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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概念和相关政策(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09 共574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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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3规模经济理论

  规模经济是指由于生产水平专业化的提高使企业的生产成本随着产量的增加而逐渐减少的经济行为。规模经济一般情况下发生在经济发展的前期,生产者通过扩大产品生产的规模来提高生产的经济收益。而当企业的生产规模到达一定程度时,通过继续扩大生产规模反而会导致企业经济收益的下降,这种情况就称为规模不经济。

  规模报酬是指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企业从事生产活动时,由于不同的生产要素相同比例变化而发生的生产产量的变化。企业的规模报酬变化可以分规模报酬递增、规模报酬不变和规模报酬递减三种情况。企业产量增加的比例大于生产要素增加的比例叫做规模报酬递增,反之成为规模报酬递减。

  当规模报酬递增时即为规模经济。规模经济理论指出生产规模不是越大越好,也不是越小越好。只有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进行适度规模经营,才能达到规模经济的最佳形态。

  我国通过各种方式积极推动农村土地流转,从而进行适合我国农业的规模化经营,进而加快我国现代化农业发展的步伐。所以说规模经济理论是农村土地流转的根本动力。

  2.4 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情况

  2.4.1农村土地流转规模

  随着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政府也出台了关于支农惠农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流转面积逐年稳步增长,流转速度不斯加快,新型的土地流转模式也逐渐在实际流转过程中被摸索出来,也逐渐的被完善。

  据国家统计局网站及相关文献资料中数据显示:从2008年幵始,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到了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至2008年年底,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到1.09亿亩,在家庭承包土地中占8.9%;至2009年年底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到1.5亿亩,在家庭承包土地中占12%,同比08年增长3.1%;至2010年年底,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到1.87亿亩,占家庭承包土地的14.7%,同比09年增长2.7%;至2011年年底,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到2.28亿亩,占家庭承包土地的17.8%,同比10年增长3.1%;至2012年年底,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到2.7亿亩,占家庭承包土地的21.5%,同比11年增长3.7%;至2013年年底,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到3.4亿亩,占家庭承包土地的26%,同比12年增长4.5%.

  2.4.2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式

  我国土地流转的基本方式,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提出的主要有转让、转包、互换、入股、出租等。而全国各地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使一些新的流转方式也相继涌现。有反租倒包、托管、半托管、信托、拍卖等多种方式。

  (1)转让,是指流转方通过家庭承包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然后依法把承包地上的债权性质的承包地的使用权以一定的价格有偿转移给接包方的行为。

  (2)转包,是指承包土地的农户将承包经营土地使用权以一定的时间段转给同一集体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接包方按照约定给转包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3)互换,是指土地承包经营农户将各自的承包地全部或部分进行交换,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方便各自的农业生产管理。这种方式一般发生在同一集体组织的承包农户之间。

  (4)入股,是指承包农户之间自愿组成农业专业合作社或农业企业等,各农户通过将其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为股份入股,共同发展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根据其入股的承包土地面积按股分红。

  (5)出租,指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把土地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租人使用,通过双方协商签订合同,承租人每年按照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相应的租金,并在合同限定时间终止时返还所租赁土地。

  (6)反租倒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由于连片规模经营的需要,把原来分散承包到各农户的土地,以一定价格“反租”过来,将土地公开向社会招标,按规定程序进行竞标,最后把土地“倒包”给中标的专业户、工商业主经营的一种流转方式。

  (7)托管、半托管,托管是指无力耕种或不愿意耕种的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其他农户或农业合作社等组织帮其进行生产管理。土地托管有“半托”型、“全托”型等合作模式,而“全托”型托管可以分为服务型和收益型全托.

  (8)信托,是指根据土地使用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的原则,土地信托服务机构依照土地承包方的委托和市场运行规则,将其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其他个人或集体。

  2.4.3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模式

  范兰礼通过对流转土地经营主体和经营模式的划分,认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模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向专业大户流转模式,即在不改变土地承包权、不改变土地用地的基础上,经营者按季度或长期包租土地;第二,向股份制企业流转模式,这种模式通过股份制形式将土地集中起来,进行集约化生产、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的收益率;第三,向合作组织流转模式,这种模式可以发挥集体的优势以提高土地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它既可以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又可以是农民群众自发组织的服务性社团组织形式;第四,向龙头企业流转模式,向龙头企业流转模式是农民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里或自主,釆取出租、转包或者入股等方式,流转给龙头企业,由龙头企业经营的模式;第五,土地合作社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农民能获取相应的收益分红,土地又能实现规模化经营。②
  
  2.4.4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特征

  当前我国土地流转主要有一下几个特征:(1)新的流转方式随着土地流转范围的扩大和流转量的增加而相继出现,土地流转的方式由最初的转让、转包、互换、出租,然后通过各地在土地流转实践中的不断探索,逐渐增加了入股、托管、反租倒包、信托等流转方式;(2)土地流转投资经营主体多元化,由原来单一的承包农户小规模的流转投资经营,通过近些年的发展逐渐转变为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投资主体多元化规模经营;(3)土地流转程序不断规范化,从以前的口头流转到现在通过土地流转大厅或土地市场中介正式签订合同流转;(4)流转土地经营项目由传统农业向高效农业转变,由于从事传统农业产生获得经济收益较少,为了提高农业生产的经济收益,土地流转项目逐渐向高效农业转变。

  2.4.5我国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农民对土地流转认识的局限性,由于我国的城乡发展不平衡,导致我国农民自身素质不高,对土地流转缺少全面的认识,也不能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依法维护自身相关权益;(2)我国农村制度不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产权制度不明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缺陷等农村制度是制约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发展的重要因素;(3)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在市场引导机制还有所欠缺;(4)地方政府缺少土地流转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地方政府对一些具体的土地流转项目没有明确的金融扶持、补贴政策和其他的有关配套措施,以至于不能有效提高投资主体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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