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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的基本问题探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7-11 共579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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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问题研究
  【引言  第一章】法律逻辑的基本问题探析
  【第二章】研究法律逻辑应用之必要性和可能性
  【第三章】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之理论视角
  【4.1】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之多元研究维度
  【4.2】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需注意的问题
  【第五章】法律领域的一种思维工具--法律逻辑
  【结语/参考文献】法律逻辑应用的理论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引言
  
  我们正处在一个现代文明时代,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完善,法律正越来越多地影响社会生活。法律与逻辑紧密联系,其关系之所以密切,原因在于:

  法律是科学的一种,所有科学均形成于人类正确的思维活动,要进行这一过程,就必须运用逻辑提供的正确思维形式、方法及基本规律和规则。法律逻辑作为法律领域中思维的工具,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它理所当然地以基本的逻辑观念为基础构建自己的理论体系,以不同的研究视角和多个维度进行研究,其目的在于解决法律领域的逻辑问题。

  自提出探索逻辑在具体科学领域的应用以来,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研究逐步深入,我国法律逻辑的研究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起步的。经过几十年不断探索,虽然已取得许多研究成果,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许多争议及不足之处,譬如:

  对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性质、法律思维的工具与方法论意义等研究不够。如果这些问题未能得到深刻的认识和解答,必将阻碍法律逻辑的发展。

  带着这一系列问题,本文以法律逻辑为视角研究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试图通过对法律逻辑的基本问题进行初步认识,以法律逻辑的视角探讨法律领域中的逻辑应用,进而探讨法律思维的工具和方法论意义。

  一、法律逻辑的基本问题探析

  (一)法律逻辑的研究背景及现实发展状况。

  逻辑学虽然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但是我国对其教学与研究依然处于"冷僻"状态,至于这一现象的成因,主要是:逻辑学作为一门工具性质的科学,对其方法论价值认识不深,把握不够。同样,法律逻辑的研究面临着"争议"、"冷僻"的状态,也正是由于人们对法律逻辑的基本问题认识不深,对法律逻辑的方法论价值把握不够,使得我国法律逻辑研究比西方落后近三十年。随着逻辑学的发展,逻辑学界提出逻辑现代化,并探索逻辑在具体科学领域的应用,其中包括在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我国法律逻辑研究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起步的。从法律逻辑研究起步至今,我国法律逻辑研究大体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传统逻辑研究方法阶段。是法律领域适用普通逻辑的阶段,是法律与逻辑机械结合阶段。这一阶段主要采用了"传统形式逻辑+案例"的研究框架,采取了传统形式逻辑与法律机械结合的方法,几乎未涉及法律逻辑系统的构建问题。这种研究方法对我国法律逻辑研究起步时有很大贡献,对国内法律逻辑的研究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第二阶段:现代逻辑研究方法阶段。西方法律逻辑研究正是从该种方法起步的,我国有的学者把这个阶段称之为"公理化体系之梦"阶段。[1]

  在"逻辑学要现代化"的视野下,有些学者开始大胆尝试和探索"法律逻辑现代化"之路,涌现出一批专门研究基于冯·莱特(Von.Wright)道义逻辑的法律逻辑学家,他们试图构建接近现代逻辑的法律逻辑体系。虽未得到法律逻辑学界,尤其是法理学界的充分认可,但是,该种方法实现了我国法律逻辑的第一次转向--法律逻辑现代化。

  第三阶段:法理学研究方向阶段。我国由雍琦教授在《关于法律逻辑性质及走向的思考》一文中最早提出。随着法学理论研究的发展,在对法律逻辑研究过程中,我国法理学家们引入了"实质法律推理"这一概念,以试图弥补"形式法律推理"的不足之处。相应地,我国法律逻辑学家们也提出了"法律逻辑法理化"的主张。此方法也就实现了我国法律逻辑第二次转向--法律逻辑的法理学转向。

  正是法律逻辑的兴起,以法律逻辑的视角研究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为法学和法律逻辑的研究提供了新思路。

  (二)法律逻辑的逻辑基础、研究对象和性质。

  任何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和基本问题都是客观存在的,它不以个人的意志而转移,它是该门学科把握具体问题和展开全部理论的基石,它决定了这门学科的性质、内容和作用,同时也指明该门学科的发展方向。一门学科是否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和基本问题,这是一门学科成熟与否的标准。法律逻辑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之所以能够存在,就在于它有自己的研究对象和基本问题。

  1.法律逻辑的逻辑基础。

  法律逻辑作为法律领域的一种思维工具,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它立足于法律,以解决法律领域中的逻辑问题为目的,构建独立的理论体系。

