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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民影响宋代经济法制变革的启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2-04 共708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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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富民影响宋代经济法制变革的启示

  富民阶层对宋代经济法制变革的影响有利有弊,好的方面在于富民凭借自身优势地位,能够推进国家法制演变的进程;不利后果也显而易见,主要集中在富民过分注重私有权益,由此加剧了社会阶级断层状况,造成严重的贫富分化。但是,这并不能否定社会重要阶层在国家法制改革中引发的积极后果,这其中有许多值得当今学习借鉴之处。

  (一)富民对经济法制运行的有利影响
  
  1.加快立法思想由重农抑商过渡到农商并举的步伐

  "重农抑商"的观念来源于儒法两家的经济立法思想。儒家强调重视以血缘伦理关系为核心的义的观念,否定追求利益的思想,认为经济活动将危害社会稳定;法家则崇尚建立兵农一体的治理模式,为实现中央权力统一而不断排除异己,因此将商人与商业划为社会的最底层。自春秋战国时期开始,中国小农经济法制开始启程,历朝历代政权均以加强保护小农发展的经济法制为首要任务,立法思想与制度日渐成熟完备。与此同时,社会生活中开展专门生产、从事商业贸易的行为则不断遭受压制与打击,难以获得生存发展的契机。

  两宋时期,社会经济迅速恢复,整个经济形态与模式相较前朝都有了鲜明的质变,富民主导经营的工商业成为宋代自然经济变化的新起点,也形成导致社会上层建筑改变的重要原因之一。其实,宋代在建国之初一段时期内,仍然沿袭前朝旧制,立法宗旨集中在强化中央特权,重视刑事和行政立法,并没有意识到经济法制对社会发展的重要影响。随着富民阶层的逐步壮大,他们在农业及手工业等社会各行业中占据主动地位,积累了大量财富,成为较早走向市场的群体,引领着民间的消费风向。他们生活奢华、经济地位十分重要,一时间令民间逐利之风盛行,越来越多的民户改变了对工商业的偏见,纷纷投身于商业经济的浪潮之中。民众的富裕不仅为社会带来安定团结,更大大增加了国家的赋税收入,有利于朝廷的统治。

  至此,统治集团开始注意到经济事业的重要性,大力发展工商业才能够推进社会进步,最终促进国家各方面实力的综合提高。宋神宗时期,以王安石为首进行的"煕丰变法"开始整治经济律法中不合适宜的政策,其立法思想也由以强化中央集权为主,逐渐变为以法律来迎合封建商品经济的新发展。追求利益的行为不再为世人所耻,正所谓"利者义之和,义固所以为利也"[64],在经济思想领域内,利与义不再有高低贵贱之分,历史性地达成统一相辅的关系,民间经济交往频繁且广泛,以致宋神宗认为"政事之先,理财为急"[65].在士大夫阶层中也有很多思想家向以农业为本位的传统思想提出挑战,呼吁人们对工商业予以更客观地认识。范仲淹极力赞扬商人与商业,肯定商业对活跃经济的作用,认为商业活动是社会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与此保有相同观点的还有欧阳修,他认为农与商同等重要,二者都是不可以单独存在的,农与工的生产依靠商的流通,商的流通又需要农、工的产品供应,农与商协同发展,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需求,那些抑商轻商的思想已经落后于时代发展的潮流。苏轼也认为应当让农业产出自由流通,按市场要求定价盈利,"则丰凶相济,农末皆利,纵有水旱,无大饥荒"[66].无论是激进派抑或保守派在此问题上空前一致,均表现出对工商业发展的重视与鼓励。在此种情势下,统治集团的经济思想发生巨大变化,朝廷以维护工商业生存发展为目的,颁布了许多通商惠工的政策法令。

  当然,大力倡导重商的思想观念并不意味着对农业的全盘否定,宋代仍然是以农业为主导的封建国家,是在确保农业稳定的前提下才广泛进行工商业经济发展的,甚至在宋朝以后,封建社会一度又回归到极度重视农业的传统思潮当中。

  但是,富民阶层所引发的宋代重商思潮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法制的革新,在历史长河中熠熠生辉,写下闪耀的篇章。

  2.使律法不断加强对社会重要阶层的保护
  
  宋代的社会经济处于中国古代经济发展史上相对发达的一个时期,无论农业经济、手工业经济,还是商品经济都达到空前繁荣的程度。与此同时,为应对内忧外患,宋代也成为一个国困民贫、社会矛盾突出的朝代。为强盛国力,统治者逐渐注意到民间兴起的经济力量,即富民群体。当时,富民作为重要阶层,在国家上层与下层中都有一定影响力,成为宋代社会上下层之间联系的纽带与桥梁。

