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辩证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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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对辩证法的重构

来源:未知 作者:小韩
发布于:2015-08-15 共11436字

  按照马克思的论述,其辩证法是对黑格尔“倒立”着的辩证法的再次颠倒,所以也只有读懂了黑格尔哲学以及黑格尔哲学与先前哲学的历史脉络,才能领会马克思及其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价值意蕴。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诞生前,西方辩证法主要经历了两种形态: 一种是作为自然主义的唯物论的辩证法,这种辩证法可以分为古代朴素唯物论所蕴含的朴素辩证法和近代机械唯物论所蕴含的机械辩证法; 另一种是以概念方式把握对象的概念辩证法,也就是从纯粹概念的逻辑维度理解与把握矛盾着的统一性对象物。

  一、自然主义的辩证法及其缺憾

  ( 一) 关注理论的辩证性而忽视其方法层面的形而上学性

  作为自然主义唯物论所蕴含的朴素辩证法意蕴主要以赫拉克利特与德谟克利特为代表,这种形式的辩证法与其本体论哲学相关,其本质就是关于自然世界运动变化状况的一种理论,也可以称作关于存在、关于自然的辩证法理论。这种辩证理论是依据关于自然界的动变本性,即思维逻各斯的关于事物的自在的延续、动变等方面的理论,有“一切皆流、无物常驻”,“存在与非存在是统一的”等等这样一些论断或理论。从其性质来看,与黑格尔以概念把握对象的辩证法大相径庭,这种辩证法由于其把握对象方式的特殊性质,有时会用幻想的联系去代替事物本身的联系,存在一种猜测性,同时由于它没有上升到概念层面来把握对象,所以它对事物间关系的把握是基于其外在性而不是内在性。同时用这种方法理解与把握自然界,就会把任何一种对象一分为二,并将它分作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这种一分为二的理论只是基于这两个方面探求联系、研究动变,而这种方法理论本身具有辩证性,但其所运用的朴素的一分为二的方法则是形而上学的,以至于芝诺用这种方法理解运动的时候得出“飞矢不动”的结论。

  所以对于这种辩证,往往只看到其理论的辩证性,而忽视了其方法上的形而上学性。机械唯物论的世界观是辩证的,它同样承认物质是原子的,而原子又是运动的,在运动中会发生变化,而变化则又引起进化等。但是,其方法论则是形而上学的,这是因为其运用形式逻辑去思考相关哲学问题,把价值尺度形式逻辑化,用近代力学的机械运动的规律来阐释世界的一般性运动规律。在这个方面,也就是在世界观方面是辩证的,而在方法论层面上是沿承古代的朴素辩证法的方法论,但这时它已经不是简单的二分法,而是形式逻辑的方法,其理论依据就是力学的规律。

  ( 二) 在解释与说明对象时未能达到逻辑思维维度

  这种辩证法只是用一般性原则来阐释说明世界,而始终未达到逻辑思维的维度,仅仅停留在对事物运动的直观性猜测,没有概念间的运动,以至于出现概念的一般性与个别性、有限性与超越性等之间的对立或矛盾,并试图用感官等现象层面的差别或对立来替代哲学逻辑矛盾,这也是其朴素性与不彻底性的根源所在。这种辩证法关于自然与事物的存在,没有上升到概念的逻辑层面去考察,也就是列宁所说的我们的辩证的概念是通过整理的,是对立面统一的,这就是概念逻辑把握对象,而朴素辩证法在这个层面是非逻辑的。这里的非逻辑不是说朴素辩证法自身不存在逻辑,而是它所讲的逻辑是一种存在的逻辑或事实的逻辑,而不是基于概念维度的逻辑把握,相对于逻辑学来说则是非逻辑的。所以说由于它的非逻辑性,朴素辩证法所讲的道理很难使人理解,是一种晦涩的哲学,其所讲的事实或存在的逻辑,与人们通常认知的逻辑学层面的形式逻辑存在差异,所以用形式逻辑去认识与把握其所讲的理论是所指非同的,容易产生认知上的误解。理论只有传播才能掌握人,理论只有掌握群众才能有力量。而这种自然主义辩证法理论掌握不了人,这就不便于其理论的传播,所以说赫拉克利特的哲学传播的范围非常狭小,只能作为其他哲学家反驳与批判的对象。

