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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界定方法及界定意义

来源:学术堂 作者:刘老师
发布于:2015-01-08 共3318字


论文摘要  一、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关系

  会计责任是指会计主体对其会计行为及其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会计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一是为实现财务报表的公允反映,会计主体必须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二是为使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会计主体必须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从而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审计责任是指审计主体对其审计行为及其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即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在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的基础上发表审计意见,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一)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联系

  1. 两者产生的前提都是受托责任关系的存在

  依照当代经济学和管理学的基本理论,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导致了财产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委托与受托关系的形成。财产所有者的权利仅限于分红权和参与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企业的内部经营则无权干涉; 财产经营者则应以实现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的,尽力管理好所有者的资产,并通过财务报表反映其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但财产经营者编制的财务报表是否合法和公允,客观上需要由独立的第三方给予鉴证,这样审计关系就产生了,注册会计师接受财产所有者的委托,依照执业准则的要求,审查财产经营者履行受托责任的情况,编写审计报告并提交给财产所有者,从而履行自身所负的审计责任。由上可见,受托责任关系的存在是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产生的共同前提。由于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责任的履行情况来履行审计责任,所以,审计责任的履行约束和促进了会计责任的履行。

  2. 两者都具有广泛的责任对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在宏观方面它是国家经济调控的依据,在微观方面则是企业决策的基础。会计责任对象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审计责任对象除客户外,也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所有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也都可能成为审计责任对象,他们依赖和利用会计信息和审计信息进行决策。由此可见,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在对象上具有相同性。

  ( 二)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区别

  1 . 两者的责任主体不同。根据我国《会计法》规定,各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由各单位负责人负责。因此,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责任的主体。根据我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审计责任是由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承担的。因此,审计责任的主体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由此可见,两者的责任主体不同。

  2. 两者的责任性质不同。会计的目标是反映企业经营者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与决策有关的信息,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做出正确决策。会计是信息的生产者,负责组织信息的生产。审计的目标是鉴证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公允性和合法性。审计是信息的检验者,负责信息的审验。由此可见,两者的责任性质完全不同。

  3. 两者的责任内容不同。会计责任的内容包括为实现财务报表的公允反映,会计主体必须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为使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会计主体必须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审计责任的内容包括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在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的基础上发表审计意见; 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此可见,两者的责任内容不同。

  4. 两者的责任衡量标准不同。会计责任履行情况的衡量标准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会计方面的法规; 审计责任履行情况的衡量标准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其他相关审计方面的法规。由此可见,两者的责任衡量标准不同。

  二、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界定标准

  ( 一) 会计责任的界定标准

  1. 违反《会计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假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 人为调节收入和利润; 对应确认的负债、费用和损失不确认; 通过巧立名目进行债务重组; 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

  2. 违反税收法规的规定,偷税; 漏税; 骗取国家税收优惠;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应税交易或事项不做或多做会计处理等。

  3. 在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过程中,不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不如实回答注册会计师的询问,或故意误导注册会计师; 不配合注册会计师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或有意设置障碍。

  ( 二) 审计责任的界定标准

  1. 注册会计师为了节约审计资源,未按执业准则的要求,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仅凭主观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发表的审计意见必然是不恰当的。

  2. 注册会计师虽然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却没有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3.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为了单位和个人私利,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串通作弊,出具虚假违法的审计报告,欺骗投资者、债权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

  三、界定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现实意义

  ( 一) 有助于规范会计主体的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近年来,会计造假案件层出不穷,原因固然诸多,但会计主体对其自身责任的认识不足是主要原因之一。如琼民源原董事长马玉对公司会计造假账的事实供认不讳,在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仍然不服判决,理由竟是“大家都这么做,你们为什么单单追究我的责任”.这表明会计责任主体意识在违法者心目中依然淡漠。正确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有助于单位负责人和财会工作者明确自身所承担的会计责任,从而自觉遵守财会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规范自身的会计行为,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 二) 有助于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行为,提高审计执业水平

  在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委托人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尽管列示了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说明了审计的局限性,强调了审计意见的合理保证作用,但这些措施并不能减轻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负的审计责任。正确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有助于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明确自身所承担的审计责任,规范自身的审计行为,自觉接受审计法规的约束,不断提高审计执业水平,从而进一步提高审计信息的质量。

  ( 三) 有助于司法公正,合理认定各方责任

  自上世纪 90 年代以来,注册会计师行业正面临越来越多的诉讼。究其原因,可能是被审计单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会计责任,也可能是注册会计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审计责任,还可能是由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认识差异所导致的。在法律诉讼过程中,只有正确界定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才能做到司法公正。由此可见,明确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关系,能够为司法部门合理判定会计主体与审计主体的法律责任提供前提,能够减少鱼获取暴利之嫌。如果《旅游法》的实施所带来的是旅游产品的价格涨幅远远高于质量的提高的话,那就彻底背离了立法的初衷,不仅未能保障旅游者权益,反倒是在损害旅游者的权益了。

  ( 四) 以合同附加条款等内容约定的购物行程局面尴尬

  尽管《旅游法》规定,旅游者要求的或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旅行社可安排购物活动,但是对于同一个旅游团来说,要安排购物环节就必然对那些不想购物的游客造成影响,无论是对旅游者的时间占用,还是对其心理影响,都会使得这个环节有点尴尬。要想解决这一问题,也许最好的途径仍然是“纯玩团”和“游玩兼购物团”的截然分开。

  ( 五) 关于购物的规定仍需完善

  广大旅游者长期以来诟病的“购物”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强迫购物,另一方面是旅游者被带去的指定购物场所往往充斥的是“质次价高”的产品。而在《旅游法》中,除了规定不得强迫购物以及在指定地点购物的退货原则之外,并无其他具体规定,为实施中旅行社如何把握这一问题留下了空白,可能在以后出现其他问题。

  《旅游法》作为我国的第一部旅游立法,其实施以来,成效颇为明显,尽管仍有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但是不可否认,这部法律对我国的旅游行业有着深远而重大的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部法律也必将进一步完善,从而更好地为我国的旅游业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王惠静。《旅游法》对“零负团费”的调控模式[J]. 法学杂志,2013( 10) .
  [2]戴学锋。《旅游法》实施促进旅游团费理性回归问题的思考[J]. 价格理论与实践,2013( 9) .
  [3]宋 瑞。 产业发展视角下的《旅游法》[J]. 法制论坛,2013(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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