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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印度植物品种的保护体制探究
【第一章】印度植物新品种保护机制分析导论
【第二章】植物新品种权、农民特权相关概念与基础理论
【第三章】印度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的国际背景
【4.1 4.2】印度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的发展历程与法律依据
【4.3】 《印度植物品种与农民权益保护法》的具体内容
【4.4】印度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的实施效果
【第五章】印度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的评价及启示
【结论/参考文献】印度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一章 导论
1.1 研究缘起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各国发展经济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因素。就种业而言,要想在国际种子市场竞争中占据关键位置,就应掌握植物新品种权。与其他知识产权制度动辄数百年的历史相比,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历史不过 80 余年,但是近年来却成了知识产权领域的关注热点之地。TRIPS协议明确规定,协议成员国应选择专利制度或专门制度或两者相结合的制度方式对植物新品种给予保护,因此,植物品种权的深入研究有利于保护我国植物品种在国际种子市场和贸易往来中的地位。植物品种权是农业领域特有的知识产权,是农业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可以激励农业技术创新,实现农业科技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提高国家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市场竞争力。我国目前施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 UPOV 公约 1978 文本为制作蓝本,虽然对农民的权利有所涉及,但没有明确规定农民拥有何种权利,对遗传资源材料以怎样的形式予以保护,故应找到育种者权益和农民权益的最佳平衡点,寻求保护遗传资源的法律途径。此外,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也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因此,开展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深入研究,保护和发展农业知识产权技术在中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印度作为同处亚洲的发展中农业大国,施行的《植物品种和农民权益保护法》对植物品种的育种者、农民和研究者进行了全面的保护。该法兼顾育种者权益和农民权益,为包含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供了良好的借鉴。印度是植物品种保护方面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国家,其在诸多国际组织及其国际论坛上的利益诉求,代表着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立场。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竞争的日趋激烈,知识经济以成为这个时代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旋律,知识产权的重要地位也日益显现。种子领域的发展已成为农业知识产权关注的重点内容,植物品种权则已发展成为种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植物品种权资源已成为当今种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源泉。掌握了品种权的主动权即意味着在竞争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品种权资源掌握的程度决定企业在竞争中的主动性。各国农业部门已将植物品种保护工作作为科技创新的重点任务。
1.2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1.2.1 选题的目的
印度作为一个生物遗传资源十分丰富的国家,制定了符合本国国情和发展要求的植物品种保护制度,通过给品种申请人授予植物品种权,切实起到保护遗传资源和农民权益的效果。植物品种权目的在于保护育种者的权利,激发育种者的研究动力,促进育种科研创新并实现技术创新投入的多元化。植物新品种对提高农产品产量、改进产品品质、降低生产成本、保护生态环境等具有重要作用。知识产权制度的实质在于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能够得到有效地行使,免受侵犯。
植物新品种的技术信息一旦被窃取,将带来严重的后果。如果侵权者利用窃取的技术信息进行大量的繁殖生产,可能会对植物品种权人造成巨大的损失,巨大的投入得不到相应的回报。因此,需要完善的植物品种保护制度为植物品种权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防范侵权行为的发生。与此同时,农民作为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的主体之一,其权利和权益也应受到法律保护。印度是世界范围内首个同时将权利授予给育种者和农民的国家。印度作为 UPOV 公约的非成员国,PPVFR 是其开展植物品种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这种独一无二的专门法保护形式在国际范围内独树一帜。印度为多个发展中国家效仿提供典范。我国作为一个关注民生,关注农民权利保护的国家,更应借鉴吸收印度的成功经验。
1.2.2 选题的意义
印度是发展中的农业大国,且拥有丰富的遗传资源,在植物品种保护时,关注农民权益对农民人口已占本国人口百分之八十的印度来说,有着非比寻常的意义。在小农经济盛行的印度,数量众多的农民仅凭借种植少量土地为谋生之计,发展农业生产也是国内的重要任务,关乎国家粮食安全。本研究通过对印度植物品种保护制度进行分析,介绍制度内容,总结制度特色,同时也剖析该制度在实施中的不足,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政策,明确我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并提出合理的法律政策建议,关注保障农民权益,形成更加合理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3.1 国内外关于植物品种保护制度基本问题的研究