  二、近代以来概念辩证法的逻辑理路

  ( 一) 柏拉图关系理念思维对辩证法的构建

  辩证法作为概念的思考恰好在另一种形态存在,这也就是以柏拉图为主要代表人物的概念或理念辩证法。其理念不是一种可见可识的东西,也不是一种感官所能感觉的存在,柏拉图所把握的理念是一种可知世界的理念,但这种理念是形而上的。在柏拉图哲学中理念就是辩证法的一种思想,柏拉图认为,从联系看问题就是一种辩证法。柏拉图在“实用技”中就是分门别类地看问题,而在柏拉图的理念中,不仅要分门别类,同时还要进行整合,要从联系去看问题,也就是说,在柏拉图看来辩证法是一种从联系去看问题的理念。不仅如此,柏拉图在其晚年的“通种论”中所讨论的理念与理念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辩证法理论。柏拉图在这种理念之间的关系中,主要讨论同与异的问题。如“同”是一个逻辑概念,“异”同样也是一个概念,在柏拉图那里,“同”与“异”是相互联系的,“同”表示与自身“同”而与它物“异”,这就是透过“同”而审视“异”; “异”是与它物“异”而与自身“同”,通过“异”透视“同”,这样就把“同”与“异”联系起来。柏拉图认为作为形式逻辑的归纳法与演绎法也是辩证法,因为它是从个别中归纳出一般,所以柏拉图认为这也是一种辩证法。而柏拉图认为演绎法不是从一般中去看一般,而是从一般中演绎出个别来。

  ( 二) 黑格尔的思辨思维对辩证法的改造

  1. 黑格尔对柏拉图以反思方式把握对象的辩证法的扬弃

  黑格尔的辩证法可以说与以前所有形态的辩证法大相径庭。在黑格尔看来,由于朴素辩证法的猜测性及其外在性,而没有上升到对事物的本质及其概念维度的考察,不能真正理解与认识事物本质,所以辩证法在这个意义上不能沿袭这一条路径。同时,黑格尔认为柏拉图的辩证法虽存在一定可取之处,但是又不能简单地直接继承柏拉图关系理念辩证法,因为柏拉图关系理念辩证法对事物分析的方法不深刻,辩证性不能彻底全面。因此,黑格尔试图超越先前分析事物的方法,建立一种新的把握对象的思维方式,并把自己把握对象的思维方式看作是与先前哲学把握对象思维的方式相对应的思维方式,即黑格尔试图建立一种与反省的方法相对应的反思的思维方法。在黑格尔看来,辩证法应该是一种人的思维把握概念的艺术,而这又是与形式逻辑、形而上学这样的一种思维把握概念的艺术相反的,或者说是建立在对其否定的基础上的。在黑格尔看来,思维把握概念的艺术是辩证法的一种技术,形而上学与形式逻辑的思维把握概念的艺术是反省式的,而黑格尔辩证法的思维把握概念的艺术则是反思式的。反省的方法从其形式来看,在某种意义上即是方法论层面的形而上学的方法,注重在形式逻辑意义上的一分为二或主客二分,也就是在认识论层面上严格地区分为主体与客体,把主体所把握的东西严格区分为两种对立面,即现象与本质、原因与结果、有限与无限、真理与谬误、必然性与偶然性等,然后通过反省的方式所遵循的形式逻辑的方法,从结果之中寻找其原因,从现象之中寻找其本质,从有限之中寻求无限等等。这虽然也是认识论的一种方式,但是在这种认识论之中,造成了一系列的对立,也就使得人的思维非此即彼化,而非此即彼这又是一种非辩证。因此人们就不能仅仅基于先前辩证法的世界观视角来审视辩证法,而需要有另一种视野,要基于方法论、认识论与世界观统一的维度来看待世界观的辩证法的问题。在人类认识发展史上,到了黑格尔时代,就不仅仅把辩证法形而上学化,不仅仅基于世界观层面去审视辩证法,而是把辩证法与形而上学对立化,建立在对其辩证否定基础上,从逻辑层面去审视,从认识与把握事物的过程中去把握辩证法。

