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发展,是中国当代政治发展与法治发展的主题。如何看待当前中国的权利发展语境,理解当代中国权利发展语境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更好地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发展过程中为权利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是当前中国政治建设和法治建设的重点所在。
一、当代中国权利发展的双重语境
(一)自然孕育的集体文化和亲伦文化是当代中国权利发展面临的传统文化语境
从客观上看,自远古时代开始,中国人为了生存和发展的需要,集体地开始了与自然力量的抗争,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一种集体文化,形成了以集体方式对抗自然,谋求全民族集体生存与发展的文化发展方式,形成了中华民族集体奋斗的权利斗争方式。在这样的文化中,某个个体的权利意识和权利诉求往往被忽视或者否定,只重视群体的、集体的诉求和意志,个人淹没在集体之中,造就了个人与代表集体的权力中心的距离感和秩序意识,形成了长幼尊卑、等级有序的“家国”一体的政治文化秩序。在这样的文化秩序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政治文化制度中的“宗法制度”.作为一项根本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家长在群体中,无论是家庭还是社会和国家,都占有绝对的统治地位,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差别成为关键的要素。权利不是这个社会格局中的因子,人与人之间讲的不是平等,而是“长幼尊卑”和“亲疏远近”.在社会中需要促进的不是个体的权利与利益,而是集体或者整个群体的“荣辱”和“进退”.“礼”“法”是维系这种群体等级、“亲疏”秩序的关键所在。社会上强调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要讲“亲”、“情”、“义”、“分”.因而社会的发展不是建立在对个体权利发展的重视的文化基础上的,相反,是对整体的礼义名节的重视的基础之上的。例如,我国古代西周的宗法制度被视为政治、经济、法律以及家族制度的综合体,处于全部社会制度的核心地位.这种传统思想深刻影响和塑造中国人的个体意识和个体文化心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权利发展的进程。
RR从本质上看,集体文化和亲伦文化社会呈现出差序格局的特点。在中国传统思想中,一个人可以为己牺牲家,为家牺牲族,一切价值点都以自我为中心。但是,他对族的放弃和牺牲有可能是为家庭利益,家在他看来即为‘公',这样的行为也不再是’私‘,从而拒绝被视为’自我‘的表现。这种道德范围依需要而扩大或缩小的现象即为’差序格局‘,这种格局同西方世界的’团体格局‘不同,致使集体主义和亲伦关系范畴内的个体在不同的场合下有着不同程度的结合,不可笼统地进行道德判断,还需要运用逻辑进行梳理。
应当说,尽管中国传统的集体文化和亲伦文化对于权利发展来说是消极的,但其中也蕴含着一定的积极因素。例如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中庸思想、无为思想、泛爱思想等,均为可以发展的积极因素。
(二)个性自由、平等法治的现代权利文化
是当代中国权利发展面临的现实文化语境权利发展的现实文化语境中,最重要的是对个体价值的重视与尊重。近些年来,中国党和政府提出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以人为本”等主张和做法,为在实质上推动中国的权利发展创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制度环境。经济体制改革同时促动了个别化利益的增长和利益的个别化,将相当活跃的利益基础赋予原本缺乏独立主体的法定权利;对个体资格、利益、主张给予肯定的社会评价和道德评价因思想的解放而成为可能;为谋求超越实在法制度和权利正义,人权受到更多的重视,且为以个人为中心的正义提供了动力;为使更多的权利得以真正被享有,立法尽可能将合理的愿望和利益转变为权利,由司法机制和法律职业进行保护和实现.
