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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及保护对策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7-01-05 共683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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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及保护对策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是国家为防止水源地污染,保护水源地的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必须特殊保护的一定水域和陆域面积。国外饮用水水源多采用地下水,在地下饮用水保护区划分上,应用最广的是经验值法。我国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对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等不同类型饮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法进行了规范,其中对湖库型水源地分类,水域采用经验值法、陆域采用模拟计算方法。
  
  大迫子水库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无排污口,但综合考虑库区上游存在的几类污染源,村屯内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未得到有效治理、大迫子水库水质存在超标项目以及备用水源一统河水质较差等因素影响。因此,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大迫子水库管理部门应根据水源地实际情况,及早采取必要的污染源防治措施和生态修复措施,健全水质监测体系,建立水源地保护与水源地协调发展机制,实施饮用水源全过程监管,加强环境监督管理能力,进而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5.1 水源地划分与核定方法
  
  5.1.1 水源保护区划分依据
  
  本论文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保部令第 16 号修改)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划分依据。
  
  5.1.2 水源保护区划分一般技术原则
  
  (1)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指标,应考虑各种相关因素,例如:地理位置、水文、气象、地质特征、水动力特性、水域污染类型、污染特征、污染源分布、排水区分布、水源地规模、水量需求[24].
  
  (2)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防止水源地附近人类活动对水源的直接污染;应足以使所选定的主要污染物在向取水点输移或运移过程中,衰减到所期望的浓度水平;在正常情况下保证取水水质达到规定要求;一旦出现污染水源的突发情况,有采取紧急补救措施的时间和缓冲地带[24].
  
  (3)在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不受污染的前提下,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尽可能小[24].
  
  (4)根据流域内污染源调查,影响大迫子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的因素还应考虑以下几点:
  
  目前,安口镇境内村民以从事种植业为主,主要为玉米,农业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使用农药、化肥、杀虫剂、除草剂,必然影响水质,与水源保护相矛盾。
  
  流域内工矿企业产生的废水部分排入水库上游,与水源保护相冲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需水量不断加大,经预测城区 2020 年、2030 年缺水分别为 695.9×104m3和 1008×104m3,安口镇 2020 年、2030 年缺水分别为 142.4×104m3和219.0×104m3.
  
  5.1.3 水源保护区划分与核定
  
  针对不同的水源类型和保护区级别有不同的划分与核定方法,本论文研究的是水库型水源划分,具体划分方法依据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对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划分做出的具体规定[24],具体方法如下:
  
  一级保护区
  
  (1)水域范围:大迫子水库属于中型水库,应采用模型分析计算方法确定一级保护区范围。
  
  当中型水库的部分水域面积划定为一级保护区时,应对水域进行水动力特性和水质状况分析、二维水质模型模拟计算,确定水源保护区水域面积,即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主要污染浓度满足 GB3838-2002 二类水质标准要求。一级保护区上、下游范围不得小于卫生部门规定的饮用水源卫生防护范围。在技术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可采用类比经验方法确定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同时开展跟踪验证监测。如发现划分结果不合理,要及时做出调整。中型水库水域范围为取水口半径 300m 范围内的区域[24].
  
  (2)陆域范围:水库沿岸陆域一级保护区范围,以确保水源保护区水域水质为目标。中型水库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以上 200m 范围内的陆域,或一定高程线以下的陆域[24].
  
  二级保护区
  
  (1)水域范围:在技术条件有限的情况下,采用类比经验法确定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同时开展跟踪验证监测。如发现不合理,及时调整。中型水库一级保护区边界外的水域面积设定为二级保护区[24].
  
  (2)陆域范围: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应根据流域内主要环境问题,并结合地形条件加以确定。主要方法为:依据环境问题分析法、依据地形条件分析法。平原型中型水库二级保护区范围是正常水位线以上水平距离 2000m,山区型中型水库二级保护区范围是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及入库河流上溯 3000m 的汇水区域[24].
  
  准保护区根据 HJ/T338-200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准保护区是必要时划定的,根据流域范围、污染源分布及对饮用水水源水质影响程度,需要设置准保护区时,本论文研究的是水库型水源划分,准保护区是对二级保护区外的汇水范围进行划定。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核定前的柳河县安口镇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图详见图 5.1.
  