  2. 黑格尔基于思辨维度对概念辩证法的建构

  黑格尔所讲的思维方法就是反思式的辩证法,反思的是对象性东西的本质及其本质与本质间的联系,是一种逻辑维度的概念间的联系,是规律性的东西。这就引起一种思维在概念中的运动,从而去建构它的理论体系,因此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哲学之所以能够建构哲学体系,不是基于形式逻辑,而是基于思辨思维方式与思辨逻辑,它的方法是反思式的而非反省式的。基于这种思辨思维方式,黑格尔对辩证法的思辨思维哲学有三种构建。其一,对对立统一规律的构建。黑格尔认为人所把握的存在不是任何限定性的存在,不是客观事物的存在,存在应是对有限定性的事物的否定,是哲学思维所设定、在逻辑上所把握的纯存在。所以存在的本质就是思维,也就是说,黑格尔是通过非存在来把握存在,是对任何有限定性的存在的一种否定,这就使存在与非存在在其本质上关联起来。所以对于存在的认知要基于非存在去理解,而非存在并不是不存在,它是建立在对存在的否定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否定其存在就是一种非存在。以反思性方式把握的存在与非存在是对立的,就是各自否定自己而到达对立面,而对立面的统一就是生成,这就是说生成就是存在与非存在各自否定自身而达到对立面的统一。从对立面的统一去把握对立面,这是思辨思维的关键所在,这种思辨思维方式的规律就是对立统一律。其二,对质量互变规律的构建。黑格尔认为生成的东西是一种有限性的存在,在限定性范围内的存在就是其质,而质由于是一种限定性的存在的质,而不是另一种它质,所以质又是一种量所规定的质。也就是质所存在的范围与区间,是在特定量所存在的范围内,超出了这一范围与空间,这一质就会发生它种变化。所以,质并不是原所认知的与量无关的一种存在,而是质规定着量的存在。任何限定性的量又是特定质的量,质与量对立统一,质就是从量来把握的质,量就是从质来把握的量,它们之间之所以能够相互规定,因为它们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统一性。其三,对否定之否定规律的构建。否定之否定规律也是黑格尔理论体系的构成规律之一。对事物的把握,在原来的学说之中主要是用一种反省的方法,或者是要么基于肯定视角探讨,要么立足于否定立场来把握。

  而黑格尔认为任何一种规定性都是一种肯定,可是这种肯定同时又是一种否定,是对它者它物的否定,所以黑格尔认为我们应该从否定来把握肯定,也应该从肯定来把握否定,而不应该从反省的肯定就是肯定、否定就是否定的思维方式把握事物的存在,不应基于形而上学与形式逻辑的视角把握事物。

  黑格尔以与形式逻辑、形而上学反省的方式所相反的反思方式来理解哲学,这就使其理论具有辩证性,因为它是从对立面的统一来把握对立面,但是其辩证法既是一种理论,即世界观,又是一种方法,即方法论,同时又是一种逻辑。所以,黑格尔又将自己的哲学称作为逻辑学,但是黑格尔的逻辑是与先前的逻辑学不同的逻辑,也即思辨逻辑,因为黑格尔的辩证法的世界观的几大规律同时又是其自身逻辑的规律,因而这就为人类的哲学思维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思维方式和思维逻,也就是思辨思维方式与思辨逻辑思维。
  
  三、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对辩证法的重构

  ( 一) 马克思主义的实践思维对辩证法的重新审视

  1. 对黑格尔辩证法“倒立”的复位

  “辩证法在黑格尔手中神秘化了,但这绝没有妨碍他第一个全面地有意识地叙述了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在他那里,辩证法是倒立着的。为了发现神秘外壳中的合理内核,必须把它倒过来。”[1]

