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毕业论文第四篇: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法理价值与对策
摘要:伴随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民间借贷凭借其灵活便捷的特性成为一项重要融资途径。然而,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的案件数量呈攀升态势,以民间借贷纠纷作为“诉讼外衣”实施的虚假诉讼更是接踵而来,不仅干扰了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也对法律的权威性造成了破坏。立足于法的价值基点,分析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活动对自由、正义、秩序等法律价值的冲击与破坏,精准把握民间借贷虚假诉讼频发的成因,从加强监管立法、增强证据真实性审查、提升民事检察监督效能等方面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予以规制,可以有效维护法律权威、实现公平正义、稳定社会秩序。
关键词:民间借贷; 虚假诉讼; 法理; 价值分析;
Legal analysis and regulation of false litigation of private lending
Zhang Mouyi
Ningxia University
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private lending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financing channel by virtue of its flexible and convenient characteristics. How ever,in recent years,the number of litigation cases of private lending dispute has been on the rise. The implementation of false litigation w ith private lending disputes as“litigation semblance”has been follow ed,causing certain disorder and destruction of judicial activities and legal authority. Based on the value of the law,this paper analyzes the impact and destruction of private lending on the legal value of freedom,justice and order,and accurately grasps the causes of the frequent litigation of private lending,to regulate the false litigation of private lending by strengthening supervision legislation,enhancing the authenticity of evidence and improv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civil prosecutorial supervision and other aspects,thereby maintaining legal authority,achieving fairness and justice,and stabilizing social order.
近年来,银行信贷审批流程逐渐严格化。在个人的生产生活抑或企业生产运营对资金的需求均不断增大的情况下,借贷主体纷纷转向民间市场,通过民间借贷途径来获取资金以满足生产生活之需。虽然民间借贷可以有效缓解资金短缺,但是也出现行为主体利用民间借贷纠纷作为“外衣”,以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捏造民事借贷事实、伪造相关证据为手段,进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的情况。根据裁判案件数据统计,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已成目前虚假诉讼案件频发的“重灾区”。故此,必须准确把握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特点,从法理价值视角分析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对法律价值的破坏,以法的运行作为基体,多层次、多方面探究对该违法行为予以规制的举措,进而有效维护法律权威与社会秩序。
一、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特点
(一)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概念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指在民间借贷诉讼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法律事实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以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概念为解析对象,可以发现行为主体借助民间借贷的“诉讼外衣”作为媒介,虚构彼此之间的民间借贷事实、伪造借贷证据并以此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企图利用司法裁决的既判力来获得非法利益。
(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特征
结合201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规定的具体判断标准,可将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本质特征概括为以下几点:
1. 诉讼主体之间关系特殊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行为常发生于债务人面临巨大债务危机或面临被强制执行的处境下,行为主体为获得非法利益而实施该违法犯罪行为。该行为的实施需要虚假诉讼行为主体之间“密切配合”,在客观行为方面需要进行特定行为与证据的虚构与伪造,主观上亦需行为主体达成恶意串通的合意。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主体之间通常呈现较为微妙、亲近的关系,多为同学、朋友抑或往来已久的生意合作伙伴。基于上述特定关系考量出发,一方愿意找寻另一方的“帮忙”,而另一方亦会考虑助其“一臂之力”以获取回报。因此,结合实践中司法案情与行为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考察,可归纳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行为主体之间常存在一定的特殊关系。
2. 以合法债权表象掩盖内在非法目的
