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美国在 IMF 规则下指控人民币汇率机制的法律分析
汇率问题是国际金融法的“传统”问题。如第 1 章所述,尽管美国国会对人民币汇率机制提出多种指控,基础都是人民币汇率背离了所谓的“真实(均衡)汇率”。美国国会的这些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首先应当根据国际货币制度及其规则进行判断。在国际法层面,只有《IMF 协定》是中美两国在内的国际社会共同认定的汇率主权唯一法则。IMF 对会员国汇率主权的限制先后经历了4 个阶段,牙买加体系是随着 1978 年 4 月 1 日《IMF 协定(第 2 次修正案)》
的生效而诞生的新的并且沿用至今的国际货币制度。在经济全球化、金融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在国际金融法领域内研究人民币汇率问题必须把握中国政府的货币主权是否受到限制以及受到何种限制这 2 个主要问题。虽然《IMF协定(第 2 次修正案)》对之前的布雷顿森林体系进行了诸多修改和更新,比如黄金问题、资金融通问题、会员国的份额分配问题,但是汇率制度的修改是牙买加体系区别于布雷顿森林体系的最大变化。牙买加体系下的汇率制度从定型到本文动笔之时已经超过了 35 年,现在仍然有几个关键问题没有破解,而且在美国的强力推动下,2007 年 6 月 15 日 IMF 执行董事会通过了《对成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作为对《1977 年汇率政策监督的决定》的更新,这是 30 年来 IMF 执行董事会首次对《IMF 协定》中有关汇率监督的条款进行的重大修订。
在人民币汇率机制的合法性问题成为国际舆论焦点的情形下,梳理、研究牙买加体系汇率制度的相关问题显得尤为迫切。中美两国都是 IMF 会员国,《IMF协定》及其汇率制度构成约束中美两国政府的国际法,深入讨论、准确把握牙买加体系汇率制度及其发展,对于明辨中美两国在人民币汇率机制上的分歧,抗辩美国国会汇率法案,恰当运用国际货币制度维护国家利益,意义重大。
第一节 国际法框架下的国家汇率主权历史及演变
货币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一般认为,货币主权包括 3 项专有权力:发行货币的权力、决定和改变货币币值的权力以及调整一个国家(地区)或者任何其他货币在所辖境内使用的权力。汇率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确定和调整本国货币与他国货币比价或者兑换比率的主权行为,汇率主权属于货币主权。国际社会中,国家汇率主权是否受到限制或者受到何种程度的限制,先后经历了 4 种形态的演变过程,即国际金本位制度、布雷顿森林体系、旧牙买加体系和新牙买加体系(2007 年至今)。考察汇率主权的法律史演变有助于理解汇率问题在国家战略中的核心地位,也为中国行使汇率主权提供背景知识和法律依据。
一、国际金本位制度——自由的汇率主权
人类历史上首次出现的国际货币制度是金本位制度(gold standard),一般认为金本位制度包含金币本位制度(gold specie standard)、金块本位制度(goldbullion standard)和金汇兑本位制度(gold exchange standard)。
(一)金币金本位制度——完全的国际金本位制度
狭义的金本位制度即指金币本位制度,因为其具有典型特征:金币本位制度是以一定成色及重量的黄金作为本位货币的一种货币制度,黄金是货币体系的基础、具有货币的全部职能。金本位制度的先驱是金银复本位制度(gold andsilver bimetalism):各国通过立法程序允许金币和银币的铸造,两者同为本位货币,政府规定二者的固定比值。但是采取金银复本位制度有着内在的、不可克服的缺点:一方面由于各国黄金市场价格与国家定价不一导致黄金持有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另一方面,市场定价与政府定价的不一致也会受到国际金融交易影响,最后出现“劣币驱逐良币”(bad money drives out good)的现象。
金币本位制度的国际化非是国际协议的结果,是各国顺应经济、金融发展而自愿采取的做法,可以看作是各国货币主权的产物,不具有强制性和国际法约束力。在世界历史上,英国是第 1 个实行金币本位制度的国家,早在 1816 年,英国议会通过《铸币法》(The CoinageAct),开始用黄金规定英镑代表的价值。随后,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在国内实行金币本位制度。19 世纪 70 年代以后,金币本位制度具有了国际性,主要特征:第一,黄金充当了国际货币、具有无限法偿的性质,是国际货币制度的基础。第二,实行金币本位制度的国家货币之间的汇率由货币含金量的比例决定。各国货币兑换率按照单位货币所含纯金数量(纯度)计算,这种兑换率叫做“法定金平价”(mint parity),由于外汇供求关系,外汇市场的实际汇率往往围绕法定金平价而上下波动,但是汇率的波动有一个限度,这个限度就是“黄金输送点”(gold point)。