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高度警惕西方某些国家打着“人权”旗帜,干涉他国内政的政治伎俩,应当重视从中国现实的国情出发来认识和发展中国的权利问题。把尊重个体价值、尊重个性自由、尊重个人贡献融入社会主义集体文化之中,使集体与个人、国家与社会得到充分和谐的发展,承认个人权利实现对于整体权利发展的重要意义,这就需要缔造平等、自由、公平、正义、法治、和谐的局面。
二、当代中国权利发展语境的内在逻辑
(一)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当代中
国权利发展语境中权利话语的独特表达方式这里的“人”,在政治上首先指的是广大的人民群众。尊重和保障人权,就是尊重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和选择,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需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既是传统文化语境中“民为邦本”的现代回应,更是把保障人权的实际需要转化为执政理念的历史发展逻R辑R的R必R然R结R果。因R为R人R权R保R障R的R主R体R是“人”,目标也是“人”,“人的问题,是一个根本的问题,原则的问题。在执政之前,它是我们革命的根本理念;在执政之后,则是我们执政的根本理念。”
这在实质上构成了当代权利发展真实的政治基础和话语场域,也就是说,实现权利发展和保障人权是党执政兴国的必然逻辑。以人为本执政理念要求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实现作为中国人权的本质要求和最终体现,这也是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的基本根据。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促成权利发展的真实语境,实际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必然结果,是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党的执政意志上升为法律意志的必然结果,是全体中国人民意志要求的必然反映。
(二)生存权的发展是中国权利发展语境中的首要问题
没有生存权①的发展,就没有真正的权利发展。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现实的权利发展首先是人民生存权的发展。现实的中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人均资源相对贫乏,曾经长期遭受外国侵略、掠夺和压迫的国家。享有生存权,就历史性地成为我国人民最迫切的要求。
在中国人的生存权利发展问题上,应当破除两个认识上的误区。一是认为只有牺牲政治上的各种权利,才能发展社会经济权利和生存权。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它把政治权利发展与社会经济权利发展对立起来,过分强调政治权利发展的能动作用,忽视社会经济权利发展的重要性。
事实上,经济社会权利发展是政治权利发展的前提,人民政治权利发展是社会经济权利的保障。
RR只有首先实现经济社会权利的发展,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的生活条件,“衣食足而知荣辱”,才能进一步推动政治上的权利发展。另一个误区是,把生存权作为社会经济权利的一种,认为只有在经济发展一定程度以后才发展人们的生存权。尽管从生存权产生的历史过程中,我们把它作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之外的“第二代人权”,是现代社会生产方式变革的产物,但是,在社会高度发展的今天,生存权问题已经不是简单的一个社会经济问题,而是与政治生态、政治发展与政治文明紧密相关的权利范畴。如果一个国家的政治生态环境不好,人们的生存权也会受到严重的影响。因此,生存权的发展,既是经济社会权利发展的题中之义,也是政治权利发展的要义所在。
(三)重视集体人权、强调权利发展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是当代中国权利发展语境中的主体逻辑
中国的权利发展,植根于当下的中国语境,不是发展“孤立的”个体权利,而是要实现全体中国人的集体人权,实现权利发展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强调当代中国权利发展语境中的“集体人权”,就是要强调权利主体的“集体性质”、权利内容的“普遍性质”和权利本质的社会性质。
对这种权利发展的强调,既是对权利主体的人格尊重的需要,也是权利发展语境所决定的。中国传统文化和现实社会双重语境下的中国人格,是一种“集体人格”,是一种“类”人格,对权利主体的尊重和保护,就是对这种“集体人格”和“类”人格的尊重,这既不是简单地对“差序格局”下紧密的人伦关系的现代改造,更不是对“原子式”个体人格的直接嫁接,而是对现代社会的中国“人”的发展的真实写照。因为现代的中国人,已经不再是某种特殊意义上的“某些人”,其已经发展为具有“普遍的”生物意义上的“每个人”,是从“孤立的”个人,发展成为“集体的”人;已经“从生命主体发展到人格主体”[5].
