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辩证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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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文化如何影响人类对自然的态度和行为方式

来源:未知 作者:学术堂
发布于:2014-07-28 共5686字
论文摘要

  生态问题的产生关系到我们的生存方式和生活方式,生态问题本质而言不是环境问题,而是科学问题、哲学问题、价值问题和伦理问题,重审人类文化并思考其如何影响人类对自然的态度和行为方式,由此探寻造成环境问题的文化根源,从而寻求建设生态文明的适时可行的实践方式。

  一、人类中心主义的实质

  人类中心主义是指在人类与自然界的关系中,人类利益是出发点和归宿。 人类中心主义的产生具有历史性。 近代之前,总体而言,人与自然关系是受动的,无论从科学认识和宗教情怀而言,自然都是人类自身无法把握和高不可及的,人在处理与自然的关系时虽然有主体意识但中心意识不强。 近代以来,科技的发展和理性的张扬,人类对自然的控制能力日益高涨并获空前成功,迅速集聚并确立起了人对自然的中心地位。 人类中心主义亦有不同层面的表现。 在本体论层面,世界本原不论是物质还是精神,人始终都处于由这种本体所建构的世界的中心。 这个中心既表现为空间结构的中心,亦表现关系结构的中心,既是中心又是主体。 在认识论层面,哲学的认识路线不论如何变换,真理的建立及评判标准始终以一定阶段上人的科学认识能力为依据。第三,在价值论层面,不论是处理人与人之间的价值关系或伦理学关系还是人与自然之间的价值关系或伦理关系,价值或伦理的评判标准或参照对象都是人。 换句话说,一切社会秩序及人和自然之间的规范都是从人的利益和价值出发,以人为根本尺度而建立。
  取消人类中心主义的努力大都从以上三方面开始,从本体论层面的消解是最有成效的。 就本体论而言,世界中心概念可以是相对意义的,主体概念亦是相对性的。 而在认识论意义上,只有人类当之无愧的可以成为地球生态系统的中心,人类在认识和实践活动中,使自身与自然相分离,实践建立并自觉认识自身的主体地位,成为高于自然的有主体意识的社会存在物。 本体论意义可以弱化人类中心,认识论意义却是“自我”为中心,且是实践主体、认识主体和价值主体。 进一步思考,我们或许会有一些较为吊诡的发现,本体论意义上有无主体只是一种预设,或者是独断,因为无论从科学的实证还是哲学的思辨出发,我们都无法得出可靠的人是中心的结论。 而认识论意义的中心却是从人类社会秩序建立的当之无愧的理论预设和实践前提出发的,这是自明的。 但在认识和实践圈层谈中心主义自然可以不加反驳,即便反驳,亦是无效,因为取消人类中心主义的努力只能是理性层面拓展价值主体范围上的,而无法在实践层面上取消人类这个价值主体的特殊性及其地位。 并且,取消若从真正现实意义上来说只能是实践的重建,这个重建的主体只能是实践的人。 因而,就认识论或实践论层面,中心和非中心本质而言是同一问题,即如何重建一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关系的生态整体观,目的是实现人的价值的同时,使生态整体的价值得以兼顾。 因而,即是中心主义的亦可以是非中心主义的,应该可以理解为超越的人类中心,这个超越是积极重建,部分价值依赖整体价值得以实现。 价值论层面的取消,可从价值主体论、价值客体论和价值关系论三个维度进行:并非认识论主体才是价值主体;生物体是一个价值体系;生态系统就是一个价值系统。 但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价值概念原初是指对象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具有非常明显的属人特性,因而,我们自然不能在与人同等意义上来谈论动物的价值概念,只能在隐喻或者是相对的意义上说,满足动物需求的自然对该动物具有价值。
  以上取消主义的理论分析表明,本体论的取消较为成功, 但是本体论层面的差异性有待分析;认识论层面的取消有一定的困难,因为认识和实践属人特性是无须辩驳的;而价值论层面的取消的困难与认识论层面的取消的困难具有内在一致性。 价值关系存在于认识与实践的关系之中,只有在认识与实践过程中才能建立, 评价是对价值关系的反映,也具有认识的意义。价值主体同时亦是认识主体,因而,人类中心主义就是价值中心主义。

