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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5-12 共484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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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最早于 1799 年在英国创立,经过两个多世纪的发展和完善,才逐渐形成了较为合理的所得税制度。而中国真正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从 1980 年开始,比英国晚了两个世纪,从时间历程和当前的突出矛盾来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很大程度是需要完善的。

  特别是在进入 21 世纪以后,随着中国的正式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经济和世界各国的往来越发的紧密。因而我国社会经济条件也得到了很多改善:经济高速增长,人们收入水平逐渐提高。但是也出现了收入差距逐渐拉大的问题,为了今后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需要从税制本身出发,对税种的征收模式、具体的税率设计以及扣除标准进行重新界定,从目前的状况来看,个人所得税制度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存在问题:

  1.税制设计有违税收公平原则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分类征收模式,将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划分为11 类。由于不同的所得项目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计征方法以及费用扣除标准,会导致月收入相同的两个纳税人因各自的所得属于不同项目而缴纳不同数额的税款。比如 A 和 B 在一个月的收入同样是 4000 元,A 的收入纯粹是工资收入,则 A 就要依法纳税 15 元;而 B 的收入 3500 元是工资收入,另外 500 元稿费或者劳动报酬所得,则 B 就不需要缴纳个税。除了相等工资类型不同纳税有高低,还有相等工资不同员工性质也会有纳税的高低。在国企中普遍存在的派遣工制度中,派遣工和正式工在工资层面上“同工不同酬”,即使相同的薪酬,正式工的工资扣除是以工资、薪金为标准的,然而派遣工的工资扣除是以劳务报酬为标准的。派遣工的用工层面往往是充实在业务发展的一线,有些主要是营销为基础的一线工作比如保险、移动通信、银行等等,将工资与业绩挂钩,好的营销人员当然能获得更高的业绩,但是派遣工获得好业绩获得高工资时,就会面临更多的个税扣除。从社会稳定的角度上来看,不符合横向的公平原则。

  在不同收入层次来看,分类所得税制存在很大的避税空间,特别是对于那些所得来源较多的高收入者,他们可以利用解析收入项目、分配收入月份等手段不缴或少缴个人所得税。高管的高额公积金、保险等隐性福利和一些“灰色收入”也是在正常的税收制度下增加到资产中去的。而所得来源少和收入相对集中的中低收入者却要缴纳更多税款,造成高收入者税负轻而中低收入者税负重的尴尬局面,这有违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

  此外,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可享受附加费用减除标准,即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除了可按月扣除 3500 元之外,还可在此基础上附加扣除 1300 元。实际上,外籍个人和外籍专家大多是专门领域的技术人员或者管理人员,一般都有较高的收入,在我国个税的理念中应该多缴税,但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了他们的税收负担,反而增加了国民的挫折感和不平衡感,不利于增强民族自豪感。

  而且这样的规定也不符合我国的税收公平原则和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甚至有助于外籍人员实现国际避税。这样内外征收不统一,也是有违税法公平的原则的。

  2.调节收入分配功能较弱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信息和科技大爆炸的今天,因为个人的见识、工作态度的方法的差异、社会关系的维护等方面,国民的收入差距逐渐拉大。先富的人在带动后来的人走向富裕的过程中,收入分配问题也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密切关注的问题。在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后的一段时间里,由于个人收入数额较小,个人所得税并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其后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收入形式多样化,更多的人跨入到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行列,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个税的效果。

  个税被赋予了调节收入的重要功能,但是它的作用有多大,本文可以从它的量上来分析。在表 2-1 中,我们可以看出,在财政收入上,2012 年比 1999 年翻了 10 倍多,而在个人所得税收入上,2012 年比 1999 年翻了 14 倍还多。因此从发展的历程上来讲,还是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从 1999 年以来,虽然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有所上升,并且这期间进行了五次的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但从财政收入的占比层面来看还比较低,基本上保持在 5.5%左右。从国内生产总值的占比层面来看,这样的占比更低,到 2012 年也只有 1.1%左右。个人所得税的修改一直以来并没有使得个税在数量层面上获得提高,中国的财政收入还是在流转税为主体,税制结构只是依靠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几个税种。以个税在财政收入和国内生产总值的占比来看,个人所得税的在税收的比重在现在还不算相当重要的组成部分。

  

  对于个人所得税一个占比并不大的税种,就要它发挥统筹全局,调节收入的作用,似乎在量上有所限制,分类征收在多样化经济中,对税源的控制有限,也让税收的作用效果有限。一方面很难看出对高收入者的收入进行调节,另一方面低收入者很难感受由个税征收获得的福利,其作用效果当然也有限。

  实际上,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效果还未达到预期,收入差距拉大的也未因为个人所得税的过多关注而得到有效改观。基尼系数作为世界上公认的衡量收入差距的一个指标,中国的基尼系数着实令人反思:2009 年世界银行测算中国的基尼系数为 0.47;2011 年 2 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研究所的杨宜勇在接受央视《面对面》节目采访时指出中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警戒线。事实上,在 2011 年社科院发布的调查数据指出中国目前的基尼系数在 0.5 左右,超过 0.4 的警戒状态。对于中国基尼系数的估计已表明中国收入分配不公现象比较严重,为了不让收入差距有扩大的趋势,个税要发挥其作用是刻不容缓的。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缺陷的成因

  1.征收模式缺陷

  分类征收就是将纳税人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应税收入,分别制定不同的税率加以征收。我国分类征收项目一共十一类,前十项是在特定历史阶段针对我国经济发展特点以及征收管理水平制定实施的,这就决定不同项目有各自的起征额和扣除税率,在不同类型的相等收入会产生税负不等的情况。最后一项“其他所得”

