地为农民提供各种服务以满足农民各种各样多元化需求,这在横向上必然趋于综合化,在纵向上则要求形成多级体系。为了沟通这种横向与纵向的合作,必然需要建立一个隶属关系明确的、多层次的、多功能的综合型农协组织。因此,综合性的农民合作社应当成为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主流形式。
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的主要类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而对于农民综合合作社的了解与实践发展不甚很多。农民综合合作社是在小农经营的基础上,以农村信用合作为核心,既能提供经济领域的发展合作又能提供农村社会事业服务的农村自治合作组织。解决三农问题不只是解决经济方面的问题,农民的医疗、教育、保险、养老、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等均是三农问题的重点,而能同时承载起这众多功能的唯有综合型的农民合作社。
长期以来,社会资本对农村的不断入侵与地方政府扶强不扶弱的政策使得农村的资源、资金与人才等不断外流,小农的生存空间被不断的挤压,而通过建立综合型的农民合作社,整合小农的社会资源,以经济合作发展带动农村社会事业服务,以社会事业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形成一个良性互动的农村治理结构,是解决三农问题,推动农村进步与发展的必然制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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