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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中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3-22 共147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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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今天的世界可以说是一个网络的世界,互联网将整个地球跨时间、跨空间的整合在一起。截止 2013 年 6 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 5.91 亿,网络在我国已经得到了大规模的普及,网络的快速发展也使得与网络有关的各种现实生活活动受到了影响。许多人是生活在了现实生活和网络生活两种生活中,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的“第二空间”。随着网络空间的兴起,现实社会中的犯罪行为也逐渐向网络中渗透,网络空间犯罪日益严重。尤其是 2013 年所发生“秦火火案”“网络大 V”案,网络空间犯罪愈来愈受到社会大众和学者的关注。网络空间犯罪是随着网络空间的发展而出现的,是网络发展到 web2.0 时代的产物,是网络犯罪的一种新类型,其不同于传统的针对计算机系统的犯罪和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由于“双层社会”的出现,传统刑法针对现实社会犯罪行为的规制,已经无法有效的规制网络空间中的犯罪行为,造成了刑法罪名体系与网络空间犯罪制裁之“脱节”。2013 年 9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进行了规定和解释。因此,笔者试图以网络空间为研究场域,来对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进行研究,探寻传统刑法适用于网络空间犯罪的可行路径。

  本文主要使用了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语义分析方法,详细分析了作为诽谤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研究场域——网络空间的概念和其发展,阐述了网络空间犯罪的产生原因,从网络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为突破口,对传统刑法如何适用于网络空间进行了探讨。网络空间是随着信息技术发展而出现的,基于计算机信息网络、移动终端而存在的一种开放性的、无国界,具有无限发展的新型人类社会活动空间,在该空间中人们将“虚拟”变为“现实”,广泛的开展着经济、社会、政治、文化活动,具有技术性、虚拟性、匿名性、开放性和无国界性。在社会学的意义上,空间的真正价值并不在于其几何学上的意义,而是在于其社会性的存在,互联网络之所以能够形成空间,是由于人们在其中进行着大量的社会实践,在网络空间中充满了人们之间的相互作用。

  网络空间犯罪就是以网络空间为犯罪行为发生的平台,在网络空间中进行违法犯罪行为,不同于以网络为对象的犯罪和利用互联网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其主要的产生原因在于网络空间公共管理的失效:道德失范、管理理念落后和法律规制不足。从犯罪学来分析,网络空间犯罪产生可以从犯罪社会控制学理论、亚文化和社会学习理论来进行解释。

  接下来,笔者从网络诽谤和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方式——网络谣言为入手,着重分析认定网络诽谤和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罪名的两个关键点——“公共场所”和“公共秩序”,认为网络空间中存在这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场所和公共秩序。通过对网络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中公共场所和社会秩序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传统刑法罪名中的关键字词进行合理的扩张解释是使传统刑法可以适用于网络空间犯罪的可行路径,可以将现实社会中的刑法罪名评价体系引入日益发展的网络空间,进而对网络空间犯罪进行预防和惩治。

  关键词:网络空间,诽谤罪,寻衅滋事罪,认定


  目 录
  
  引 言
  
  一、 网络空间犯罪概述
  
  (一) 网络空间的概念、特征及地位
  (二) 网络空间犯罪
  
  二、 网络空间中诽谤罪与寻衅滋事罪及其认定障碍
  
  (一) 网络空间中诽谤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典型案例
  (二) 网络空间中诽谤罪与寻衅滋事罪认定的障碍
  (三) 网络空间中诽谤罪与寻衅滋事罪认定障碍的缘由
  
  三、 网络空间中诽谤罪与寻衅滋事罪认定的难点阐释
  
  (一) 行为方式——网络谣言及其犯罪认定
  (二) 网络空间中的“公共场所
  (三) 网络中的“公共秩序
  
  结 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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