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外评价
有人认为中国正处于建国以来腐败最严重的时期,属于世界上腐败比较严重的国家之一。
这决不是危言耸听。国际上对于腐败严重程度的主要衡量标准有两个,一个是 CPI 指数,另一个是 BPI 指数,这两个指数都来自于透明国际。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是一个非政府、非盈利、国际性的民间组织,1993 年由德国人彼得·艾根创办,总部设在德国柏林,至今已在全球近100 个国家先后建立起分支机构。自 1995 年以来,透明国际每年均发表一份年度指数报告,由于其数据来源的客观性以及多元性,受到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的重视,影响力逐渐扩大。
CPI 指数(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中文翻译为“清廉指数”.清廉指数排名的各种主要调查资料包括包含了近 50 个国家的各种数据的美国哈佛大学管理与发展研究所主办的《世界竞争力报告》;美国马里兰大学机构改革与非正式部门研究中心编辑的涵盖全球 148 个国家数据的《国际国家风险指南》的原始数据;全球风险服务公司编辑的包括 105 个国家的评估数据和商业国际组织80 年代早期的数据样本等等。指数大约覆盖 10 个不同领域的调查的加权平均,数字按最腐败的 0 级到最不腐败的 10 级排列,0 分表示最腐败;8.0~10.0 之间表示比较廉洁;5.0~8.0 之间为轻微腐败。从统计来看,中国的指数一直徘徊在 3-4 分,属于腐败比较严重,其中 2012年的排名在第 80 位,比 99 年的第 59 位下降了 22 位。
另一个 BPI 指数(corruption perception index),中文翻译为“行贿可能性指数”.这个指数是 1999 年首次发表,每 3 年更新一次。BPI 与 CPI 一样,取值范围是 0~10 分,分数越高,代表各国企业在海外行贿的可能性越小。从统计来看,从 1999 年到 2011 年中国的 BPI 指数有所上升,但仍处于不高的分值。
第二节 职务犯罪心理概论
一、职务犯罪心理的概念
“犯罪心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犯罪心理仅指支配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活动和有关心理因素,而广义的犯罪心理则是指与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展和完成有关的各种心理活动和心理因素的总称。也就是说,广义的犯罪心理不仅包含了狭义的犯罪心理,而且还包括犯罪主体预谋和准备等发生在犯罪行为前的犯罪过程中所具有的心理活动,以及犯罪行为后逃避责任、处罚的相关心理活动。按此划分,职务犯罪心理应当属于广义的“犯罪心理”.职务犯罪心理是发动职务犯罪行为的内部原因和根据,是多种消极心理因素(错误的认识、负性的情感、偏执的意识、不良的职业行为习惯、畸变的需求、不良的性格、生理因素、畸变的职务优越感和职业人格的消极因素等)的复杂组合。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来讲,这种组合呈相对稳定的结构形态,因此又称为职务犯罪心理结构。
犯罪心理学认为,虽然并不是所有形成犯罪心理的人都一定会实施犯罪行为,“只有行为人形成犯罪心理,并且碰到或主动寻求一定的犯罪机遇时,才可能发生犯罪行为。”但犯罪心理的形成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必要条件。行为人在犯罪心理的驱动下,在刺激和情境的诱发下,产生犯罪动机,确定犯罪目的,进入犯罪决意阶段,在个人境遇和犯罪机遇的条件下进行犯罪预备,最后着手实施犯罪行为。所以职务犯罪心理的形成是职务犯罪行为产生的基础。当然,犯罪行为也会反过来对犯罪心理产生影响,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产生犯罪体验,这种犯罪体验会强化犯罪心理。因此,职务犯罪行为也会对职务犯罪心理产生反作用。
二、职务犯罪心理的特征
职务犯罪的心理特征是在与其他类型的犯罪心理特征相比较后,为职务犯罪主体所具有的普遍存在的突出的心理特征。通过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深入分析以及对现有研究资料的归纳总结,职务犯罪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心理特征。
(一)认识特征首先,绝大多数的职务犯罪人员具有扭曲变形的价值观念。其核心是金钱至上,崇尚享乐主义,私欲蔓延与膨胀,这是绝大多数实施职务犯罪行为的人员在认知观念甚至精神信念方面的支持力量,它往往是职务犯罪人犯罪心理结构中与社会主流价值对抗的性格基础,具有稳定而深刻的特征。