  由于涵盖形式较为繁杂,其界定标准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信息化进程不断加快,由此衍生的经济产品也日新月异,比如目前流行的“余额宝”,“比特币”正是经济成分的一种,也是很多社会热钱炒作的方向,通过这些资金的炒作也让很多有投资意识的人获得相当的收益,但是这种新型理财风险收益的不确定性,还未被大众认可,也未能划入税务征收管理中。

  2.扣除标准不合理
  
  (1)扣除标准未充分考虑经济因素

  我国的经济虽然经过长足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多的提高,国内生产总值已经位于世界第二,但是贫富差距加大、经济发展不均,沿海比内地富裕、东部比西部富裕的情况没有得到显著改变,这种状况由于地理、人口、资源等多方面原因也在短期内不会发生改变。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却是全国统一的,这对不同地区的人民来说是不公平的。

  

  为了更加形象地说明这个现状,我选取了三组(东北三省、南方相邻五省西部相邻三省)从 2010 到 2012 年三年的可支配收入以及消费性支出来做比较。这三组中都有一个经济水平领先的省份,分别是辽宁省、广东省、陕西省。

  从表 2-2 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三年来,这三组的人均结余与经济领先的省份差额最多都不超过 1000 元,但是人均可支配收入与经济领先的省份至少都有3000 元的差距,最多的差距将近 10000 元。更令人震惊的是,在西部相邻三省中,陕西省的人均结余在 2011 和 2010 年中都少于青海省。更高的人均收入意味着有更多的人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可是实际上,这三组省份的每年结余相差并不大。人们都向往大城市、经济发达的省份,在高工资的光环下带来的还有高物价的消费,昂贵的生活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会发生这样的事:每年剩余同样的资金,有的人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后还要省吃俭用,有的人没有资格缴纳个人所得税却在低物价的地区能较舒适的生活。

  (2)扣除标准未充分考虑生活因素

  从宏观层面来看,家庭不单是社会的一部分,更是社会活动的单位;在微观的经济中,家庭是全体家庭成员收入共享、支出共负的财务共同体。从个税的征收目的来看,主要是调节贫富差距,但贫富差距并非单单在个人收入上,还在每个家庭收入上,因为家庭贫富与劳动者所扶养的家庭人口数有关。

  因此,要维持家庭收入,一方面是家庭中的劳动人口高数量的保持,另一方面是抚养人数的低数量的保持。实际上,在经济发展中,失业以及不能按意愿就业的现象难免出现。在 2013 年 11 月 12 日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明确了顶层设计中,延迟退休政策渐进渐行。

  这对未来人员就业是个不利的消息。在经济未能高速发展,社会工作岗位人员充足的情况下,这意味着以后单个家庭中出现未就业或者不能按意愿就业的情况会越来越多。

  随着 21 世纪的到来,也迎来了独生孩子步入社会、走向工作的高峰期,目前大学生就业是政府重点关注的问题,就业的本科生每月平均工资为 2678 元,有些刚就业的大学生是在外地工作,房租、水费、电费等基本开支就要花费不少,除却生活成本,拿到手的工资已经不多。2014 年 3 月 7 日,财政部长楼继伟在接受两会记者采访谈到:“一个人每月收入 5000 元并不多,够一个人生活,再抚养一个孩子就会很艰难。” 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不考虑生活成本,家庭负担重和家庭负担轻的人同一标准交税,家庭负担重的生活不一定能保持必需品开支。高成本的生活不仅增加了刚就业大学生的负担,也让年轻夫妇对生育后代产生恐惧心理,这不单是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问题,也会加速我国人口老年化趋势,削弱我国的综合实力。

  3.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够

  从税收改革后的总体上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中高收入人群的税收总额在增加,并且集中于经济发达地区和高收入行业。但由于税制上的限制,个税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仍未完全发挥。

  虽然高收入人群可以通过分解收入、多项扣除等多种方式避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但是只要他们的资产有了量的增加,在他们的银行账户中的数字就会增加,全面的金融系统也可以了解到客户的资金动向。个税的征收不能总停留在对中收入人群的精打细算,要改革就要充分了解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情况,切实把握了高收入的状况就能全面的对高收入者进行征收个人所得税,才能从根本上增加个人所得税的数量,充分发挥调节收入的作用。

  目前,中国的金融系统在个人资金动向以及反洗钱监察中都有完善的数据和核算。此外,社保部门都建立有国民完善的身份信息。个人所得税制度中更多的是强调的是税率和征收方式的完善,并未参与其他系统的合作中。

  4.居民纳税意识有待提高

  我国居民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意识比较淡薄,这与我国社会形态的发展密切相关,在封建社会中,农民起义很多是由赋税过于繁重引发,而盛世、治世的出现,常常伴随着君主的减轻税赋的做法。我国处于封建社会的时间较长,人们自然形成了对税收的敌对情绪。我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税收的本质随之变化,是能够实现真正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新型税收,但目前我国居民对税收的敌对思维尚未及时转变。

  思维的转变需要一个逐步积累的过程,在现阶段,囿于我国税收法制的不健全,纳税人的权利体现的不是特别充分,此外,违规惩处力度较小,这样会造成人们把隐瞒收入、逃避缴纳税款当作一种生存技巧来使用,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此外,信息不对称也妨碍着人们纳税意识的提高,我国六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颁布的新法在列举征税范围时都是把“工资薪金所得”列在第一位,之前关于个税在财政部多次公布的报告中,工薪阶层缴纳税占了一半,这样很容易给本来纳税意识薄弱社会大众造成误解,认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只是针对按月领取工资的工薪阶层来征收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个人收入逐步多元化,如果纳税人不理解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会导致更多的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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