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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中国人民陪审制度推进探究
【第一章 第二章】人民陪审制度的历史考察与存废争论
【第三章】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功能
【第四章】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及完善的必要性
【第五章】国外陪审制度的考察及借鉴
【第六章】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创新思路
【结语/参考文献】国内人民陪审制度优化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 3 章 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功能
陪审制度的价值意蕴与追求体现在多个方面,其核心是公开公正,其要点是民主参与,其基础是信任与尊重①。被英国法律界公认的“二战后英国最伟大的法律改革家”-丹宁勋爵曾说过:“陪审团的审理是正义的工具、是宪法的车轮,它象一盏明灯照耀着自由的存在”②。从而可以得知,英国对陪审团制度的重视程度之深、评价之高。之所以适用陪审制度,是因为其能将协助、教育、民主、监督等核心价值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和司法活动完美地相结合,使审判活动更加趋于完善,使审判结果更加具有公信力,也许这样会失衡,但是它可以创造无限的价值,不是审判了多少件案子所能匹及的。这也同我国一直坚持人民陪审制度的追求相吻合。大体上,从我国目前的发展现状来看,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功能可以划分为两大块:政治功能、司法功能。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依托。
3.1 人民陪审制度的政治功能
3.1.1 弘扬司法民主
不得不承认弘扬司法民主在人民陪审制度上得到了很好的发挥。正如民主的首要含义在于“社会成员参与”一样,司法民主的实质也是在于社会成员参与司法③。体现民主的最直接的方式莫过于“公民参与”,其一直被认为是实现民主法治的重中之重。
陪审制度产生于古代雅典和古罗马时期,不难看出,从产生之日起它就同民主共和制相伴而生。“由于当时民主共和制的建立,司法领域里的民主气氛高涨,为防止法官专断,一种试图反映民主观念的陪审制应运而生”④。作为陪审制度的生命线,司法民主让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到司法活动之中,很大程度上攻克了司法不够透明、不够公开的这些弊端。
“司法权是一种公权力,它的重要性意味着它不能由少数人垄断,垄断的权力极易走向滥用从而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从司法民主的基本原理出发,需要对司法权进行分割,以权制权”⑤。普通公民在陪审活动中行使了职业法官才有的审判权,与职业法官一起分享了审判权。主要体现在其使公民有了参与的权利,正在感受到作为国家的主人。培养公民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制观念,能够做出客观公正的政治判断①。 体现司法审判民主化,源于不同阶层的普通群众,他们了解法官可能了解不到的生活细节,有着与专业法律工作者不同的思考方式,他们给审判工作开辟了不同视角。有了陪审员的加入可以防止法官依据个人意识自由裁判,可以让裁判结果更加公正、更加易于为人民群众所接受。
3.1.2 促进司法独立
陪审员,代表人民行使陪审权,外界不会因个别因素对陪审员的工作进行干扰。陪审员的加入有利于法官免疫各种干扰,进而可以维护独立的审判权、促进公正审判。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了审判权独立,不受任何干涉。但是,实践中,“人情案”、“关系案”的现象并不少见。各种权力都像“程咬金”一样在办案过程中“出来”,尤以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最为过分。从根本上就是在干预司法、干预审判,法官完全不能独立,受制于某些人、某些权利。一个裁判文书的形成,凝聚了一个办案法官的心血。主审法官辛辛苦苦作出了裁判结果,在审批和签发过程中,因领导一句话,就变成几张废纸了。
法院内部现行的审批制、汇报制、签发制,都是司法独立的反面教材。法院内部就无法体现独立,难怪还会受到来自于外部的干预。显失公平的结果如果是法官一个人作出的,法官就会成为群众指责的特定目标。不光会影响法官个人、其家庭成员都会被连累,还有产生很多负面声音。而有了陪审员的参与,会客观上减轻法官的舆论压力。
“案结事了”,法官也就不会无辜地被批评。陪审制度就好比一颗“降压药”,吃了它,舆论压力会下降、外力干扰会降低。陪审员不是法院的工作人员,不是每天都会出现在法院,各种权力和势力,想接近也不是很方便,所以陪审员能抵御外界的司法干预。同时,还起到监督法官公正办案、监督审判活动不受干预地进行,保障司法的独立性。
3.1.3 树立司法权威
