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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定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结论与参考文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6-27 共138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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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大陆与香港法定继承法律规制对比分析
  【导论】法定继承权的大陆与香港制度比较导论
  【第一章】法定继承的含义、历史发展和本质
  【2.1】大陆与香港配偶的法定继承权
  【2.2】血亲的法定继承权
  【2.3】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参与法定继承的规定
  【第三章】完善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几点思考
  【结论/参考文献】大陆法定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结论与参考文献
  
  结 论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一样,是继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从配偶、血亲、有扶养关系的其他人三个方面对大陆与香港法定继承制度进行比较可以看出,我国目前法定继承制度存在以下不足:

  第一,对配偶法定继承权保护不利。将配偶固定在一个顺序上,不利于配偶继承权益的保护;配偶的经常顺序和应继份的规定不利于平衡配偶与血亲继承人之间继承权益的冲突;立法中缺乏对配偶在继承中特殊保护的规定。

  第二,法定继承人范围过窄,继承顺序过少。

  第三,关于丧偶儿媳和女婿的规定不够科学,有悖于公平原则。

  针对上述不足,笔者提认为应做以下改进:

  第一,建议将配偶不固定于某一特定继承顺序,其可以和各顺序血亲继承人一起继承遗产。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一同继承遗产,配偶可以分得遗产份额的三分之一;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一同继承,配偶可以分得五分之三;与第三顺序继承人一同继承,配偶可以分得五分之四的遗产份额。

  第二,建议确立配偶在遗产继承过程中的先取权和遗产优先分配权。先取权不设定固定的份额,而以生存配偶正常生活所需物品为限;优先分配权则以有特殊意义的物品和长期居住的住房为限。

  第三,建议增加其他四亲等以内的血亲为法定继承人,并将其列为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亲等近者优先。

  第四,建议取消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规定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如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酌情分得遗产,参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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