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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人权观的道德理想论证

来源:未知 作者:陈赛楠
发布于:2017-03-06 共685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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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社会契约论人权观的道德进路论证
  
  与英国的经验主义和保守性相比,欧洲大陆的契约论者的人权论证模式更注重理性的建构,他们的学说对人类的联合有着更为大胆的设想。这其中,卢梭和康德便试图通过一种道德上的共鸣进行社会契约论和人权的论证。
  
  (一)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人权观的道德理想论证
  
  1. 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具体内容
  
  卢梭与他的行文风格都是复杂的。有人称卢梭是“被古典观念俘虏的浪漫主义者1”,也有人认为“卢梭不属于任何意义上的哲学家,他毋宁是一个具有天赋和敏感的文学家,他依靠直觉的吸引从周围的环境中提炼出观点,继而对它们做出无与伦比的解释2”.的确,卢梭的激情与他的理智的不相协调使他的各种叙述复杂且充斥着前后不一致,从其中我们可以看出他的摇摆不定。在我们认为的描述矛盾出现的地方他并没有明确表达出它更为支持在同一问题上更为晚近的作品中的观点。因而我们发现,除非我们将卢梭对待问题的解决方式理解为复调3,我们无法做更好的解释--卢梭可能是在无意识的使用这种写作方式,他试图从不同的角度利用不同的理论资源切入同样一个问题,反复围绕这一问题进行多层面的研究,最终通过每种进路的结论之间的关联与矛盾来保证他所还原的具体问题的准确性。这些结论可能彼此冲突但都为最终探索事物的本质所服务。
  
  在其理论中最为明显的复调写作技巧,就是对待社会契约相关问题的论述。关于人们如何联合起来形成社会与国家,卢梭通过《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与基础》与《社会契约论》两本着作给出了看似截然不同的答案。契约论研究学者迈克尔·莱斯诺夫认为两者是可以因下述假设而统一的:1755 年《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与基础》中的讨论或多或少类似于一个关注政府之历史起源的契约论,而在 1762 年《社会契约论》中则提出了一个全新的契约论,即一个理想的契约。可以说卢梭是从两个层面上深化了社会契约理论的研究:在《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与基础》中通过对原始契约进行研究,使既有对社会契约的历史真实的质疑得到澄清,从价值的解释转向事实的解释,该文对社会契约理论研究是一种补强。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则试图塑造一个不被历史与现实所束缚的理想型社会契约模式,为政治社会构成论证不被历史可能性所牵绊做一个更自由的推进。
  
  对于卢梭复调式契约理论的叙述方法有了清晰明确的认识后,我们便理解了卢梭相当清楚的表明了将两种毫不相干的自然状态完全区分开来的必要性1.事实上,正是卢梭对实然应然二分法的贯彻,使其毫不费力的找到了霍布斯和洛克理论的问题之处:他们把某种由社会既成事实形成的心理状态作为论述尚未构成社会之前的个体的情感因素,刻意忽视两者的界分,是一种逻辑上的逾越2.
  
  我们可以通过原初状态的自然状态的推演知悉人类的政治社会是如何形成的,以及这种政治社会被理想社会契约理论形成的政治社会取代的必要性,而从法理地位的自然状态出发,则有助于我们由理想社会契约理论推导出卢梭对于个体权利尤其是人权的的思考。在卢梭看来,“入手的办法应当是先了解社会契约产生之前的原始人是什么样子:要有正确的社会学就必须先要有正确的人类学。”
  
  在原初状态的自然状态的描述中,卢梭着重强调人的同理心,并认为这是一切其它高尚道德品质的源头,“正是这种情感,使我们不假思索的去援助我们所见到受苦的人。正是这种情感,在自然状态中代替了法律、风俗和道德,而且这种情感还有一个优点,就是没有一个人企图拒绝它那温柔的声音。”4.并且,他也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是大致平等的,没有人拥有天然的对他人的合法权威。平等在卢梭的笔下做了十分有意义的区分:“其中一种,我称之为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因为它是由自然确定的,是由于年龄、健康状况、体力、智力或心灵的素质差距而产生的。另外一种,可以称为精神上的或政治上的不平等,因为它的产生有赖于某种习俗,是经过人们的同意或至少是经过人们的认可而产生的”1.本文将卢梭前一种意义上的平等概括为资质平等,而将后一种平等成为交往平等。我们发现他并不认为原始状态下所有人都是完全资质平等的,但由生存条件的差异所导致的人的能力不平等的程度是微弱的,不足以产生奴役关系,即破坏交往平等。真正不平等的起源是私有制的出现2.私有制仅仅给某些利益划定了稳定的范围,却没有让人们对物质和财富的欲望消弭,不难想象这种状态会把人们推入“霍布斯丛林”之中,于是社会契约和政府都因此成了必要的存在。这些实际更像是对霍布斯契约理论当中自然状态描述的同义反复。卢梭当然意不在此,他重点关注的是这种社会契约的本质:卢梭认为,虽然缔结社会契约是一个社会成员的普遍协议,但私有制确立以后,人们的财富积累出现了明显的差距,富人在缔约中处于优势地位。他们通过欺骗与诡计,想方设法保护自己的利益来维系这种不平等。社会契约的缔结从根本上消灭了自然状态的平等性。3这就构成了卢梭为我们还原的原始契约从无到有过程的完整叙事。
  