在人民法院辨别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件为虚假诉讼之前,其外在特征和形式均与常态化、合法化的民事诉讼并无明显区别。虚假诉讼的行为主体意图以民间借贷纠纷作为“诉讼外衣”向人民法院起诉,以获取“合法债权”实现的形式来掩盖内在的真实不法意图。因此,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最核心的特征也是最难识别的要点,即为以合法债权的“假象”来掩盖其内在的非法目的。
3. 诉讼证据存在一定瑕疵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行为主体通过虚构彼此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捏造借贷事实、伪造金钱借贷证据等方式,进而实施虚假诉讼活动。在此进程中,当事人深知该诉讼的严重违法性,但主观上依然有意而为之。为急于促成案件成立以获取非法利益,在借贷纠纷诉讼中,原、被告双方所提交的证据种类与数量通常比较少,抑或提交的证据出现内容相互矛盾的状况。虚假诉讼行为主体所提交相关证据的内容常存有一定的瑕疵纰漏是该类案件的特征之一。
4. 行为主体对抗性较弱且寻求调解结案
民事诉讼系以原告和被告对抗、法官居中裁决的诉讼模式存在。虚假诉讼行为主体意图通过提起民事诉讼,借助人民法院司法裁判或调解的法律效力,实现逃避债务、获取非法利益等目的。因而,诉讼主体多企望民事诉讼得以顺利推进,从而快速实现其非法目的。所以,在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过程中往往会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中出现诉讼主体对抗性弱、胜负一边倒之态势。
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法理价值分析
(一)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系对自由界限的挑战
自由是法的基本价值,亦是法之最高价值。每个人都有自主决定其行为活动的权利,依靠实施个体行为满足个人的现实需求。但是,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妄为、无所界限。
首先,从法律层面出发来考察自由的含义,即行为主体在合法范畴内得依其自主真实意愿实施具体行为。可是,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就有自由边界的限定,任何人都不能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否则即是对自由界限的挑战与突破。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即是行为主体超越自由边界的具体化表现,凸显其违法性。
其次,行为主体面对民事纠纷争端,有权自主选择通过协商解决抑或诉诸人民法院以寻求司法支持,上述均为行为主体的自由和权利。但是,行为主体之间达成恶意串通意图、虚构债权法律关系、伪造借贷证据,实施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行为,此行为系对刑法规范禁止性义务的违反与抵触,亦是对个人自由界限之挑战,跨越了法律的底线。该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常态化的司法审判活动,更减损了法律的权威。因而,虚假诉讼行为主体必须为其超越底线的行为承担不利后果。
(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系对公平正义的破坏
公平正义是法治社会进程中积极追求的目标与必然实现的要求。虽然在不同时期公平正义的具体内涵会有所变化,但是正义也有其不变的内容,即正义具有底线的坚守。第一,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活动行为主体在主观上恶意制造诉讼,客观上虚构法律事实、伪造证据,主客观结合而成的具体行为,不仅侵害其他债权人之合法权益,也会造成公民对人民法院司法裁判公信力的怀疑,进而引发公众对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疑虑,对法律权威、法律公正造成严重的冲击与破坏。第二,行为主体为一己之利铤而走险,突破法律底线实施虚假诉讼的违法行为,一方面是因为行为主体的内心尚未树立法治信仰,另一方面也是其内心世界丧失公平正义价值标准的具体表征。行为主体实施虚假诉讼或许可以为其带来非法利益,但对社会的公平正义造成了破坏,对此类非法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三)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系对秩序之扰乱
行为主体虚构法律事实,以民间借贷纠纷作为“诉讼外衣”实施虚假诉讼活动,该行为在法律价值方面已构成对经济秩序的扰乱、对社会生活秩序的破坏。
其一,行为主体实施虚假诉讼活动,既导致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损,也在民商事领域内,私人之间民事交往或商事交易方面增加不稳定、不安全的“危机”因素,从而扰乱民商事领域经济秩序,对于经济发展、资源流动以及民商事交易都产生负面的影响。
其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频发会增加公民生产生活的“不安全感与危机感”,对法治社会建设、和谐社会秩序的构建造成破坏;同时可能出现虚假滥诉之情形,给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司法秩序混乱的后果。因此,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行为威胁了市场经济秩序有序运行,严重扰乱了社会日常生活秩序稳定。
三、民间借贷虚假诉讼频发的成因分析
(一)民间借贷监管难度大
首先,民间金融借贷活动较为分散、隐蔽,国家金融机构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在识别与认定行为主体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借贷关系、借贷金额多少、担保内容等方面存在困难,从而无法及时有效地认定该“民间借贷诉讼行为”为虚假诉讼。其次,我国对民间借贷予以调整规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仅有最高人民人民法院于2015年公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除此之外尚无其他专门针对民间借贷行为予以规制的法律规范,并且未具体授权由哪一机构对此予以监管,在一定程度上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为其虚构借贷事实、伪造借贷证据提供了“可行空间”。民间借贷纠纷成为虚假诉讼的“高发区”。
(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成本低
