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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监管侵犯银行经营权的法律思考 摘要导言

来源:未知 作者:学术堂
发布于:2014-04-11 共1738字

  摘要

  银行业的特殊地位,以及其对金融乃至整个经济的重要作用,使对其进行监管成为理论和实践的共识。而在银行监管的具体模式选择上,美国从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开始,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作为其银行监管的重要制度。数十年的实践发展,该制度成功地防范了许多潜在的金融风险,有效的化解了金融危机。我国也先后通过《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将该制度的精髓予以完整的移植,同时结合具体国情,形成我国银行监管的制度框架。

  当银行监管成为必需之后,如何监管成为最为关键的问题。尤其是在市场竞争加剧,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发展明显的趋势下,严格的分业监管制度本身及其实际效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严格监管论者抱守“风险厌恶”的思想,要求继续维持现有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模式,只是在特殊情况下通过特别许可的方式例外允许综合经营;放松监管论者则强调顺应金融混业经营的历史发展趋势,放松管制,允许综合经营,通过加强监管有效性促进监管的实效。但是无论是严格或是放松的监管思维,在承认监管必要性的同时,容易忽视监管对银行经营权的负面效应,尤其是不当监管对银行经营权的侵害。由于双方在监管关系当中的不平等地位,独揽监管大权的监管机关对相对弱势方被监管银行做出的不当监管侵权行为,其后果的严重性远超出一般的侵权行为。

  银行对于金融乃至整体经济的重要性,使理论和学术关注于对监管的研究;’但还是基于同样的重要性,却鲜有对不当监管侵犯银行经营权的研究。而这也正是本文写作的出发点:重视银行监管问题,从传统监管思路的另一面—不当监管对银行经营权的侵犯为切入点进行研究。

  本文以监管和银行经营权的关系为路径,运用规范分析、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进行研究,对不当监管对银行机构经营权的侵犯予以研究。全文共分三章,第一章“银行监管和银行经营权”通过对银行监管的概念、发展沿革、理论依据和具体实践等监管基本法律问题,及对银行经营权的依据、特征和范围等问题的研究,为全文的研究打下基础;第二章“不当监管对银行经营权的侵犯”通过监管权与银行经营权关系的研究引出不当监管对银行经营权的侵犯,这种侵犯集中表现在对银行经营权内容创新和业务范围扩展的不当限制。同时特别对我国现阶段不当监管对银行经营权的侵犯予以研究;第三章“对不当监管侵害经营权的救济”明确了对监管权的控制和对不当监管的救济,并且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未来制度设计思路和具体构想。

  在银行监管与银行经营的关系上,监管是必要的,但应适度,不能因监管的需要而过分干预银行自主经营权。

  关键词:不当监管银行经营权侵犯救济

  导言

  作为国家经济稳定的命脉和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有效和稳健的银行体系能够合理配置金融资源,产生可观的外溢效应,带动整体经济快速增长。相反的是,尽管银行危机是一种小概率事件,但是一旦银行出现经营问题,个体的挤兑或者破产局面会传导出现严重的系统风险,其最终的负面后果难以估量。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世界上众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银行体系遭受到了史无前例的严峻考验,爆发了形形色色的银行危机,给经济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创伤。

  其中,1997年横扫亚洲诸国的金融风暴,以货币大幅贬值为导火线,在银行体系中引爆,将经济推向了崩溃的边缘,其影响持续久远。与此相对的是,银行业务的发展变化又是异常的迅速,创新产品和业务层出不穷。在故有风险依然存在的前提下,新的风险不断涌现。银行监管2正是为了“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3伴随着实践的发展与理论的研究,对银行这一特殊行业进行监管已成为共识,4而且大量的实证研究也证明了对银行进行监管的积极意义和正面效应。5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不完备性,“以及监管实务中监管主体能力、精力等方面的不足,监管常常会有意或无意的侵犯银行的自主经营权。对于被分业经营制度框架限制的商业银行来说,在激烈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已属不易,而不当监管所带来的侵权更使其难以承受。在现有制度框架短期内不能变更,且由于我国逐步履行加入WTO时的承诺开放金融市场而使竞争更加激烈的时候,对银行经营宏观环境和微观行为的维护更应从监管入手,努力减少不当监管对银行的侵权损害,而这也正是本文研究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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