  二、价值中心主义的困境

  人类的早期的泛灵论文化认为,万物都有自身的守护神,自然是可以沟通的主体,这种承奉自然的主体地位的文化带有明显的未开化的原始敬畏的特征, 但随其伴生的却是先民与自然的原始和谐。 在原始文化向现代工业文化的发展演变过程中,自然的主体地位逐渐降为人类实现自身目的的工具价值的地位,自然主体地位的贬折,本质而言是人类文化的谦逊精神的丧失,取而代之的是现代工具理性的虚妄。 自然在原始文化中被给予主体地位,并使人类怀有警仰,虽然具有未开化的特征,但却获得了人与自然的原始和谐。 工业文明颠覆了自然的价值地位,并让渡于人类中心主义的偏执。 而自然的价值地位,就其本质而言,实是人类主体的对象化地位,是自然作为工具价值出现在不同主体面前而具有的中介地位。 而工具理性的理解显然只关注人与人的直接的价值关系,而对于人与人之间被生态环境中介掩盖了的间接而复杂的价值关系却没有自觉揭示。 显然,关注被掩盖的中介价值,目的并非是给予中介与人类主体同样的主体地位,而是给予其应有的价值地位。
  西方学者在自然价值这点上走得很远,他们指出自然不仅仅只有工具价值, 还有客观的内在价值,并以之论证人类必须赋予自然以价值主体地位甚至给以道德的关怀。 这种观念有可取之处,按马克思的说法,自然亦是人,是人的无机的身体,就此而言,自然的地位可以提升,理应得到道德地位。 当然,我们先不说马克思的隐喻说法能否作为自然主体地位奠定的必然,就本体论而言人与生态系并完全的共生关系,人是自然的部分,且这个部分并非是整体不可或缺的,并非离开这个部分,整体就不复存在,就此意义而言,不是降低人的自然地位,而是强调部分对整体的依赖性,而非整体对部分的依赖性。 就部分与整体而言,谈论主体地位并没有多大的意义,赋予自然主体地位与赋予人以主体地位是平权的,甚至后者难逃强词夺理的嫌疑。 就认识论而言,人是自然的自我发现,作为发现者,似乎具有了支配地位。 自然的自我发现或者自我觉醒是理性的产生,就此而言,自然是有内在价值,这个内在价值,就是产生诸如人的部分,人是自然的自我觉醒,是部分对整体的理性,是部分对部分的理性。 由此,我们认为,认识论地位不是支配地位,不是主体地位的奠定基础,而是主体的发现基础,但这个主体地位不必然就归于发现者,甚至同样,理性只在于发现了本体论的差异性, 更在于确证了这种差异。 当然,仍然有独断论者,不厌其烦的指出,自然是因为人才有意义,如果就意义而论,甚至可以这样理解,人是因自然而有意义而非自然有人才有意义。 自然并不独为人而存在,所谓因人有意义,是一厢情愿的,人不能离自然而善存,因而,自然对于人是有意义的。 这个意义就是,人的价值实现或在人的内在价值实现皆因自然才有可能。 所以,自然于人是有价值地位,并且人的价值现实,必须以自然的价值赋予才是可能的。 因而,我们认为,人类中心主义是本体论有限的部分中心主义,是认识论有限的部分中心主义,是价值论有限的部分中心义。 尤其是价值论有限,这个有限表现在,自然对于人的价值地位,如果是仅是工具的,那么结论必然是,在认识论上本体的工具如若不存, 价值就不能实现,因而,从认识论上廊清自然的地位更能在价值论上关照自然。自然地位的提升,只是因为,自然的部分的人发现了自然的存在对于人的存在的必要性。 是发现了部分对整体的依赖而非整体对部分的不可或缺。
  所以, 自然是因人的价值实现而具有了价值地位,独断自然的主体地位,是强调了整体中的部分的平权性,但没有发现部分存在的人的秘密,即平权是部分间的平权,而非部分与整体的平权,早期的康德也曾批判那种把人看成自然的主人并试图主宰自然的观点:“人对自己是如此之自信,乃至仅仅把自己视为上帝的安排的唯一目的,仿佛除了人自己之外,上帝的安排就没有任何别的着眼点,以便在对世界的统治中确立各种准则似的。 ……我们是大自然的一部分,但却想成为整体。”就此而论,非但人不能是主体,甚有沦落的危险。 只能在认识论意义上指出,人的这个部分的特殊性,而非不可或缺:
  特殊在于它是自然的自我发现, 是价值的发现者,亦是创建者,更知如何持存这一价值;非不可或缺意在指出,价值因人而生,亦可因人而失,强调人的主体地位,或者人的中心,是在强调,人是价值的中心,是价值持存的中心。 因而,这个中心,不是本体论的,亦非完全认识论的,是价值论的,是“为我”价值论的,而非“唯我”价值论的。 在这样的价值观念下,人们仅从“我”的角度把握主客关系,仅从“我”的需求满足和利益实现的角度进行价值目标设计并从事价值创造活动,甚至往往采取一种不当或不合理的有害的手段来实现价值目标,由此,在价值实践中,常呈现一种自我利益最大化或极端化的现象。