  也就是说,马克思所创立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对黑格尔辩证法“倒立”的颠倒,是对颠倒着的辩证法的回归。但是对于这种颠倒,许多人却做出了一种片面化的理解,仅仅把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理解为唯物论与辩证法的简单结合。对这个问题的解读从苏联的教科书到我们的教科书,都是作为一种唯物的辩证法解读,仅仅把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论理解为一种辩证的唯物论,把马克思的辩证法理解为唯物的辩证法,认为马克思的哲学仅仅是与黑格尔哲学所完全对立的一种哲学。这种解读认为,马克思对黑格尔哲学的改造工作及其超越就在于把唯心辩证法改造为一种唯物辩证法,认为黑格尔的辩证法是一种思维的辩证法,马克思的辩证法是一种物质的或唯物的辩证法。这样理解马克思的辩证法与马克思所创立的新唯物主义辩证法的本原意蕴相差很远,或者说是与马克思本人的意愿存在部分冲突。而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不是用概念的辩证运动去说明人类实践活动的内在矛盾,而是用实践活动的内在矛盾及其历史发展去说明概念的辩证运动”[2].

  这也就是说,应该基于人类的实践活动以及人的实践活动的思维方式去理解或解读辩证法问题。

  对于新唯物主义者来说,人的本质应该从现实中去把握,而主体与客体是实践中的相互作用,实践则必然造成主体客体化、客体主体化的双重对象化,这是物质性活动,但是从这种物质性活动去理解问题就会使问题发生变化,也就是说,世界必须理解为在人的实践活动中的世界,是由人的实践去生成与发展的世界,即人的本质的对象化的属人世界。在人的活动中,人所遵循的规律性就是实践规律,也就是主体性与客体性、主观性与客观性、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理想性与现实性等对立面的统一。这种基于人的实践去理解相关问题的思维方式,就是实践思维方式,而这种实践思维方式是以实践活动作为我们思考问题的立足点、出发点与归宿,按照实践内在的本性与规律的思考问题的相关哲学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与以前思维方式在理论上迥然不同,以前的思维方式是从客体出发或者从理论出发的一种理论抽象的事物,而实践思维方式一是世界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现实世界,二是有别于旧唯物主义自然本性意义上的物的活动规律。在旧唯物主义那里,实践思维是人的活动,应该遵循自然本性与规律,人没有主体性,丧失其自由,它没有分清人与动物的区别。当然从实践思维方式去理解,人的活动有遵循自然的本性与规律的方面,但是人的活动还具有其目的性,在这种自然本性与规律的基础上按照人的需求去组织与重构世界,人要利用的这些自然规律的前提是合人的目的性,使人不再忍受自然规律的压迫。所以,实践活动不仅仅只是发现与遵循自然本性与自然规律的求真过程,而且应该是一个求真、达善、合美的过程,这是实践的目的与共性。

  2. 马克思实践思维对黑格尔思辨辩证法的改造

  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的辩证法所存在的问题不在于其辩证性,而在于其怎样辩证。也就是说,黑格尔以思辨思维方式与思辨思维逻辑来理解辩证法,这在马克思看来存在两大基本缺陷: 第一,黑格尔辩证法从抽象层面去看问题,把存在看作是哲学思维的设定,本质上是思维的存在,其所讲的本质之间的关系就是思维与概念之间的关系,所以世界就被理解为绝对观念或绝对精神的世界。这就使这种哲学存在一种缺陷,即哲学与现实世界的关系问题,使得其只满足于从抽象层面去解释世界,而不去寻找改造世界的路径,没有找到其与现实世界的关系。如果说黑格尔的辩证法从抽象意义看问题确是其重大缺陷的话,那么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辩证法则更多的是强调从现实性上看问题,强调哲学要从天上降到人间,回到现实世界,实现哲学使命的转变。第二,黑格尔辩证法没有从人的实践去理解问题。马克思认为应该从现实性看问题,但从现实性看问题又不能像费尔巴哈那样把现实性理解为感性直观的现实性。“直观的唯物主义,即不是把感性理解为实践活动的唯物主义,至多也只能做到对‘市民社会'中的单个人的直观。”[3]

  用人的感性直观去感知事物当然具有现实性,但还要将现实性作为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所以对于哲学相关问题,包括思维的问题、存在的问题、主体及客体的问题、认识的问题等等,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认为要把这些问题当作实践去理解,这也是黑格尔辩证法所存在的另一大基本缺陷,所以黑格尔辩证法就无法解释思维与存在的“统一中的发展”与“发展中的统一”.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就认为,思维的问题不能仅仅当作一个理论问题,马克思认为这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要从实践去理解。

  “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gegenstdliche]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

  [4]503同时环境的改变与人的活动的一致性问题,也应当是一个实践的问题,“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为变革的实践”[4]504.对于社会生活的本质问题,马克思认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诱入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种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4]505.

