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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农业补贴法律制度及经验借鉴(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1-25 共607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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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补贴措施灵活调整。

  从广义的角度来讲,农业补贴法律制度本身具有抽象性,说明了农业补贴法律制度所调整的范围是极其广泛的。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法律本身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法律条文所规定的内容能够直接指向具体的行为。所以,综合两个角度,农业补贴法律制度兼具针对性和灵活性,也就是说,其能够依照本国国内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发展速度,及时对农业补贴法律作出调整,使之能够适应并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其中,比较突出的是,以价格支持为主要补贴措施的国家,在一九九六年之后纷纷逐渐修改了相关法律,使得农业产品走向了世界,以适应不断发展的世界潮流。如:美国在一九九六年颁布了《联邦农业发展与改革法》,其主要目的,就是用来改变长期以来坚持的与市场价格相适应的农业市场价格补贴,相反,随之出现的是农民收入与农业市场经济补贴不再挂钩。欧盟也在同一时期对农业补贴法律制度开始了大量修改,包含减少部分农业产品的农业补贴,加快农产品市场化进度等。该时期的日本也对自己的《农业基本法》进行了修订,并重新确立了《农业基本法》的几个基本目标。各种补贴措施的灵活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大大提高本国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我们还要客观地看到,在政府灵活调整农业补贴政策与措施的背后,农业补贴方式也在不断的变化,农业补贴投入也在逐渐的增加。

  4.2.3 农业补贴资金结构完整

  每每提及资金问题时,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财政。财政是支撑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整个金融开支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财政的支持也是农业资金的最主要来源之一。当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经济状况不好时,对于财政支撑的依赖就会多一些,反之会少一些。随着世界各个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补贴资金结构方式随之产生了,使得资金补贴的来源向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

  第一,建立农业补贴支持体系。

  建立农业补贴支持体系,是保证农业资金来源的一个重要途径。美国当前的农业资金支持体系,主要是由具有合作互助性质的农村农业信贷机构和具有政府性质的机构组成。其中,前者主要由联邦土地银行、中期信贷银行与合作银行等组成,其主要作用是通过放贷的方式,扩大农业发展项目的资金来源;后者主要由具有政府性质的农民家计局(Farmer Home Administration)和商品信贷公司组成,是美国联邦政府主导创建的,主要作用是为促进美国农业和农村发展提供政府性融资。美国的农业补贴支持体系的显着特点是,最初由政府出资建立的机构,在经历一段发展过程后,逐渐演变为非政府所有,其形式或者表现为控股,或者表现为具有政府和非政府双重身份,目的主要是扶贫、扶弱、实现或维持公平竞争。

  第二,充分利用贷款的方式实现补贴。

  利用贷款方式实现补贴的做法,在日本出现的相对早一些。日本从上世纪四十年代末开始,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就出现了关于农业贷款的规定,当时被称为农业改良资金无息贷款。日本普通的民间的银行,如果从事了利息相对比较低的贷款业务,就能够得到政府的相关补贴。除此之外,如果因为特别情况,而造成了民间银行资金的损失,也可以从当地政府得到相应的农业补偿。同时,当时的日本政府还给予了所谓的农业协会以很大的资金优惠,并提供间接性的农业补贴。

  一直以来,美国都在不断地探索尝试多种农业补贴资金方式。在农业补贴法律制度发展初期,无追索权资金贷款方式在美国国内被广泛运用。实际上,这种贷款方式的本质,是一种具有农业金融性质的资金补贴。在具体操作中,农民可以通过履行一定的程序,以尚未收获的农业产品进行预期抵押,这样就可以从农业信贷机构那里获取资金。假如农产品的市场价格低于农户预期的农产品的目标价格,农户就可以把所种植的农业产品交给贷款机构,贷款机构对通过这种程序释放出去的贷款不进行追索,从而农户可以从当地政府领取到农业产品的差额,实现获取农业补贴。实际上,这样做的优势,就是使得农户在销售自己的农业产品之前,就可以预先从政府获得一定的农业产品收入,也就是说普遍实现了“售前收益”,而这种收益的获取,完全源自政府。也正是这种带有保障性质的农业补贴,在一定程度上极大地刺激了农户的生产积极性,从而推动国家农业的整体发展。

  自二零零二年后,随着美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为适应国内形势的变化,美国农业补贴措施也在与时俱进,得到了不断发展和完善。在这一时期,美国又出台了一系列的农业补贴措施,如:贷款差价农业补贴,这种农业补贴则是在综合了无追索权贷款、目标价格差额补贴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目前正在美国农业补贴领域内发挥着主导作用。

  4.3 对我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启示

  通过对国外一些国家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研究,我们从中可以得到一些启示。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其农业补贴法律制度具有以下几个共同的特点:
  
  4.3.1 政府非常重视

  这种重视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高度重视制定农业补贴法律制度,要立足于本国实际,制定出符合本国实际和时代特点的农业法律制度,可谓量体裁衣,对症下药,无论是出台法律制度,还是农业政策,都能即刻发挥效力,发挥其应有的效果。更为重要的是,这些法律制度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不断变化,也随之完善,法律的修改不滞后,政府的重视程度不减退,这也是这些国家之所以在这个领域取得优势的基础性条件。二是在执行法律制度时非常重视。美国、日本作为农业补贴法律制度发展的比较早,也比较成熟的国家,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他们对执行环节重视程度高,会有一整套执行措施充分保证每一项法律制度都分发挥效力,也就是说,这些制度不是一纸空文,才能发展到今天的效果。

  4.3.2 程序相对完善

  这也是造成我国与发达国家产生差距的最主要的问题。重实体、轻程序是我国法律制度上的“传统通病”,这种通病并不局限于农业法律制度方面,但在农业法律制度方面体现得更加明显。一部再完善的法律、一个再好的政策如果没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去保障其实施,这样的实体法律到头来只能是纸上谈兵,还不如没有。而且在实施中难在发现其存在缺陷,反过来会影响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所以,要发展实体农业经济,程序法的有效保障是必不可少的。

  4.3.3 评价机制完备

  一个国家的农业法律制度和政策要得到更好的发展,就需要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进行不断的评价,而不是简单的政府重视、程序完善就可以解决问题。

  一方面,完备的评价机制能够对已经实行的农业法律和政策有一个客观的评估,另一方面会促使我们从评价结果中发现问题并及时改正农业政策,使得农业政策的发展能够更加的符合实际情况,更好的促进农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形成良性循环。美国和日本就具备了完备的评价机制,所以他们才会被称为“发达国家”.而在我国,受国家体制和历史习惯影响,我们国家所一贯采取的所谓“征求意见”或“民意测验”的做法往往“失真”,或一致叫好、或指出问题后被高高挂起,即使被采纳,也会被冠以“待时机成熟”的借口,实质性改变遥遥无期。

  4.3.4 农业法律理论丰富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反作用,国外的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理论,对我们的最大启示是要不断的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理论,可能我们的理论不够完善,甚至还有很大的缺陷,但是我们可以借鉴学习,不断地完善丰富我国的农业法律制度理论,只有理论的不断完善和丰富,实践中的农业法律制度才能被更好的执行,我国的农业法律制度才能更加的完善。

  4.4 本章小结

  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是伴随着世界各国贸易保护制度的不断发展而逐渐成熟起来的。本章通过梳理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的农业补贴法律制度,总结概括国外关于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特征,表现为农业补贴程序法相对完善、农业补贴手段多样化、农业补贴资金结构完整等。

  提出借鉴国外已经成熟的理论和做法,即政府非常重视、程序相对完善、评价机制完备、农业理论丰富,以此来丰富和发展我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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