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宋代富民与农业管理法制变革
宋代以农业为立国之本,始终将农业生产作为国家法规政策应对的重点。为改变积贫积弱的经济困境,统治阶层着力变革农业管理制度,使之适应当时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在农业法制颁布及适用的过程中,一直离不开富民的影响。在所有法律制度中,表现最为明显的即为有关土地管理与农田水利管理的规定。
(一)富民与宋代土地管理法制
宋代有士大夫说:"不抑兼并,富室连我阡陌,为国守财尔。缓急盗贼发,边境扰动,兼并之财,乐于输纳,皆我之物。"[22]宋太祖秉持藏富于民的思想,认为不论兼并土地者如何富有,遇有紧急情况时,通过征收或其他途径都可以将资产归为国家所有。所以,宋代一反前朝抑制土地兼并的做法,采取宽松自由的土地政策,充分利用市场经济要素,力争达到土地利益的最大化。富民阶层从自身利益出发,大力支持与推动着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制变革。
1.进一步巩固了土地私有制度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制中,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即"官田"与"私田".官田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私田则多为个人或家族所拥有。因为统治阶层的需要以及王权统治的集中性特征,大部分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由统治者分发给民户耕种。唐朝后期,我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发生了比较显著的变化,随着均田制的进一步瓦解,许多隶属于国家的土地任由民户负责开垦,国家不予以干涉。这种土地制度一直延续到宋代,并得到革新与推广。宋初时期,北宋政权为休养生息、恢复生产,采取的重要经济措施就是要扩大耕地面积、加强土地管理、并施行对农民新垦荒地不加赋税的政策。南宋时,内忧外患又使许多田地荒废,因此南宋采用"满三年,与充己业,许行典卖"[23]的政策。可以看出,两宋时期沿袭了晚唐以来的土地政策,放任土地自由买卖,对社会各阶级都是开放的,并且对土地私有制度严加保护,采取了相对宽松的土地政策。当时法律规定,官府并不能干预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但是对转移的法定程序作了严格限制:买卖土地必须到指定的部门办理,只有取得官府税契和印押的红契之后,才能得到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凭证,成为土地的所有者。即使有人因为战争或者迁移等原因离乡背井,放弃私田,官府也不会即刻收回土地。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如果他们凭借契状、文簿、户钞等书面证明进行认领,官府经过核查会归还其土地以保护他们的私有权益。法律还禁止官吏依据权势侵占私人田地,违者治罪,如侵占的是果园或者蔬菜地之类,则罪加一等。[24]
富民势力的急速壮大,彻底改变了宋代社会结构,为经济发展注入新鲜血液,也革新了传统社会中以政治特权为基础的剥削方式,取而代之的是一种相对平等的新型经济关系。土地在财富力量的冲击下开始进入流通领域。宋代富民阶层信奉"人家未有无田而可致富者"[25]的思想宗旨,将拥有土地视为生活富有的主要标志。在这种风气的影响下,不仅乡村富民极力扩张自己的土地范围,而且市镇中的富贾大商也将商业资本流入土地,导致形成了工商、地主的一体化。他们凭借经济优势,得以购置大量田地,成为土地私有化的重要推动力量,在土地私有制度的变革进程中贡献繁多。官府为土地的耕植创造了轻松便利的环境,但是为了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同时又规定垦荒者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相应的劳动力,二是有足够的物力财力。许多民户有劳动力垦荒,却不够财力支持,在土地所有上受到限制。因此,这些人不得不依附于富民基层进行生产。另外,许多国家拥有的官田因为财政入不敷出而要向民田转化,以获取更多的田税收入。
在官田的出卖过程中,虽然法令明确规定佃农具有优先购买权,但他们往往并不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无法负担高昂的地价。所以,最终土地的拥有者,还是社会中的富裕阶层。显然,自由的土地政策对乡村上户更为有利,也使得富民阶层成为私有土地制度的主要支撑者与忠实拥护者,进一步巩固了土地私有制度在当时社会中的基础地位。