  关于"逻辑"一词的基本涵义,对其可以有多种不同理解。其不同的理解决定了逻辑学发展的多样性。逻辑学可分为经典逻辑与非经典逻辑。大体看来,经典逻辑具有如下几方面的特性:从真值意义上看,它只具有真假二值;它所指的蕴含是实质蕴含;遵循矛盾律和排中律;追求推理的确定性与保真性;它不包含模态词。我们都知道,经典逻辑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类形式逻辑,如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和谓词逻辑。而非经典逻辑通常缺乏一个或多个这种特性,不完全具有上述的特征,如:可计算性逻辑是可计算性的语义构造的形式理论;模态逻辑向经典逻辑扩展了模态算子;直接逻辑拒绝排中律;相干逻辑、线性逻辑和非单调逻辑拒绝蕴涵的单调性等等。也可以说,非经典逻辑是基于实际应用的需要或者是对经典逻辑的修正和扩充,或者是将逻辑的基本原理应用于其他具体学科。在研究逻辑学这一门基础学科时,当然会强调其工具性价值和方法论意义,因此,有学者指出,逻辑的应用比自身的理论基础要强。但是,无论逻辑学的发展方向如何,它在追求思维体系的一致性和系统系是不变的。如从这一角度对"逻辑"一词进行理解,其内涵与卡多佐在《司法过程的性质》一书中对"逻辑"的理解相似,他提出:"如果没有足够的理由,我并不打算通过引入不一致、无关性和人为的例外来糟蹋法律结构的对称性。如果没有这样的一个理由,我就必须符合逻辑,就如同我必须不偏不倚一样,并以逻辑这一类东西作为基础。"[2]

  因此,当我们研究法律逻辑时,除了立足于法律外,不难看出法律逻辑要有自己的逻辑基础,进而构建自己的理论体系。

  基于此,我们也就明确了以法律逻辑的视角审视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的基本问题包括:法律概念的确定性;法律规范的完整性;法律推理与法律论证的有效性;法律体系和法律思维的一致性等问题。

  2.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

  至今,关于法律逻辑的对象问题争议不断,要进一步研究法律逻辑,就必须更全面地了解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

  有观点认为:法律逻辑是一门应用性质的形式逻辑分支学科,它的任务在于把形式逻辑基本原理应用于法学和法律工作的实际,探索在法律领域应用形式逻辑的具体特点,因此,法律逻辑并没有与传统形式逻辑不同的特殊对象,研究的还是属于思维领域的现象。[3]

  有的学者持相反的观点,认为法律逻辑主要是一种价值判断,重点研究其本质内容。迄今为止,学者们虽然努力地展开多方面的探索,然而总的来说,似乎很难说已经取得令人满意的阶段性成果。

  "法律逻辑究竟研究什么?"这是一个无可回避的问题。当前,对该问题没有多大分歧的回答是:逻辑学以研究推理为其核心,与之相似,法律逻辑同样以研究法律推理为核心内容。如果进一步追问:"法律推理是什么?怎样研究法律推理?"目前国内外学者对这一基本问题都未达成共识,或许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内也很难达成共识。"法律推理"这一用语常在不同的涵义下被运用,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界定:其一,法律推理是形式逻辑推理在法律中的应用。戴维·M·沃克在《牛津法律大辞典》中指出:"法律推理就是对法律命题的一般逻辑推理,在不同情况下,可使用各种推理。"[4]

  在我国法律逻辑研究起步阶段,也主要采取了这一界定。其二,法律推理是一种法律规范推理。波兰的齐姆宾斯基(Z.Ziembinski)将审判推理归结为"由规范推导规范"的推理,并提出"以规范的逻辑推导为基础的推理"和"以规范的工具推导为基础的推理"以及"以立法者评价一贯性的假定为基础的推理。"[5]

  其三,法律推理是法律人把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一种法律思维方法。按照西方法学家们的说法,法律逻辑与法律推理是同义语,法律推理就是法律人将具体法律规范适用到具体案件过程中,论证判决之所以正当或不正当的一种技术。

  可见,法律逻辑研究的核心仍是以形式逻辑为基础的法律推理。从上述三种观点不难看出,它们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虽然有不同的界定,但其本质还是一致的,即在法律领域中,都有一般到个别的逻辑推导过程。当然三者之间有其明显的区别,例如,第一种界定"法律推理是形式逻辑推理在法律中的应用"只局限于在普通逻辑领域所探讨的推理。而第三种界定"法律推理就是法律人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一种法律思维方法"重点研究法律人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实际思维活动,它是以形式逻辑为基础,但又不局限于应用形式逻辑推理,如运用辩证逻辑推理。

  3.法律逻辑的性质。

  通说认为,法律逻辑所关注的核心问题是法律推理。对于法律推理有不同的认识,也就决定了人们对法律逻辑的性质有不同的理解。基于前述几种法律推理的界定,相应地,法律逻辑性质有四种不同观点:

  (1)将法律逻辑视为形式逻辑的分支。该观点是法律逻辑研究早期的主要观点,主张法律逻辑属于形式逻辑范畴,是一门应用性质的形式逻辑分支学科。

  该观点把法律逻辑视为形式逻辑在法律领域中简单的应用,它没有与形式逻辑不同的特殊研究对象,单从形式逻辑知识去解说案件。显然,该观点满足不了法律工作者司法实践的需要,因而未有学者公开坚持这一观点。

