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一直都是社会上关注度较高的问题,其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另外,食品安全对经济健康的发展、社会的稳定,也具有很大的影响,如果不能较好的处理,势必会导致社会陷入恐慌和混乱。食品安全法的修订,是对执政能力的较大考验,应从我国的客观实际出发,并且将之前的成果和积极措施进行总结,与修订的内容相互联合,从而在法律的本身,实现食品安全法的健全、优化、丰富,为今后的食品安全保驾护航。我国是一个崇尚法制的国家,食品安全法是基础法律。在此,本文主要对食品安全法修订中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
一、明晰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问题
食品安全法在修订过程中,主要是针对其自身存在的各项问题进行修订,并且完善法律体系,确保食品安全法在执行过程中,不会因为这样或者那样的漏洞而引起社会的动荡。本文认为,此次的修订,必须明确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问题。食品安全的工作在国家的大力倡导下,一直都在加强。虽然不断的颁布法律,但很多法律在内容、规章等方面,与食品安全理念的关系并不大,其具有独立存在和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紧密相连的特点。这就导致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在执行过程中,很可能对同一件事情产生不同的处理,并且会与其他的相关法律造成冲突,该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在本次的修订当中,可适当的借鉴国外的食品安全法。例如,俄罗斯《联邦食品质量与安全法》的第 27条规定,涉及食品质量与安全保障的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和按照上述法律采用的法令,不与本法相违背,这就很好的处理了相关法律的矛盾问题。所以,明确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需要确立全程预防和控制、全程追溯、风险治理等等,并且要将食品安全法作为基准,减少法律条文、规范、内容上的各种冲突。
二、改革食品安全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两法并行格局
食品安全法在执行的过程中,虽然获得了社会上的支持,但目前能够被规划到食品的类别较多,很多大类别方面也拥有自己的安全法律,此时若想对案件或者事件进行判断、审理,到底该依照哪些法律来完成,就成为了现实中的较大矛盾。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虽然是保证农产品质量的针对性法律,但从客观的角度来分析,农产品有相当一部分,是可以划分到食品的范畴内的,包括小麦制造的面粉、水稻制造的大米、豆制品等等,这些农产品如果出现问题,既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来判定,也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分析,矛盾突出。为此,我们应在此次的食品安全法次修订当中,必须深入反思两种法律并行所造成的影响。
首先,应在食品安全法的修订中,对影响和制约食品安全工作的体质、法制、机制进行修改,要从主观上解放思想,尝试将农产品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法部分相互结合,予以准确的判定,更好的减少矛盾。
其次,现今使用的食品安全法,其既然是作为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法律,那么,食品安全法就应该对一些宏观上的问题有所规定,包括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标准等等。相对而言,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法,包括了对食品农产品监管范围的界定、相关链条的整合等等,总体上是比较详细的。因此,食品安全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并行,必须得到更改。
三、健全科学权威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的问题
食品安全法是国家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无论是在执行层面,还是在修订层面,都要考虑到较多的情况。目前,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成为了影响食品安全法修订的主要因素之一。根据固有的食品安全法相关对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食用农产品风险评估,这两个评估的体系是相互独立存在的。为此,在具体的风险评估工作中,需要两个部门的人员来完成。从执行的结果来看,农业部门在开展风险评估的过程中,效果并不是特别的理想。
食用农产品的风险评估,与自然科学意义上的风险评估存在较大的差异,并且其主要是利用风险监测的手段,对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隐患来进行发现和处理。在此次的食品安全法当中,需要对风险评估体系进行修订。
首先,可适当的借鉴欧盟法律上的经验,可将食用农产品的风险评估,与监督管理职责,进行适当的分离处理,不要将职责全部交给农业部门来实施,这样会无法处理一些特殊的情况。
其次,应该在修订的过程中,积极统一各个部门之间的风险评估体系,以此来实现对食品安全的权威判定。例如,相关委员会的成立,就是非常好的措施。
四、强化化学物质向食品领域蔓延风险监控的问题