2.进一步推广了土地租佃契约关系伴随着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变化,封建社会农业生产关系也随之调整更新。富民的出现,进一步促进了生产关系的变化与发展。富民阶层虽然有经济实力却没有政治势力,要想保持财富地位只能依靠经济手段实现。这种经济手段就是把土地租借出去,由佃农耕种并交纳地租,这样在地主和佃农之间,就结成了一种新型的经济契约关系即租佃契约关系。[26]中唐以后,这种新型的生产关系逐渐推广开来,成为适应时代变化的优良举措。进入宋代之后,绝大多数地区的富民地主和农民都订有书面契约,令租佃契约关系在社会经济关系中占据重要的主导地位。在租佃契约书中,一般要写明的条款主要包括田主和佃户的姓名、土地的类别、面积以及租金的数额与形式等。地主同时要向国家缴纳田赋。倘若佃户不按约定时间交租,地主可在特定时间向官府申诉,由官府代其索取。契约是维护双方权益的法律依据,也展现出宋代乡村租佃制度的鲜明特征,成为封建社会租佃关系日趋成熟的重要标志。
当时社会中,地主与佃农的关系,正如朱熹所言:"乡村小民,其间多是无田之家,须就田主讨田耕作,每至耕种耘田时节,又就田主生借谷米,及至终冬成熟,方始一并填还。佃户既赖田主给佃生借以养家活口,田主亦借佃客耕田纳租以供赡家计,二者相须,方能存立"[27].佃户需要田主提供生产条件与生产资料以维持生活,田主也依靠佃户耕种土地提高收成、积累财富,主佃之间通过经济契约联在一起,在经济上具有依赖性与统一性。朱熹虽然没有正面论述富民的社会作用,但已经意识到在乡村主佃的相互依存关系中,田主即富民阶层的俨然已经成为生产关系甚至社会经济关系的核心。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这是最合理也是最有效的制度安排。许多失去土地的贫农为富民阶层所吸纳,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社会的不稳定隐患,有利于社会的安定与领导者的统治。富民与佃农之间的良好合作,极大激发了农户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农业生产效率的快速提高,进而深刻影响着农业生产经济关系的进步与发展。由于富民在宋代农业生产中的主导地位,使得租佃契约制度最终得以广泛运用。置于中国古代土地制度与经济关系的变迁之下看,租佃契约关系确立起在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实为社会中的一项巨大变革。
综上可见,富民阶层推动了土地私有化的进程,奠定了租佃契约关系的基础,使得土地管理法制趋向合理完备,更能适应当时的社会发展所需,从而造就出宋代农业生产繁荣昌盛的景象画卷。
(二)富民与宋代农田水利管理法制
中国封建历史上多以农业立国为根本之策,而水利事业在农业生产中至关重要。宋代政府倚重土地的经济收入,所以一直致力于水利建设,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在此过程中,富民积极响应官府政策,成为法制变革的重要支撑力量。
1.富民大肆兴修农田水利土地收益是富民阶层主要的经济来源,所以富民十分注重田地的生产效益,想方设法改善土地生产条件,大肆兴修水利。史料中有大量富民在兴修水利方面做出贡献的例子。有些富民出资修缮水利,是为了自身利益。《宋会要辑稿》中记载:"民间有古溪涧沟渠泉源接连山江,多被豪富之家渐次施工填筑,作田耕种;无力之人,田亩连接,或遇水旱,并不约水灌田,以兹害稼。"[28]
有财力的人家,能够轻易改善土地水利条件,为土地生产服务,不用为自然灾害的降临而担忧,显示出财资雄厚的强大优势。虽然是为一己之利,但是富民的田地在优越条件下逐渐变为高产田、丰产田,土地收益不断增高,于国民财政增进而言,是有利无害的。宋代江南地区出现的"圩田"就是富民通过修缮排灌设施、促使湿地变干而形成的,进一步增加了可耕作土地的面积。另外,也有很多富民能够兼顾到邻里乡亲,所修水利使全村百姓受惠。北宋时期义乌富民余彦诚"用家钱百万,修废堰潴源水,遇旱岁无高下彼我,均浸之,邻里沾足"[29].由此可见,富民兴修水利不仅是利己利民的重要社会事务,还改良了生产条件,提高了土地资源的利用率,从而使传统农业经济焕发出新的生命活力,有效推动了国家经济的又一轮发展。
2.官府改善生产条件,颁行农田水利法北宋初期,因为战事毁损,许多原有的旧塘老堰已经无法使用。随着经济逐渐恢复发展,人地矛盾日趋严重,田地不断增多,但是原有的湖塘却慢慢缩减,自然条件下的水利状况不容乐观。为了改造灌溉田地的渠池,政府不仅集中疏理前朝遗留的水利设施,并且还重建多条水利渠道,使得河渠相连成网系,得以灌溉农田数千顷,大大提高了土地的使用效率与收成利益。
熙宁三年,王安石主持变法,为了更有力地开发自然资源,提高农业产出,他掀起兴修农田水利的高潮。政府专门设立主持水利建设的农田水利官,并颁布了农田水利法。此法是指一切有关农田水利的建设,也是王安石指导变法进程中最为惠民实效的一项工作。为调动官员以及百姓的积极性并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农田水利法制定了奖惩分明的措施。他分派人员巡察各地农田水利情况,又命人担任农田水利官职,凡能够提出改良土地种植办法或者指出堤堰沟洫之利弊者,行之有效的,均加以奖励。农田水利法的实施充分调动了农民耕种的热情与大修水利的积极性,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垦荒田、扩大水田、改造盐碱、疏通河道,极大有利于水利排灌的恢复与扩展,从而使农业生产得到飞速发展。不仅如此,政府还多次颁布诏令,严惩对水利设施破坏以及执行不妥的官员,以此加强农田水利的各方面保障。《宋刑统》有规定:"诸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时,主司杖七十。"[30]