与西方文化不同,中国文化语境更容易生长出集体人权的逻辑。在差序格局的文化语境中,人们更为注重人与人之间的义务联系,个体能否得到实在的承认和接纳,取决于这个个体在集体中是尽到了自己应尽的义务。“人人各司其职之为正义”的一种基本含义即为个体对于集体所尽到义务的程度。中国文化语境中集体人权发展的源头是个体对于集体所尽的义务,相对于每一个对集体主体应尽义务的个体而言,集体人权的主体有权力要求集体中的每个个体都要尽到服从集体的义务,否则个体就无法在这个集体中生存下去。
(四)强调和谐与稳定、重视权利发展的国内性与国际性的统一是当代中国权利发展语境中的现实表达
和谐与稳定是中国发展的大局。在权利发展的语境上,影响和谐与稳定的因素既有来自国内的,也有来自国际的。权利发展的国内性和国际性的统一,就是要在权利发展中,从强调和谐和维护稳定的发展大局出发,正视和确认影响权利发展的各种因素,使国内社会成员和大多数国际社会成员能够理解、认可和接受权利发展的客观条件,推动和促进权利的主观要求与客观进步的统一。
中国权利发展语境中,当现实的社会条件尚不具备时,就亟须发展现实的社会生产条件,推动社会进步,带动权利发展。在这个过程中,把权利的发展与国内法律完善和国际法律接轨相联系,高度重视权利发展的国际形象,重视国内公民与外国人、外国企业的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利,实现中国人与外国人在国际法律地位上的同步的权利发展,重视权利发展的国内性与国际性的统一,应当是未来中国权利发展的基本方向。
(五)强调人权在法律上的权利性与义务性
的统一是当代中国权利发展语境的要害所系权利发展语境中,人权的要害在于法律。也就是说,权利发展的根本在于人权在法律上获得了多少的认可和尊重。一方面,作为法律规范层面(实然)上权利义务的统一体,人权获得多少法律上“权利化”的资格,也就意味着有多少的义务被规范和确定下来,权利的发展也就意味着法律上义务的发展,否则就谈不上人权的任何进步。
另一方面,权利发展语境中人权的进步,所体现的价值层面(应然)的意蕴是,法律应当“以权利为本位”.尽管我们在现实的法律中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等值性,是法律上权利发展的要害所在,但是我们强调人权在法律上的这种联系,并不妨碍法律在人权保障和权利发展语境中的价值表达。这种表达恰恰是,法律应当以“权利”为核心,否则现代法律就无法体现出人权的精神和价值,就无法构筑出理想的法律图景。
在权利发展语境中,人权法律化问题上坚持权利义务的R统R一R性,意R味R着R人R权R这R个R“权R利R要素”,“其中包括人身人格权利、政治权利和自由,RR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人权有多种形态,例如,应有权利、法定权利、习惯权利和现实权利等。”人权问题上对权利要素的坚持,仍然要坚持与义务性要素的平衡,“不能就人权论人权,不能用某类某种人权排除其他人权,不能只主张主体的权利和自由,而忽略主体的义务和责任”.
因此,强调人权问题上权利性与义务性的统一,才是权利发展语境中的要害,它既构成了法律上权利发展的内容性要素,也是权利本位价值观念的必然反映。
三、构建当代中国权利发展语境的路径选择
(一)建立稳定明确的权利发展规范体系语境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功能和义务这一基本原则既是基本权利固有内涵的内在规律又是宪法规范发挥作用的逻辑原点和基本目标。宪法权利运行塑造的宪法权利文化,构成了宪法权利价值体系的现实基础,而民主政治理念逐步深化,借助公权力建立平等、自由、人民主权的冲突管理机制和社会秩序已经成为公民普遍的认知和诉求,尤其在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局限于普通法律保护的范畴,更应重视宪法在权利保护方面可以且应当起到的重要作用,通过宪法对各项基本权利进行确认,进而使公民基本权利和“宪法是权利的宪法”理念同时得以充分实现。
当然,强调宪法的重要意义并非对部门法的功能加以否定或取代。和部门法相比,宪法对于公民权利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和框架性,并不涉及具体的规定。反之,部门法也无法代替宪法在权利保障方面起到的作用,但由于部门法本身在基本权利保障方面的具体内容尚不完善,导致已然经过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并没有完整体现在部门法的具体规定中,在司法实践中自然无法实现部门法的保护作用,形成基本权利的虚置状态。
(二)建立理性、有序、和谐的权利发展的经济社会文化环境语境