  5.2 水源地划分结果与讨论
  

  大迫子水库属于山区型中型水库,水库总库容为 2468×104m3.正常水位线 398.50m,正常水位线库容 1633.5104m3.其面积为 3.69Km2.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分类标准,大迫子水库按照中型水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进行划分、核定。由于大迫子水库为新建水源,吉林省通化水环境监测中心仅提供大迫子水库天然水化学参数矿化度、硬化度等数据,缺少有关水文动力资料及污染物讲解系数等,因此在技术条件有限,现有资料不全面的情况下,大迫子水库水源保护区划分采用类比经验法。
  
  5.2.1 一级保护区
  
  (1)水域范围:因大迫子水库为中型水库,取水口半径 300m 之内的水域,应为一级水域,距离不足时,至正常水位线 398.50m.则一级保护区面积为 1.98Km2.占 53.7%.
  
  (2)陆域范围:大迫子水库取水口位于大坝左侧,为确保取水口水质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将一级保护区水域正常水位线以上 200m 范围内划定为陆域范围,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陆域面积为 6.84Km2.
  
  综上,柳河县大迫子水库一级保护区面积 8.82Km2,占流域面积(338Km2)的 2.6%.
  
  5.2.2 一级保护区
  
  (1)水域范围:根据类比经验的有关要求,水库一级保护区边界正常水位线下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范围,二级保护区面积为 1.71Km2.占 46.3%.
  
  (2)陆域范围:大迫子水库属于山区型中型水库,其二级保护区范围确定为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及入库河流上溯 3000m 的汇水区域。则陆域面积为 52.12Km2.
  
  综上,柳河县大迫子水库二级保护区面积 53.83Km2,占流域面积(338Km2)的 15.9%.
  
  5.2.3 准保护区
  
  为保护水库取水点水质,保障取水点符合地表水Ⅱ类标准功能要求,将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流域均划分为准保护区。大迫子水库控制流域面积为 338Km2,扣除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面积,准保护区面积为 275.35Km2,占流域面积(338Km2)的 81.5%.(划分、核定后的水源保护区汇总表、规划图详见表 5.1、图 5.2)。
  
  5.3 水源地保护对策的原则和构建方法
  
  5.3.1 水源地保护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防治并举为重点,统筹污染源与地表水管理、统筹区域与流域管理、统筹污染治理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依靠先进科技、完善环境法规、强化过程监管,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手段解决水源地保护问题。
  
  5.3.2 水源地保护原则
  
  《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第三条明确指出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优先、综合防治、保障安全的原则。
  
  5.3.3 水源地保护管理规定
  
  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除进行水利工程建设和保护水源地水质安全的建设项目外,禁止任何污染水体或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各类活动。
  
  (1)在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2)设置排污口;(3)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4)建设向水体或者河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5)非法采矿、毁林开荒、破坏植被;(6)使用炸药、高残留农药及其他有毒物质;(7)堆放、存储、填埋或者向水体倾倒废渣、垃圾、污染物;(8)对水体造成污染的其他行为。
  
  5.4 水源地保护对策分析
  
  5.4.1 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规体系
  
  我国现阶段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立法,分散于《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中[46]
  
  ,缺少单独的法律法规。目前,城市供水中具有最高效力的法规应属 1994年制定的《城市供水条例》,其他饮用水专门法律规范基本都是部门规章,但由于《城市供水条例》的法律效力层次较低且缺乏协调性,饮用水安全监管主体和客体的权责在法律规定上不明确,水源保护缺乏法律依据,建议立法部门在已有《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城市供水条例》的基础上制定《饮水安全法》,单独设置“饮用水水源”章节,在水源保护区划分、水质保护目标、水源地保护对策、水源监测预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方面进行系统的、指导性的法律阐述,进而解决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规的统一性和权威性问题。
  
  (一)完善饮用水水环境质量标准体系
  
  我国饮用水水源水质评价的主要依据是《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
  
  建设部虽然于 1993 年发布过《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但一直以来没有进行过完善修订,现已无法满足新的饮用水水质标准。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作为重要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应在原有相关标准的基础上重新修订饮用水水源水质国家标准作为水质目标管理的依据[47].
  