  在经济统治领域内,国家法令制订目的不断倾向于保护富民利益诉求,通过保障富民的财富权益带动社会经济发展,进而有利于国民收入,从而维护整个国家的安定与统治。

  封建社会历史上很早就有富国富民的思想出现,富国与富民之间相辅相成、辩证统一,许多统治者都认识到民富则国强的深刻真理。早期学者论述富民,多是指提供优惠的国家政策,让人民获得生存最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能够维持普通正常生活,达到安民抚民的统治目的。但是,这种富民的初衷由于社会的经济现实逐渐演变革新,作为古代经济的积极因素,历史的发展赋予了它新的内涵。

  特别是到了宋代,商品经济有了长足进步,封建经济高度发展,富民阶层日趋壮大起来,并开始左右经济生产与市场运作,令统治者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一民间重要社会阶层。在农业生产方面,富民顺应国家鼓励田地私有的政策大量占有耕田,普遍采用有益于提高生产效率的耕作模式,积极改善与佃户的农业生产关系,大力完善农业劳作的硬件设施,成为农业经济发展的坚强后盾;在工商业方面,作为较早投身于市场经济的开拓者,富民在经济运营中始终占有极高的统领地位,在活跃商品流通上功不可没。在富民阶层的有力推动下,宋代社会发生了一场翻天覆地的商业革命,经济活动广泛开展,贸易数量不断增加,工商业繁盛的大都市越来越多。

  富民在宋代经济活动领域内贡献颇多,而朝廷上下也多需倚靠富民的巨大财富增加收入。因此,统治集团在制定经济政策时必然要综合考量富民阶层这一有利因素,逐渐趋向于对社会重要阶层的保护。在社会重要的农业、工商业领域内,朝廷因势利导,经济政策宽松自由,逐步变革不合理的法条政令,规范生产与运营等各项环节,废除阻碍富民发展的法规,代以施行能够充分保障富民利益的政策,如国家对私有土地的承认、手工业中入中之法的创制,这些都可以看作是统治者对富民阶层利益有所倾斜的体现。在赋役方面,王安石推行免役法变革的最初诱因就是为了迎合富民的利益所需,借役法改进的机会解富民沉重的徭役负担,使他们能够专心投入生产与经营,也无需为财富过多而担惊受怕。两宋时期,统治集团能够清醒意识到民间力量对国家社会的强大支撑作用,认识到富民阶层对国民经济的不可或缺的推进作用,在经济法制改革进程中,坚持施用有利于富民利益的法令,废除过时的陈旧政策,即实现了保护富民的目标,又为国家经济事业的广阔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

  3.促进了经济法制在基层的深度适用

  富民阶层的形成反映着社会总体性的结构变迁,绝非社会单独一方面的变化所致。这一民间重要阶层带给中国封建社会极大的影响,使宋代从经济制度到价值观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而这些改变也需要借助富民的力量加以稳定巩固。

  无论在立法宗旨还是最终目的上,宋代经济法制变革始终围绕着发展生产、富民强国这一中心要义来进行。因此,引领社会生产与经营、在经济活动中地位重要的富民阶层就成为改革的首要受益人群。农业、工商业、免役制度中都为贴合富民的经济利益进行了改进,这些法令制度变革后,有利于富民从事农业、手工业生产及贸易经营的开展,成为最适宜社会经济进步的强有力保障。富民阶层十分推崇新兴立法,自觉自愿奉行着新的政策。根据之前的论述,富民利用金钱财富取得了社会地位,拥有强大的社会话语权,在国家生活中起着示范与导向的作用,使越来越多的民众开始效仿富民阶层的谋利方式与积聚财富的手段,这其中当然包括对经济法制的严格执行。富民在民间的威望无形之中促成了百姓对经济政令的普遍遵守,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了国家法规在基层的落实与推广。

  另一方面,在统治阶层重商意识提高的同时,基层民众也已经能够理解经济发展对自身生存的必要性,所以有益于社会经济进步的法令受到他们的强烈欢迎,施行新法也变得越来越容易被百姓所接受。在一般情况下,普通百姓对于朝廷下发的政令首先是看其是否有利自身,而很少会考虑到全局与长远利益。所以贸然变法势必引起基层的抵触与反抗,但是宋代的经济法制变革建立在社会现实情况之上,再加上富民阶层的引导与支持,百姓看到了改革带来的实惠与成效,自然愿意遵循。

  经济法制的推广与富民阶层的产生壮大互为因果,国家为保障富民群体的利益变革经济法制,同时富民也拥有极高热情去拥护法令在基层的扩大适用,令经济法制在民间的运行更便利、更畅通。