  作为被批判对象的原始契约被卢梭认为是人类不平等的枷锁。那么为了冲破枷锁就必须寻求一种理论,重拾人类的平等。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重新型构了一个社会契约来实现这一目的。卢梭开门见山地否定了强力构成权力的学说并将目光锁定在了约定与合意,并认为平等主体间的共识才是产生权利义务的真正根源。他提出了一种新的政治术语即公意1,这种公意凝结了自然状态下个体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卢梭对公意的形成有着严格的要求,因为要确保公意之中每个人的身份及其地位是相等的,因而所有人必须把自己的全部奉献出来,使得人们在奉献后完全平等,这样便解决了因先天差异而出现资质不平等及其导致的交往不平等,也就保证了没有任何社会个体处于被人奴役的不平等状态之中。卢梭认为这种付出后人的状态并不是一无所有,只是以一种对个1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和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的权利,而他所得到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2.由缔约形成的公意再平等的赋予每个个体以相同的等分的对公意的发言权。卢梭认为,公意是高于法律的,因为人不能自我受限,所以公意作为个体的结合同样不能被限制。公意是个体利益的最佳保护方式,任何个体的行为如果违背公意,就要由公意对之进行矫治,因为公意被认为是个体权益的最好保障,因而全体就有必要迫使他服从公意,”迫使其自由“.
  
  2. 普遍意志--卢梭社会契约论人权论证的核心
  
  卢梭通过对社会契约理论的复调式论述,使我们在应然和实然面向上对社会契约有了了解。他通过论证对平等的剥夺暗示了某种人与生俱来的权益是现实且可考的;他又通过对理想契约的构建试图说明人们如何通过一种合作的方式重新获得这种上述被剥夺的自然权利。理想社会契约理论的提出不过是为了使这种由私有制所破坏的反常状态回归正常。卢梭的意图十分明确:所有与私有制相联系的旧制度和现存制度都是应当被废弃的,理想的制度就是历史最初的制度。卢梭所追求的人权就是平等的权利,而权利的实现就依赖理想契约的实现。
  
  在社会契约论人权观念的秩序论证进路,我们总是试图寻找一种待实现的人权与既有政治体系结构中已经存在的权利形式之间的联系,可以说后者就是前者得以实现的依托,而在卢梭这里,不平等制度下的任何一切都没有可取之处。因此卢梭不想,同样也不能够再将人权与既有权利相联系。(无论是政治上不平等表现的君权,还是经济上不平等的财产权,都将与平等观念产生冲突。)那么帮助他实现社会契约以及人权理想的,就是他所提出的公意。公意不仅是一种程序性实现政治平等的手段,也是道德上获得公共善1的实现途径。在公共利益上,存在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一致性,但个体同样存在着不同的私人利益和特定利益,它影响着我们在对公共善时的思考。因此在公共善的诸项中,对平等的追求是首善,也是最有可能实现的善。平等是一种理想,公意的目的就是实现平等,反之平等也是一种前提,公意形成的来源就是个体对于公意的平等话语权。公意的背后,就是卢梭通过社会契约理论构造的作为人权的平等权理论:
  
