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移动互联网发展现状分析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在数字技术应用不断升级的背后,数字版权和版权保护问题也随之变得越来越复杂。由于移动互联网的客户端入口比传统互联网的客户端入口更加广阔、随意和分散,用户对移动终端的技术要求也更高。显然,当目前的移动应用技术无法为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提供相对完善的保障时,移动互联网的版权保护必定会比传统互联网更加艰巨。
2.1 互联网版权保护现状
2.1.1 版权与版权保护
版权的概念在我国的《着作权法》中具有明确的定义,版权即着作权,是指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作者自发或因工作需要创作作品,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由此不难推衍,版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版权作品的种类繁多,主要包括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和特定形式的智力创作成果。着作权是版权所有者根据在着作权法中规定的年限内,对其作品享有的独占权。
在法律范围内,其他人在使用作品前必须经着作权人许可,或签订相关权利合同,并依据规定支付一定的报酬,否则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除外。
法律对着作权的规定和限制,是从制度层面上对版权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一种保障,同时也是对侵权行为的鉴定和约束。社会制度是社会发展的产物,而法律约束效力的大小是由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契合度决定的。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的普及,版权和版权保护的法律概念、权利范围等内容,也必然要发生一定的改变。
2.1.2 数字版权的概念及相关分析
在互联网环境下,数字版权是指利用数字技术,通过数字化的方式保存、复制、发行数字内容作品的权利,其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内容资源在互联网的传播过程中经常以各种形式被侵权。将非数字化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处理后上传到互联网和匿名将已经发表在互联网上的内容资源进行转载变原创是最简单、最低级的侵权手法。而通过技术手段非法盗取或复制内容资源,或者利用盗链手段直接赚取流量费的方式已经变得十分普遍,而且防不胜防。
数字版权的侵权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一方面,与中国网民长久以来养成的“免费”消费习惯有着直接的关系。另一方面,是因为互联网环境的复杂性导致盗版者分布范围较广,身份难以界定,版权归属模糊不清,侵权行为难以鉴定。更为重要的是网络盗版的诉讼过程将耗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即便获得赔偿也弥补不了损耗的成本。因此,在互联网侵权现象发生的早期阶段,对多数企业而言,维权不仅是一项费力不讨好的工作,而且很难维持其自身生存。
此外,由于旧版的着作权法根本不能满足数字版权的发展需要,政府出台的相关保护政策也只是隔靴搔痒,所以使得数字版权的保护现状令人堪忧。
2.1.3 数字版权管理的发展现状
数字版权管理,英文简称:DRM,是一项以技术应用为核心,以法律法规为保障,以版权保护为目标,涉及技术、法律、商业各个层面的系统工程。数字内容提供者利用 DRM 技术首先对原始的数字文件进行加密、添加文件头,然后将打包好的数字资源上传到互联网上发行,最后对获取许可证的用户进行身份和权限的审验。DRM 技术不仅可以起到保护数字版权所有者合法权益的效果,而且具有识别数字信息版权归属和版权信息真伪,从而追究侵权责任的作用。
数字版权管理技术自 20 世纪 90 年代兴起以来,已经在数字图书、音乐、软件、影视等多个领域实现应用。其中国外的亚马逊网站、eReader 网站、苹果的 iTunes 网站,国内的方正 Apabi 系统,中文电子书网等都建立了各自的数字版权管理服务平台。虽然我国已经在多个领域应用了 DRM 技术,但是,与国外 DRM 技术发展成熟的国家相比,我国的数字版权管理水平还处于研发的阶段,技术应用上的鸿沟更是在短期内无法逾越。在我国的互联网发展过程中,数字版权管理技术的应用从未得到普遍意义上的普及,这不仅是数字版权保护的主要症结,更是国内互联网产业综合发展力落后于国际水平的关键之处。
数字版权管理是互联网产业版权保护未来的发展趋势,是建立数字版权管理体系的关键部分。因此,如何在互联网领域加强对 DRM 技术的普及和应用,是改善国内数字版权保护环境迫切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2.2 移动互联网特性分析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以智能手机为代表的移动应用终端已经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现状不仅表明了当今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态势,更揭示了互联网产业未来的发展趋势。但是,移动互联网相比于传统互联网表现出来的特殊之处,也预示着其面临的版权保护问题会更加复杂。
2.2.1 移动互联网的概念
