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体制
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体制是指关于食品安全行政机关的设置、领导从事关系、检查权限分配及其运行模式.具体来说,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体制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就是“由谁来检查”.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体制在整个食品安全监管领域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是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方针能够有效执行的组织保障.科学、规范的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体制,对于降低行政检查成本,提高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效能,有效预防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体制大体上等同于食品安全行政监管的体制.
3.1 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主体及权限划分
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主体是指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有权行使食品安全行政检查权力的具体的行政主体,在整个食品安全行政检查法律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作为一种行政行为,不是所有的行政主体都有权实施的,是由特定的行政主体实施的.我国《食品安全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进一步确认的分段监管体制,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主体及其权限划分大体上等同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及权限分配。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主体由从级别上来讲,分为中央和地方的行政主体;从行政主体的种类来讲,分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同的行政主体行使着不同的行政检查权限,具体如下:
3.1.1 行政机关及检查权限
目前国务院对外公布的具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有13个,包括科技部门、发展与改革部门、公安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环保部门、财政部门、商务部门、农业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粮食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其中主要的食品安全行政机关及其权限分工如下:
3.1.1.1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国于2010年2月6日设立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2010年12月6日设立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3.1.1.2 卫生行政部门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承担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发布.省级以下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工作和具体行政检查工作.根据2011年《关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机构编制和职责调整有关问题的批复》的文件精神,将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牵头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等三项职责划入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
3.1.1.3 农业行政部门
国家农业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查工作.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条的规定,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具体来说,农业部门检查农田、屠宰场所、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食用动植物产品中使用的饲料、肥料、农药、兽药等农用化学物质;境内动植物及其产品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此外农业行政部门还承担农产品关联食品和绿色食品的质量管理工作.
3.1.1.4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生产及加工环节行使行政检查权.具体来说,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60条的规定,对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状况、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对于其他部门而言,质检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具有更多的独立性.同时它所拥有的大量专业人员,也增加了组织本身的合法性与公信力.”①另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还对进出口食品进行监督检查.
3.1.1.5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行使行政检查权.“食品流通的基本化环节包括采购、运输、储存和销售.此外,可能在各个环节都存在的商品陈列也属于流通环节.”②根据《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的规定,流通环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检查权限如下:一是依法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实行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和食品分类监管;二是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检查、监测和快速检测;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市场清查和退市.三是依法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销售不合格食品、欺诈消费者、侵犯食品商标专用权、违法广告、违法印制食品包装和商标标识以及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
3.1.1.6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活动行使行政检查权.具体来说,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7条的规定,行使以下检查权.1、餐饮服务许可情况;2、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3、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4、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5、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6、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7、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8、用水的卫生情况;此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对保健食品的安全进行检查监督.
3.1.1.7 其他食品安全行政机关
除上述主要的食品安全行政机关以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食品工业行业进行监督检查;环境保护部门主要负责农业生态的建设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行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对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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