  当人权作为公意而被缔约者认可时,所有其他缔约者都成了服从公意而为你的人权要求实现而努力的人权义务主体,反之他人同时作为主权者也享受由其主权者身份带来的人权,因而我又是他人权的义务主体。从而缔约主体彼此成了人权的义务主体:”每个人对所有的人都承担了义务,反过来,所有的人也对每一个人承担了义务,这就是成员们结合的直接目的。“2卢梭对于平等的青睐同样源自与对现实情况的观察,卢梭身处 18 世纪的法国,不平等现象极为严重。政权危机四伏,社会矛盾异常尖锐。在等级森严的社会中,第一等级和第二等级的僧侣和贵族几乎垄断了一切权力,作为第三等级的新兴资产阶级和广大民众处于一种无权并受压迫的地位3.卢梭对权力并不热衷,却对劳苦大众十分怜悯。当然,平等作为一种人道主义追求可以说古已有之。古代平等人格说是人们对不平等现象正当化的一种反思4,基于对不平等观念的反叛,出现了以斯多噶学派为代表的平等人格观:”整个人类,不分种族、肤色、信仰、国籍、门第、财产、身份等等,应一律平等,一视同仁。“1平等人格说在卢梭看来是不能在私有制存在的政治环境下实现的,为此卢梭将其改造为契约平等2理论,即首先通过公意的组成方式进行个体的联合,实现社会契约的缔结;随后,将平等作为公共的善确定下来,并凭借它获得卢梭认为的人所应当享有的在平等的前提下的各项包括人权在内的权利。它以一种推翻现有制度结构的巨大变革来实现人权,即便是我们在某种程度上赞同了卢梭在理想上的平等设计,我们也不仅要思考,支撑其实现的程序可行性是否存在。
  
  3. 对卢梭社会契约论人权观的评价
  
  对卢梭社会契约论人权观的把握,就要以卢梭的公意理论为重点,它不仅作为卢梭人权论证的原理,同样是卢梭人权制度的实现手段。因而,我们对卢梭人权理论的评价就围绕对卢梭公意理论的分析商榷而展开。从卢梭的论述中我们发现,公意理论的叙述存在如下不甚明朗之处:
  
  首先,公意形成依赖特定的历史节点。理想契约的实现依赖公意,而公意又保证了平等的实现。在什么样的前提下我们会甘愿放弃我们的财产以换取平等,那么答案显而易见:只有在原始契约缔结时那个节点理想契约才能够获得普遍的支持,换言之,公意理论是在私有制出现之前代替私有制并由此衍生出的一套理想社会契约理论学说。至少在这里,不应存在基于财富多寡而形成的交往不平等,否则不会存在作为全体成员普遍意志的平等欲求。这实际暗示了一个惊人的事实:如果我们不处在那样一个时间节点,那么就无法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公意3.
  
  其次,公意在逻辑上存在跨越。”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每个人既然是向全体奉献出自己,他就没有向任何人奉献出自己“ 一直被奉为对公意叙事矛盾的最佳诠释。卢梭认为,由于在缔约时对自我的让渡换来的是对1契约中自我的承认,关于个体的利益实际上是完全没有减损的。恰恰这种论证方式是随意的,实际上在自然状态中你是你自己完全的主人,而在社会契约成立后,公意全体成为了你的主人,你作为公意全体的有限部分,只是在这一部分的比例上可以自行支配你自己。连卢梭自己都在行文中有意无意的触及了这一点”自己对自己订约,和自己对自己只构成一部分的全体订约,这两者之间是大有区别的。
  
  “所谓强迫自由,就是让政府以一种更高级的,理性的自我去要求低级的,感官的自我去过一种正确的生活。只有体现普遍意志的公意对基于原始本能而产生的私欲的规制才能实现道德意蕴下的自由,才赋予干预以正当性。但卢梭随后又提出集团形成的共识也属于一种非正常状态的公意时,他就为篡改公意真正概念,并假托公意的名义通过众意干预个体正当的利益诉求的可能性。所以公意理论当中的逻辑逾越为其程序实践产生负面影响埋下了伏笔。
  
  再次,公意在程序上的定位模糊。公意应当是决定公共善的最佳手段,即便是私人利益和特殊利益会干扰公共善的确认,但由于公共善决定着个体在社会生存上的根本利益,因而它在我们的理性选择中是处于相较于其它非根本利益而言绝对优势的地位的。普遍的受惠优先于对私欲的实现,这正是道德理想因素在卢梭社会契约理论当中扮演举足轻重角色的一个最佳证明。而平等仅仅是这些道德理想因素当中揭示的最为直接的一种价值追求。但卢梭的不智之处就在于他还试图通过公意程序决定某些非关公共善的分歧,而对这些分歧的解决就让民主事实上侵蚀了公意的精神内涵。
  
  最后,公意的普遍意志与民主的多数意志存在着根本的矛盾。通过多数决的方式决定的政治事务并不一定符合公意普遍意志的内涵,而占多数的意志也不一定就是公意。而当这些政治决定通过法律的形式被包装成公意时,就构成了一切混乱的根源。多数人赞同的契约实质可能是以牺牲少数人利益为代价的,是违背他们之间缔约且损害他们人权的行为。对于可以称之为公意的政治意见,人们基于普遍的道德观点会得出一致意见;而对于无关人类根本福祉的利益考量,人们基于自身利益的理性算计会呈现不同的见解,纵使产生了多数,也只能称得上众意而与公意无关。是被讨论问题的内容是否与缔约者全体的生存休戚相关,而非票数的多寡,才构成一种意见成为公意的本质要求。
  