  (2)法律逻辑是应用逻辑的一个分支。目前,大多数学者都认为这一观点相对于其他观点而言更合理。应用逻辑与逻辑的应用不同,它虽然涵括了形式逻辑,但是也广泛应用非形式逻辑,如辩证逻辑、论辩逻辑以及语言行为理论等逻辑知识。该种观点把法律逻辑视为应用逻辑的一个新分支,法律逻辑作为法律领域中一种思维的工具,其主要研究如何将逻辑理论应用到法律工作。虽然非形式逻辑思潮的兴起冲击了这一观点,但是该观点仍具有其合理的意义。

  (3)将法律逻辑视为理论法学的一个分支。即法官裁判案件的方法论学说,该学说是大多数西方法学家持有的法律逻辑观。在西方国家,法学家们把法律逻辑看作法学研究的法学方法论,也就把其视为理论法学的一个分支。可以看出,该观点表面上似乎抬高了法律逻辑的地位,其实已经将法律逻辑驱逐出逻辑领域了,而是属于法学,并只将其作为一种法学方法论。因此,如果持此种观点,将法律逻辑列入法学范畴是欠妥当的。

  (4)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逻辑,按照法学家们的说法,是法律适用中的逻辑。

  它不仅涉及逻辑问题,而且涉及法律问题。而法律的适用就是将具体案件事实置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下,以获得特定结论为目的的一种逻辑思维过程。[6]

  法律逻辑是运用基本逻辑的原理来分析、研究法律及司法实践中的逻辑关系。

  那么,法律逻辑的性质如何,究竟如何定位?对法律逻辑的这些重大问题都必须给予明确的解答,本文还不能对这些重大问题做出完全令人满意的解析,但是,通过深入思考这些问题,应把法律逻辑视为法律与逻辑的有机结合。一方面,研究人类共同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因此,与普通逻辑相同。另一方面,立足于法律领域,结合具体法律条文和法律工作者的思维实际来研究各种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而不像普通逻辑那样,撇开人们思维内容而专注思维的形式。

  因此本文认为,在法律领域中,法律逻辑是一种应用逻辑,把法律逻辑视为法律与逻辑的有机结合。以法律逻辑的视角研究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可以对法律逻辑这一门学科的性质有更深入的了解。要侧重研究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问题,应以法律逻辑为视角,把法律逻辑视为法律思维的工具,与法律逻辑的方法论意义紧密地结合,探讨应用过程中的操作规程与技巧,重点关注逻辑原理如何应用在法律领域之中。

  (三)法律逻辑的理论指导与现实意义。

  1.理论指导。

  法律逻辑从理论上揭示了正确的法律思维特性,有助于我们由自发的逻辑思维提高到自觉的逻辑思维,使我们懂得什么样的思维才是正确的思维。

  思维是人脑的特殊机能,通常认为,逻辑是一门研究思维的科学,用恩格斯的话来说,它是"关于思维过程本身的规律的学说。"[7]

  同人们的思维技巧,特别是推理、论证的正确运用密切相关。逻辑以研究其思维形式结构及其发展规律、规则为核心。逻辑学可以分为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两大门类,[8]

  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都是以思维为研究对象,都研究思维的规律、形式和方法。但二者在着眼点和方法上都有明显的区别,形式逻辑撇开思维的本质内容,单从形式方面研究思维;而辩证逻辑则从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中研究思维,从思维发展的实际过程来研究思维。

  形式逻辑学是一门工具性质的科学,与辩证逻辑相比,形式逻辑是法律思维的主要工具。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有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遵循其基本规律是正确思维的起码要求,如果违反了它们的逻辑要求,就会破坏思维的确定性,引起思维的混乱。在法律思维方式中,由于法律规范本身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所以形式逻辑必须居于主导地位,自然地成为法律思维的主要工具。

  但是,法律并非一成不变,而且为了防止法律的滞后性,就必须运用非形式逻辑,如运用辩证逻辑弥补不足之处。

  2.现实意义。

  逻辑学不仅具有理论指导的功能,而且还具有方法论的意义。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都离不开一定的方法,需要借助于一定的手段或方式,思维活动也不例外。思维活动是通过运用概念、判断、推理这些思维形式实现的,因而,逻辑学关于如何正确运用这些思维形式的研究,自然就具有方法论意义。

  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总是需要借助判断的形式来反映,而任何判断的获得又不外乎两种途径:一是感知;二是推知,更多的情形是靠推理而得到的。推理是一种特定的判断联结方式,同时也是一种认知手段,因此,它的应用本身也具有方法论意义。

  前面提及法律逻辑关注的核心问题是法律推理,正是由于法律逻辑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方法论意义,虽然未提供前提内容方面的知识,但告诉我们应该通过什么样的方法去获得所需要的前提,如何运用已知的前提来构造法律推理,以及怎样看待推理所获得结论的逻辑性质。由此,法律逻辑可以避免把人们的认识引入歧途,特别是法官非常严肃而又复杂的司法裁判过程中,法律逻辑可以在方法论意义上来确保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被滥用。

  总而言之,在法律逻辑的研究中,只有将法律逻辑的理论指导意义与方法论价值二者统一起来,才能对法律逻辑这门学科的功能有更深刻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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