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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股指期货税制比较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7-30 共556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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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 章 境外股指期货税制比较分析

  股指期货是为了满足规避价格风险的需求而产生的。全球第一份股指期货--道·琼斯综合指数在 1982 年 2 月 24 日在美国上市交易。开放日交易额近 1800的合约,非常活跃。然后,在 4 月 21 日,芝加哥商品交易所推出 S&P500 股指期货交易,日交易量达到 3963 张。伦敦、日本、香港、新加坡和其他地方也开始交易股指期货,股票指数期货交易开始蓬勃发展。当前,股指期货交易是期货市场交易量最高的产品之一,在 20 世纪 80 年代,被称作是最令人兴奋的金融创新。目前有 37 个国家建立股指期货市场,品种一共有 100 多种,大部分集中在美国、亚洲和欧洲。

  4.1 境外金融行业征收增值税方法

  因为期货市场税收制度中营业税常常会存在重复征收的问题,而在境外普遍在金融行业范围内取消营业税的征收,改为征收增值税,而不同的国家对增值税所采取的征收方式又大不相同。OECD 国家针对金融领域采取的是全面征收增值税,而非营业税。不少国家都将金融服务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其做法可为我国金融服务业营改增提供有益的借鉴。OECD 在 1998 年的《金融服务业间接税待遇报告》中将金融服务业细分为货币结算、银行账户服务、融资租赁等业务共计 27 项,结合行业分类和盈利模式将金融服务分为三大类:金融中介服务、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和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其中,金融中介服务和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构成金融服务的核心内容,包括货币结算、证券交易、保险、投资管理等;而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则包括安全保管、业务咨询等。然而,挪威是个例外,它只对保管箱业务征收税费,而对金融机构中其他的业务采取不征收税费的政策,此举也致使它可征税范围进一步缩小。下面将针对各国间不同的税收制度进行概述。

  4.1.1 欧盟:基本的免税法

  此法将金融机构的服务业务划分为显性、隐性以及出口服务,对存贷款业务、账户开户业务、股票债券等大部分隐性收费业务实行免税的政策,而对托管、咨询类型的部分显性收费业务征税,对出口服务实施零税率优惠政策。在 1977 年,欧盟第一次提出采用这种免税法,随后欧盟、OCED 等国家也相继使用此法。该模式由于隐性收费业务免税项目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使得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并导致重复课税。

  4.1.2 南非:缩小的免税法

  南非在借鉴欧盟基本免税法的税制外还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做了必要的修正。举例来说,免税法对大部分核心业务是免征税费的,而核心业务中有部分显性业务,所以在欧盟政策中采取的是只针对部分显性业务征税,而在南非无论是向国内客户提供直接还是间接收费类型的业务均需缴纳增值税,这样一来其征税的范围和业务就扩大了。南非对于免税法的修改有很多可取之处,不仅扩大了征税范围,也减少了对价格的扭曲。与此同时,也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也尽量避免了重复征税的问题。然而,缩小的免税法却没能解决进项税额在应税服务和免税服务之间所产生的分摊问题,而且也增加了纳税人遵从成本和税收征管成本。

  4.1.3 新加坡、澳大利亚: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免税法

  OECD 首先推出了基本免税法,而南非在此基础上根据其实际情况做出了修正,新加坡则是在此基础上选择了创新,推出了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税收制度。新加坡税制中规定,对核心金融服务采取免征税费。但是,核心服务和咨询服务如果同时提供,则需要征收增值税。新加坡在税制方面的创新,不仅增强了交易市场的竞争力,也减少了重复征税问题的现象。然而,如何操作则是无法避免的实际问题,新加坡对此给出了具体的操作方法,如果免税服务是针对增值税纳税人,那么免税服务的性质就属于应税服务,则适用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免税法。

  4.1.4 阿根廷:毛利息课税法

  毛利息课税法源自于阿根廷,此法是对金融机构中借款获得的利息进行课税,不允许扣减付出的存款利息,则贷款获得的利息收入含有付给客户存款的利息,若是对金融机构使用过高的税率来征税,势必会增加其税收负担,因此对贷款利息收入规定征收 10.5%的增值税,只相当于标准税率的一半。此法简化了税收制度,降低了税收成本,但是,贷款的利息中含有原始借入的成本。所以,毛利息课税法意味着提供贷款服务时付出过多的税收成本。

  大部分国家关于金融业增值税税制方法大部分采用免税法、缩小的免税法和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免税法,使免税法更为完善,适用于该地区。而毛利息课税法虽存在不足,但也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提供了一种思路,有利于促进税制的改革创新。

