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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法官的成长阅历与经验

来源:未知 作者:学术堂
发布于:2014-04-16 共452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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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法官的成长阅历与经验

  4.3.1 法官的直觉与谨慎

  直觉是一种心理现象,也是一种思维方式。直觉不依赖于固定的逻辑推演而直接对事物作出快速认知和判断,既可能是一种肤浅的本能概括,也可能是深刻的洞察与综合,既可能是准确地击中的事实和问题的本质,也可能是荒谬的错觉。作为一种心理现象,人人皆有此体验,而且在很多情况下,人们依赖本能的直觉决定重要事务,而不相信严密耗时的逻辑推理可以得出更科学正确的结论?。法官也不例夕卜。法官接受专门的逻辑训练,习惯并擅长分析推理,但是,逻辑不能绝对排斥直觉的参与,直觉的快速反应,不待逻辑解释就在思维者大脑里刻下印记,对法官而言也是如此,只是较之于平常人,法官有更大的自制力,通过寻找正反证据来检视直觉,而不是俯首称臣。法官能够做的是遵守卡尼曼的结论——不能够轻易抛弃直觉,但也不能简单的相信它,法官可以“先以直觉机制进行判断,再以理性机制检测判断结论,实现司法认知过程直觉与分析的统一”。②我们知道,直觉不是凭空而来,也不是思维者天生聪慧得到神谕。直觉来自于思维者的生活经验和思维能力,某个直觉的瞬间产生,必定以前期丰富的生活信息为铺垫,大量知识和经验的积累,使思维者的推理过程大大减缩,当类似情形出现时,思维者很自然的出现条件反射,这个过程并不反逻辑,而是逻辑的加速运转,看起来抛弃了规则,也抛弃了深思熟虑。在现实生活中,是直觉在帮助我们过一种有效率的、轻松的生活,只有当我们面临复杂的观别和诡异的思辨,才需要动用理性来克制直觉带来的草率。

  法官司法是理性活动,但是,正如有学者所说,法官判决依据的不仅仅是三段论,在面对疑难案件时,法官会寻求另类道路——直觉地、本能地求助于是非感、实践理性、?健全的人类智慧。这个过程显然不会公示,也无需公幵说明。但是,与普通人直觉运用不同的是,法官运用直觉必须有程序与机制控制,而不能凭借直觉决定生杀予夺。因此,直觉在司法中的作用是有限的,即使受到直觉牵引,法官会努力寻找证明直觉正确的证据线索和法律渊源,但是,如果无法获得证明直觉的事实和法律支持,法官仍然会放弃直觉,转而借助法律逻辑做相反的努力。此外,理论上说,法官应当是具有一定人生经验,具有社会学、心理学知识的长者和智者,比平常人更敏锐、更接近顿悟的边缘,更容易产生正确的直觉并克服偏激和偏执的情绪与性格倾向。我们信任法官在他的认知习惯里,有谨慎的态度,理性的方法,重视直觉也重视直觉的反复检验与试错。认识直觉,即使不将其作为思维的起点,也应当如龙宗智所说,“面对纷繁复杂的事物现象与事实痕迹,直觉也许会提醒我们注意某些被掩盖住的东西”。②谨慎的直觉,是值得珍惜的直觉;经过分析与论证的直觉,是可靠的直觉,也可能由一种心理现象转化为一种法律方法。