权利的发展有赖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与政治法治发展的同步推进和全面提升。当前,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整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系和相对完善的社会主义文化,但是在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法治文化、特别是权利文化方面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尤其是把权利发展置身于这样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发展之中的语境和条件尚未完全具备,亟需在经济建设、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中融入权利发展的基本要求,使得法治建设过程中权利发展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同步.因此,在当前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完善过程中,首先应当把保障人们享有相当数量和质量的权利列入法治建设的整体规划和制度设计之中,通过宪法和相关法律的完善来逐步实现人们在权利发展上的制度保障,并在现实的执法、司法和法制监督过程中赋予人们更多的权利救济和权利实现机会,建立和健全一个保护和保障既有权利的社会环境和法律机制,使权利发展能够在公平、合理、和谐、公正的社会文化氛围中得以充分实现。
(三)增强深化权利发展的法治参与的现实程序语境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开门立法”的概念逐步确立,公民的参与权日益得到重视,为立法过程中的民主化实现提供了条件。
以参与领域进行区分,目前我国公民立法参与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同民生息息相关的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方面:从医疗条件的提升、教育资源的公平享有、食品和药品安全的保障、住房问题的改善、雾霾治理和整体生存环境质量的提高、社会秩序的法制维护、新型犯罪的法律规制等方面延伸到对整个民生问题的关注,既是社会发展的热点问题,也是公民法治观念中需要借由法律手段加以解决的难点问题。事实上,在当代法治社会,公民具备规则制定的参与者和规则的遵守者双重身份,强调公民的法治参与既是权利平等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公正的体现方式之一,能够保证法律规则更加符合理性、公平的内在规律以及人权和社会发展的诉求.反之,如果法治参与权利长期遭受冷遇将引发公民对政府的认同危机,认为自身的正当权利被立法机关边缘化,进而出现逆反心理并采取一定的手段表达异议,而公民的表达通常以非制度化、冲突化的方式体现,不但无法理性地解决问题,还会造成社会多方利益的损失,甚至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发RR展。同样置于民主性和理性之间关系的视域内,同行政环节更为强调理性的正当性相比,立法环节更为强调民主的正当性,政府负有保证在形成民主的过程中各种理性因素得以实现的责任.
因此,公民基本权利的发展问题体现了政府、公民以及所有社会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互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公民本身应当是法治建设的主体之一,同时也应当受到法定程序的指导和约束。
(四)推进完善权利发展的救济制度保障语境
从立宪主义的精神来看,对抗公权力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功能,防止公权力对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进行不合理的侵犯,维护公民的利益免受政府的恣意干涉.我国宪法关于基本权利原则和内容的规定同样对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具有根本性的影响,这意味着如果宪法的政治性被过度强调,其法律性仍然被排除在司法程序之外,无法成为案件审理的依据,将导致公民受到侵害的、尚无具体部门法条款进行规制的部分基本权利形成无法可依的局面。另外,较为完备的违宪审查制度及相应的救济机制依然从缺的现状也导致公民很难在上述情况发生时获取有效的诉讼和维权途径,或将导致侵权损害进一步扩大。换言之,宪法有关规定无法在司法领域得以贯彻直接导致了宪法权威的减损及宪法直接约束力的降低。宪法的直接约束力能够保证国家机关能够直接适用该法的具体内容,并作为裁判公权力是否合宪的重要依据,旨在调整国家机关之间或公民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违反宪法的行为均为无效。但是,最高法律效力原理并未推动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仍需以宪法的司法实用性为前提,以宪法的直接法律效力为依据,方可将违宪审查机制引入法律体制之内.综上所述,现行的司法制度在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方面依然存在较大的调整空间,探寻司法审查机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赋予公民宪法层面的救济方式,同时兼备现实意义和必要性,只有通过司法权力对公民的宪法权利进行保障,方为真正意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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