  依据我国金融业务的分类,把金融经纪业务归类为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是应税项目。尽管金融服务业若按 6%税率征收增值税明显大于目前的营业税税率5%,然而会获得进项税额抵扣,税负会降低。同时,对咨询、证券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传统业务可以选择征收增值税,以避免重复课税;对出口金融服务可实行零税率,以促进金融服务业“走出去”,增强国际竞争力。股指期货交易量大,是税收的重要来源之一。在我国营改增趋势下,改征增值税对股指期货具有结构性减税的功效,因此,选择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免税法是对我国最有利的一种选择。

  4.2 境外关于股指期货税制现状

  现阶段我国的股指期货虽然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但在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股指期货交易发展已经初见规模,在法律法规等方面相比我国更为完善。借鉴这些国家在股指期货税制的一些先进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加快我国股指期货税制的构建。而目前境外股指期货征税存在于开仓环节和平仓或交割环节,一般是所得税和流转税两种,对开户环节基本不征税。我国开户环节对投资者免手续费,目前在该环节也不存在征税问题,因此,应在开户环节与境外税制相同。

  4.2.1 开仓环节税制比较

  股指期货交易税课税对象是期货交易行为。当前只有芬兰、法国、香港、台湾四个经济体开征期货交易税。之所以交易税不广泛,是因为普遍认为这会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削弱与国际期货市场竞争的能力。而从计税方式上来说主要有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我国香港地区所采用的就是从量计征法,与合约的总额无关。反之,从价计征是以平仓的交易价值为课税对象的,而不是交易的次数。

  期货交易营业税是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者获得的收益进行征税。税法核算上认为:对营业收入进行全额课税,营业收入包括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期货公司收取的佣金和交易者卖出股指期货的营业收入。而大部分地区对于当事人不征收营业税。

  我国台湾地区自古以来与我国大陆有着同样地文化以及相似的法制环境,甚至投资习惯也几乎无差,从台湾的期货交易市场来汲取成功先进的税制对大陆是非常有益处的。在 1998 年 7 月,台湾期货市场成功建立并开始运行,而第一份指数期货合约也是从那时开始出现的,也就是台湾加权股指期货(TX)。通过多年的努力,台湾期货市场被认为是期货市场中的新兴代表,期货市场也有了不小的交易量,成就显赫。台湾能有如今的期货市场规模离不开税制方面的构建和完善。

  在开仓环节,关于交易税,在期货交易中不管是转手交易还是现金交易,都需要缴纳税费。交易税计算公式为:

  刚设立时台湾交易税为 0.05%,但由于新加坡 SIMEX 股指期货合约同样以台湾股价指数为标的而且免征交易税,投资者为了避税,纷纷将资金投入新加坡交易所,致使新加坡指数期货交易量比台湾指数期货交易量超过一倍左右,在2000 年 5 月台湾交易所也只能首次税率由 0.5‰调整为 0.25‰,为了活跃股指期货市场,推进市场开放,接着又再次调整税率,调整为 0.04‰。调整交易税率增加股指期货成交量,2008 年第三季开始超过的 SIMEX 股指期货合约成交量(新加坡交易所)。我国台湾交易税税率变动情况如表五所示。

  4.2.2 结算环节税制比较

  在结算环节,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交易所采用逐日盯市制度,每个交易日都会产生相应的盈亏,确定股指期货交易所得税纳税义务,由此对其进行征税。然而,采用逐日盯市法征税工作量很大,将大大增加征税成本,纳税期限按天计算不太现实。日本、英国等采用实现法,即不对未实现的损益征税,只有当资产被售卖、交换或处置实现收益后才征税;美国则按每一纳税年度来计算股指期货交易损益,我国可考虑借鉴此法。对结算环节盈余不征收所得税,在每年期末对每个月份交割情况进行汇总征收。另外,由于可以选择到期交割,股指期货可能会跨期,在交易到期或合同履行完毕时再进行调整。

  4.2.3 平仓或交割环节税制比较

  在平仓或交割环节,涉及到所得税的征收。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就采取了不同的所得性质按不同的税率来征收。例如,美国将收入分为投机交易与套期保值交易,分别使用不同的税收规则。也就是说,如果一个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投资目标,按照《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款规定,他们的资本利得收益,将会被区分为长期资本利得和短期资本利得,然后分别按照 60%和 40%的的税率来征收税费。换言之,如股指期货交易的目的不在于投机,而在于规避风险,则该交易是套期保期目的,适用于第 1092 节法规,按照避险交易的性质来征收税费。对于美国这种根据交易的不同性质来分别征税的法律法规能够反映期货交易的性质,能够使期货市场交易更为规范,交易性质决定课税方式,此法更能凸显税收的公平原则,从长远来看,此举更有利于股指期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而在我国香港地区也出现了类似的法律法规。香港课征营业税是按照期货交易者主体不同来划分的,不同性质的交易者适用不同的税率。对于非法人(包括自然人)期货交易所得按 15%的税率征收;对于法人期货交易所得按 16.5%的税率征收。而台湾地区的期货交易税条例则规定已经缴纳期货交易税的即可免征所得税。

