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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夫妻房产约定法律适用面临的困境研究导言(2)

来源:学术堂 作者:李老师
发布于:2017-07-07 共392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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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杨晓林认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与一般的民事合同不同,其生效以夫妻身份的变动为条件,属于附随的亲属法上的行为,其在婚姻关系成立前不发生效力,婚姻关系成立后,无须进行公示即可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不存在撤销的问题。
  
  学者田韶华在《婚姻领域内物权变动的法律适用》一文中提出了夫妻财产约定区别于赠与合同的两个特点:一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是选择一种夫妻财产制,并非赠与和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故约定涉及并非是某一特定财产而是概括的财产;二是夫妻财产约定不具有无偿性,将婚前财产约定为双方共有,于夫妻双方间的身份关系密切相关,并不能说是无偿的赠与。
  
  (二)关于夫妻财产约定是否适用公示原则的研究。
  
  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目前国内多数学者认同夫妻财产约定在夫妻关系内部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对外仍须适用物权公示原则的观点,但在其法理基础的认识上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属于物权契约,故无须另行经过物权变动程序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未经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学者许莉在《夫妻财产归属之法律适用》中认为,夫妻选择适用一般共同制的财产约定是物权契约,可以直接在夫妻之间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无须另行公示,但在婚姻关系之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考虑。还有观点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在婚姻关系内部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四、主要研究方法。
  
  文献研究法:近些年来,由于司法实践中相关问题日益凸显,我国理论界针对夫妻间变动不动产权属的约定的性质认定问题和法律效力问题均作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丰硕,为本文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本文的结论建立在对不同观点的比较研究和综合分析之上。
  
  案例研究法: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夫妻房产约定的法律适用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因而研究必须建立在充分了解我国当前司法实践情况的基础之上,故笔者在准备论文写作过程中,收集阅读了大量的相关案例,并进行统计分析,明确了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具体问题。
  
  比较分析法:夫妻房产约定的法律适用之所以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争议,根源在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故相关问题的解决可以借鉴域外的立法经验,本文在论证的过程中使用了域外立法经验作为论据。
  
  五、论文结构。
  
  本文系统研究了夫妻房产约定的法律适用问题。文章除了导言和结论,主要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我国夫妻房产约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概述。主要包括对作为本文研究对象的夫妻房产约定的界定,对我国立法现状以及目前理论界在夫妻房产约定的法律适用问题上的主要争议的介绍。该部分对我国夫妻房产约定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展示,为后文的论述作了必要的铺陈。
  
  第二部分是我国夫妻房产约定的司法实践研究。这部分内容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实证研究,总结出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第三部分是对第二部分中提出的问题所作的理论研究。笔者在国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借鉴域外的立法经验,论述了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几个基本问题,包括夫妻财产约定的性质和法律适用规则、夫妻财产约定的财产所有权变动形式、夫妻财产约定的财产范围,此外还明确了赠与合同的本质特征,并据此提出了区分夫妻财产约定和夫妻间赠与的考量因素。
  
  第四部分是对第三部分研究成果的具体应用。该部分内容具体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夫妻房产约定的性质认定和具体法律适用,并区分了适用不同法律所产生的不同的法律效力。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论证方法上的创新。综合运用了文献综述法、对比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第二,材料创新。本文不仅搜索了国内的大量理论成果,还检索了大量的相关案例,并对其进行了数据统计和实证分析。第三,观点创新。本文明确提出了区分夫妻财产约定和赠与合同的关键因素,并详细介绍了以不同情形为内容的夫妻房产约定的法律适用及其法律效力。
  
  本文写作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主要有,一是相关案例繁多,虽有现代科技的帮助,但是笔者在统计筛选中依然难免出现疏漏;二是,笔者缺乏实践经验,引为论据的仅是司法文书中的只言片语,不能全面、准确地把握法官进行法律适用时的思维过程,文中所总结的某些司法观点难免出现偏颇;三是,笔者所构建法律适用规则是基于对尚有争议的相关理论问题的理解,可能具有不合理之处,尚待实践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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