  一句话,就是从实践理解相关哲学问题,这是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与旧唯物主义的根本不同,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对黑格尔辩证法的另一个基本缺陷的扬弃,也是马克思辩证法与黑格尔辩证法的根本区别。黑格尔的辩证法是以思辨思维方式与思辨逻辑来理解辩证法,马克思的辩证法之所以是黑格尔辩证法的颠倒,就在于其是采用实践思维方式与实践思维逻辑来把握辩证法。只有基于这个基本问题,对辩证法相关问题的理解才能够获得马克思实践层面的价值意义,才能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与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理论意蕴,也才能传达出其本原理论意义。

  ( 二)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对辩证法几个问题的重塑

  1. 对辩证法联系观的实践思维考察

  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认为,应该严格区分自然维度上的联系与辩证法人的实践维度的联系。

  自然事物之间当然存在自在的关系,即自在联系,但是自在联系是纯粹自然物之间的物理、生物或化学联系,是一种盲目的自发的力量作用的结果,与人的活动无关,而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所关注的联系更多的应当是一种自为的联系。自为联系是由人类有目的、有意识的实践活动的作用所生成的关系与结果,因而是一种人与物的“为我关系”所引起或造成的关系,深深打上人的活动的印记。

  这种自为联系有三个特点: 一是以人的实践活动为中介,二是存在社会历史的规定性,三是存在主观性与客观性、现实性与理想性、规律性与目的性等多样化的二重性关系[5]191.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认为,辩证法意义的联系更多地关注的是一种基于实践主体的人的实践活动的联系,而非仅仅是一种独立于主体的人的实践的、客体的或直观的联系。在以往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解读之中,人们大都把联系视为客观事物内部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和事物之间的相互影响与相互作用的关系,而这又恰好是马克思实践思维所批判的从客体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朴素的辩证法所把握的联系就是一种基于自然界或自在世界的联系,是一种自然主义的哲学,它们都是直观经验的辩证法,或外在的辩证法。在马克思看来,它们忽视了人的实践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人化自然、人类社会以及人本身的实践性、社会性及历史性。

  马克思新唯物主义认为应该基于现实的人的活动去审视联系,对于联系的解读也应该基于人的实践活动需求和人的为我性目的。柏拉图从理念去看待联系,黑格尔从绝对观念去看待联系,这体现的都是一种抽象性关系。在马克思看来,与唯物主义相反,唯心主义发展了能动的方面,马克思认为辩证法应该基于人的现实性实践活动及其目的与规律来认识与看待联系。所以从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去审视联系,联系就不仅仅是事物各组成部分之间或事物本身之间的自在的联系,不仅仅是基于一种自然存在的事物之间的关系,也并非食物链意义上的存在关系,更非抽象思维意义上脱离了人的现实活动的关系,而应该是人的实践过程中所生成与发展的人类世界的联系。因为这一联系是在人的实践活动过程中生成与发展,从而对人的活动来说具有现实性,这种联系与前人认知的纯自然的联系,其根本区别就在于自在与自为的不同。这种自为的联系在人类实践过程中是由实践的一系列的对立面来完成或实现的,如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本然与应然、目的性与规律性、理想与现实、真善美与假恶丑等等,也就是说,是由人的实践去构建的联系。而这种自为联系,它本身就是实践的对立面之间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所关注的联系人的一种自为的联系,而不仅仅是自在的联系。