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必须考虑到较多的情况和问题。目前,化学物质向食品领域蔓延,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并且对食品安全构成了很大的威胁。食品安全法的修订,需要积极的监控这种蔓延的趋势。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我国登记的化学物质仅有45000 多种,美国则拥有 83000 多种,欧盟已经超过了 100000 种,我国在该方面做出的努力并不够。化学物质对食品安全的伤害十分严重,通过食品流入到人体后,很容易造成人体素质的下降,甚至是威胁到人身安全。近年来,苏丹红、三聚氰胺、塑化剂等等,均通过不同的食品流入到人体当中,苏丹红所生产的火锅底料,三聚氰胺所生产的奶粉等,其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极其严重。
为此,食品安全法在修订的过程中,对化学物质方面的规范还要进一步的健全。同时,应积极的强化食品安全源头方面的管理,要具有明确的条文规定,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能购买、储存和使用国家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
五、完善食品安全科学有效的风险监测体系的问题
我们在修订食品安全法的过程中,并不是仅仅为了法律条文上的制定和实施,还为了进一步提高风险监测体系,这样才可以及时地发现问题并且解决问题,而不是单纯的处理问题。食品安全法的涵盖内容是比较广泛的,其必须在风险监测体系上予以健全,以此来更好的完善对食品安全案件的判定。本文认为,完善食品安全科学有效的风险监测体系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
首先,食品安全法的风险监测体系,必须从客观上改善各种问题。例如,我们应该在试剂的工作中,联合卫生部、工商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多个部门,遵循及时性客观性等原则,制定更加贴合实际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确保食品安全在任何时间内,都能够达到较高的水准。
其次,农业部作为一个特殊部门,与食品安全法的关系非常密切,但为了更好的避免二者的混淆和一些模糊不清的问题。农业部在今后的工作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的要求,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计划,并且要积极的进行贯彻和实施。另一方面,农业部在该项工作中,必须统一管理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数据、信息等等。
最后,既独立又并行的两种体系,会对既定的统筹食品安全监管造成很大的影响,同时在目的的实现、内容的制定、资源的利用、经费的批准等方面,都是比较有问题的,日后应积极改善这种情况。
六、进一步构建科学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问题
我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每天的食品需求量都比较庞大,并且随着食品类型的增多和各项标准的差异,导致很多食品的安全工作出现了漏洞。例如,一些小食品的安全标准体系,总是可有可无的存在,无法对其进行系统的规范处理。辣条等食物应具有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这样才能更好的规范食物,减少小食品对人体所造成的危害。为此,在食品安全法的修订过程中,需进一步构建科学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这样才能在未来的工作中,确保食品在多方面都是安全的。
(一)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主体
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主体,其直接涉及到食品安全法能否得到贯彻和执行,并且对很多部门的日常工作也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为了在今后的工作中,明确具体的主体工作。我们应该在食品安全法的修订中,从以下几项工作来努力:
首先,是否能够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具体权利,交给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这一改革涉及到原有的工作转接,并且会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新的挑战。
其次,是否能够赋予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提出食品安全标准建议的权利,毕竟食品安全是一个广泛的概念。
(二)关于食品安全标准与相关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食品安全标准,相关标准一致,才能提高食品的安全程度。但是,有一些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之间存在不一致,例如,北京市的豆芽地方标准,主要是在植物生长的调节剂方面的残留上做出了限制;而在我国的银川市,豆芽地方标准,则明确规定了不允许添加任何的植物生长调节剂,这种差异是比较大的。除此之外,农夫山泉的标准事件当中,也突出了在实际的工作中,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是非常不一致的。为此,在此次的修订中,还应着重在食品安全标准与相关标准是否一致的问题上进行努力,争取达到一致标准,并且要颁布相应的条纹和法令限制,及时的执行。
本文对食品安全法修订中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从现有的工作来看,食品安全法的修订还需要持续一段时间,并且要在实际工作中进行考察和分析,不能仅仅是在数据上或者是理论上努力。另一方面,食品安全法在修订时,还需要积极的采纳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一些基础部门,他们是具体的执行者,因此提出的看法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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