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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国际法视角下人道主义干涉的困境研究
【绪论 第一章】人道主义干涉的概述
【第二章】人道主义干涉的实例及历史发展
【第三章】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缺陷
【第四章】人道主义干涉的制度完善
【结论/参考文献】基于国际法的人道主义干涉优化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绪 论
一、问题提出
随着经济和政治外交的不断全球化,人道主义干涉一词也成为了国际上最为热门的词类之一。长期以来,不仅人道主义干涉的含义和原则在国际社会上产生了各种各样的争议,就连如何使用人道主义干涉来解决国际事务争端这样的问题也产生了不同的意见。美国等西方国家总是利用保护人权,宣扬“人权高于主权”来进行人道主义干涉,企图通过人道主义干涉来干涉一国的主权、人权和内政,从而获得巨大的利益以及在国际上的强势地位以此来巩固自己的势力范围。然而人道主义干涉真的是完美无瑕没有缺陷的吗?人权真的高于主权吗?这些问题都是需要在国际实践的基础上不断的进行分析和解决,从而真正做到和平、合法的保护人民的人权不受侵犯。?
二、文献综述
关于人道主义干涉这一问题,不同的学者总有不同的看法,除了中外学者的看法不同外,国内学者的看法也存在差异,有的学者认为存在人道主义干涉而有的学者认为不存在,例如王铁崖教授在他主编的《国际法》中提出,若每个国家都可以随意对一国进行人道主义干涉,那么,这项权利就会被滥用,从而会出现各种无法预见的问题,这样不利于国际和谐,所以他认为人道主义干涉不应当作为一种制度而存在。其他类似观点的学者有王虎华先生和杨泽伟先生。
具体到本文内容来说,关于人道主义到底是什么?干涉又是什么,他们又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出现的?这些问题本文也参考了许多学者的内容来进行解释,例如尹璐的《试论国际法中的人道主义干涉》,日本国际法学汇编的《国际法辞典》,王铁崖的《中华法学大辞典》,白桂梅的《国际法》,这些文章和书籍都对此做了比较详细的解释。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学者像魏宗雷、曾涛也都提到了什么是人道主义和它是如何出现的。接下来就开始了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什么是人道主义干涉,众所周知人道主义干涉一直是世界上比较关心的问题,因为它不仅涉及到了人民的人权问题,还牵扯到了是否干涉到他国管辖权的问题,甚至严重到会不会造成战争冲突,影响国际和平,所以由此可以看出对人道主义干涉的界定是多么的重要,可能一字之差就产生了不同的含义,那么人们就可以借助自己的理解来进行人道主义干涉,这样就会出现矛盾,例如王铁崖教授就对人道主义干涉有不同的理解,在这里本文参考了崔建的《论人道主义干涉的非法性》,周琪的《人权与外交》,以及肖凤城先生在西安政治学院学报上发表的文章等等来分析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另外关于如何实施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上是否有相关的规定可以考究,本文就参考了关于国际条约中规定的人道主义干涉的相关参考文献,此类参考文献有《联合国宪章》,罗国强的《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理论及其新发展》。
笔者在网络上查阅了国际上相关的典型案例,科索沃战争和利比亚战争。接着提出了人道主义干涉的发展状况,参考了富学哲的《从国际法上看人权》,黄海涛的《人道主义干涉的历史进程评析》,束远光的《人道主义干涉下的国际人权保护研究》。这些文章都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传统的人道主义干涉和现代的人道主义干涉,并比较了它们的不同和发展的原因,为研究人道主义干涉的缺陷奠定了基础。
通过对人道主义干涉的相关案例和发展状况的了解,也认识到了它存在的缺陷,此类参考文献有关小娟的《人道主义干涉的强化与国家主权的弱化》,刘杰的《人权与国家主权》,周鲠生的《国际法》,梁西的《国际法》,邹琳的《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探讨》,这些文章和书籍里都提到了人道主义干涉的缺陷,这些缺陷也给文章接下来的如何完善奠定了基础。
人道主义干涉的实施是否存在缺陷,存在哪些缺陷也一直是国际上众多学者研究和讨论的问题,然而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才是众多学者最关心的也是近年来他们一直研究的问题,本文通过参考了一些学者的研究进而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想法,希望能够对完善人道主义干涉有一定的帮助。此类参考文献有金鑫的《西方政要及有关人士关于新干涉主义的若干言论》,赵迎辉的《对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思考》,崔建的《论人道主义干涉的非法性》,王虎华的《国际公法学》,盛红生、杨泽伟、秦小轩的《武力的边境》。这些文章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完善人道主义干涉的法律规制,希望建立一个合法、合理的人道主义干涉。
三、研究方法
(一)文献分析法
在准备写作前期,笔者收集了大量的关于人道主义干涉的文献资料和着作。在写作过程中通过阅读这些文献资料和着作,梳理和分析了写作规律,了解了人道主义干涉的相关概念和历史实践。
(二)案例分析法
本文通过查找相关人道主义干涉的案例举出科索沃战争和利比亚战争,阐述了这两个案例所发生的具体内容以及他们对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影响和危害,同时也提出了自己的疑问,为下文总结缺陷奠定了基础。
(三)比较分析法
本文通过了解的相关概念和历史实践并比较了中外学者对人道主义干涉的不同理解进而总结了自己理解的人道主义干涉的内容,从而发现了人道主义干涉的缺陷。在列举了人道主义干涉的缺陷后,提出了如何完善人道主义干涉的法律规制。本文在最后围绕如何完善法律规制而提出了管辖主体,适用范围,适用手段等都是解决人道主义干涉弊端的重要问题,也对如何完善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想法。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概述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界定