从终端的层面定义,移动互联网是一种通过现代先进的移动智能终端,通过移动无线通信的方式,为用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和全新体验的新兴业务形态。
人们通过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阅读终端可以快速、方便地获取服务,用户可以随时随地地阅读和学习。从技术的层面来说,移动互联网是以电信网络为传输载体,提供各种语音、图像、和其他多元化媒体业务的网络基地。在电信网络的协助下,我们可以随时随地办公、学习、娱乐、交友,构建了一个自由、开放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打破时空的界限,真正实现了“信息的无处不在”.移动互联网是将互联网的技术、平台和商业模式与移动通信融合起来的新的网络应用形式,所以也可以说它是互联网产品移动化发展的另一种形态。2015 年,随着 4G 时代的突起和终端设备的不断更新、优化,移动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必定是蓄势待发。
2.2.2 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历程
1. 第一阶段(2000-2002 年)
2000-2002 年是我国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初始时期。我国在 2000 年 12月正式开始实施“移动梦网”的伟大计划,但是直到一年之后,中国移动移动通信才第一个正式开通“移动梦网”业务。在这个由移动运营商构筑的手机上网平台上,用户不仅可以收发短信、彩信,还可以享受手机上网(WAP)业务,真正实现了通过一部手机“看”世界的愿望,而手机游戏的出现则大大地丰富了人们的业余生活。所以说,移动梦网是新世纪极具里程碑意义的商业创新模式之一,无论是对当时盈利甚微的互联网产业,还是对发展势头正猛的手机产业都是一条前途无量的道路。
但是,遗憾的是这一“计划”对当时缺少一种有效的赢利机制,服务提供商难以寻求真正赢利点的互联网市场并没有产生绝对的现实吸引力。这也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在未来不断积极地探索更加高效、合理的商业模式提供了发展的时间和进步的空间。
2. 第二阶段(2003-2005 年)
WAP(Wireless Application Protocol)时期。1997 年爱立信、诺基亚、摩托罗拉等通信行业的大亨通过长时间的论坛商讨,终于确定了“无线应用协议”,即将网络上的信息输送到以移动电话为代表的无线通讯终端上,从此手机上网开始普及。在这个阶段用户主要通过手机上网看新闻、读小说、听音乐,很大程度上丰富了手机用户的精神生活。但是,由于它是单向的内容传输,用户只是单纯地接收,因此没有使用户与网络,用户与用户之间形成互动。因而,这是一个“内容为王”,简单粗暴式的移动互联网“原始”发展阶段。
3. 第三阶段(2006-2008 年)
在这一阶段,中国的移动互联网开始从“内容为主”转变成“内容为主,功能为辅”.我们现在使用十分普遍的手机 QQ 功能便是在这个时候开始出现的,此外还有手机搜索和更丰富的手机游戏功能。在如此巨大的转变下,移动互联网已经悄无声息地融入到人们的生活中,真正成为传统互联网的重要补充。手机这种互动、娱乐功能的不断普及是移动互联网从“原始”走向“文明”的关键一步。如果说互联网使人们更加及时、全面地认识了这个世界,那么这一时期的移动互联网就为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搭建了一个广阔的平台。移动互联网在这一阶段占据了用户大量的碎片化时间,人们在这里忙于社交、娱乐和分享。
第四阶段(2009 年至今)
随着 3G 应用从普及到成熟,4G 时代的悄然逼近,微博、微信、陌陌、APP Store、互联网电子商务等已经在手机上得到广泛的应用。2010 年,苹果公司出产的 iPad 一经问世便在全世界引起一股平板电脑热,深受广大用户的喜爱。由此可见,用户对移动互联网的终端设备外型的美感、功能性、体验感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社交的、本地的、移动的、商务化则成为这一时期移动互联网发展的代名词。移动互联网产业在这一阶段,无论在产品结构还是商业模式上,都实现了全方位的升级和优化。这一阶段的成就除了为未来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外,还为移动互联网未来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2.2.3 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现状
2015 年 1 月 21 日,2015 年百度移动搜索生态峰会在北京举行,在会上,工信部中国通信研究院发布了中国目前的移动互联网用户已达 8.75 亿人这一数据。与此同时,在百度也在官网上发布了一组更为详细的数据:2014 年中国移动互联网用户的总量又创新高,比前一年增加了 7000 万,手机网民占全国上网人数的 80%,手机和其他移动设备俨然已经成为互联网的第一入口。下图是2011-2014 年中国网民规模与手机网民规模图。
从上图可以看出,2011-2014 年我国网民总数呈平稳增长趋势,其中手机网民的总数在迅速增长的同时,占网民总数的比例也有日益变大的趋势,2014年已经超过 80%,移动互联网的强劲发展势头明显盖过了 PC 互联网。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2013-2014 年我国手机网民的用户数量增长速度放缓,市场发展空间渐渐趋于饱和。虽然我国手机网民的增长规模放缓,但是移动互联网应用的发展仍十分迅速。据调查显示,我国手机网民中有 36.4%的人已经成为典型的“手机控”和“低头族”,每天上网时间在 4 个小时以上,而 87.8%的手机网民每天至少使用手机上网一次。而手机应用的丰富性几乎覆盖了网民生活的各个方面,手机支付与消费者生活紧密结合,APP 与社会生活广泛融合,手机地图、手机打车等新功能的出现更是增加了手机网民对手机应用的依赖度,并已经将移动互联网渗透到我们的社会生活中。