(1)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研究植物新品种保护形式:(Lester Thurow 1997)在全球知识产权一体化的背景下,需要一个全球化的知识产权制度,运用知识产权方式来保护植物品种。(胡凯,2013)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科技兴农战略都将植物新品种列为重点保护对象,它也是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原动力。(Lesser,1997;Diez,2002)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给予了认可,认为对育种者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正的激励作用,能够刺激其作为研发投资行为。(罗忠玲等,2006)介绍了UPOV视角下国际上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方式,比较了UPOV与专利保护的制度区别,并指出发达国家主要采取UPOV中侧重保护商业化的品种培育者的保护机制,发展中国家以协调品种培育者与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达成平衡的状态的保护模式。(邓武红,2007;胡凯,2013;左安磊,2012;叶盛荣等,2010;周宁等,2007)以WTO-TRIPS/UPOV为基础,对国际农业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格局进行了博弈分析,以启示我国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农业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促进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李菊丹,2012)探讨的是UPOV91文本中的一大新规定,也是我国决定是否加入UPOV91文本的重要依据,即人工瀑布保护规则。(童巾仪,2011)发现,国内学者对其保护模式的研究主要分为两类四种,一类为双轨制模式,指专利法与专门法叠加保护或分立保护;另一类为单一立法模式指专利法或专门法保护。(宋继瑛,2008)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视角进行分类比较。而(刘春花,2013)则把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分为UPOV、TRIPS协定、美国模式和欧洲模式。
农民权与农民特权:“农民权利(Farmers? Right)”一词在官方论坛中正式出现源于 FAO,讨论的是对农民和育种者之间利益分配的非对称性问题。(史学瀛,2012)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 5/89 号决议,对农民权(Farmers? Rights)进行了定义.(William Lesser,1995;Correa,2000)则指出,农民权不适宜以知识产权的保护,其理由是基于农民权的道德性或政治性,可看成是一种“受偿权”.(杨妍,2008)在研究中指出,部分学者对此持反对意见,认为农民权的在先权利性质应当得到育种者的认可和尊重,并且参与惠益分享,其是知识产权的一类权利。农民权与品种权、育种者权和农民特权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是农民在先权利,产生于农民在长期农业生产活动中保存、利用植物遗传资源的所付出的劳动和贡献中。分析 UPOV1978 年文本和 1991 年文本对农民特权的规定后,发现农民特权的发展方向更倾向于 1991 年文本。
农民特权,这一称呼源于那些认为农民不应拥有留种权的人的观念,我国学者一般称之为“农民豁免”、“农民免责”或“农民留种权”.(杨德兴,2012)认为农民特权之所以被称为“特权”其实只是一种国际上的通常称呼,而且这指的是一种私权,与此相应的是“育种特权”,即可不经品种权人同意而使用受法律保护的植物新品种。(李菊丹,2013)采用的是“农民留种权利”这一表达,她认为“农民留种权”是育种者权的限制和例外,(詹映,2003)同意这一观点。而(史学瀛,2007)认为,以西方为主的外国学者把“农民权”等同于“农民特权”,这不同于 FAO 所作的定义。(詹映等,2003)主张农民权的名称或可改为传统遗传资源权,并提出国际和国家两个层面的保护模式。学者 Riley 把农民权的内容分为四个部分.学者 Stephen.B.Brush 认为:“农民权应与当今实行的知识产权相一致,不应只被用作遗传资源商业用于排他性的工具。”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中农民权益的研究:(M. Halewood等,2007)从品种培育方式中农民的参与性的角度,论证了参与性品种培育与农民权利利益保护间的联系。研究发现,农民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能够促进生产增收,改善农民生活水平,减短培育时间。(李菊丹,2013)农民作为在保存、改良和提供植物遗传资源方面的作出重大贡献的一个整体,且依赖于农作物的生产种植而生存,为此UPOV保留了农民特权的例外,我国应结合本国农业现实,充分借鉴欧美关于农民权利内定所采取的做法,构建行之有效的保护农民留种权的制度。(吴立增等,2005)则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品种权人经济效益可能产生的影响,品种权保护不仅能提高品种权人的创新收益,而且也会提高品种权人的创新成本,并不能确定植物品种权保护对创新收益会带来怎样的影响;(胡瑞法等,2006)利用系统模型的方式,分析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新品种种植面积与种子价格的影响,并指出获得植物品种权的新品种对种植面积的影响较小,但会使种子价格提高;(刘林东,2012)强调植物新品种的培育依赖于农民世代保存、改进和培育的原始的生物遗传基因资源材料,鉴于农民付出的劳动和作出的贡献,因此,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应当吸收农民权利。(陈超,2009)则从UPOV公约会损害发展中国家农民利益、提高农民支付成本和阻碍发展中国家农业发展三个视角分析了UPOV公约不重视发展中国家农民的权利,并说明了发展中国家采用的印度模式对农民权益的保护路径。(焦和平,2012)探讨了植物品种权的扩张造成农民特权被合同架空、被技术措施扼杀、被国际公约限制等存在的现实困境,提出印度保护农民特权的实践及启示。
