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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调整已取得的成果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7-29 共355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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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5 章 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调整已取得的成果

  5.1 世界海关组织与经合组织已取得的成果

  5.1.1 会议成果

  世界海关组织负责对海关估价问题进行研究,是世界范围内唯一的专门研究海关事务的国际政府间组织。经合组织(OECD)目前对跨国交易的转让定价领域研究最为权威,各国的转让定价政策的制定,都依据经合组织和联合国经社部的政策为指引,再结合本国国情制定而来。经合组织制定并发布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等规范权威性文件。由于海关估价与税务机关的特别纳税调整之间的冲突,加大了行政部门与纳税人、申报义务人之间的纳税争议,影响了行政部门工作效率,同时还引起对两个国际性组织发布的文件的权威性的质疑。

  由于《WTO 估价协定》制定的年代较早,对于转让定价问题仅在“特殊关系”部分做原则性规定,无法指导解决当前的实际问题。美国、欧盟等国一直在世界海关组织(WCO)框架下力推有关转让定价议题, 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已经连续三年将转让定价作为会议主要研究课题。

  2006 年与 2007 年世界海关组织与经合组织在布鲁塞尔联合举办了两次“转让定价与海关估价会议”(WCO/OECD Conference on Transfer pricing and CustomsValuation)13.参加会议的有来自各国的海关、税务部门、跨国企业、中介咨询公司以及一些学术结构等。会议主旨则着重探讨了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中转让定价的发展趋势及深刻影响;海关估价原则与审定转移定价方法之异同比较和两种法律制度磨合的可能性;海关与税务两大征管部门对此问题的看法以及在信息交换、共同实施价格稽查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

  会议最终得出结论:根据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看,税务部门更加注重企业的合理利润,而根据海关估价规则看,海关更加注重合理的交易价格。税务部门认为这个价格过高,导致成本费用过高,降低所得税收入,从而试图调低价格;而海关会认为这个价格过低,影响进口关税等税费,从而试图调高价格。所以与会者关注的是是否可以通过二者的共性研究,达到协调的目的。这就需要一个国家的海关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加强联系,建立统一的“游戏规则”,从而减少纳税争议,使得双方利益都不受损害。在我国,海关与税务部门分属于不同的上级管理,管理方式也有差别,因此现实生活中,两部门之间的交流很少也很困难。所以我认为如果要研究两部门信息交流问题,那么从两部门管理方式的研究出发或许是解决冲突问题的突破口之一。

  第二届会议主题和第一届一样,显示出世界海关组织与经合组织对这些问题的重视以及这些问题的解决有一定的难度。由于近期欧盟立法固化了增值税的地位,各国在关税与税务联动和信息共享方面的发展表明对转让定价的处理和研究评论表现了向趋同方向发展的积极态势。与会代表对转让定价机制和海关估价方法的未来关系存在两种看法:一种看法认为,统一是必要也是可行的;另一种看法则持谨慎态度。议题集中在“经海关审定的交易价格是否还需要经过转让定价调整”、“转让定价调整文件是否能用于海关行政”以及“建立海关与税务共同预约定价机制”等。

  5.1.2 成立专项小组

  世界海关组织与经合组织在关于议题“转让定价与海关估价”的第二次会议后,建立了专项小组,专门负责研究上述问题,找出具体的解决方案。2007 年该联合小组在布鲁塞尔召开第一次会议,参加会议的有世界海关组织、经合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国家海关行政、国家税务行政以及民间组织的代表。

  5.1.3 出台评论报告

  2010 年,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通过了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协调的评论报告(即“评论 23.1”):“根据协定《WTO 海关估价协定》第一天第二款 a 项审查‘销售环境’中使用转让定价研究内容”.这是世界海关组织做出的第一个实质性举措。因为它是关于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协调的问题的首个指导性文件。该文件主要是建议海关在处理涉及关联方销售的海关估价案件中可采用进口商提供的转让定价报告作为参考。

  在评论 23.1 中,进口商准备的相关信息及文件可以用于检查销售环境是否受关联关系影响,转让定价研究作为海关进行案例判断的参考,作为一种信息来源。

  5.2 国外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调整制度协调办法

  目前,国际上许多国家都出台了相应的法规政策应对这种矛盾冲突,大多是发达国家,比如美国、加拿大。下文将介绍这几个国家的具体做法:

  5.2.1 美国实践

  5.2.1.1 转让定价资料作为海关与税务部门参考的依据

  当买卖双方存在关联关系时,交易双方可以向海关提供完整、真实、具体的书面资料,比如每次交易货物的行业价格及利润水平,以及该行业定价的商业惯例等,证明关联交易未受关联关系影响,即采用《WTO 海关估价协定》中的“销售环境判断法”或者“测试价格法”,只有这样美国海关才可以拒绝成交价格法,而选择别的估价方法。

