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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犯罪的法规不足与预防管理

来源:学术堂 作者:王老师
发布于:2014-06-09 共2783字
论文摘要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但近几年来,中国各地各类有关食品安全的事件频频发生,不仅危及到民众的饮食安全,身体健康,而且十扰了我国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
  
  一、食品安全犯罪的制度缺失
  
  食品的安全问题,贯穿于食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过程以及食品的监管各个环节中。从制度上看,食品安全犯罪主要原因有《刑法》、食品安全保障和监管体制几方面。
  
  刑法制度的瑕疵。在我国现行《刑法》的罪名中,出现“食品”字样的罪名,除了管理者的“食品监管读职罪”外,另列出了两种主要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另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部分犯罪也属于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川《刑法》规定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其主观罪过往往难以或者无法证明,以主观故意形式作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判断,增加了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难度,不利于防范和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不利于保护公众利益。《刑法》中未将持有危险食品的行为判定为犯罪。对食品安全犯罪来说,行为人持有或储藏危险食品的口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存,而是最终以销售或转让等力一式获得利益,虽然在行为人转让之前,暂时不会发生可以量化的实质性危害,但是可以说,其口前的持有、储藏行为,是为销售行为、追求利益做准备的,因此,不设置持有危险食品犯罪,难以克服追究生产、销售危险食品犯罪在取证方面的困难。
  
  食品保障制度的缺陷:食品检测标准的不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依据,是食品安全标准,与时俱进的标准体系的制定,是食品安全的关键。我国口前的食品标准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制定标准的部门分散,标准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我国食品相关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力一标准、企业标准,现己出台了一系列的国家标准。从食品产品种类标准、食品质量及其检验方、食品添加剂到食品包装、食品贮运、食品标签等,行业标准己达一千多项。
  
  绝大多数食品出现一个内容多个标准的情形,各标准之问不协调甚至相互矛屑,使消费者无法判断,管理者监管困难。第二,标准体系仍不完善,很多重要标准尚未制定。就食品添加剂而言,国际法典有两千多项,而我国只有三百多项。口前看来,现实中的一些食品安全事故是由于食品的包装材料、盛装的容器、容器的洗涤、消毒以及生产设备等等产品的不安全而造成的,如“白酒塑化剂事件”,因此,不同的食品宜制定与之性状相适应的标准。另外,我国相当一部分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差距很大,而且很多标准己远滞后于现实需要。
  
  科学技术发展程度的制约。有报道认为,转基因食品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对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争论的重点在转基因食物是否会产生毒素,是否可通过DNA蛋白质过敏反应,是否影响抗生素的作用等方面。对于2012年的黄金大米事件,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医学科学院、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黄金大米事件调查情况的通报称,此项转基因试验违反了相关规定、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并对相关责任人做出了撤职决定;但是,近日,有61名专家联名上书国务院,要求种植转基因食品,以解决中国人的吃饭问题。因此,关于转基因食物是否有危害,危害有多大,国际社会无定论,但可以肯定的是,只有当转基因食品的生命科学研究得出结论后,相关的法律法规才会有允分的科学依据。
  
  监督管理体制存在的不足。食品制假、售假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事件的频频发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制假成本低,流动性大,而打击成本高。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存在疏漏,监管活动时紧时松,缺乏一致性和常态化。
  
  二、食品安全犯罪的防控
  
  提高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定刑,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类罪。我国《刑法》将“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归属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事实上,食品犯罪正在严重威胁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
  
  鉴于食品安全犯罪对社会公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民众心理的影响,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类罪,一方面,可以加深人们对食品安全犯罪本质的认识;另一方面,有利于突显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对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从而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川这对于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分子,具有强有力的威慑性。
  
  增设持有危险食品罪,转变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在《刑法》中增加持有危险食品罪是必要的,也是出于保护食品安全的实际需求。设置持有危险食品罪,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主观上行为人持有危险食品是直接故意的,也就是说明知其持有的物品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是对人体有毒有害的食品,或导致其他危险的食品;客观上表现为有持有或储存危险食品的行为。将持有危险食品规定为犯罪,有利于斩断危险食品流向市场的途径。危险犯在表现形式上可以分为两类: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在具体危险犯中,危险必须是现实存在且即将发生的真正危险。将食品安全犯罪确定为具体危险犯,不利于调查取证。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相应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任何实质性结果或危险性后果,也构成相应的食品犯罪。这种食品犯罪上的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模式,具有独特的防控食品安全犯罪的效果,满足了风险社会对刑法的价值需求,既降低了成罪门槛,又减轻了犯罪举证负担。
  
  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和检测方,建立以政府管理部门为食品监管主体,集预警、监督和惩戒于一体的管理机制。应监控食品生产源头,以乡(镇)为监管前沿,向村辐射延伸的县(市)、乡(镇)、村三级食品安全监管网,对种子、化肥、农药进行管理,在发现问题后,及时汇报并处理;监督食品生产过程,监控大宗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采购过程,以防止“白酒塑化剂”之类的风波再次重演;管控食品储存、运输、销售环节,实施从农田走向餐桌的全过程跟踪管理,以最大限度地遏制食品安全犯罪。应借鉴国外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门类齐全的安全食品添加剂标准,并提高相关检测技术。
  
  食品安全犯罪发生的原因是复杂的,包括技术、经济、社会和道德,以及制度等多方面的原因。应针对口前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缺陷,认真分析当前形势,结合实际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制,制定出完整的食品安全法川,构建严密的刑事法网,完善食品监管体系,以从根本上有效遏制食品安全犯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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