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跨越式发展的法治保障的实现方法
从法哲学的角度来讲,跨越式发展是一个人为的设计的开发模式,通过社会的高效转化,实现均衡发展。在不同的社会习俗和价值观的影响下,该模式对发展的影响可能有正面或负面的影响。由于法律体系是制度安排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存在能够协调全面的发展模式,使之成为人类社会往更先进方向发展的促进剂。
4.3.1 遵循规律进行法律创新和法律清理,科学立法
跨越式发展应遵循并且发挥区位优势原则。突飞猛进的领域往往起头于从科技产业,根据经济学原理,将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因素和区域内的经济、文化、自然、政治、社会等方面的优势结合,可以进一步最大化国家和地区的利益,使其达到最佳状态。历史经验表明,实现跨越式发展,相应的需要依靠外部系统的支持才能成功,因此,法律法规应进行不断地清洗和创新。由于实行跨越式的发展,区域或者行业的转型加剧了,当法律规范的对象消亡,相应的规范对象的法律应该在适当的时候取消,明显不合时宜的规范性文件也应进行修改,本身就是矛盾冲突的规范性文件更需要重新整合修订。
我们采取的制度变迁模式,决定了跨越式发展不是靠自发形成的制度,而是由权力中心统一供给。因此中央必然要承担起法制创新以引导地方的跨越式发展。立法者需有预见性,通过学习发达的国家或地区,进行比较研究,探索新事物,引导规范;对发展过程中的新事物,立法者也应适当调整规范,以平衡分配格局的利益;通过科学引导和利益平衡,不打击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同时也提升了其他人的幸福指数和相关群体利益,减少由于发展而产生的灾难。
立法对于实行成文法的国家来说可谓是非常重要关乎全局的。由于跨越式的发展实行的是超常规的发展,必然给法律的制定带来巨大的挑战。我国立法的经验教训加上和同一时间世界各国的立法经验,都为立法者给予了多种多样的素材。具体结合跨越式发展的特点,立法工作应该按照以下列出的几个原则:第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以法律来治理国家的原则,这是提高我们依法治国、完善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坚持党的领导,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律是党的政策的灵魂,我们必须主动将党的方针,路线,不失时机地转变到法律当中去,为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提供法律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体现了新时代我们党的智慧,所以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根本立足点来立法;立法要着眼全局,开阔视野,要体现和维护法治国家,不仅要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并在处理立法时更加谨慎。第二,用事实说话,从实际出发,从特定的区域、地方的立法的开始阶段,就应该特别是要突出本地的发展特点,防止用一个标准来规范当地的跨越式发展。地方立法不能照搬中央立法,立法应立足于现实生活,应该有选择有目的地解决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要进行专门人员的研究和分析,根据研究报告作为参考,开展有效的针对本地发展特色的立法。少数民族自治区的地方立法更是要符合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这就需要从国家立法和该地区的具体情况出发,开展富有民族特色的地方立法。第三,通过对立法实践活动得来的宝贵经验进行总结,使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得到统一,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立法原则,坚持科学立法。坚持立法民主原则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坚定不移的走群众路线,这样可以保证公众得到充分参与,我们希望能够达到让社会各界团体、企业、教育机构、司法等诸多方面的广泛参与,吸取他们的建议和意见。科学立法的原则要求我们专注于立法自身的技术规则,立法一方面需要谨慎不能过于激进和大胆,另一方面也要勇于突破。一条“良法”背后是很多立法者思想的统一和智慧的结晶,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立法规律的掌握程度,如计划的制定,实际可操作性,和利弊的权衡等都需要发挥得淋漓尽致,才能使建立起一个高质量的法律。
4.3.2 改进和完善执法
在执法在运行中应当紧密结合跨越式发展的特点,应该坚持以下几点:首先执法主体应该从以前的管理理念向服务人民为理念转变,充分认识社会跨越发展时期的执法者的管理职能向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转换的重要意义。在执法人员中要深入人心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执法实例学习,作为执法者应该充分认识自己的工作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执法者必须树立为人民服务的观念,执法过程中务必要做到以人为本。