  这样既减少不必要的纳税争议,也容易促成使海关与税务机关都能接受的价格。而在转让定价调整方面,美国的税务局采取与纳税人订立提前定价协议,即 APA,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当局提供纸质资料的转让定价研究,证明其交易价格符合“公平交易原则”,可以直接以交易价格为公平价格。但只向海关提供转让定价研究,不足以让海关自动接受其价格为成交价格,所以这方面给予海关很大的灵活性。

  5.2.1.2 海关与税务部门之间加强信息交流

  1992 年,美国海关与税务部门达成一种协议,该协议就是强调双方所掌握的进口贸易数据的进一步交换,以方便各自确定交易金额、数量;与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货物以及其他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美国财政部制定了一项细则,明确了海关可以为了审核与估价向税务部门调取进口贸易方的有关税务信息的权利,并制定了详细的调取程序。这种信息交流有着严格的程序控制。比如(1)需海关署长明确列明说明事项的书面请求;(2)要求海关在请求中提供具体商品、具体纳税人、具体应税期间、调取税务信息的目的;(3)要求海关说明为何所求信息是必需的等方面。对交流涉及的内容以及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明确了哪些信息可以披露,哪些不可以。2000 年初,美国海关与税务机关签署了《基于国际惯例和进口问题达成相互协调和信息共享协议》。

  美国海关在名为“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的可接受性”(Determining theAcceptability of Transaction Value for 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的公告中,提出“合理注意义务”.这个概念作为美国海关判断进口商故意与无意的标准,规定只要进口商未尽到所规定的“合理注意义务”就要受到相应惩罚。

  5.2.2 加拿大实践

  2006 年加拿大海关出台了《所得税转让定价与海关估价》,即 D13-3-6 备忘录。该备忘录是为进口交易的纳税人、申报人提供的指南,使他们清楚了解转让定价的审查、调整与海关估价的差异,了解海关在对相关费用的调整原因与方法,减少纳税人与海关之间的摩擦,提高海关的工作效率,减少纳税成本。D13-3-6备忘录也分析了转让定价调整与海关估价方面的差异,并提出了相应的协调方法。

  在加拿大的备忘录中明确表示海关愿意接受税务机关与纳税人达成的预约定价协议所确定的转让价格,以之为实付应付价格。说明加拿大海关愿意接受预约定价协议所达成的价格为有效的成交价格。

  5.2.3 韩国实践

  2007 年韩国海关颁布了一项措施-海关预约估价安排,这和税务部门的预约定价安排类似,也就是进口商可以与海关就商品的定价、估价进行磋商。韩国预约审价针对的是与国外母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海关应纳税人申请,提前与纳税人签订就关于进口货物的价格的协议,在以后一定时期内免除进口审查环节。

  韩国海关预约估价安排程序大致为:(1)提交预约估价安排申请,包括一些关于海关估价问题的文件;(2)海关审查申请,确认申请的正确性及完整性;(3)磋商协议,为达成一致意见的询问咨询工作;(4)签订预约定价安排协议;(5)相关后续管理工作,如税务机关对公司执行情况的确认等。

  5.2.4 国外经验小结

  5.2.4.1 调整方法接受方面

  在没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前提下,海关以税务机关的转让定价调整为基础,在此基础上作相应的调整。这是为了防止海关自主权的滥用,需要对这些特殊情况加以明确,比如货物的特殊,环境的特殊等,因为这些特殊直接影响了进口货物的价格。

  5.2.4.2 预约审价方面

  参照税务局的预约定价安排,海关也与进口商签订有关商品定价协议,目前,我国海关在进行预约估价工作。同时,如果海关直接接受税务机关的预约定价安排,也就是接受了税务机关的转让定价方法,尤其针对其中的利润法,海关比较难以接受,所以二者可以折中考虑,相互参加彼此的预约定价安排,建立一致的纳税原则与纳税指导,使各自所达成的协议能够彼此互相接受。

  5.2.4.3 惩罚机制方面

  明确进口商需要注意的义务,比如如实申报、提供真实性、完整性的资料,并且将此作为判断无意和故意的标准,执行与之相应的惩罚,惩罚程度视严重性不同而定。但不管属于哪种,进口商都要受到惩罚,而且如果未履行应该注意的义务,即使海关或税务机关最后追回补缴款,也应当接受相应的惩罚,利用法的强制性增加纳税人的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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