  三、责任中心主义的范导

  近代以来,价值中心主义已对价值客体的存在及其发展造成破坏,因而,价值中心义应需重新审视并进行必要改造。 重新认识与定位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是批判价值中心主义,就是扬弃工具理性的价值中心主义,就是通过正确理解自然价值,改变关于自然的工具价值的看法,重建起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的新价值关系。 具体而言,“为了克服价值危机乃至当今整个人类所面临的生存危机,有必要在价值范畴中引入责任关怀的内容,或者说,我们对价值范畴的认识, 不应仅仅停留于价值效用的层次,还应进一步上升到价值责任的高度,同时兼顾到对价值客体的责任关怀问题。 ”
  康德认为人的行为动机要遵循主观的准则和客观的法则两种原则。 人的行动仅有主观的根据是不够的,必须同时具有客观约束,除非我愿意自己的准则也变为普遍规律,我不应行动。 因而,“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实现的意图,而取决于它所被规定的准则。 ”
  就是取决康德所说的道德法则,即人的价值的实现,应尊重道德法则。 道德法则就是实践理性为自身创制的道德法则,它是责任存在的内在依据。 人的价值的实现是实践的, 而实践就意味着对实践规律的尊重,而这个实践规律就是道德法则。 康德从实践理性出发引出了责任概念,他说:“从对实践规律的纯粹尊重而来的,我的行为的必然性构成了责任,在责任前一切其他动机都黯然失色,因为,它是其价值凌驾于一切之上、自在善良的意志的条件。”因而,责任就是人们自身立法意志所产生的一种道德必然性。
  责任的内在依据就是实践理性为自身创制的道德法则,“责任就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价值论是实践的责任论。 责任意味着对道德法则的尊重,是有所承担,是出于道德法则的内在规定的有所承担, 正是因为尊重道德法则,人才能使自己的行为出于责任,行为才被赋予了道德价值。 责任就是服从道德法则的行为的必要性,责任的观念是价值需求的实践要求,是道德规律的必然延伸。 只有将责任作为普遍的绝对命令看待,才能使责任具有内在的约束性和外在的强制性,才能成为一切行为具备道德价值的真正源泉。 实践中,自然满足自身需要的同时亦受到实践的影响,影响在自然容许的范围内,可以继续满足对人的价值需求的满足, 但如果超出了自然所能承受的限度,这种满足就会减少、中止甚至成为负价值。 因而,出于价值需求的持续满足,人应该作出主客两方面的调整,即要考虑主观需求,同时要兼顾客体的发展。 因而,价值关系的实现,显现兼具伦理责任。 责任是一切道德价值的泉源,行为,合乎责任原则,虽然不必然善良,但违反责任原则,肯定都是恶邪。 对人而言,责任具有自我强制性或约束性,在伦理学上,责任和义务通常并无什么本质不同,都是人必须去做的事情。 由此观之,德性的力量正是在于排除来自爱好和欲望的障碍,以便担负起自己的责任,并将责任化为现实力量。 所以,人,应该怀有崇高的责任和尊严,减少主观原则的作用,增强责任诫律的约束性,高效发挥其效能。 因而,每一个在道德上有价值的人,都要有所承担,没有任何承担、不负任何责任的东西,不是人而是物件。 责任原则是在普通人理性的道德知识范围内就可找到的。
  因而,就价值论而言,人是价值主体,而就责任论而言,人同时即是责任主体。 人作为价值主体,人有实现自身价值的需要,自然具有这一需要的满足特性。 但这一关系的善存有赖于主体的人的道德坚持,这个坚持就是出于责任的坚守,因而价值主体成为责任主体。 人是责任主体,当然,就可以推出,责任就是既要有调整自身价值需求又要有善待自然的责任,以责任为基础,在尊重实践规律的基础上,为人类的价值实现担责,同时亦要为自然与人的持续的价值的需求满足担责,从而实现一种全面的和可持续的价值。 从价值论引出责任论,不仅能实现价值哲学和伦理学的有效对接,发挥为伦理学对社会实践的范导作用并提供理想的有效途径,而且将促使价值理论走向科学和全面的发展并实现对价值理论的系统和建设性的改造,从而帮助人们重构可持续发展的价值世界。 自然界的价值和权力是人类实践的基础,人的实践活动是理解自然界价值和权力。
  所以谈中心,不是本体论的自然平权,不是认识论上的人的优位, 而是价值论上的人的实践理性,是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就是道德责任论。 谈中心,可以在本体论上取消或泛化,可以在认识中收敛或反驳, 可以在价值中关联或类比,但独在道德和责任层面,人的责任中心无可替代。 以恩格斯反复强调人与自然的不可分割性为小结:“人本身是自然界的产物, 是在自己所处的环境中并且和这个环境一起发展起来的”。 人的生存和发展须臾离不开自然,保护自然就是保护人类自己的家园, 就是保护人类自身的根本利益和最高利益,就是保护人类的永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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