此外,移动互联网的市场广阔,包括移动增值、移动购物(移动电子商务)、移动广告、移动游戏、移动搜索等业务,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引领了未来商业的发展方向。以下是 2011-2014 年,我国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市场规模图。
从上图我们可以得知,近年来,移动互联网产业的发展越发繁荣,市场规模也越来越大,同时市场细分也愈发明显。其中移动购物一直占据 40%左右的比例,并且长此居高不下;移动阅读前景可观;移动搜索市场竞争加剧;移动游戏持续增长;移动支付则势如破竹,呈现爆发式的增长。
2014 年 Talking Data 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移动智能终端用户在本年度达到 10.6 亿人,与往年相比实现了质的飞跃。目前,随着市场上智能终端产品的不断更新,一部分人已经拥有两部甚至两部以上的智能手机,所以智能手机市场趋于饱和已是显而易见。但是,由于移动互联网应用已经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那么,只有想方设法提高移动智能终端的质量,优化它的功能,才能满足消费者的所有需求,并在移动互联网市场上屹立不倒。
2.2.4 移动互联网的特性
随着移动互联网基础设施的完善,手机终端功能的优化,手机上网已然成为一种“应用习惯”.许多传统互联网用户早已将桌面电脑炮制身后,选择了便携、精巧的智能手机。移动互联网作为传统互联网的延伸,两者在技术、服务和应用上的融合也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更加契合。但是,随着移动互联网用户的不断增加,传统互联网与移动互联网在使用功能、终端、用户体验上的差异性也越来越明显。
美国学者 H·拉斯维尔提出的“五 W”理论对传播学的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他认为传播者(Who )、信息(Says What )、媒介(In WhichChannel)、受众(To Whom )、效果(With What Effect )是构成传播过程的五个重要因素。下面笔者将利用拉斯维尔的 “五 W”理论中描述的传播五个领域对移动互联网与传统互联网的差异进行分析。在移动互联网和传统互联网的传播过程中,传播者和传播的信息在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它们的主要差异在于传播媒介、受众特点、传播效果的不同。
首先,就传播媒介来说,移动互联网业务的主要传播载体是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智能移动终端,还有市场上还比较稀缺的智能手表、眼镜、饰品等高科技产品。因此,与传统互联网使用的是桌面电脑和笔记本电脑相比,移动终端更加便携,使用起来更加方便。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移动终端的外型也会越来越人性化,逐渐成为人体穿戴的一部分,以满足人们随时随地的需要。此外,由于移动互联网的基础网络可以利用 GPRS、EDGE、3G、4G 和WLAN 或 WIFI 其中任何形式方便地联通网络,所以移动互联网比传统互联网要更加便捷。
其次,从受众的角度进行分析,移动互联网的用户具有时间碎片化、专注度较低的特点。据调查,移动互联网用户的主要行为特点是在 24 小时中的不同时段,在家中、工作场所、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户外、学校等各种场景相对短暂地使用移动设备。用户时间的碎片化必然会养成浏览的“焦躁症”,长篇大论的文章已经很难吸引他们的注意力,而题目劲爆,内容简洁的新闻式短消息才符合大多数移动用户的需求。
最后,传播效果也可以说是用户体验的差异是移动互联网与传统互联网最大的不同。第一,移动终端的定向性促使移动应用具有更加完备和细化的功能,满足用户的潜在需求。在高新科技手段的支撑下,许多移动终端不仅能够被定位,甚至可以根据移动终端的趋向性,确定主人下一步可能去的方向或具体位置。例如,当你拿着一部具有导航、定位功能的手机走在北京的长安街上时,它会根据你走的方向和路线判定你的下一个目的地是天安门或人民纪念堂,从而快速罗列出周围着名景点的“旅游简介”.第二,移动终端可以提供更为精准性的服务。一个普通的智能手机就可以通过一个电话号码精确的指向个体的相关信息。此外,移动互联网具有“因人而异”的功能,针对不同的个体,提供更为具体的个性化服务。第三,移动终端能够带给用户更加流畅、舒适的体验。随着人们对移动终端需求的日益多样化和个性化,移动终端在外型变得更加轻薄、简洁,功能上更加完备、人性。显而易见,在当今时代,移动互联网带给用户的体验生态是桌面互联网根本无法企及的。移动互联网已经完全渗入到人们生活、工作、娱乐的方方面面了。
不得不说,移动互联网的这些特性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现代互联网用户的多样化需求,这也是近年来移动用户大规模增长的关键之所在。但是,凡事有利必有弊,移动互联网这些与生俱来的优越性必定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互联网版权保护的难度。在 PC 时代,搜索引擎掌握了所有需求的入口,成为细分业务的流量分发中心。而用户在使用移动互联网时,会下载几个,甚至十几个应用,想购物,打开淘宝,想聊天,打开威信,想看视频,打开腾讯视频,等等。因此,移动互联网在方便用户生活、工作的同时,也为网络侵权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