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克隽(2009)利用微观经济学的相关计算方法得出:碳税税率=2*环境治理成本/二氧化碳排放量②。化石燃料的二氧化碳估算排放量由上一节计税依据中的相关公式计算确定。环境治理成本可以依据国内生产总值确定,国际的标准为 1%*GDP.鉴于我国在开征碳税初期宜采用较低的计算水平,所以将国家在化石能源方面征收的税收占 GDP的比重设为 1%,通过每一年的 GDP 可以计算出当年的环境治理成本。再通过环境治理成本与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计算公式可以算出每一年各种化石燃料所使用的税率。通过对2013 年化石燃料能耗数据的统计分析得出碳税税率区间为 20~45 元之间。
随着向大气中排放的二氧化碳不断的累积,人们的生产生活必然遭到严重影响。从现在开始征收碳税,设计较低的税率,一方面既不会过分的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又能收到一定的实施效果。随着碳税制度不断成熟后,将税率水平逐步提高,更好的反映碳税的设计原则。
5.2.5 征收环节
一般而言,碳税的征税环节可以分为生产环节和消费环节,通过国际经验借鉴,我国应该对工业企业在消费环节征税,而对其他部门行业则规定在生产环节征税。对工业企业的在消费环节征税的优点是可以防止企业偷逃税,对下游企业进行税负转嫁。并且在该环节征税征管成本低、便于管理。对其他行业部门在生产环节征税的优点是价格透明、引导效应明显,有利于增强能源使用效率的意识,有效地达到节能减排的目标,同时还能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考虑到我国碳税的纳税人应该为第二、三产业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笔者认为应对我国大部分工业企业在消费环节征税,而对于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者等可以设在生产环节。
5.2.6 税收优惠
我国在税收优惠方面可以设置三种方式分别是税收减免、税收返还和税收补贴。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需求以及保证能源企业在国际中竞争力,对于已采用先进低碳技术或者二氧化碳排放量很低的企业,免征或少量征收碳税;对于未采用减排技术和二氧化碳排放超标的企业,调高税率,征收较多的碳税,刺激其有效减排二氧化碳;而对于二氧化碳排放严重超标的企业,可考虑实施惩罚性碳税标准等。这样,新能源企业和传统能源企业都将努力加强生产结构的技术改造。对于公共服务业实施一定的碳税减免:为鼓励能源加工企业和公共交通的发展,实施定额度的碳税返还;自愿减排协议在丹麦的成功实施为我国提供了有益借鉴,为此我国也可以考虑在国内推广自愿减排的手段,对加入的企业实行一定额度的税收返还来激励企业更好的促进节能减排的实施。另外,为鼓励能源企业对低碳技术的研发及新设备的购进,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税收补贴来弥补其费用成本。
5.3 相关配套措施
碳税在我国的开征还需要碳排放交易、提高碳税的征管水平以及税款的使用情况来进行配合。具体分析如下:
5.3.1 提高碳税的征管水平
征管环节作为碳税实施的关键环节,该环节是对碳税制度设计效果的真实反馈,上一节税制要素的设计都是理论层面的东西,而征管环节才能更好的反应要素设计等是否合理,所以征管水平的作为衡量税制设计科学与否的重要指标,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征管水平提出要求:
第一要全面掌握纳税人的资料信息,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信息进行监督审核,查看资料信息真实、全面。必须做到不疏不漏。
第二要建立碳税实施效果评估监测机制,定期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测评,于税务机关调整实施方案。
第三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开征碳税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工作强度,作为一个新的税种,就要求税务人员对碳税知识进行熟练掌握,这就需要专业培训,以保证碳税的顺利开征。
5.3.2 碳税收入专款专用
我国的碳税收入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可以设为环境治理专项基金,用于环境的维护,这部分收入由国家管理,因为环境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国家通过对环境进行跟踪监测对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投入较多的资金,进行综合治理,在实施过程中更有力度。第二部分可以对受碳税影响较大的企业进行财政补贴,使该企业的竞争力不会被过分削弱。我国的工业企业多为能源密集型行业,对我国经济的贡献最大,征收碳税势必会对这些行业企业造成重大影响,所以采取补贴的政策能更好的权衡经济发展和治理环境之间的关系。最后一部分可以作为新能源研发使用的专项基金。现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也面临着转型,粗放型的模式早已不适应经济的发展要求,所以开发使用新能源、进行技术革新也势在必行。碳税收入可以为其提供资金支持。
5.3.3 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含义是,国家通过对全国二氧化碳的总排放量规定一个总额度,然后根据对排放权进行分配对经济主体的行为直接进行把控。碳排放权交易在减排方面具有灵活性,经济主体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需求碳交易市场中购买碳排放额度,这种减排方式相对于征税更直接、更有效,且能调动经济主体的减排积极性。碳税政策利用价格机制的传导作用激发企业实行节能减排的措施,这种间接的减排措施,短期内效果不明显,而且当化石能源呈刚性需求时,价格的传导效应就会受到限制。作为两种有效降低二氧化碳的手段。曾鸣(2010)从二氧化碳的减排成本与减排实施效果对两种方式进行比较,认为碳排放交易机制可以与碳税协调发挥作用。排污收费方面运用的排污权交易机制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制定提供了范本,欧美等国在控制二氧化碳气体排放的过程中,两种措施配合运用也为我国的碳排放交易机制提供了经验借鉴。
所以,在我国的碳税制度设计中可以将碳排放交易机制考虑在内,两者配合使用,更好的发挥节能减排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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