  4.3 境外股指期货税制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第一,建议系统整理股指期货的税制现状,发挥税收的市场调控以及引导作用。股指期货上市交易暗示将会有更多金融衍生品进军资本市场,金融产品需要不断深化。同时,我国股指期货税收制度应当与股指期货市场发展并驾齐驱,甚至领先于股指期货市场发展,为推出股指期货做详细准备,真正起到促进股指期货交易和对其市场的宏观调控作用。全国人大、国务院下设的财政部和税务局应当系统整理股指期货税制,尽快立法具体明确税收政策。另外,股指期货在我国上市交易将近 5 年,其税收制度应当受到国家的鼓励与支持,在不影响国家税收的情况下,适当降低征税税率,有利于增加市场的交易量,促进股指期货市场的发展,在此基础上完善股指期货税收制度。

  第二,建议增加印花税税目,通过印花税法明确规定对股指期货合约征税。国务院颁布《印花税暂行条例》中说明交易股指期货是印花税法中包括的经济行为,并用表格列出各个经济行为对应的印花税税目税率。由于征税范围过于狭窄,《印花税暂行条例》征税对象没有包括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推出后,对印花税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与现有的印花税条例与期货市场的不符。首先,股指期货不能简单地归类到印花税 13 种税目中。其次,股指期货合同产生是期货公司将买卖双方指令输送到期货交易所对交易指令配对自动撮合完成的,不存在纸质合同,因此与我国现有的印花税法对纳税人的界定有所出入。所以,可设立“印花税一金融合同”税目,下设股指期货、期权等子税目,包括股票、债券、基金、股指期货等所有的金融产品。对于买卖股指期货交易行为,可适用该税目,可借鉴证券交易征收印花税方式,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在 2008 年 9 月调整为1‰,且只对出让方征收。股指期货交易因为成交金额比股票大得多,为不让交易者承受过多交易成本,建议印花税按 0.1‰税率征收,且只对卖方进行征收。这笔费用由期货公司在交收时代为扣收。

  第三,根据不同的性质所得征收不同的税,对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区别征税,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促进发展套期保值业务、抑制不良的投机行为。按照交易目的的性质不同,股指期货交易可分为套期保值交易与投机交易两种交易类型。套期保值主要是为了规避市场风险,其收益属于经营所得。而投机交易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其收益实质上是资本利得。在实践中,美国期货交易所实行区别征税:套期保值交易获得收益为普通所得,损益在交易结清时汇总,其中40%划入短期资本利得,剩余损益划入长期资本利得,按不同税率征收所得税。投机交易按“盯市法”进行征收所得税,即按该每日结算价格来计算其实现的损益,且不享有“60/40 规则”的优惠税率。

  第四,建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减轻我国金融企业进行股指期货交易的税收负担。世界各国对股指期货普遍征收较低的营业税,也有些国家直接实施免营业税政策。大多数国家会认为对交易者征收营业税,容易形成针对同一收入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双重征税的状况,从而加大金融企业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成本。

  所以,根据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现状,可改征增值税消除重复课税,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减少金融企业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成本。对期货市场予以征收增值税可以促进期货交易的规范性,减少投机行为,实现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同时,必须在合理的税率的基础上同时实施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税制。而对于我国股指期货现阶段的情况,仍然需要国家的鼓励与扶持,因此,在不影响国家税收的情况下,适当减轻股指期货市场的税收负担,是股指期货市场税收体制建设的基础。

  并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每次交易的盈利差额进行征税,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在股指期货到期前,每一次交易相抵后仍是负差的都可以继续结转到下一个交易相抵,但到期时这种结转则不再延续。在合约到期交割前交易亏损差额可以弥补下次盈利差额,抵扣下次交易的增值额,从而避免因税负过重而阻碍股指期货在我国进一步发展。过重的税负会使得投资者将目标转向海外,只有相应减轻税收负担,中国股指期货市场才可以稳健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股指期货交易市场如何健康稳步的发展,完善税收制度是关键,税制要建立在我国国情的基础之上,还要充分吸收国外市场的经验、教训,制定股指期货税制时应与国际接轨,更要适应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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