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是经济学研究经久不衰而历久弥新的论题。尤其是近半个世纪以来,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变革不断引发对该话题的争论研究:20世纪中期至末期,社会主义的实践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建构和瓦解,使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优劣争论成为了实践和理论层面研究的重地,并催生了一系列理论创新和深化;而最近以美国为源头发生的世界性金融危机又一次促使实践和学术层面反省这一论题①。这一论题的反复不仅意味着实践的推进,也启发理论研究的纵深延展。
该话题的反复,根本原因是对市场的认知尚未达至“穷理”或普遍共识,致使后续的定量研究结果不一,不具可比性和反复性。因此,对该话题的理论研究应基于对市场概念的定义,张旭昆指出:“正确的分析源于清晰的概念”、“论点的严谨源于概念的清晰”[1].由此,本文首先重点梳理、探析市场及市场化定义的界定问题;其次,考察市场化的衡量;再次,分析市场化的动因、机制和成效;最后总结评析。
一、市场及市场化
市场化分析的前提是界定市场。牵涉市场概念的主要学科为管理学和经济学,管理学的市场通常指消费者或客户①,与本文的研究相去甚远,不再赘述。经济学对于市场的研究源远流长,但由于研究目的、视角和方法差异以及现实市场本身的演化,对市场内涵的界说不一而足。由于市场概念的差异,学界对市场化的界定也莫衷一是(张宗益等)。
(一)市场内涵的研究
考察当前的研究,对市场范畴的研究大略在市场与组织、市场与政府和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视域内进行。市场对应组织的研究,视两者为不同的交易方式②,所以这一视角的研究可概括为交易说;而从市场与政府或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视域的研究则显然是着眼于经济体制,因此,可概括为体制说。当前有关市场化的研究,大略可归结为这两层次或两派。我国近年来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体制层面,当然也不乏微观的研究,而西方的研究则以微观为主。
1.交易说。市场本质上是交易的一种,这是交易说的核心观点。当然,市场交易以及对应的交易是什么、与市场化的关联如何等问题在不同的学术研究中也不尽一致。在此,就市场作为交易的观点、实质涵义和与市场化的关联三个层面予以分析。
从经济学说史看,自亚当·斯密始,到新古典经济至新近的新兴古典经济学派,以及制度经济和信息经济等非主流经济学派,都基本认可市场为交易的一种的观点。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指出:“引出上述许多利益的分工,原不是人类智慧的结果,尽管人类智慧预见到分工会产生普遍富裕并想利用它来实现普遍富裕。它是不以这广大效用为目标的一种人类倾向所缓慢而逐渐造成的结果,这种倾向就是互通有无,物物交换,互相交易。……分工起因于交换能力,分工的程度,因此总要受交换能力大小的限制,换言之,要受市场广狭的限制。”[2]即市场就是交换(或交易),至于有无市场之外的交易,由于研究对象的限域,亚当·斯密没再深究。
康芒斯是首先明确确认市场为一种交易的学者。他认为交易雷同于物理学中的分子、化学中的原子等自然科学研究的基本单位,是经济研究的基本单位。他在《制度经济学》中指出:“因此,那根本的活动单位,使法律、经济学和伦理学有相互关系的单位,必须本身含有‘冲突、依赖和秩序’这三项原则。这种单位是交易。”[3]“交易是所有权的转移,当我们分析交易时,我们发现它们分成三种类型,可以区别为‘买卖的’、‘管理的’和‘限额的’交易。”[4]他将市场明确界定为买卖的交易。
与康芒斯的时间相仿,科斯在 1937 年的研究中认为企业和市场是可相互替代的交易机制,替代程度取决于两者的交易费用(或交易成本)高低,他指出:“可以假设企业的显着特征就是替代价格机制。”[5]“在企业之内,消除了这些市场交易,取代充斥交易的复杂市场结构的是企业家--也就是指挥生产的协调者。”当然,科斯的主要贡献是指出了市场交易存在成本,从而企业才会产生:“Themain reason why it is profitable to estab-lish a firm would seem to be that there isa cost of using the price mechanism.”[6]即,科斯的交易成本说是交易替代或多种交易存在的基本或核心解释之一。
威廉姆森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一书中指出:“正如卢埃林1931年所看到的那样,交换所包括的不仅是纯粹市场和纯粹等级制,而且包括这两极之间所有复杂的‘未来交易'.”[7]显然,威廉姆森所指的交易是一个系列,市场交易只是其中的种类之一。杨小凯承继亚当·斯密的思想,融合交易成本等新的经济学理论,在《新兴古典经济学与超边际分析》中指出:“在新兴古典框架中,每个人要做的第一步是进行选择专业的决策,而企业只可能是个人决策后对组织交易方式的一种选择。”[8]在国内,盛洪沿袭康芒斯的思路,认为市场和政府是两种不同而可相互替代的交易:“市场交易和政府交易都是以平等人之间的同意为基础的。”“市场和政府的边界就位于两两人的交易与两人以上的交易之间”[9]等等。
交易说一方面认市场为交易,即市场是以价格为媒介实现的交易,再一方面认为社会存在一系列交易或由一系列交易构成。概括而言,交易有两种,一种是市场交易,另一种是威权交易①。不管是市场交易还是威权交易,其前提是主体和对象权限的清晰,尤其对于市场交易而言,交易界限即主体和对象权限的清晰是充分必要条件。交易主体清晰即谁在交易,在现代经济条件下,交易主体的清晰意味着公民权利的确立和法人的构建,即民事权利的清晰界定。我国到现在为止进行中的市场深化改革的核心之一是国有资产的主体界定问题。在市场交易中,交易主体不明确将不能达成交易或者使交易失效;而在威权交易中,权力等级间的权责不明是管理失效的根本原因之一②。交易对象清晰对于市场交易的意义可以用经济学的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的分野予以揭示,即不能排他和竞争--换句话说难以对交易对象进行成本和收益精确量化的产品或服务,难以用市场有效交易;而在威权交易中,劳动力交易通常采用的长期合约和剩余索取权等是克服交易对象界限模糊而演化出的策略。当然,有关交易的内容还很多,如规则、技术和效率等等,本文不再深究。
概括而言,市场即是以价格为媒介的交易,与以权力为媒介的威权交易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