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SG 酒业公司税收筹划方案分析。
2.1 实行公司分立。
2.1.1 方案介绍。
SG 酒业公司应该实行公司分立,构建集团化的管理框架,成立 SG 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实行分立后,以公司现有的部门结构、组织架构和资源为依托,分别成立五个新的公司。第一,以公司的现有三条葡萄酒生产线、二条粮食白酒生产线为依托,成立 SG 酒业制造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公司葡萄酒和白酒生产。第二,以公司近 500 亩葡萄种植园为依托,成立 SG 葡萄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负责经营种植园的葡萄种植和销售。第三,将公司的销售部门独立出来,成立 SG 酒类经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 SG 系列产品的销售和礼品酒的包装。第四,以公司写字楼为依托成立 SG 置业有限公司和 SG 物业管理公司,分别负责写字楼的租赁业务和物业管理工作。实行公司分立后,将在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几个税种上实现节税的效果。
2.1.2 筹划依据和效果。
2.1.2.1 节省增值税。
从 SG 酒业公司的经营情况可以看出,公司生产葡萄酒的原材料之一葡萄,除了一部分向当地农民收购以外,其主要来源为公司近 500 亩的葡萄种植园。根据公司账面资料,每年种植园向公司供应价值近 5000 万元的葡萄原料用于葡萄酒的生产。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时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税额,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扣除率计算7.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所谓的免税农产品的买价,就是指在购进免税农产品时要使用税务机关核准的专用凭证,而在此收购凭证中所注明的价款就确认为农产品的买进的价格。纳税人必须凭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SG 酒业公司在没有实行集团化管理并且实行公司分立以前,每年公司葡萄种植园向公司提供的原料葡萄属于公司内部供货,无法取得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所以,这些葡萄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而根据 2004 年更改之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为 13%.公司实行分立后,由 500 亩葡萄种植园成立的 SG 葡萄发展有限公司向 SG 酒业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原料葡萄就属于公司间正常购销业务。SG 酒业制造有限公司就可以合理的以购进免税农产品的方式,从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取得农产品的收购凭证,按照买价的 13%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每年葡萄种植园提供价值 5000 万元的葡萄计算,每年公司可以抵扣 650 万元的进项税额,从而节省增值税 650 万元。
2.1.2.2 节省消费税。
根据《税法》中的定义: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是价内税,主要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销售环节不征收8.只有金银首饰的消费税是由原来的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了在零售环节征收。这样,SG 酒业公司未实行分立前,公司销售的葡萄酒和白酒都要按照销售价格缴纳消费税。2013 年公司销售葡萄酒 9000 吨,每吨 1 万元;年销售白酒 3000 吨,每吨 1 万元;销售礼品套装酒 2000 吨(葡萄酒1000 吨,白酒 1000 吨),每吨 1 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公司销售白酒交纳消费税=5000×20%+5000×2000×0.00005=1500 万元。公司销售葡萄酒交纳消费税=9000×10%=900 万元,合计 2400万元。公司实行分立后,新成立的 SG 酒业制造有限公司可以将生产的葡萄酒以每吨 9000 元、白酒以每吨 9000 元的价格先销售给 SG 酒类经销公司,SG 酒类经销公司再分别以每吨 1 万元价格对外销售。对于礼品套装酒,仍然不分别核算,从高计税按照粮食白酒的消费税税率核算。前面提过,酒类产品的消费税是在生产环节征收的,而在生产环节以外的其他环节(例如:批发和零售环节)不再征收消费税,具体的,SG 酒业制造有限公司属于消费税的纳税人,而 SG 酒类经销公司则不属于消费税的纳税人,其对外销售时不缴纳消费税。这样,SG 酒业制造有限公司缴纳的消费税分别为;销售葡萄酒应缴纳的消费税=8100 万×10%=810 万,销售白酒及礼品套装酒应交纳消费税= 4500 万×20%+5000×2000×0.00005=1400 万元,合计2210 万元,与未实行公司分立前所缴纳的 2400 万元相比,实现节省消费税 190 万元。
由于公司分立而建立的 SG 酒类经销有限公司除了负责酒品的销售,还负责礼品酒系列的包装工作。可以通过改换礼品酒礼盒包装地点来进行税收筹划,以期达到减少消费税的效果。鉴于公司每年销售的成套礼品套装酒数额较大,2013 年通过销售成套礼品套装酒销售白酒和葡萄酒合计 2000 吨。每年的成套礼品套装酒都是由公司统一包装后对外销售,建议 SG 酒业公司改变礼品包装地点,公司在实行集团化建制后,在公司分立时,将礼盒包装设备划归 SG 酒类经销公司。这样,就由原先的 SG 酒业制造公司直接包装销售改换为由新成立的 SG 酒类经销有限公司进行包装后销售。
我国的税法《消费税暂行条例》中规定:消费税的纳税人可能会存在这样的情况,就是将所生产的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在销售的时候组成套装的消费品在一起成套销售商品,这就应根据成套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销售量的具体情况,应按照组成成套应税消费品前,单独时的较高消费税税率的那个应税消费品的税率计算消费税。SG 酒业制造公司每年销售礼品套装酒的数量较大。2013 年共计销售葡萄酒和白酒各 1000 吨,实现销售收入 2000 万元,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公司销售礼盒需要缴纳的消费税=2000×20%+2000×2000×0.00005=600 万元。
根据税法中关于消费税的相关规定可知,对于两种及两种以上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组成了成套商品进行销售的,如果可以分别计算其中每种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销售量的,可分别计算其中不同商品所要缴纳的不同消费税。工业企业习惯上的做法是,在销售产品的时候都采取先包装之后再进行销售的办法对外销售成套商品。如果能够改为先销售出去,再进行包装的方式,就可以做到对于适用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商品进行分别核算和分别计量,这种方法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
对于本公司而言,改换礼品套装酒的包装地点后,先由 SG 酒业制造有限公司将葡萄酒和白酒分别以 9000 元每吨的价格销售给 SG 酒类经销公司,再由 SG 酒类经销公司在销售后进行礼品包装。这样,SG 酒业有限公司就可以对原先的套装酒的销售额和销售量进行分别核算,即分别按照葡萄酒和粮食白酒适用的税率分别交纳消费税。改换包装地点后,对于原先的礼品套装酒部分,现在 SG 酒业制造有限公司需缴纳消费税=900×10%+900×20%+1000×2000×0.00005=370 万元。然后 SG酒类经销公司将葡萄酒和白酒的礼品套装酒出售,由于 SG 酒类经销公司属于销售公司,不需缴纳消费税。相比之下,对于 SG 酒类制造有限公司而言,可以减少 230(600 万-370 万)万元的消费税。
2.1.2.3 节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按照纳税人交纳的三大流转税,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征收,税率分别为三税合计的 7%和 3%,由于 SG 酒业公司减少增值税、消费税合计为 1070 万元(650 万+190 万+230 万),因此,使得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减少了 107 万元的税款。
2.2 实施并购战略。
2.2.1 方案介绍。
SG 酒业公司生产的大部分的粮食白酒的酒精都是委托本公司的重要客户之一的兴隆酒厂加工生产。鉴于国家对酒类产品消费税的调整以及关于企业并购的税收处理的相关规定,结合 SG 酒业公司的具体情况,SG 酒业公司可以由新组建的 SG 酒业制造有限公司对兴隆酒厂实施吸收兼并,并购支付方式采取现金支付的方式,并利用向银行贷款的方法来解决收购现金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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