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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中国古代的法律逻辑思想探究
【绪论 第一章】中国逻辑存在论
【第二章】中外逻辑的比较
【第三章】有关法律推理的基本内容
【第四章】中国古代逻辑在古代司法实践中的表现
【结论/参考文献】我国古代的法律推理案例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绪 论
长久以来,在学术界一直有这样一种观点:一方面,一些学者认为认为中国古代的司法是不讲逻辑的,判案的标准是人伦道德,这种观念同中国古代人治意识形态一经结合,就可以得出中国古代法律是封建王朝压迫底层百姓、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工具。
这种观点蕴含着一个理论:中国古代的司法判决是不需要法律推理的,没有也不可能发展出法律推理理论;另一方面,随着西方法律引入中国,法律推理理论和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在中国也逐渐兴起,只是世界范围内研究法律推理的工具似乎无二选择,亚里士多德的逻辑理论,或者盛行于当今逻辑学界的数理逻辑以及其它相关逻辑理论,甚至在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史的时候也“唯西方逻辑”是瞻。
近代以来,在西学东渐所引发的的中西方文化交汇大潮中,在学习和引进西方逻辑的时候,也使我们看到中国古代逻辑,尤其是墨家逻辑这种中国古代逻辑的优秀代表并没有在文化碰撞中消失。笔者认为,中国古代逻辑一方面在中国古代的司法实践中是有所体现的,即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同样蕴含一定的法律推理内容;另一方面,在当代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在学者们研究法律推理时,中国古代逻辑同样能发挥它的作用。
笔者拟通过对中西方逻辑的比较,探讨中国古代逻辑所拥有的独特的价值。
一、中国逻辑存在论
任何问题的讨论都需要有一个确定的前提。诚然,中国古代有没有逻辑学目前仍然是学术界争论的话题。但是,笔者之所以能开始下笔,正是因为笔者是坚定的中国逻辑存在论的支持者。
(一)中国特色的古代逻辑?
笔者查阅《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逻辑”条的释文,其中是这样写的:“逻辑所研究的正确推理形式及其规律,是任何正确认识和任何学科都必须应用和遵守的,因而是全人类共同的。在这个意义上,没有不同民族、不同阶级和不同个人的逻辑。但是,另一方面,逻辑作为一个知识体系,总是某一时代、某一民族和某些个人的产物,因而就不可避免地要带有某个时代、某个民族和某些个人的特点。因此,在逻辑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就产生了许多不同的逻辑体系和希腊逻辑传统。”[1]中国古代有逻辑,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是我们论述中国逻辑传统的基石和起点。如果在实际上中国古代就不存在逻辑理论这一说辞,那么中国逻辑传统这一论说也就无从谈起了。
公元前 5 世纪初,中国古代的逻辑思想才开始在中华文化的大河中翻出波浪。而这一浪潮的弄潮儿正是墨家。在当时百家争鸣的时代背景下,学者们迫切的需要一些理论以指导他们参与到辩论中去。正是墨家总结出了辩、名、类、故、法等概念,三表法正是在那时候提出来的,从现代的角度来看,它无疑已具备一定的论证模式;此外,矛盾律和归谬法也由墨家率先予以提出。公元前 4 世纪,以孟子、庄子等为代表的思想家们,通过一次次的大论辩,对当前已经被学者们系统提出的逻辑理论进行了初步的总结,这对中国后来各朝代逻辑学的研究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指导意义。公元前 3 世纪,中国逻辑思想开始迎来自身的总结与完善期,名、墨、儒等家,以各自需求为出发点,在当时主要是指为了在百家争鸣中占据一席之地,因为只有特点鲜明的学派才能脱颖而出,这直接导致诸家学派对逻辑思想的解释都各有特点。
例如,公孙龙作为名家逻辑思想的总结人,其提倡的诡辩,看似无理,其实蕴含着很有价值的逻辑理论,例如“白马非马”这一经典诡辩辩题,就蕴含着公孙龙在探索概念内涵这一领域的努力。除了墨家学派,儒家学派也有对其逻辑思想的总结,主要见诸于荀子的着作《正名》篇,其中有关名、辞、说、辩的讨论,与《墨经》的中的表述也非常一致。荀子的“推而共”、“推而别”的论说很好的发挥出了儒家正名论的逻辑意义,这些论说在现在看来仍是在概念的概括和限制方面的精彩表述。
而作为中国古代逻辑思想的集大成者,后期墨家的着作《墨经》,对中国古代逻辑思想做出了系统、严谨、深刻的总结。在《墨经》当中,各个部分分工明确,《小取》对整个《墨经》来说就是起了一个提纲挈领的作用,《经》和《经说》上下与《大取》则分别阐述了墨家逻辑不同领域的理论,条理清晰。《墨经》对中国古代逻辑思想的总结是全方位的,它将中国逻辑的产生、内容、性质、体系和作用的种种信息都进行了总结与概括,并对这里理论进行了深层次的解析,代表了中国古代逻辑的一个辉煌时期,是一部当之无愧的经典着作。墨家逻辑不是墨家学者闭门造车的成果,是在参与到不断的辩论当中去才得到的,它对各家的逻辑思想进行了一个大回炉,然后又将总结的理论施加于各学派,是科学认识百家争鸣各家思想的重要工具。
在《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中,细数“中国逻辑史”、“西方逻辑史”、“印度逻辑史”这三大概念的下设词条,我们会惊讶的发现 “中国逻辑史”下设 47 条词条,“西方逻辑史”下设 36 条词条,“印度逻辑史”仅下设 1 条词条。结论不言而喻。
(二)驳有关“逻辑的特殊性与普遍性”?