(2)对印度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的研究:国内学者(吴勇等,2005)研究发现,在TRIPS协议和国际环境条约义务前提下,印度经验表明需建立新的植物新品种财产权制度,该制度应满足:保证所有人的食品安全、保障农业可持续管理、促进无害环境中作物的发展、以及使植物品种保护制度不处在隔绝状态这四大目标。(李秀丽,2009)认为印度是基于本国国情,摆脱UPOV公约所制定的标准,制定了UPOV公约之外的一种植物品种保护模式--《植物品种和农民权益保护法》,该法平衡了植物品种权人与农民之间的权利,印度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以法律方式规定农民权的国家。(曹可亮等,2012)则认为,印度未加入UPOV的原因在于保护本国农民的权益和农业的发展,准备促成种质拥有国的农民和育种者之间缔结《农民和育种者公约》,构建不同于UPOV的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牟萍,2008)发现印度植物品种保护制度对农村经济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揭示其对亚太地区发展中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王静,2013)通过阐述育种者申请植物品种权的流程,总结印度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的特点,(谭涛等,2011)以比较中印植物品种保护政策作为研究思路之一。
国外学者(Suman Sahai,2003)作为“基因运动”的代表,介绍了2001年《印度植物品种与农民权益保护法》中主体育种者、研究者以及农民的权利,分析印度不适合加入UPOV公约,并最终制定出具有本国特色的植物品种保护制度。(S.Nagarajan等,2008)指出《植物品种和农民权益保护法》中给出了农民品种(Farmers? Variety,FV)的定义,是指农民在自己的田地里进行传统耕种或者培养发展而来的品种,以及农民有着普遍认识的野生亲缘植物或田地作物。(Rohan Dang,2009)认为知识产权制度目的应该是平衡社会创新最大化的竞争需要,适当地奖励个人也有利于创新。(Sudhir Kochhar,2010)认为印度植物品种保护法融合了知识产权保护内容和保护公共利益的条款。(S. Nagarajan等,2010)则是简单介绍了现存品种,现存品种的注册登记程序和当年申请植物权的实际情况。(David J. Spielman等,2014)则是通过分析产业结构、竞争环境和政策选择,来阐明印度的种子和农业生物技术产业,认为应该进行实质性的政策改革,鼓励创新,加强监管,促进种子公司和产业的发展。(Mathur V等,2014)则是讨论印度和非洲的植物品种保护立法存在显着特征,他们认为植物品种保护制度是基于一个国家的经济而对农业产生影响。
1.3.2 研究述评
从总体看来,国内外学者对相关问题已经展开了一定的研究,在这些研究中,国内外学者对植物新品种保护进行的经济学或是法学等角度的研究,大多数学者将研究重点定在植物品种保护制度本身或是发达国家制度模式的介绍,多从育种者利益角度考虑,而对植物品种保护中直接主体之一的农民关注甚少,就在植物品种保护实施过程中农民权益状况的研究不多。对于印度的特色立法制度也只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时,才稍作简单介绍,且内容都十分相似。国内外学者对印度植物品种制度普遍只是片面介绍制度内容,阐述制度特色,而没有系统介绍该制度。本文将在前人研究植物品种保护的基础之上,突出农民品种的作用,通过介绍印度植物新品种的国际背景,本国立法的渊源,深度分析印度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的特色,剖析制度保护存在的不足,从而启示我国植物新品种和农业遗传资源的保护。
1.4 研究设计与逻辑思路
1.4.1 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在论文撰写过程中大量收集、整理、分析国内外相关文献,更多的是收集印度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相关资料,阅读整理大量外文文献为本文提供更加准确的参考资料。(2)比较分析法:将中国和印度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把握印度制度的特色借鉴之处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并探索其中的经验教训,凝练可借鉴的制度内容。
(3)历史研究法:通过文献回顾、政策咨询和参加学术会议等收集相关资料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及其对农民权益的影响进行分析,分析其内在的发展逻辑,发现应思考的问题,为相关制度的建构提供依据。
1.4.2 研究路线
1.5 研究的创新点和难点
1.5.1 研究的创新点
在植物品种保护的研究中,多数学者将研究视角定格在如何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如何更好激励并保护育种者的育种创新成果,选择怎样的制度模式等。近些年,也有一些学者开始关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中农民权问题,但更多的在论证农民权的有无以及农民权的主体、客体、性质等宏观概念。而对于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的施行,以农民权益为视角,本文选取同为发展中农业大国的印度作为对象,试图探讨印度植物品种保护体系下农民权益的影响,以启示我国创新制度,完善植物新品种的政策法规。主要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
(1)选取植物品种保护制度中的农民权益作为研究点,并且不局限于农民拥有的权利,还探讨同为种子消费者的农民所拥有的农民品种。
(2)已有研究中对印度植物品种保护制度很多都是一笔带过,并未深入研究,对印度植物品种制度中农民权益的深度剖析,是本文的创新点之一。
(3)本文以印度为例,通过介绍印度的制度,考虑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从一个新的角度评析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关于农民品种的权利和权益。
1.5.2 存在的难点
虽然文章没有介绍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但写作过程中,还是会根据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来寻找印度制度中相对应的措施,以便解决我国存在的相关问题。由于制度的衔接,国情的不同,制度背景的差异,可能在深度分析制度及提出对策时会有一定的难度。由于研究的是国外的制度,可能会存在内容不够全面,掌握信息不够及时和深入等问题。
4.3《印度植物品种与农民权益保护法》的具体内容4.3.1管理机构根据法案规定,农业部于2005年11月11日,设立了植物品种与农民权利保护管理局(简称管理局),主管印度植物品种的保护工作。主席是管理局的首席执行官,除主席之外,还有15名成员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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