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实现司法权威。虽然我国司法机关多年来一直想树立起司法权威,但是却始终未能真正地做到司法权威。在我国,司法机关虽然是独立于政府机关,但是向来被群众认定为就是一个政府部门。只要当事人认为判决结果不公平,第一个想到的就是上访、申诉,告政府。这种作法无非就是在给政府施加压力,有关部门就会迫于压力,限定法院在一定期限内了结或作出答复。即使这种作法起到监督作用,但是这绝对是舍本求末。难不成法院只有受到其他部门的监管才能体现公正司法,那法院谈何权威。陪审员其本身就是群众,只不过是代表了群众行使权利,参加陪审活动,监督诉讼,提高审判工作的公信力,让当事人对过程和结果都能够“心悦诚服”,减少无谓的上诉、申诉。陪审活动可以扩大普通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晓范围,增加普通群众对裁判结果的认同性,提升普通群众对陪审活动的支持,全面树立司法权威。
3.2 人民陪审制度的司法功能
3.2.1 促进普法教育
作为一个法治国家,让全民知法、守法是我们一直所追求的。而促进普法教育是人民陪审制度所起到的一个很好的作用。丹宁勋爵也曾高度评价了陪审团的教育意义,陪审团参加案件的审判的思想是他一直所坚持的,也是许多英国民众所追求的一项制度,陪审团这项工作,给英国民众上了一堂关于公民权利成效最大的课程。他坚信,参加陪审团的工作对于培养公民知法、守法的意识比参加其他任何一项活动都有效果。
因为,对于适用陪审制度国家的民众来说,陪审制度是民众近距离地接触法庭,学习和了解法律知识,进行普法教育的最好途径。通过陪审,陪审员可以从专业法官身上深深感受法律的影响,他们可以把这种影响广泛地传播到人民群众中去。全面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只有懂法了,才能增强对司法工作的信任度,拉近群众与司法的距离。更重要的是,公民广泛地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有助于及时发现司法活动中的不足,有助于见证实践中法律运转的情况,有助于监督司法机关的依法执法,切实感受到当家做主的地位,减少社会各界对司法工作的质疑,削弱民众对现行司法制度的敌意和不满,大大增强他们对公正执法的信心。
3.2.2 实现司法公开
实现司法公开是人民陪审制度最有价值的一项功能。不言而喻,司法公开一直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价值追求,陪审制度的实施拉开了普通群众“观看”司法审判工作的大幕,让普通群众也能身临其境,感受到审判的权威,扩大了普通群众对审判活动的知晓范围,促进司法工作的公开、透明,彻底实现审判公开原则。通过陪审员和法官近距离接触,缩短了司法与群众的距离,使人民陪审员能广泛地参与到审判中来,有利于了解法官和整个司法过程,从心理上消除隔阂,而且他们还可以直接参与到对司法过程的监督环节中去,避免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促使裁判结果更加公平、公正,让案件当事人心服口服,提升司法公信力。据英国一项调查统计表明,绝大多数的人们更相信陪审团在庭审中的立场,因为他们更能代表社会的声音,人们对职业法官的认同感很低。陪审员结束了陪审工作后,会自然而然地向周围人讲述自己的真实感受,将陪审的作用和价值宣传出去,树立了司法形象,降低人民群众的不满情绪。陪审制度不光在西方有重大影响,对于我国也是影响斐然,它有助于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对防止矛盾激化的起到作用是无可估量的。
3.3.3 促成人民大调解
人民陪审制度还有一方面作用最有价值,在努力形成大调解格局的过程中,其促进了调解工作的开展。一方面,由于案件任务量较多,案情较复杂,在审判任务如此之大时,法院的调解工作不可能做到每一个案件都面面俱到,也做不到把时间和精力全投入到一个个案件之中。但是人民陪审员恰恰相反,他们往往时间比较充裕,可以从立案开始直至结案前都可以对当事人的矛盾进行调解。例如离婚、继承案件,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人身权案件,家长里短的小纠纷,专业法官没有时间做的,陪审员能做的工作有很多,比如可以借助他们之中有一些人的基层工作经验和做群众工作的优势,工作的同时向基层的广大群众进行法律宣传,间接促成调解。在案外,组织辖区街道司法所的调解员对当事人之间的小纠纷进行调解,促成双方和解并撤诉,也可以作当事人的工作让其接受法庭调解减少诉讼受累。在最短的时间内化解矛盾纠纷,案结事了,节省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不同程度上增加了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和方法。即使达不成案外调解,陪审员在整个调解过程中也收集了大量的群众意见,把意见反馈给向其他合议庭成员,就算庭上也调解不成,最后作出的裁判结果也能被群众所接受,毕竟不是法官的个人意志。此外,为了能够提高调解率、化解矛盾,审判人员付出了很多时间和精力,当事人还不接受,反而对法官产生反感和敌意,当事人会误解法官调解的本意和初衷,不但没有平息矛盾,反倒激化了矛盾。这时,由人民陪审员出面作为非法院的工作人员往往可能消除当事人的猜疑和负面情绪,更利于促成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因为人民陪审员是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的,不是哪一个法院和法官所指定的,这样可以让当事人多一点的信任,少一些猜疑,减少他们对于裁判结果的不满。在国外,陪审制度所发挥的作用被形成地称之为“吸铁石”,吸走了对职业法官的不满和猜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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