  2. 对辩证法的发展问题的实践思维解读

  对于发展问题的理解,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所关注的联系更多的应是基于人的实践活动的有目的性的自为联系,而大众对辩证唯物主义的解读之中,辩证法的发展问题,是客观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与相互作用必然导致事物发生变化,而在变化过程中就会产生量变,量变达到一定程度必然会产生质变,引起发展。从大众意义上所认知的发展而言,质量互变更多是一种生物、化学或物理的自然界的自然变化,是一种新陈代新。这就在某种程度上引起一种困惑,对于宇宙的根本规律应是新陈代谢规律,还是对立统一规律? 在这个意义上,自然界本身最多只能形成一种进化,也就是说,其他的这些变化只能是一种运动。无论是物理学意义上的运动,还是化学意义上的运动,或者是生命体的运动,这只是事物由低级到高级的一种运动,是事物本身的必然规律所致。马克思认为生物进化论不属于历史唯物论范畴,人基于生物的进化而产生,但是仅仅靠生物进化过程不可能进化出人,不可能使人从类人猿的世界中超拔出来。因为劳动实践活动在类人猿发展为人的过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劳动实践使猿脑人脑化,产生人的意识,劳动使人从动物世界提升到人类世界,发生一种劳动实践基础上的质变。所以对于发展的问题必须要从劳动、从实践去理解,这一过程也就是一种主体改造客体的双重对象化活动,而人的实践活动所改造的对象包括自然、社会及人自身,而人自身又包括人作为生物有机体的自然,还包括改造人的主观世界,而社会教育就是通过劳动改造其主观世界。对于发展的本质问题,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自然规律作用的新陈代谢,发展的本质应该理解为实践的对立面统一,这就是说在实践中的每一个对立面通过实践这一中间环节,使主体客体化。人在改造自然中使人自然化,在改造社会中使人社会化,要使客体的变化适合于人自身的存在与发展。这就是人化的问题,也就是在人的实践基础上对立面之间各自否定旧知而获得新知。这就是马克思本原意义的发展,只有在这种层面上理解发展才能为科学发展观提供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理论支撑。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认为发展存在三重意蕴:

  一是发展本原意义不是纯自然或生物意义上的进化或变化,不是事物由于受自身必然性的支配所形成的由低级到高级的运动,而是在人的实践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自为联系的基础上所产生的。

  二是人的实践基础上的对立面的统一,是人的自为联系的对立统一,而不是自在联系的对立面的统一。三是关于发展的内容,不是自然事物的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运动或过程,而是人在实践基础上,经过否定之否定而达到波浪式的前进或螺旋式的上升[5]193.实践作为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使其必然按照实践的内在本性与规律进行活动,如主体性与客体性、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等对立面的统一。所以大众意义上所讲的发展是自然意义上的发展,是一种必然性所实现的东西,不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实践维度的发展,也就无所谓发展的科学性与否的问题。也就是说,在自然意义上的进化过程中所产生与出现的生物不是辩证法的发展问题,它本身仅是一种为了适应环境的变换过程。对于自然意义上的发展或大众解读的发展问题,其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实践意义上的发展存在差别,对于他们的认识与评价也应区别审视。人类世界评价尺度不同于动物世界的评价尺度,人类评价尺度是马克思所认知的物的尺度与人的尺度的结合,也就是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马克思所理解问题的方式是基于人的尺度与物的尺度进行评价,也就是价值尺度与生产力尺度的统一,同时这也是马克思本人所主张与认同的道义。