第二,执法者需要做到有法必依,按照规范的执法行为准则行使权力,程序上一定要使执法行为正当化。执法权力的特点表明在现实中其很有可能被滥用,我国从古至始终存在着的人治的传统观念使得公权力在执法过程中更容易倾轧私人的权利。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从社会中个人的合法权利出发,保护和尊重每位社会成员的各种权利,人们只有在法律真正做到了保护每个人的权益下才能更好的投入到社会生产中去,进而促使生产力发展得到保障。相反执法者如果不能按照正当的法定程序执法,对个人权利肆意的侵犯则会使人们觉得法律无法保障个人权益。第三,行政公开化和执法公开化。党的十七大在报告中指出:“坚持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法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让共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行政公开使得公权力无法避开现有的法律,公权力依法行使能够让公民更加相信和认可政府的政策和行为;执法行为如果出现超越了法律并且与法律背道而驰的情况,将在公开执法的帮助下得到及时的监管并对错误行为做出补救,从而避免执法对私人权利的侵犯。行政执法的公开化从长远来看促进和保障了法治国家的发展、个人权利的保护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第四,从内部和外部加强监督执法,建立长效的机制。建立科学的长效机制来监督执法,监督应包括执政党、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的监督,司法系统和社会团体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并且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尽管我国没有实行三权分立,但这并不代表执法权力不受到监督,社会主义作为世界上最先进的制度更应该建立起长效的监督机制,各种权利对执法行为的监督成了我国实行跨越式发展的强有力的手段。各种媒体和信息化的网络也使得人民在执法监督过程中能够充分参与进来。
为了防止执法主体的权力过于集中导致权力滥用也应该在其内部建立起监督机制来平衡权力。政府在行政执法的前期必须经过民主形式的讨论和科学论证,加强执法者内部的民主集中制的过程监督,避免领导者擅断。对行政执法权力建立长效的监督任重而道远,却是实现跨越式发展进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保障形式。
4.3.3 良性的司法运转
从“书面上的法”转化为“社会化的法”的过程中,司法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甚至非常关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建成后,国家法制建设的侧重点应该放在司法运行上。结合跨越式发展的模式,司法运行应该坚持以下几点:
首先要坚持诉讼的正当程序。在司法过程中,如果没有好的程序去约束则会导致调查和审判过程存在严重的不公平。从本质上讲,诉讼程序是让司法以一种合理公正的方式参与社会关系的调和,处理复杂问题并得出判决结果的重要途径。第二,深化司法改革和创新,发挥司法解决社会矛盾的调节能力和加强司法理念的积极认识,让理论在实践中得到合理的运用。能动司法是为了更好地服务群众,方便、快捷的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纠纷,让社会纠纷在萌芽期得以解决。然而,由于司法机关具有的特殊职能,司法机关应该在顺应司法克制和司法歉抑的原则下,有一个合理的司法能动性。当然,我们不能将所有的主动性措施认为是司法能动;司法能动的要求仍处于实验阶段,应将其作为解决纠纷的指导理念,而不是急于变成统一的规范,应该在实践中加深我们对司法能动的认识,总结经验教训,然后在时机成熟的时候立法。第三,保证司法审判的独立,科学认识司法联动,保持法律适当的、合理的实施。让司法独立和联动的司法达到辩证和统一的状态。具体来说联动司法就是,接受党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得到不同地域层次法院之间的相互支持。联动司法从根本上来说是要满足人民司法需求的增长,通过联动的形式处理司法问题。第四,挖掘本地资源,寻找争端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并逐步完善。
通过解决纠纷机制的多样化,完善解决争端和管理社会的系统。当然,争端解决机制仍主要依靠司法,在这点上不同于非诉讼纠纷解决,司法应该处在核心的位置,不应该为了多元化的解决方式而放弃司法机关的作用。在面对等待裁决的案件时,司法机关应该发挥自己的功能,并指导社会成员的行为。第五,加强司法实践和学术界的学习和沟通,开展满足现实需求和服务社会的学术交流活动,为实际操作的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上的支持。对于发生并引起群众关注的民生案例,司法部门应该从专家学者的研究中得到更实用的建议,从不同的角度深入进行了解,准确把握立法价值观和立法原意,并加强司法的学习,力争在司法过程中将司法实践升级到法律艺术,使法律、人情世故、社会舆论实现和谐统一,最终使人民的利益,国家的根本利益和我国司法的公信力也能得到和谐发展。
4.3.4 法的监督机制的实施
在跨越式发展的过程中,行政执法应该注意配套具体项目的评估制度和项目追责制度。法律应在具体项目的中,为其项目跨越式发展的实现提供规范的法律保护。政府应在项目开始时发挥风险评估的功能,必须充分考虑到项目的经济风险、政治的风险和相关环境的风险,优化各种组合选出最合理的实现模型。
项目的实施应该受到各个方面的审核和监督,用有效的法律手段追究该项目中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当政府需要被问责时,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作为追究行政责任人责任的主体;应当更好地使用审计监察监督质问等形式进行问责,追究政府相关责任人的问题。
4.3.5 搭建起职业的法律群体