  (二)健全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处理是一个动态过程,分为预防监测、应急处置、善后处理三个环节[48].但从我国发生的多起水污染事件来看,预警监测系统不完善,应急预案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健全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具体包括:明确突发事故类别、成了应急组织机构、建立应急处理响应机制,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等内容。应急响应期间,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向广大市民宣传突发公共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基本的自救互救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能力,消除疑虑和恐慌心理。应急结束后,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故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
  
  5.4.2 政策措施
  
  (一)把水源地保护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将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分解到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将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之中,要求各级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通过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等办法不断改善提升饮用水源水质。对流域内的各行政区,必须建立水源水环境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将行政区水体环境质量纳入到行政区首长的绩效考核之中,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监管。
  
  (二)建立水源地保护与水源地协调发展机制
  
  水源地发展必须与水源地保护目标相一致,尊崇保护的原则才能防止水源破坏和提高水环境质量[49].要建立水源地保护与水源地协调发展各项制度,例如完善水源地生态保障机制,建立城镇发展与水源地保护补偿配套政策等等,从根本上落实水源地保护与水源地发展的各项政策。
  
  5.4.3 综合防治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落后产能年度淘汰方案[50.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开展重点行业污染整治,彻底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做到发现一个,取缔一个。特别是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小型、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落后产能年度淘汰方案。
  
  (二)强化镇村生活污染处理
  
  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城镇新建(改造)道路时,必须同步实施排水管道建设;新区建设严格执行雨污分流,并配建初期雨水的收集与处理系统。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要从实际出发,宜集中则集中,宜分散则分散[51].强化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工作。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要进行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
  
  继续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不断加强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实施农村污水的收集及处理工程,统一收集后进行一级或二级处理;实施垃圾分类工程,引导村民按照可回收与不可回收垃圾进行正确投放,对可利用的垃圾进行循环利用,不可利用的垃圾运往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实施秸秆综合开发利用工程,加强对农民的技术培养,合理开发利用秸秆饲料技术,大力推广生态农业。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
  
  坚决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制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现有畜禽养殖场可以根据养殖场占地面积、养殖规模、饲养种类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设施。统一规划散养密集区,推广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以及分户收集利用模式。加强对畜禽养殖户的管理,提高畜禽粪尿的综合利用率,通过发展沼气、堆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综合利用方式,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有条件的村,可以研究建设村外规模养殖场。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广施肥新技术、高效新型肥料,探索有机养分资源利用模式,推进畜禽粪便等有机肥资源化利用和秸秆养分还田。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面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5.4.4 提升监管
  
  (一)控制用水总量
  
  2011 中国水战略与水安全高层论坛上,水利部部长陈雷表示要加快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制定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建立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同时还要严格实行用水效率控制,加快制定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定额国家标准。因此,建议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依法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52,53].
  
  (二)实现饮用水源全过程监管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建立饮用水源信息反馈机制,实行月度“零报告”制度。建立例行和预警相结合的监测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53].同时,依法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加强对水源地沿线面源污染的检测和管理,严厉打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威胁水源安全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饮用水源风险防范
  
  提高饮用水水源保护应急管理水平,落实风险防范责任和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饮用水水源安全隐患。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上游区、影响区环境状况开展大规模普查,发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规使用农药、化肥、农膜,畜禽粪便污染饮用水水源的,应及时移交给农业、畜牧等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发现有船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装卸砂石、运输货物,或向水体倾倒垃圾、排放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的,要及时移交给水利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存在违法排污口及违规建设项目的,要及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当地人民政府,请求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同时,建立健全水源水质安全风险源档案,建立水源上游、左右岸环境保护及供水厂处理全过程联防、联控应急机制[54],切实从源头上加强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
  
  5.4.5 完善监测
  
  增加相应监测内容,如在保护区增加植被面积、生态环境因素变化指标监测。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湖、库原则上按规监测点位采样,在每个水源地取水口周边 100m处设置 1 个监测点位进行采样。同时规定监测时间与频次要求[55].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和预警系统,当出现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时,能立即做到短时间内判断出污染物的种类。同时,建立健全镇村级水质监测中心,强化人员配置,落实专职人员,定期对流域内各取水口和供水水质进行实时、动态监测[55],并对监测数据进行合理性评估,定期发布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
  
  5.5 小结
  
  本章主要是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大迫子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进行划分与核定。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中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分类标准,大迫子水库按照中型水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进行划分,在技术条件有限,现有资料不全面的情况下,区划分采用类比经验法。
  
  划分结果如下:柳河县大迫子水库一级保护区面积 8.82Km2,占流域面积(338Km2)的 2.6%;二级保护区面积 53.83Km2,占流域面积(338Km2)的 15.9%;准保护区面积为275.35Km2,占流域面积(338Km2)的 81.5%.
  
  另外,设计了大迫子水库水源地保护对策,从五个方面提出了保护的总体思路和具体的应对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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