  4.3.2 法官的人生体验

  没有人能够脱离自身成长环境来谈论对世界和人生的看法。司法的过程也不是一个将法律与某个人、某件事对号入座的单纯过程,法官必定带着观点和态度进入案件,他的观点和态度不会单独对案件公正处断构成实质影响,但是会成为法官思考问题、判断人事真伪的基础,绝不能忽视。法官的观点和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个人人生体验,甚至会因为体验深刻而拒绝后天教育所灌输的普适经验。有了这点认识,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成长于同一国度,接受同一文化浸染,位居同一阶层的两个人,会在“人性本善”和“人性本恶”的问题上分道扬镳。而任何一个哲学或人类学问题的分歧,都会使法官站在不同的高度去理解国家、社会、法律和人性,从而对犯罪与刑罚、宽宏与矫治、调整与顺应持有不同看法。人生体验丰富的法官,善于从不同人群、不同阶层、不同职业的视角看待问题,对人性本质以及法律的实质有更加深刻的体悟,对人与社会的复杂多元关系以及人的主体角色不持疑问。人生体验单一的法官,囿于视野的局限和实践学习的匮乏,?容易关注事物的表面而忽视纷繁复杂的底层潜流,相信人性单一可控,社会是人的简单聚合,规则是社会的基础。经历过人生起伏,经历过歧视困苦的法官,可能表现出更加慈爱的悲倘情怀,也可能基于不愉快的体验而表现出生硬刻薄;生活安逸、承受人情温润的法官,可能在丑陋阴暗面前嫉恶如仇,严刑峻法,也可能因人性本善的执念而失之宽怠。尽管我们不能把握什么样的人生体验会对应什么样的司法理念、什么样的司法尺度、什么样的法官,有时候我们也惊奇的发现,近似的人生体验带来了不同的法官,但是,作为宝贵的知识财富,人生体验真实地影响着人的成长,给予人关于善恶的基本感受、关于公平的朴素观念、关于惩罚的合理尺度、关于幸福的一般理解……此外,单纯的体验虽丰富了人生,但不足以达至智慧。一般的人生体验,可能帮助法官题别慌言,走近真相,也可能因为是个人体验而成为偏见,不仅难以成为一般标准,而且还会妨碍法官得出客观公正的裁量。那些对法官司法最有裨益的人生体验,是经过思维整饬而得到提升的人生顿悟,是对人性规律的体察与把握,是从特殊走向一般,从个体走向群体的反思成果,同时也是跳出个人得失的普遍关怀。这些经过加工和反思的人生体验,在道德上、情感上、智识上不断深化,最终成为法官司法的人文底蕴。讨论到这里,我们似乎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人生体验并不决定法官司法的优劣,但是,人生体验背后的沉思与积淀,却注定了法官职业的复杂与深刻。

  4.3.3 地方性知识

  法官是社会人,他的法律知识来自于法学院的教育以及社会大课堂的耳濡目染。社会所能提供的不仅仅是基本的交易习惯和道德法则,它还在理解和认知正式法律渊源以及当地人群心理方面提供手段和资讯。从程序和形式上而言,法律由社会精英阶层制定,经过复杂的论证程序,代表权力阶层的利益和意志。从实质上而言,法律是基层生活的提炼与萃取。正如苏力所言,“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了他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②法律最本质的意义是通过调整民间秩序,从而实现政治稳定,民间现实与民间需要是法律制定的基础,忽视民间诉求的政治统治和法律统治无疑都是软弱的。特别在法治发展的现阶段,法律并不是高高在上的统治者的意志,而是民族文化传统以及当下民间知识的整合。法官司法,除了要了解法律条文字面上的含义,还要深刻理解法律所生长的土壤,以及绕灌养育它的人群。中华法系的法律价值以及法制思想与西方大相异趣,重刑轻民、重情理轻法则、重实质轻程序等等法制传统,都不是历代统治者的偶然智创,而是统治阶层在引领和顺应民间需要的不断博弈和对话过程中的认知积累。因此,我们能够理解,没有最好的法治道路,但可以有最适合的法治模式,那就是成长于特定情境之下的被证明有效的法治实践,也只有在这个特定情境下生活的群体才会认同和适应这个情境下诞生和发展的法律规则,并为其继续存在而辩护。无论从哪一个角度讨论,我们都不能忽视法律背后的地方性知识,以及地方性知识背后的一方水土一方人。那么,对法官而言,地方性知识究竟包括什么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影响法官的裁量?显然,地方性知识首先应当包括受法律调整的特定群体的文化传统以及法律心理,尽管文化传统和法律心理会随着时间推移而发生流变,但传承和渐进仍然是发展的主流,群体意识的变化需要经历政治经济等各个社会要素的整体推进,这个过程必定漫长而反复,文化传统和法律心理在其中是最坚强顽固的文明要素,具有迁延性和普遍性,这一类地方性知识在法官理解法律文义、把握法律精神上意义重大。此外,地方性知识还包括特定地域人群种族的风俗习惯和交易惯例。事实上,风俗习惯和交易惯例也是非规范性法律渊源,在特定案件中可以作为替代性规范调整民间冲突,恢复受损的法律关系。客观地说,风俗习惯和交易惯例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补充成文法之不足,提示法官裁量时可能拥有的各种选择以及面临的民意风险,更重要的是,在民间运行的、未进入主流视野的那些规则,都在时常提示法官尊重“存在即合理”的哲学观点并学会在运转法律机器时关注人本身的价值。