当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按期清偿债务时,借款人若故意拖欠或无力清偿,出借人往往倾向于诉诸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督促借款人及时清偿债务。正因如此,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行为主体也频繁运用民间借贷纠纷作为“诉讼外衣”来实施虚假诉讼。首先,与伪造其他证据相比较,虚假诉讼行为主体若在主观上达成恶意串通之意图,那么借贷债权债务关系、伪造借贷材料等环节较易实现;同时,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中被告可以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与证据予以认可。故此,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相对比较容易被法院认可和采信,实施虚假诉讼行为成本较低。其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时,首先考虑以调解结案来实现定纷止争之功效,且可以充分遵循当事人的处分原则与自由意愿。这使得行为主体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实施虚假诉讼为手段达到非法目的、获得非法利益,成本较为低廉。而一旦他们提起虚假诉讼并“闯关”成功,其获得的不法利益相对可观。低廉的诉讼成本与高昂的收益之间形成的鲜明对比,会诱发部分债务人身处多种债务纠纷或财产被强制执行过程中,产生实施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的故意,最终突破法律底线,实施虚假诉讼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民事检察监督不到位
《民事诉讼法》于2012年修改之后,将检察机关职权内容中的民事检察监督职能与范围拓展到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无论裁判阶段或是执行阶段,检察机关均可对诉讼过程是否合法进行检察监督。然而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多处于事后监督状态对事前防御和事中遏制未予以足够的关注。往往当虚假诉讼违法事实已然发生,检察机关才因其行为违法介入监督。此种事后监督方式无法切实起到遏制和及时打击虚假诉讼的效果。二是,检察机关在查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行为时,多数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当债权人发现由于存在通过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调解而作出处理的新增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债权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基于维护自己利益向检察机关举报这些新增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件存有虚假诉讼的可能。检察机关接到举报后启动调查程序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予以调查,这种民事检察监督属于事后检察监督。此外,虽然在民事诉讼程序开始时检察机关就负有检查监督的职责,但经常出现检察人员出庭监督流于形式,未能实质地、有效地对民事诉讼实施监督,导致民事检察监督、流于形式。
四、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规制路径
(一)加强民间借贷金融监管,完善民间借贷立法
要遏制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先对民间借贷活动予以规范,进而有针对性地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予以规制。
第一,针对民间借贷分散和隐蔽性强的特点,应该加强对民间借贷的金融监管。首先,中国人民银行应及时关注民间资金流向,防止市场金融秩序出现混乱而导致出现借贷纠纷频发乱局。其次,中国人民银行应根据国有银行用户存取资金数额信息及时进行大数据分析,掌握当前用户的现实需求,适当提高定期存款利率以引导居民理性投资,适当收回市场流通资金,以加强对民间流动资金的良性引导,进而实现对民间借贷的间接监管。第三,中国人民银行应该从管理规范方面及政策角度鼓励个人及企业通过银行办理借贷业务,避免民间借贷过热,以减少民间借贷纠纷的频发。
第二,就目前规制与调整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较少的现状出发,虽然民间借贷尊重双方当事人对自己合法财产的处分,但亦需通过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进行引导、调整、规制,以确保社会经济秩序有序运行。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6月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但是仅依靠该司法解释难以有效且全面地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规制。应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针对民间借贷活动进行专门性立法,以有效规制民间借贷活动,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二)加强人民法院对证据真实性审查
在民间借贷虚假诉讼频发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该对原告与被告所提交的证据围绕“三性内容”进行严格审查与认定,重中之重是对针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准确考量。
首先,人民法院应当对诉讼主体所提交的证据进行“三性”审查。一是结合证据规则,就证据的种类、形式以及证明力大小等多方面内容综合考量,进而对证据“三性”予以规范审查;二是深入诉讼主体的生活中调研,查清诉讼主体之间的关系及各自的社会关系,这对认定证据真实性有较大帮助;三是进行司法审判时应当就诉讼主体所提交的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据之间是否有冲突、是否符合逻辑等形式与内容要素进行反复多次演绎与推理,以充分、精准地判别证据是否具备关联性、合法性以及真实性。
其次,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法庭调查的功效,查明诉讼主体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以防止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行为的发生,从而将违法行为扼杀在萌芽之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对诉讼主体一方轻易形成的自认需要谨慎把握与认真核查。
最后,虽然以调解方式结案能够有效实现定纷止争之功效,使双方主体在平等和谐共商的基础上达成化解纠纷的有效协议,但法庭应该依据案件具体情形、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案由等内容要素,通过综合考量选择合理的裁判方式,切不可刻意选择调解结案。这样可以有效地打击以民间借贷纠纷作为“诉讼外衣”实施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违法犯罪活动。故此,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加强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仔细核查被告主观意思表示并合理把握调解结案的适用,可以起到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有效防控和规制的效果。