现在有这样一种论调,即“现在的趋势是把欧洲的理论当做普遍的理论。而中国的理论是特殊性的理论。”[2]笔者是不支持这种观点的,笔者认为,中国、印度、希腊是三个独立出现的逻辑传统,如果就他们的特殊性和普遍性进行讨论,是应该将他们放在同一水平线上。笔者在前文中引用的周礼全先生的释文,自始至终都坚持这一观点。
将中国逻辑的特殊性无限放大是中国逻辑否定论者最常使用的手段就是,对其中含有的逻辑思想的普遍真理视而不见。意图将“墨家辩学”解读为单纯的墨家推行其政治思想的工具。这种极具偏见的解读无疑是不符合事实的,是对墨家辩学理论价值的漠视和伤害。
例如,《墨经》中就有类似于西方形式逻辑理论中同一律的表述,《墨经》上说“彼止于彼”、“此止于此”、“彼此止于彼此”,这是对“正名”的表述,其形式上与西方逻辑学 A=A,B=B,AB=AB 的表述可谓有异曲同工之效。对于排中律,《墨经》同样也有类似表述,如 “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这些都是逻辑学的普遍真理,并无东西方之分,不同的只是表述上体现的不同语言特点而已。
墨家的逻辑理论并不是脱胎于墨家的政治理论,只是由于墨家当时所处的时代决定了他们必须将逻辑理论和其政治主张结合起来。这其实正是逻辑理论的普遍指导性的体现。周礼全先生的释文也有过相关的表述,所有正确的认识都必须遵守逻辑学所研究的规律,因而对于中国的古代学者而言,其总结的逻辑普遍真理,相较另外两大逻辑传统,并无所谓的特殊性可言,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墨经》上写到:“彼举然也,意为此其然也,则举不然者而问之,若圣人有非而不非。”其中 “彼举然也,意为此其然也,则举不然者而问之”意为“对方列举若干正面事例,得出一个并不正确的普遍结论,我则列举反面事例予以反驳”,这其中所包含的逻辑的普遍真理,不能因此而被抹杀。[3]
(三)中外逻辑的异同?
中外逻辑既有差异性,又有共同性,是多样性统一、对立统一的关系。《经说上》有“二必异”的说法,意思为任何两个个体都必然是不同的。莱布尼茨也有类似主张,“相异律”.周礼全先生释文说,中国、印度、希腊各自独立发展出了三个形态迥异的逻辑传统,他们毫无疑问都要受到其所处的时代的影响,受到其所属的民族和乃至其中优秀学者个人的影响,但三大逻辑传统中所蕴涵的逻辑实质,是所有民族共有的精神财富,并无高下之分,不论是中外逻辑的“完全等同论”还是“完全不同论”都站不住脚。
中国逻辑否定论者经常采用的另外一种方法,是将中外逻辑的不同之处单独拿出来予以放大,试图让人们看不到中外逻辑的相同处。他们声称,在对中外逻辑中的基础理论进行研究后发现,二者的基础上是完全不同的,这种认为中外逻辑是完全相异的的观点,很清晰地表明了他们根本没有认识到对中外逻辑同异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和两面性。全称否定从来不是一个轻易能够使用的词语,笔者在下文中就可以通过举出反例,轻松地反驳这种观点。
周礼全先生说:“秦汉以来,由于封建统治者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和其他的原因,中国逻辑就很少有重大的发展。”[4]
这一点与其被解读成中国逻辑传统的缺陷,不如说这是中国逻辑传统的一个特点,但并不是中国逻辑理论内容的特点,中国古代逻辑对逻辑普遍真理的探索与发现,中外逻辑的相同之处,都是客观存在的,不容我们视而不见。
(四)本章小结
通过本章的论述,笔者只是希望能为下文铺平道路。即中国古代逻辑,尤其是指墨家逻辑,作为一个独立的逻辑系统,是完全有资格和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逻辑相提并论的。
基于此,作为当代逻辑理论的重要应用领域--法律推理领域,中国古代逻辑理论也必然对其有所贡献。我们不能简单地说普通逻辑、法律推理都是亚氏逻辑一力支撑的,至少在中国,法律推理绝不应仅仅以西方亚里士多德逻辑为理论基础,否则就是对中国古代学者学术成果的极大漠视,也是对中国古代司法实践活动的误读。
下文中笔者拟具体对中西方逻辑,主要是指墨家逻辑与亚氏逻辑二者的比较,为后面的讨论提供论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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