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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本弱化避税成因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7-29 共273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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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 章 企业资本弱化避税成因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已经知道资本弱化具有避税的效应,但这并不是企业资本弱化的唯一目的。因此,在分析企业资本弱化的动因的时候,还要考虑其他的因素,也包括非税因素。笔者将资本弱化避税动因按两种方式分类,第一种方式将其分为可能性动因和可行性动因,第二种方式将其分为经济成因和法律成因。

  3.1 根据内部环境分类

  第一种分类方式是基于企业内部的因素,分成可能性动因和可行性动因。

  3.1.1 可能性动因

  一是各个国家的税法和投资环境的差异以及税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由于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环境,同时因为立法者在认知上的缺陷和不同,因此不同国家的税法在纳税人的认定、税基的计算、税收管辖权的范围、税率的高低等方面会有着极大的不同,即便两个国家间签订了国际税收协定,依然不能做到税法与税法之间的完美衔接。有一部分人就会利用这样的漏洞,采用各种各样的手段避税甚至是偷逃税。

  二是由于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不同的资金有着不同的需求,同一国家和地区在不同的时期也对不同的资金有着不同的需求。这就导致对两种不同来源的资金的的管理方式和使用方式上的不同。当股权投资收益低于债权投资收益的时候,投资者就会倾向注入债权而非股权。在一个国家经济发展迅速的时期,企业需要大量的资金购买厂房、车床,雇佣劳动力,因此投资者就会大量的贷款给企业。而过高的债务权益比就有可能造成资本弱化。

  3.1.2 可行性动因

  一是避税因素。避税因素是企业采取资本弱化的最直接的动因,因为每个企业每个投资者都有趋利避害的特征,因此,他们会选择使用能给自己带来更大经济利益的方式。各国公司法对企业的利息和股息采用不同的规则对待,同时公司法中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率和预提税率有着较大的差别,因此让跨国公司有机可乘。下面是一个简单的例子,用来具体说明跨国公司如何利用关联方借贷获取更大利益。【1】

  
  假如有一家企业,其股东是境外的投资者,并且该公司资本 100%来自该投资者。当年该企业的总息税前利润为 200 万元,该企业所在国税务部门不对本国企业汇给境外的投资者的税后利润征收预提税,仅对付给境外投资者的利息征收预提税。那么在权益投资的情况下,该境外投资者的实际收入为 140 万元,实际税率为 30%;在债务投资的情况下,实际收入为 180 万元。实际税率为 10%.因此,该投资者在巨大利益的驱使,有可能进行债务投资而非股权投资。

  二是由于债权人和股东的权利不同,这也是投资者在投资的时候考虑的非税因素之一。权益投资者和债权人有着不同的权利。权益投资者投入的资金变成了其在企业的股份,投资者本人称为了股东,因此基于股份的比例了而享有股东权利,比如投票权,选举管理者等权利。同时,股东也可以对企业进行直接管理,尽管这种股东直接管理的方式并不常见。股东对企业每年的净利润享有分配权,并且仅以投入的资本承担有限责任。相对于股东来说,债权人与企业签订债务合同,按照规定的利息率对企业享有本金及利息求偿权,但并不具有各种股东权利。

  权益投资的优势在于投资者本人可以通过选举管理者的方式间接甚至是直接的方式管理其所投资的企业。投资者可以将自己的管理经营理念贯穿到企业的投资、管理、经营生产活动中去。如果企业的效益好,利润高,则权益投资者可以获得较多的利益;反之,则可能出现亏损。债权的优势在于不管企业经营状况如何,是否盈利,只要企业没有破产,那么就一定要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如果企业破产,那么债务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是在股权和利息之前的。因此,这种投资方式的风险更小。正是因为债权投资风险小的优点,才导致更多的境外投资者倾向于使用债务而非购买股份的形式投资,因为一旦企业发生亏损导致破产,投资者可以将自己的损失降到最小。同时这种投资方式也便于预测未来的现金流状况,投资者可以根据预测调整自己的投资计划,实现现金的快速回流。这一点对于仍处于扩张的投资集团尤为重要。

  三是由于资本弱化的隐蔽性。根据有关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会从“关联方”中着手,通过暗中操作,隐瞒实情等方式,对从关联方取得的贷款予以隐藏。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由于人力物力有限,因此很难确认为企业该提供贷款的企业是否为该企业的关联方。这就使得不法企业有机可乘,利用法律漏洞,进行不法牟利。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知道,不管是考虑税务因素还是非税因素,投资者都倾向使用有可能造成资本弱化的债务投资的方式进行跨境投资。

  3.2 根据外部环境分类

  第二种分类方式是根据企业所处的环境进行分类,从而将资本弱化避税的成因分为经济因素和法律因素。

  3.2.1 经济成因

  通常情况下,企业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追求股东权益最大化。而国家对企业征收各种各样的税,极大的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成为企业追求股东权益最大化的阻碍。因此,企业会利用各种可能的方式避税。由于资本弱化避税更具有隐蔽性,这种方式就成为重要避税方式。这是它被广泛应用的重要经济成因之一。

  1963 年,J.B.威廉斯通过分析企业资本结构,提出了传统资本结构理论中的净收益理论,其内容简述如下:在债务成本不变且无税收时,企业负债越多,企业的综合资金成本就越低,那么企业的价值也就越大。这是资本弱化最初的经济学渊源。当然,随着企业负债的增多,企业的债务成本是会提高的。

  而学术界普遍认同的资本弱化避税最重要的经济基础是修正的 MM 理论,它由 Franco Modigliani 和 Merton Miller 于 1963 年一起提出的。它的主要内容:

  在有税收的环境下,企业负债越多,由于利息而产生的税盾效应就越明显,因此企业的价值也越高。
  
  3.2.2 法律成因

  当企业需要融资时,可以从两种方式中选择: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

  债务融资会产生利息,而利息则可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的税前扣除项,减少应纳税所得,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达到增加企业利润的目的;股权融资会产生股息,而股息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其对应利润要被征收企业所得税,从而减少利润。

  上述对比分析可看出,企业会出于增加税前扣除、增加利润的目的,而更倾向于选择接受债权性投资融资。

  各国法律通常规定:企业面临破产,进行清算时,债权人的求偿权先于股权的求偿权。中国的法律也不例外。如果企业在破产清算时资不抵债,那么债权人还能实现一部分债权求偿权,而股东则完全无法获得任何补偿。因此,权益性投资需要比债权性投资承担更大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所以,现实中,投资者会更倾向于选择债权性投资而不是权益性投资。而由于权益性投资需要比债权性投资承担更大的风险,因此权益性投资要求的报酬率也会越高,所以企业也会倾向于选择债务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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