(三)增强民事检察监督有效性与即时性
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检察机关民事诉讼实行事后检察监督,对于民间借贷虚假诉讼难以有效规制约束以致于无法充分、高效地发挥检察监督作用的情况,因此检察机关必须从制度入手,有效增强民事检察监督有效性与即时性,以提高检察监督的效能。
第一,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行使检察监督职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其职权范围来源于法律的授权。既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全过程民事监督检察职能,因而检察机关介入在民事诉讼开始时就应该介入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首先,应当监督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纠纷案件时是否公正客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其次,可以在监督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及时发现虚构民间借贷关系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对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加以遏制,帮助人民法院正常有序地进行司法审判活动,有效地维护公平正义与法律权威,实现“化被动为主动”的角色转变。再次,检察人员进行民事检察监督应该恪尽职守、有效监督,避免检察监督流于形式。检察机关应充分调动民事检察监督人员的积极性,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能与要求,对民事诉讼过程实行主动监督与全面监督,逐步提高民事检察监督有效性与即时性。
第二,面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行为频发的现状,应该逐步建立健全公安、检察院、人民法院三机关对于案件线索的联动机制,协同打击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从根源上遏制虚假诉讼频发的现象,从而保证社会秩序的有序运行。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职能,及时发现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行为,积极联动公安机关打击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应当不断加强对检察机关人才素质的培养,提高民事检察监督人员的业务能力,从而提高民事检察监督的有效性、即时性。
五、结语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频发对我国司法审判活动的正常运行、法律的权威以及社会秩序稳定均造成严重影响。准确认识其特征与成因,能够帮助司法机关精准、快速地识别以民间借贷纠纷作为“诉讼外衣”的虚假诉讼,从立法、司法、法律监督等方面对其予以规制,保障司法审判活动顺利进行,从而有效维护公平正义与法律权威,为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 杨舒涵.民间借贷成虚假诉讼“重灾区”[N].新疆日报,2016-5-17(10).
[2] 杜万华.最高人民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
[3]张蓓蓓,王玉芹,葛庆奎.民间借贷市场法律规制建设再思考[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2017(05).
[4]丁梦娟.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识别与规制[D].西南政法大学,2014.
[5]兰希.论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检察监督——以司法权的内部联动为视角.第二届全国检察官阅读征文活动[C].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18.
[6]邱碧蓉.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法官裁判思维分析——以220份判决书为样本[J].东南司法评论,2017(03).
判例法在我国历史上古已有之,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在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的今天,应当重视合理发挥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法理上,为弥补法律的漏洞与局限不外乎两种途径:一为立法,即依一定立法程序增删修订既有之规定;二为判例,即法院...
时代的不断发展中, 网络技术的应用愈来愈广泛, 网络技术的应用给人们的生活以及工作带来了便捷, 但是也存在着一些新的现象。...
民众对警辅人员的概念和性质还存在模糊认识,导致警辅人员协助执法暴露出许多问题,特别是广大民众对警辅人员的身份、地位产生强烈质疑,影响了警辅人员作用的有效发挥。...
在美国学术界,多数学者习惯上把美国法律教育的发展划分为不同时期,尽管存在分歧,但基本上可以达成共识的是以下三个阶段:第一个时期是从18世纪80年代独立战争结束至19世纪60年代南北战争爆发,在这一时期,逐渐发展形成了一个鲜明的法律职业,产...
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比较迅速, 发展过程中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愈来愈重要, 尤其是处在依法治国的发展时期, 就要将各个领域的法律体系进行完善...
法理学具有一定的理论性和抽象性,很多教师在教学中都在不断尝试不同的教学方式,但是,教学效果仍不尽如人意,致使很多学生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力知识结构,更加无法掌握法理的本质。法理学除了要传授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外,还要实现对法学方法和法律思维的培...
为了实现更好的社会治理效果,警察在处理涉警批评时,也应秉持谦抑原则,少用或不用行政处罚或刑罚,而使用其他非强制措施。...
民族风俗习惯和大家共同制定和遵守的村规民约有着非常天然的联系。他们没有真正的金山、银山,但是保住了实实在在的绿水青山。民族风俗习惯在一定程度上承载着法的功能和作用,已经成为守护对当地自然生态环境的强制性规范。对水土的保持及气候的调节有着积...
在凶手的丑陋背后, 并非没有你和我的暗暗承诺。”法律的职业道德不允许我们自己成为破坏法律名誉的枯叶, 但是最可怕的并不是恶者的嚣张, 最可怕的是善者的沉默, 所以我们也不能成为枯叶萎黄的隐匿允诺者。...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已不再只是一个技术问题,而越来越紧密地表现为一个法学问题,尤其是法理学问题。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主导方式,其功能就在于“以各种各样的方式来指引、计划和控制我们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