  可以说,卢梭或许并没有预料到公意理论可能受到的曲解,我们也就极易将公意伪装下的众意视为一种与普遍意志,而其将会导致与人的平等生存和其它人权相违背的暴政。萨拜因批判卢梭正是基于此:强迫一个人自由,乃是迫使他服从最大势力的委婉说法。
  
  卢梭意在通过公意理论保障个体的政治权利,但众意与多数人的暴政却又可能以牺牲其他人的基本权利为代价。卢梭不能约束政府对个人产生影响的某些行为,公意的实现便十分危险。公意抽离了所有人先天的权利,在口号上宣称实现了更多的人权,实际上是多数人的暴政剥夺了全部人的现有人权。从这点出发,在人权理论抱负上卢梭可以说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在人权的实现上卢梭较之于洛克的理论却产生了明显的倒退。
  
  卢梭基于否定不平等与私有制的初衷,拒绝在现有政治制度上构建人权,也就不会将现有国家视为人权给付的积极义务主体(至于理想国的缔约者的人权是否由国家所保障是另外一个问题),他把公意视为社会契约论的必须,把普遍意志背后的道德视为人实现人权的唯一方式。既然上文我们都已经明确的揭示了私有制出现之后公意的不可实现性,那么也只能通过再次的道德训诫去实现:满足卢梭意义上的平等只存在于道德理想国当中,在那里富人也甘心于放弃利益以促进公意和平等的实现。人权离开了权利而依赖道德成为其内核,这意味着:如果真实世界的道德状况不足以达至理想国当中的道德标准,人权就永远不会实现。在卢梭之前,理论家所设想的个体行为方式无外乎都是只有在有利于自我保存的前提下才服从一种对其有利的外部规律,而卢梭却夸张的认为在任何前提下平等的自由是更为优先的追求,为此人甚至可以舍弃自我利益,这不能不说是过于浪漫的一种论断。卢梭以道德词语讨论政治命题,以价值判断取代事实判断,以伦理审美代替操作设计2,这种过于理想化的人权与社会契约构造因其能够使得身处其中的主体获得完美的生存状态而成为了众多后继者不懈追求的理想目标,然而这种理论又依赖彼岸世界,依赖完美的社会道德,是脱离实际而无法在物质供给有限的社会中所能实现的。越是试图模仿或将其实践,越会带来惨痛的现实代价。深受卢梭社会契约理论影响的,也是决心将其理论贯彻最为彻底的一次人权斗争当属法国大革命。然而稍显讽刺的是,以追求人权为目的的革命最终却以践踏人权的乱局收场。卢梭的公意理论无意间助长了残忍,解除了对激情与幻觉想象的约束。人们为了实现理想越发背离理想,为了获得人权而不断蔑视人权,人们期盼那种道德理想的降临,而实践则告诉我们道德正以想象不到的速度恶化。
  
  这一切都因为道德理想国型社会契约建立在一个试图塑造理想道德标准的目的之上,只要是理论者所欲的价值,都可以通过社会契约理论承载。因为这一切都依赖道德的应然层面,所以它并没有过多的考量这些理想价值如何实现,也不会留心关注这些所欲的价值之间是否本身就产生矛盾。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当中就明显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卢梭将自由与平等都作为道德理想国的理想追求,但自由与平等有时并不能很好的兼容。自由在此之前一直是社会契约理论的主旋律,激发人的创造性与主观能动性,彰显人的价值。历史越发展,人能实现自由的能力就越强,人所获得的自由的程度也就越强。以至于原来个体间存在的自然边界由于这种扩大而产生交叉,也就是说,如果不对这种自由进行规制,人们的个体自由就会产生矛盾,从而导致自由的不充分实现。基于人与人的关系产生的自由边界冲突是实现或妨碍人的自由实现与否的外部条件,而非自由本身。而平等,或者说平均可能是处理自由边界问题当中最为武断的一种方式,它既没有真正使得那些实现自由能力较弱的人增强实现能力,又挫伤了那些由此被剥夺了部分利益的主体的积极性。卢梭的平等观念是存在问题的,它忽视了不平等的积极因素而将之完全视为一种道德上的恶,其所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不承认凭借自由在社会契约中获得的额外价值的积极作用,使这种平等变成了落后的平等,懒惰的平等和终将灭亡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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