  (二)富民对经济法制变革的不利影响

  不可否认,富民阶层在宋代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致影响了统治阶层对经济法制的变革进程。在这个过程中,虽然富民能够凭借自身优势为国家、为社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但是他们在市场经济中占据主控地位,并且不断扩张自身势力,积聚了大量的社会财富,结果造成宋代贫富分化现象严重,民间阶级断层状况愈演愈烈,阻碍了社会的安定与生产的进步发展,最终影响了许多经济政策法令的深层施行。

  宋代政府大力倡导土地私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土地的使用效率,激发了人民生产耕种的积极性,却也造成富豪群体兼并土地成患,令贫民生活更困苦。统治者为追求经济利益,对土地兼并现象放任不管,还在法律上予以认可,导致宋仁宗明道年间,"承平寖久,势官富姓,占田无限,兼并冒伪,习以成俗,重禁莫能止焉"[67].在历经多次土地兼并高潮之后,形成土地占有不均的局面,除去富民阶层外的贫户大约占总人口的百分之八十,拥有的土地只有全部的百分之三四十,甚至百分之连三十都不到,土地分配不均,社会贫富分化情况加剧,富民无节制占田,必然会导致广大自耕农、半自耕农面临破产的悲惨境遇。统治者对私有利益、对富者极力保护的同时也打破了部分困苦民户的基本生活保障,在调控市场经济体系时未免有失公平特性。

  为治理民间贫富分化现象,宋政府曾多次颁布法令予以抑制。比较有代表性当属"均服役"政策。宋代曾经多次改革赋役制度,试图利用经济手段调解财富不均的状况。北宋时施行方田均税法,"以东西南北各千步,当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为一方。岁以九月,县委令、佐分地计量,随陂原平泽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垆而辨其色。方量毕,以地及色参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税则"[68].

  这样做,使原定税额过轻或过重的情况得以纠正,无地有税赋的民户也被免去租地的税额,减轻了财务负担。南宋之后,继续推行此法,并任命朝廷高官专职主持方田之法,以期缓解底层人民困苦的生活境遇,同时改变耕地面积增加、国家税收却减少的怪现象。但是,均税措施并没有得到预期效果。富民财力雄厚,即使多征部分税额也难以撼动他们的既有利益,而且许多负责执行此令的基层胥吏本身也出身富民阶层,不会情愿放弃手中利益特权,反而隐漏租赋并加剧对贫民的剥削。均赋税的治理困难重重,难有明显成效。

  宋代政府治理社会贫富分化效果不佳,其根本原因在于富民阶层本身的局限性,他们始终难以放弃财富私利,并想方设法扩张经济势力范围。面对宋代汹涌的市场经济洪流,身处宽松的经济政策环境之中,富民更愿意趁机发展壮大自身实力,难以对巧取豪夺的社会后果有所意识。另一方面,统治集团的改革最终目的是增加国力收入、改变朝廷上下的贫弱,并非真正为民间百姓着想,所以再多的法制改革政令也难以触动国家经济隐忧的深层根源。这就使得政府经济法制变革并非与富民阶层的需求完全吻合,导致了部分法令贯彻执行较好、而部分法令遇挫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对当今经济法制变革的借鉴意义

  宋代在中国封建王朝发展史上,是一个"人心政俗之变"[69]的大变革时期,从私有制的迅速发展、商品经济的繁荣活跃到社会整体价值观念的急剧转变,无不体现出相异于前朝的时代特征。这此种历史条件下,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宋代的法律制度也呈现出开拓进取的变革趋势,在传统法律领域内达到了新的高峰。统治集团结合当时经济发展状况,选取最适宜社会需求的政策制度,对经济法制进行了改革创新,使新推行的经济政策很快显出成效。在此变革过程中,不得不提到富民这一重要的民间阶层,他们崛起后迅速成为社会经济关系的核心,并凭借自身财富与社会地位不断推动着宋代经济法制变革的进程,这在农业、工商业及职役等经济制度中均有所体现。纵使在宋代这样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里,要想变革经济体制也不能够否认社会重要阶层所造成的巨大影响。以富民阶层为切入点,探讨宋代经济法制变革中的社会影响因素,思考民间阶层对于国家法制变革的重要意义,能够得到具有现实意义的借鉴和启示。

  首先,要积极引导民间重要阶层形成正确的经济法律意识。这主要是因为重要的民间群体主导着社会法律意识的演变方向,在经济领域内也不例外。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对法律现实的主观反映,包括人们对法本质和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愿望和要求、对法律本身及其适用问题的态度和解释等。[70]