其次是偏执的自我认知。一方面行为人自我评价过高,过高估计自己的能力,引发强烈的冒险心理、侥幸心理以及自以为是、唯我独尊的心理;另一方面认知的偏执还表现在行为人心理上的相对剥夺感,认为其经济收入与拥有的权力和地位不成正比,导致行为人认知、情感、态度上的严重心理不平衡。这种自我评价的不当或者心理的不平衡,都极易引发以职务犯罪谋取私利作为心理补偿。
第三是这类人员具有错误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社会法律关系和法律观念体系的总和。就个体而言,主要包括法律知识、对法律的态度和守法的行为素养三个层次。它与道德意识相配合,调节人们的社会行为。
在职务犯罪人员的头脑中,正确的法律意识极为单薄,要么是存在着错误的法律观念,要么是对法律采取蔑视态度。诸如“法不责众、法难治众”的心态,自以为手段高明可以瞒天过海等错误的法律意识,使其职务犯罪活动有恃无恐。
(二)情感特征实施职务犯罪的人员,一方面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能够运用手中的权力为他人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从而成为社会上一些人吹捧迎合的对象,进而产生一种强烈的职务优越感;另一方面他们又同时存在着较为强烈的自卑心理,认为自己的学历、智商、能力等方面不比别人差,但在经济上、生活享受上却往往比不上他人。这两种心理的交织并存,使他们处于严重失衡的心理状态,极易产生以权力谋取私利的意识。
(三)意志特征职务犯罪行为人在意志特征方面具有极端的两重性:一方面,职务犯罪人对抗非法诱惑方面的意志力较差,表现出意志的薄弱性;另一方面,行为人在自己职务领域内为实现自我欲望而实行犯罪行为的意志力又表现得异常顽固,甚至在遇到客观障碍或强大风险时,仍然顽强抵抗,意志坚强。其意志坚持性与退缩性的矛盾体,直接导致职务犯罪行为方面的强烈侥幸、冒险心理。
(四)动机特征职务犯罪行为以非法获得大量的物质财富为主要内心原因,其动力来源于物质性需要的推动力,具有明显而强烈的贪利性动机。同时,他们有强烈的动机斗争,尤其是在初次实施或萌发犯罪意念时,一方面他们有强烈的获得物质财富的内心需求,另一方面又害怕被发现而毁了自己“廉政、清明”的表象。这种动机斗争在其认知观念的支持下寻求各种“合理化”理由进行自我辩解,减少或解脱心理压力而强化犯罪决意的形成。
三、职务犯罪心理的类型
(一)侥幸心理相较于一般犯罪心理中侥幸心理的存在率,职务犯罪人员心存侥幸的概率几乎是必然的。职务犯罪人员往往拥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智商较高,他们寄希望于运用自己的这一优点以及利用手段的隐蔽性而能使犯罪行为不被发现。同时,他们又认为中国那么大,违法犯罪的人这么多,浑水摸鱼,被抓住的只是极少数,不一定能抓到自己头上,正是这种瞒天过海、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的存在,使得职务犯罪人员愿意铤而走险,至公共利益于不顾。
(二)失衡心理如上文中论述的职务犯罪心理特征中的情感特征,职务犯罪人员普遍认为自己的学历、智商、能力等方面不比别人差,但在经济上、生活享受上却比不上他人。而这些被拿来比较的人往往就在他们的周围,可以是他们的同学,以前的同事,生活中的朋友或是工作中有交集的人。正是在这样一种比较的基础上,使他们产生了不甘心的心理现象,处于严重失衡的心理状态,从而产生以权力谋取私利的念头。另一种失衡心理发生在一些原本优秀的领导干部身上,尤其是临退休的,这些人觉得自己苦了一辈子了,两袖清风,快退休了,也该为自己留点后路,为自己的晚年生活谋点福利了,既然为自己找到了理由,于是便不择手段的进行违法犯罪。
(三)寻租心理国家工作人员运用公权力对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进行的调控,造成不平等竞争环境而产生一种凭权力取得差价收入--“租金”,依靠这种权力大发横财的行为就是“寻租活动”.他们不认为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他们享受着一手遮天,呼风唤雨的感觉,企盼通过自己手中的权利为自己带来额外的巨额回报。一开始可能是经不起诱惑,久而久之,转变为主动索要,从而一发不可收拾。
(四)贪婪心理人的本性中都有贪婪的一面,关键是度的把握,贪婪过度了,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贪婪,并不仅仅是对于金钱,权力、美色、享受等等只要是人的欲望所在就可以成为贪婪的目标。职务犯罪中,贪婪的念头一旦成型,权力便是手中最好的工具,而一旦成功第一次,这个度就会越来越大,直到自己都无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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