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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的通关问题探究(3)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1-27 共7654字

  美国和加拿大2500美元的规定仅涉及进口货物的通关要求,并不涉及进口环节税的减免。欧盟海关规定进口商品完税价格不超过150欧元的,免于缴纳进口关税(酒、香水和花露水以及烟草和烟草制品除外);对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欧盟各国也有不同数额的起征点①.澳大利亚对于价值1000澳元以下的商品,不论其进口用于商业目的还是个人自用,也不论其以何种运输方式进口,均无需缴纳进口关税、商品与劳务税(GST)和其他税费(如表2所示);中国以货物和物品为区分而制定的免税限值(额度)及进出口税费缴纳等规定相对繁琐,海关的征管成本、企业或个人的遵从成本都较高。

  另外,对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退运货物的关税及进口环节税费的处理,澳大利亚海关规定:如因消费者认为货物不合适、不喜欢等原因,且已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费的退运货物,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可退还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费的情形。但是,如将进口货物复出口,在特定的情况下,有权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关税。

  五、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路径选择

  为更好地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和规范海关管理,海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逐步提高管理手段和技术水平,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优化通关流程。

  (一)创新、完善邮递商品和快件管理制度

  以个人购买者为主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其进出境商品具有相当的个人物品特征,但也有部分商品具有再销售的贸易货物属性。虽然海关总署2014年第56号公告一定程度上明确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商品的个人物品属性,但也增加了不法分子利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政策,通过化整为零的“蚂蚁搬家”方式来逃避进口税收征管的可能,这显然不利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此外,这种以货物贸易方式批量进口,进入保税监管区域或场所后又根据订单按个人物品属性进行清关和缴税的模式,会对一般贸易方式造成不利冲击,从而影响我国进口贸易结构调整和良性发展。因此,海关有必要改变基于个人物品和货物区分来给予通关便利的方式,适当借鉴美国和澳大利亚海关的做法,根据所购买的进境商品价值来适用不同的通关和管理模式,从而使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特别是小额贸易商品获得更多税收和通关便利。

  基于此,海关可取消针对个人邮递物品50元的进口税起征点,并规定可享受免税和简便通关模式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进出境商品限值,超出这一限值的进出口商品均需正常报关和征税。只不过,这一限值的确定应有利于促进我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发展,充分考虑通货膨胀以及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此外,海关应能利用相关信息充分识别购买者企图通过分拆所购买的进境商品来达到获得小额免税目的的行为,并通过法律手段严惩相关当事人。

  (二)逐步发展与海关联网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

  与海关联网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相关平台为海关收集和获取信息提供重要技术支持,而目前,上海等城市的相关平台虽各具特色,但并不是真正意义的综合性服务平台,没有充分发挥其快速通关和信息收集优势,所以,海关应逐步拓展这些平台功能,完善通关模式,实现涵盖所有进出口模式下的在线购物、报关报检、缴税和退税、结汇以及物流监管的全方位信息化。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特点是中间环节减少给交易双方带来的价格与速度优势,所以与海关联网平台应以更全面和完善的服务,提高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通关速度,吸引更多企业和消费者加入这些平台。

  (三)提高海关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大数据的获取与分析能力

  首先,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主要以邮递和快件方式向海关申报,其交易及物流通关数据基本是海量信息,海关监管到位的主要方式就是实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报关和通关信息化,这就对海关以及相对人的信息基础建设提出了较高要求,即不仅相关单证应采取无纸化信息处理,而且各部门、各环节信息还应实现充分共享,从而降低通关时间和通关成本,提高商品流通速度和效率。

  其次,海关及相关方在加强信息基础建设和提高信息化水平的同时,应更加充分地利用所掌握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大数据,通过对大数据的科学分析和处理,构建符合贸易安全与便利化要求的海关管理体系。通过完善与海关联网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海关不仅应逐步掌握从企业和商品备案,到电子订单、发票、完税凭证、运单等原始进出口贸易数据的获取和收集途径,而且应通过与国税、检验检疫、外汇等口岸管理部门的互联互通以及信息共享,强化海关大数据信息,并基于风险分析和企业信用评价制度,来充分识别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管理风险和守法企业,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相关企业信用管理与评价制度,给予守法企业,特别是AEO企业更加便利的通关措施,促进和实现我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安全、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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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来有为,王开前。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形态、障碍性因素及其下一步[J].改革,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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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课题组。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及政府监管问题研究--以小额跨境网购为例[J].上海经济研究,2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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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王惠敏。跨境电子商务与国际贸易转型升级[J].国际经济合作,2014,(10)。
  [7]中国商务部。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3)[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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