  人们价值观念的形成往往受制于身处的环境、现实的体验及生活实际状况等,所以不同社会阶层会形成千差万别的法律意识。在封建国家中,统治阶层的法律意识居于支配地位,并且带有浓厚的维护自身统治利益的色彩,人民大众难以在意识层面与统治集团形成共鸣,因此势必造成法律制度在民间实施过程中受到阻力。如果能够改变这种状况,国家政策的落实则会顺利许多。富民阶层崛起之后,在经济领域内成为民间的主导力量,使宋代社会掀起一场传统经济法律思想的革新风暴,从文人大家到世俗百姓,在亲身经历过经济发展给自身带来的实在利益之后,逐渐转变了对私有权益、市场贸易的既有意识,社会上下开始崇尚功利观念,注重个体经济利益的获取。朝廷以此种意识形态为指导宗旨,颁布施行许多新兴政策,在基层得到了百姓的认同,相对强硬推行的政令来说,这种法制改革令民众更容易接受,能够得到广泛的群众基础。法律不仅仅依靠于国家强制力得以实现,还需要得到人民群体发自内心的支持与肯定。法律意识的盛行及其引导作用取决于当时社会的环境背景,而民间重要的力量群体拥有足够的实力左右价值观念的走向,令既存的思维模式不断被新的思想学说所取代,并利用他们自身的影响力重塑社会的法律意识范畴。相比起刑法、行政法,经济法制度与人民的日常生活联系更为紧密,民众对经济法政令的接受程度直接决定了经济法制变革的成败与否。所以,民间重要社会阶层拥有正确的经济法律意识成为经济法制变革成功的关键要素之一。

  其次,经济制度法规要符合民间重要阶层的实际需求。只有最适宜转轨时期的法律制度,才最具有生命力。强制性变法只能带来不利后果,制度与社会实际的互相背离往往造成欲速则不达的状况。要实现法律改革的优良结果,必须采取真正符合人们利益的政策。在宋代,限于封建体制的根本特征,经济法制变革最终目的仍是为国家、为统治阶级创造财富,但是统治集团却不能忽视富民阶层在经济活动中的巨大影响力,再加上富民的赋税缴纳又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所以富民阶层的利益要求就成为经济法令创制时必要考虑的因素。在当时,富民阶层无论在生产领域还是经营环节都可谓是社会经济体制内的典型代表,他们对法律制度的变革模式最有发言权和话语权。遵循富民的意愿,制定适应变革所需的新型法律制度,建立变革所要求的新的法律秩序,才能更好地推动经济法制变革的顺利前进。法律是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也会对经济基础产生一定的反作用。因此,经济制度立法内容必然要求其能够顺应社会经济基础的发展,为市场经济的运作开辟广阔天地。民间重要阶层既为社会经济现状的首要发言人,他们的利益诉求当然成为经济法制运行中不可或缺的相关因素,也决定着最终经济制度法规能否真正适宜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三,既鼓励民间重要阶层大力发展,又必须兼顾社会经济的公平性。中国自古就存有平均主义的传统理念。孔子曾经提出:"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71]

  财富均分,也就没有所谓贫穷,大家和睦安定,国家也就不会有倾覆的危险。人们总是把财富的平均主义分配寄希望于统治阶层,但是封建政府为了自身统治利益不会这样做,他们或者积极发展国家所有制,或者单方面维护豪绅集团的经济利益,而忽视了基层百姓的利益所需,最终导致国家治理的全面衰败。宋政府在大力推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已经能够注意到民间重要阶层对国家统治的重要性,并能够在法制层面体现出来。但是,封建社会的本性令宋代统治者不可能真正兼顾到所有百姓,而且朝廷对富民利益的维护多半也是为了统治利益的实现。富民财富势力的不断扩张令民间贫富分化愈演愈烈,导致阶级之间断层出现、社会矛盾逐渐激化,严重影响了经济法政策的深入落实,令社会经济势力的扩张受到不小阻力。既有的经济发展模式严重束缚了宋代社会经济的大步前行,轰轰烈烈的经济法制变革并没有改变封建社会陈旧弊病,反而在与之碰撞的过程中日渐趋于妥协,最终仍然没能挽救两宋国力衰弱的困苦局面。因此,关注重要阶层与兼顾社会各方面的公平发展对于经济法治的变革来说是同等重要的。

  当前,中国社会经济正处于深刻变革之中,涌现出许多不同的利益阶层,如特殊利益集团、中等收入阶层和低收入阶层等,中国正面临着转型时期内法律制度的大规模变革问题。为保证国家经济平稳过渡发展、社会矛盾得到妥善解决,在经济法律制度改变完善的过程中,就必须正视不同社会阶层尤其是一些重要群体的利益诉求,尊重他们的法律意愿,充分运用他们在社会中的能力、地位和影响力,制定并施用最能够适应时代发展的经济法律制度,同时还必须综合考量社会其它因素,力争做到平等与公平。唯有如此,经济法制的创新变革才称得上是真正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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