1.人道主义的含义
人道主义一词是由拉丁文 Humanous(人的、人性的、人道精神)演变为Humanitarianism,它是起源于 19 世纪的和平主义思潮,随着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发展而发展,然而 Humanities 则是起源于文艺复兴时期的人道主义思潮。古罗马时期,人道主义是指用来培养人才的教育制度,它希望通过这种教育制度最大程度的来激发个人的潜在才能和人道精神。人道主义一词正式出现是在 14 世纪末西欧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的萌芽时期。
15 世纪以后,人道主义发展成为当代的一种思想主流。14 至 16 世纪是文艺复兴蓬勃发展的时期,这时,人道主义表现为人文主义的形式,它的产生是由当时不断激化的生产关系矛盾和社会关系矛盾而决定的,同时一系列的人道主义问题也相伴而生,如:人性、人的地位、人的自由、人的尊严、人的幸福等等。人们也迫切渴望得到自由和幸福,因此,在文艺复兴时期,人道主义提倡人的尊严、权利和自由,提出了“关怀人”、“尊重人”和“个性解放”等口号,而且提出了宽容的见解。
到了 17 至 18 世纪,人道主义越来越强调理性人道主义,它倡导自由、平等、权利等等,要求人人生来都享有人权,且人权是不可被剥夺的基本权利。4虽然国际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人道主义,但是笔者认为,无论是哪一种含义,人道主义必需把人的价值放在首位,要充分体现尊重人性,维护尊严,保护人的自由等这些最基本的人权。而具体到作为人道主义干涉的人道主义,其必须与人权紧密相连,生命权与生存权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世界上任何人,任何国家都必须完全尊重,如果连人最基本的生命权和生存权都不能保障,那么人和动物也就没什么两样。因此,如果人道主义干涉想要立足于国际社会之上并且进行推广,那么就必须保障和维护国际人权,使人权成为国际社会上最基本的权利。
2.干涉的含义
干涉一词在学术界上有不同的定义,但其通常与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相联系,具有以大欺小和以强欺弱的意思。干涉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干涉泛指一切干预和介入,只要是与干预相联系的,无论其强制程度是弱还是强,干预方式是暴力还是和平,都被认为是干涉。而狭义的干涉则范围较小,笔者认为它仅仅指暴力和强制,最直接的形式就是武力干涉。干涉还有合法性与非法性之分,合法性是指通过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授权或者由联合国亲自组织对一国的干涉,非法性则是指未经过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授权就对一国进行干涉。在日本的《国际法词典》上干涉是指:“一国介入他国处理的事务,强制他国服从本国意志的做法,也指对其他国家事务的命令式的干预或介入,仅表达意见或提出建议,不能称为干涉。”5在《中华法学大词典》上干涉是指:“一国或国家集团为维持或改变现有的实际情况而对另一国对外事务所采取的专横干预。”6在国际法上,干涉是指:“一国或多国对另外一国的对内对外事务在经济上、政治上和军事上进行的直接的或间接的,公开的或隐蔽的干预。” 7其本质就是通过干涉阻碍别国内政来实现自己期望得到的利益。
3.人道主义干涉的含义
人道主义干涉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公民实行的某种虐待和迫害行为,这种行为否定了其基本人权并且使人类的良心达到了震惊的地步,别国政府打着人道主义的旗号,不经被干涉国政府的同意,对该国进行武力干涉或武力威胁。8它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当出现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状况时,由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组织进行的或者在它的授权下进行的集体干涉,第二,就是在未得到联合国相关机构授权或被干涉国合法政府同意时而进行的干涉。
关于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在国际法上有较大的争议。首先,西方法学界对它的界定就存在以下几种:第一,人道主义干涉是指一个或几个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国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等人权免受侵害国的侵害而实施的武力或武力威胁干涉。第二,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当一国合法政府侵害其本国国民时,其他国家或组织对该国进行的武力或武力威胁干涉。第三,人道主义干涉是指为了保护第三国国民的人权免受该国的侵害,在未经联合国相关机构的准许下或未经该国合法政府的同意下,而进行的武力或武力威胁干涉。9格老秀斯曾提出:“当一个国家极其残忍的、暴力的对待本国公民时,其他国家可以对该国实施武力,并且这种行为是合法的。”10而且他这一理论被认为是最早的、最具权威性的。11其次,我国的有些学者在和以上西方学者认定人道主义干涉定义有相似的基础上还有以下扩展,他们认为人道主义干涉只有武力干涉,一些与非武力干涉相关的外交政治,经济干预以及世界舆论批评等都不属于人道主义干涉。12笔者认为则恰恰相反,人道主义干涉的方法应是多种多样的,随着世界逐渐一体化,不能只局限于武力干涉,也包括非武力干涉。
(二)国际条约关于人道主义干涉的相关规定
《联合国宪章》第一章第二条中的第四项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第七项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13《联合国宪章》第八章第五十三条规定如无安全理事会之授权,不得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采取任何执行行动。14由此可以看出,任何国家在对外国进行人道干涉时,都应经安全理事会的授权,且只有安全理事会才有合法的权利实施干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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