  4.3.4 经验与内心确信

  法律与人结合才能够发挥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法律制定的良好只是法治的第一步,法官则是法治的核心要素。除了客观的法律技术,法官个人的经验积累,无论是社会经验还是司法经验,都是法官最具个性特征的知识构成,也是独一无二的,因为每个法官的经历不同,他所见识的案件种类、数量、特殊性均不同于他人,他所处理案件的参与人也不相同,对手的能力和见识也在一定程度上培养了不同的法官。因此,每一位法官都有一个经验的王国或宝库,法官都在自觉不自觉地固守着自己的领地,努力证明自己是正确的,始终坚定地掉卫经验,这种努力是下意识的,“每一位法官在向正义迈进时都没有想到自己正在向自己的心灵迈进,他在做出判决的时候,有一种下意识的力量在起作用”。①作为人性的基本特质,法官也会倾向于相信自己的感受,而怀疑他人的经验,没有什么比亲身经历带来的见识更能给法官真实感,尽管这种经历可能明显只是偶然,明显掩盖了其他更大的可能性。可以说,法官个人的经验,会影响他的道德观、他的正义观、他的和谐观以及他的直觉,这些都是法官选择的重要支撑,是法官内心确信的源泉。尽管个人价值会受到气质和养育的影响,却并不独立于成年人的人生经验。?—般认为,一位经历丰富、经验丰富、较为年长的法官更值得信赖,无论他是否具有足够的理性,他的多层面经验使他懂得会有很多意外存在,凡事均需三思,选择需要谨慎,他们不轻易相信什么,也会少些盲目的自负,感情用事的几率比那些刚刚走出法学院的年轻学生要小得多。长期经验积累的直觉力,赋予那些资深法官惊人的判断力以及在疑难案件面前理清头绪、找准方向的预见力。除了个人生活经验,法官的司法经验也十分重要。生活经验使法官产生直觉,司法经验帮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或者推翻直觉,或者固定直觉描述的故事情节。司法经验除了对法律的理解,主要包括司法的技能,如法律语言的运用,心理分析与心理对决方法,辨析真伪的审判程序设计等等。面对不同表现的当事人,身处不同的剧情,有经验的法官会采取不同的司法策略走近事实真相,反复检验证据和当事人言说的可靠程度,谨慎对待案件审查中的每个细节。法官生活经验与司法经验紧密结合在一起,形成可以据以作出确定判断的经验法则,以经验法则衡量事实推理的合理性,然后生成内心确信。但是,尽管霍姆斯所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得到深度崇信,我们也不能简单地将法律正义寄托在经验和通行的常识之上。②中国司法由重经验走向重理性,由重情理走向重法理,是法治的进步,也是符合中国情况的适当发展。中国司法传统过于倚重官员智慧,将官员个人的民间经验作为法律意志的组成部分,使司法形成人见人殊的局面,而具有超常的不确定性。为了改变传统中的人治倾向,适当在经验与理性之间做些平衡,似乎是当今中国需要走的道路,我们也事实上在这条道路上行进,一方面重视那些经由法律固定下来的判断法则,一方面维护和发展好传统经验中那些灵动的方法。毕竟,如沈家本所说,“不明学理,则经验者无以会其通,不习经验者,则学理亦无从证其是。经验与学理,正两相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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