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程序制度
“程序观念未发达之前,人们注意的是实质正义.随着法治化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一味地追求实质正义而忽视实现正义的过程,其结果不仅实质正义最终难以伸张,而且程序不公将会诱发诸多问题。”①因而在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实施中,不仅要求实体合法,更要求程序合法.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程序不规范、不统一,正是目前食品安全行政检查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也是影响食品安全行政检查效能提高的重要原因.因而在食品安全行政检查制度的建设中应高度重视程序制度的建设。通过科学、规范、高效的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程序制度的建设,保障整个食品安全行政检查制度的有效运行.
4.1 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程序现状
4.1.1 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具体程序
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程序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实施食品安全行政检查时,应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的总称.根据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程序大体上由以下几个环节构成.
4.1.1.1 启动程序
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启动程序是食品安全行政机关具体实施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前提条件,是严格规范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实践中启动程序的设计不规范是导致食品安全行政机关重复检查,加重被检查人负担的重要原因.食品安全行政机关启动检查程序,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依据,而且必须具有经过上级批准的检查证明,否则无权随意启动检查程序.
4.1.1.2 实施程序
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实施程序是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核心环节,是食品安全行政机关通过实施检查,作出后续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等行政决定的前提.实施环节主要由表明检查身份、说明理由、告知权利、实施检查等环节构成。表明检查身份是指行政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之前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的证明其检查人员身份的证件或文件,如出示工作证、启动检查决定书等.表明检查身份后,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人说明检查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然后告知被检查人在检查的实施过程中和检查结束后能够享有的权利,如陈述权、申辩权、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的权利。在实施检查的环节,必须由两名以上的检查人员,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方式进行检查。如我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8规定:“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共同参加,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双方核实并签字。被监督检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事由和相关情况,同时记录在场人员的姓名、职务等.”
4.1.1.3 作出检查结论及送达程序
检查实施完毕后,行政机关就应作出行政检查结论,并将行政检查结论送达给被检查人。检查结论的制作有规范的格式和内容,因而检查人员必须按照统一格式标准,制作检查结论并将其送达给被检查人,送达的同时告知被检查人相应的权利,以便被检查人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1.2 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信息公开与被检查人信息保护
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信息是指食品安全行政机关对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食品的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进行检查的过程中获取的涉及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类信息.包括食品安全日常检查及处理情况、专项检查及处理情况以及有关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相关统计信息.
实践中公众与从事食品行业的组织或个人之间的信息获取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据媒体报道,“三鹿奶粉事件”中连奶农都皆知的奶粉里添加三聚氰胺的事实,食品安全行政机关却未能及时获取信息上报,致使对乳制品的检查不力,进一步扩大了危害后果。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由卫生部发布,县级以上食品安全行政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发布日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但是在中国社科院公布的《中国政府透明度年度报告(2011)》中指出,在政府各类信息的公开中,食品安全行政监督检查方面的信息公开程度最低.
实践中食品安全行政检查是行政机关收集资料,获取信息的重要的行政行为之一.而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信息的公开,往往涉及到被检查人的个人信息,如公民的个人隐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行政机关对于这些信息如不履行保密义务,势必会侵犯被检查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如何做到两者的平衡,对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被检查人的信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关于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问题,从学术界理论研究的层面来看,主要是由民法学领域的学者进行研究,而且迄今为止,民法学者在这一方面的研究已经较为深入.近年来行政法学者也开始关注这一问题,但是这些研究往往是在探讨行政检查的实施中,将保护被检查人信息问题当作保护被检查人权利的一个方面,对于专门对被检查人信息保护的研究少之又少.这是因为我国行政法学界,对于整个行政检查的理论研究还处于非常薄弱的阶段,因而还谈不上将被检查人的信息保护作为一个独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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