  3. 对辩证法规律问题的实践思维探究

  马克思认为应该基于人的实践解读辩证法的规律,而非基于自然物本身的运动。大众意义所阐释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三大规律与马克思本人的辩证法思想的意蕴存在冲突,不是说这三大规律本身存在的问题,而是大众对这三大规律的认知存在误区。大众意义上辩证法的三大规律是物质世界的规律。就对立统一规律而言,实际上对立统一规律在物质层面上并不能自身否定自身,因为自然世界只是按照自身本原所设定的本性与规律而运动,不存在否定自身的自然本性,这形成不了对立关系,自然存在的整个运动及其变化,只是一种自然性。而人的行为是用物的自然属性来满足人的需要,这种行为就会产生一种对立,因为世界不会自动满足人,人的生存方式与发展方式就是一种实践,通过实践改变物的自然属性来满足人的需要,这就形成人的实践基础上的对立,而后通过实践的双重对象化,即主体客体化与客体主体化实现对立面的统一。所以这种规律是存在的,但是要从人的实践、从人类世界的活动过程中去理解与认知。同时对于质量互变规律等,在马克思看来都是基于人类实践或人类活动的意义性存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以及人与自然的矛盾、人与社会的矛盾、人与自身的矛盾,这些都是人及其劳动与实践的结果。当然这一过程中肯定存在着质量互变的问题,也就是说这些规律本身是存在的,而对于这些规律的理解,不应该基于原来所理解的与人的活动无关的自然事物之间的关系,而应该从人的劳动与实践去认识。单从这个意义上理解,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所探究的人类世界的规律也就是人的实践的规律,包括主体性尺度与客体性尺度,即物的尺度与人的尺度相统一的规律、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相统一的规律、本然与应然相统一的规律等等。

  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认为辩证法的规律更多的应该是统一于人的活动历史的三大维度的实践规律,基于人的实践活动的对立面去把握对立面的统一。“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6],历史开始的地方,就是逻辑随之开始的地方,自然界本身不存在历史。恩格斯认为,自然的历史无论前后,在其时间层面都是一个抽象性的无限,历史应该是人的活动实践的历史。对于人的历史其真正的起点是人与猿相分离的时刻,这一起点对于当下的实证科学来讲很难有确切的答案,但是这并不表明这种分离阶段或分离过程不存在,人猿分离已经是一种事实存在。所以人改造自然的历史、人改造社会的历史与人改造自身的历史这三个历史具有统一的起点,因为这三个历史过程统一于人的劳动实践活动的三大维度。在马克思看来,人在活动之中,最基本的矛盾就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的矛盾,相应地,在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中,从其社会基础来看,其矛盾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当然这只是一个维度。人的生产分为三大生产,包括人自身的改造问题,我们从中可以抽象概括出辩证法的一系列规律,因为这些规律归根到底就是人的活动的规律,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基本经验的概括与总结,人必须按照这些规律进行实践活动。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虽然其特征可以概括为从联系来看问题、从发展来看问题,但是这种联系是一种自为的联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对立面统一的联系,而发展又是在实践对立面统一基础上的发展。总之,人在实践中的规律就是人的实践活动中所存在的一系列对立面的统一规律,但是其在本质上就是实践的对立面的统一。既然存在这一系列对立面的统一,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理论就有其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就是要从实践的对立面的统一去看实践的对立面,即马克思主义的矛盾分析法,这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所蕴含的一种重要的方法论意蕴。

  据此,大众意义上所认为或理解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没有传达或体现出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意蕴,忽视了从实践理解问题的价值意义或精神实质,因而使我们去反思马克思本人的唯物论、辩证法的本原面目。在严格意义层面上,对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即使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之中所论述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也没有对其进行理论化与系统化。因此,在我们进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实践过程中,重新认知与理解马克思主义的本原面目与理论意蕴就成为一项重要工作,必须反思与总结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近百年的历史经验教训。从人与时代诉求的双面审视,也就是从人的实践发展过程中所需要的问题意识及人的实践活动需要的理论自觉的双重维度进行考量,全球化背景下人与时代的发展诉求同制约其发展的因素之间的冲突或矛盾,正是当下辩证法理论的活的源泉,也就是说,实践发展的内在诉求及其价值导向应该并终将成为辩证法的理论生长点。在这一意义上,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提供了一个理论契机,也就是从发展这一方面实现了突破。这一突破主要是对以往的唯物辩证法的发展观念的创新,是中国共产党人对以往发展观的发展只是重视量的层面而忽视质的意义的一种突破。发展的科学性问题必须从发展的合理性去理解,要合乎人的实践活动的内在的本性与规律,而这一基础性的理论恰好是马克思所提出与倡导的。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44 卷[M].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1:22.
  [2] 孙正聿。 辩证法研究: 上[M]. 长春: 吉林人民出版社,2007:169.
  [3] 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 1 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5:60.
  [4] 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 1 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9.
  [5] 倪志安。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新探[M]. 北京: 人民出版社,2010.
  [6] 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 2 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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