《庆元条法事类》中也规定:"诸大渠灌溉,皆置斗门,不得当渠造堰,如地高水下,听于上流为斗门引取,申所属检视置之;""诸小渠灌溉,上有碾即为弃水者,九月一日至十二月中方许用水,八月以前,其水有余,不妨灌溉,不用此令。"[31]
宋代政府对农田水利即为重视,对不遵法令人员严加惩处,并且细致规定了水利设施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另外,农田水利法还对工程建设的审核监督作了规定。一是在工程进行之前,必须由负责官员对当地百姓进行意见调查,并由朝廷决定是否可行;二是在各地方具体施工前,州县府衙要将具体工作方案呈报上级主管部门。由此建立起的监察制度,可以有效确保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
毋庸置疑,水利是传统农业的基础,农田水利对宋代社会生产和政府统治都具有重大影响,水利事业发达能够巩固国家的稳定昌盛,因此,农田水利法一经施行,很快就在全国推广开来,并且在宋代各时期都成为施政者必选的法律制度。
3.富民促进农田水利法的推广适用农田水利法自颁行之后取得良好效果,土质得到改善,治水工具有所进步,河流也受到有效治理。富民阶层凭借经济财资优势,积极配合政府政策,为宋代农田水利贡献良多,成为农田水利法规在基层地方顺利施行的坚强保障。
首先在思想因素方面,农田水利法的施行对下层百姓固然有利,但是最大的受益者非富民阶层莫属。富民拥有大量田地,保障水利设施建设的法律规定恰巧迎合了他们的利益需求,激发了他们作为土地所有权者的守法热情与积极性。其次,官府会对出资的民户进行奖励,这有力地鼓励了富民自愿参与乡村水利建设活动。熙宁二年,政府颁布的《农田利害条约》就明确规定:"如是系官钱斛支借不足,亦许州县劝谕物力人出钱借贷,依例出息,官为置簿及催理。诸色人能出财力、纠众户、创修兴复农田水利,经久便民,当议随功利多少酬奖。其出财颇多、兴利至大者,即量才录用。"[32]
熙宁五年十二月二日,宋朝政府重申这一政策。此后,朝廷曾多次颁诏赏赐对水利建设有巨大贡献的民户,虽然奖励数额不多,但对出资的富民是一种实在的奖赏,从此富民更积极地投身于农田水利事业之中。另外,内忧外患的困境使宋代政府财政紧缺,而水利设施的建造整修需要大量资金,因此富民就成为农田水利法实行的经济基础。例如,南宋在进行水利建设时,资金来源除了官府外,民间资金是另一来源。囿于南宋政府的财力限制,许多水利建设都必须由官府与民间力量合作完成,或者完全由民间负担建设费用。出自民间的水利建设资金,其出资人多为有意造福乡里的上户富民,佃户一般是没有财力承担这项责任的。[33]
总之,在农田水利法颁布以后,富民阶层表现出极高的思想积极性与强大的经济支撑作用,他们在地方水利事业中担负着重大责任,同时也成为农田水利法必不可少的推动者与执行者。
(三)富民是农业生产管理法制变革的经济基础
在传统社会里,农业投入的多少会直接影响生产的效益。宋代的人口不断增加,耕地却相对缺少,人多地少的矛盾十分突出。为解决这一问题,农业的发展必须由粗放式经营转变为注重生产效率的精耕细作模式。这就意味着统治者在改良法律政策时,目标要明确且符合实际所需,不仅要实现更好的土地管理,也要运用更好的生产设施与工具。因此,更多的农业投入就成为法制变革的必然保障。
富民的参与可谓是农业管理法制的最好依靠,这一民间富裕阶层对农业生产的促进作用显而易见。不论是土地私有制度的推广、租佃契约关系的普及,还是农田水利设施的建造完善,都充分证明一点,那就是是否拥有足够的生产投入,对于封建社会农业经济是至关重要的,同时也深刻影响着农业管理法制的改革方向。
宋代经济繁荣,但是朝廷上下却财政紧缺,统治者为了维持基本运作,不得不借助于民间阶层。社会中占有大量财富的富民就成为统治集团的重要支撑力量。由于富民拥有较多的社会财富与土地资源,他们十分愿意也很有能力对农业生产进行资金或设备的投入,所以能够确保农业产量的稳步提高。另外,富民在农业生产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他们在农业法制变革中也必须成为主角。一方面,统治者在制定农业管理政策时,必然要考虑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尤其是富民阶层的利益,这样富民才能为国家提供更多的赋税收入;另一方面,富民是社会生产的主要领导者与组织者,又对农业经营投入甚多,他们的举动直接影响着农业管理法制的运行与推广,在乡村中具有一定的号召性与示范性。农业是立国之本,农业对于一国治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历朝统治者都十分清楚,只有农业欣欣向荣,国力才会长盛不衰。宋代也不例外,农业经济占据国民经济的主导地位,统治者始终都将农业管理政策置于国家法制变革的首要位置,竭尽所能使之适应当时的农业情况与经济状况。富民顺应时代潮流而兴起,也必将卷入历史的轨迹中去,他们因为土地而变得富裕,自然也成为农业的强有力支撑阶层,可谓是宋代农业管理法制变革中必需的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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