我国在国家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已经出台了《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等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要求的法律,类似这样的法律规范在提高法官、检察官、律师的法律职业素质上,在如何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的管理上,在怎样让法官检察官这一职业更好的为人民提供司法帮助上,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在跨越式发展这一特殊的发展模式中,由于业务素质上的需要法官与检察官必须通过整理所办案件加以总结经验和开展职业内部的交流与学习来提升自己的司法业务水平做到定纷止争,从而适应跨越式发展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再比如在律师职业群体的建设中,党和国家自实施社会主义法治以来,始终关注着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和消化,可是仅从通过法律的制度化对律师队伍进行约束,单纯从意识形态上的指导是远远不够的。在跨越式发展的过程中,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是建设律师职业群体的的出发点和本质要求,所以应该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为依法治国建设的重点在律师职业队伍中广泛推广。法治理念的教育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制定专门的培训教材、经常性的举办法治理念的交流座谈会、多办法治专题讲座,这些活动应该符合律师职业队伍的特点,密切联系职业实际,树立法律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和国家的跨越式发展的服务意识,让律师充分认识到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根据跨越式发展的特殊性,我们还需要看到我国社会城市农村二元化的不合理结构使律师执业资源在国内的分布十分的不均匀,一些落后地区有政府有司法机关但就是找不到律师。“如果一个地区没有了律师,法律救济便会丧失重要的力量。”这就需要政府及全社会去鼓励、帮助律师这个职业向不发达地区流动并且发展壮大,而律师人才要扎根留住则需要各级政府财政及保障体系来帮助。应该将律师队伍纳入社会法庭和大调解格局的构建中,探索律师在社会发展中的进一步的作用。
4.3.6 加强公民参与、培育法治文化氛围
跨越式发展的保障需要宣告并确立公民参与发展和分享发展成果的权利。公民参与包括直接参与项目的生产和建设活动,还应该包括项目的论证活动,在论证过程中,应该让利益相关的公民以享有同等的对话权利,包括做出解释、主张、建议和论证的权利来表达自身愿望。,公众作为环境污染问题主体,有权立足生活质量和生态环境中的关系来发表切身的反对意见,遏制单一追求经济发展而忽略生态问题的不平衡发展模式。
因为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所有团体和个人通过行使自己的话语权的形式使得发展主体必须听取这些单纯发展经济之外的意见。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第一条 1 指出:“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文化、社会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
根据自然法中的公正原理,通过这种平等的沟通形式拉平了公民和污染制造者的位置,让民众广泛的参与到了社会活动中去,给跨越式发展提出了广泛的意见和建议。作为跨越式发展的最终受益者,在可能给公民带来损害的发展中,例如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等问题上,国家需要配备详细合理的补偿办法,以避免跨越式发展造成的对人的侵害,发展在推进的过程中所积累的财富必须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受害群体和非直接受益人。
当代法学家伯尔曼:“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
对于跨越式发展中的法制建设,应该使社会民众形成对法律的依赖和信服,从而使整个社会的秩序和经济的发展走上更加规范化的道路。所以培育法治文化氛围应该注重培养民众的法律信仰为前提,从而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法治保障提供坚实的基础。第一,从普法宣传上来讲,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来普及法律,以各种媒体或集会活动为载体,通过多样化的形式来宣传法治,创新普法教育的新局面。我国自上世纪 80 年代后期开始,通过自上而下的普法活动,公民在法律素质方面,有了较为明显的进步。可是在普及法律的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之处,如法治教育的内容和实际脱轨、普法对象的错位等问题。在中国普法宣传主要靠政府和高校来进行推广,普及法律的宣传通常的是灌输式的授课方式来推进的。而现在需要的是在形式上的创新,内容上与实际紧密联系,宣传不能讲本本主义。法治宣传要真正融入社会,需要按照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表现出来。第二,从法制教育方面切入,法律要走出学校,接地气,需要对教育客体针对性的开展。
法制教育可以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传播,文学艺术作品需要对法治起到宣传作用。“涉法文学作品在向读者提供娱乐的同时,也向读者传播着法治的观念,树立起了读者崇法的信念。”
在依靠文学作品树立法治思想的同时,要注意宣传正确的法律知识和法治观,不能让读者误读或者歪曲的理解法治本意。第三,通过社会自发的组织来让整个社会全面地投入到法制教育中,如各种公益团体组织等,让大众自发的学习法律。我国跨越式发展模式下法制教育主要靠政府来主导,群众和社会团体在这方面往往做的不好并且政府忽视其存在和发展,这种情况需要改变。政府完全可以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做好这些方面的工作,使得民众能够通过法制教育的多样化更加真实灵活的感受法治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