由于黄金运送费占黄金兑换总费用的比重极小,因而各国货币之间的汇率一般是稳定的。第三,金币本位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调节国际收支,主要途径:国际收支逆差引起汇率(由货币含金量决定)变动,汇率变动超过黄金输送点时就会引起黄金流动(黄金流动增加黄金输入国的银行准备金,并减少黄金输出国的银行准备金);银行准备金的变化引起货币数量的变化,从而造成贸易双方物价水平和收入的变化,进而引起进出口贸易的变化,这将纠正国际收支的不平衡。第四,金币本位制度下国际支付是自由的,这是实行金本位制度的各国允许黄金自由输入和输出的必然结果。国际金本位制度要达到汇率稳定与国际收支自动调节功能,要求各国遵守3 项规则:第一,各国应以黄金表示货币价值,货币的交换比率依其确定;第二,各国当局应当按照官价,无限制地买卖黄金或者外汇(黄金自由输入与输出);第三,各国发行纸币应当受黄金准备金数量的限制(货币供应量因黄金输入而增加、因黄金输出而减少)。
金币本位制度所要求的规则,同时也是该制度得以为继的环境,由于没有一个国际机构监督执行,当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出现危机,各国依据国内形势,不再遵守上述规则,严格控制黄金输出,金币本位制度于一战爆发之际顷刻崩溃。
(二)金块本位制度和金汇兑本位制度——不完全的国际金本位制度
一战期间和一战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了严重的通货膨胀、国内国际经济形势起伏不定,1913 年至 1924 年期间,欧洲库存的黄金总量占世界总量的比重从 49.3%下降到 34%,人们呼吁但是无力恢复金币本位制度。在 1924 年至 1928 年资本主义相对稳定时期,只有美国采取完全的金币本位制度,欧洲各国都没有再实行金币本位制度,而是采用了另外 2 种金本位制度:法国和英国采取的是金块本位制度,奥地利、丹麦、德国、挪威、意大利等国实行的是金汇兑本位制度,还有一些国家实行将本国货币与另一实行金本位制国家的货币(法郎、英镑或者美元)保持固定比价的制度,这也属于广义的金汇兑本位制度。
虽然金块本位制度和金汇兑本位制度同属于金本位制度的范畴,但是存在和金币本位制度相当大的差异。前 2 种制度虽然仍然以黄金作为本位币金属,但是国内并不流通黄金,而是以银行券替代黄金流通;并且国内居民必须在需要输送现金出口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银行券兑换黄金,而且数量受到一定限制。
金块本位制度和金汇兑本位制度都是被削弱的、不完全的金本位制度,实践也已经证明这 2 种制度都不如金币本位制度稳固、健全:“首先,金块本位制度和金汇兑本位制度没有黄金流通,缺乏金币本位制度下的黄金自发调节功能,因此丧失防止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的作用。其次,银行券在这两种制度下的兑换受到限制,这就影响银行券币值的可靠性和货币制度的稳定性。第三,金汇兑本位制度包含一国货币制度对另外一国的依赖,因此蕴含着基准国货币与依附国货币的牵连性风险。当发生经济危机时,依附国可能同时通过基准货币向基准国兑换黄金,这可能给基准国带来严重的困难。”如同金币本位制度,金块本位制度和金汇兑本位制度的实施都不是根据各国间的协议予以明确规定,而是历史演变、经济金融形势发展的结果。各国仍然拥有自由的、不受国际法约束的汇率主权。面对 1929 年到 1933 年的大萧条,各国很快宣布停止兑换黄金,并严格控制黄金输出。为了解决高失业率等经济问题,主要发达国家之间甚至竞相展开汇率战,以达到扩大出口、增加收入的目的。国际金本位制度于上个世纪 30 年代就已经完全瓦解。
国际金本位制度彻底崩溃之后,国际货币制度陷入十几年的混乱期,当时主要的货币集团有英镑集团、美元集团和法郎集团,世界上出现了以英镑、美元和法郎为中心的不同货币区,货币集团和货币区之间存在严格的外汇管制。国际货币体系的混乱和金融形势的持续动荡对二战的爆发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布雷顿森林体系——强约束下的汇率主权
1942 年至 1943 年间,在二战胜负形势比较明朗的情况下,英美等国开始检讨一战后经济萧条及二战加速爆发的原因,酝酿成立新的国际货币金融体系。1944 年 7 月,在美国布雷顿森林(Bretton Woods)召开由 45 国代表参加的国际货币金融会议上,“怀特计划”得到认可,通过了《IMF 协定》,建立起以美元为中心的固定汇率体系——布雷顿森林体系。
布雷顿森林体系本质上也是一种国际金汇兑本位制度,但是它从强行法的角度规范了会员国的汇率义务:第一,会员国须规定和维持以美元为基础的货币平价(美元与黄金挂钩,并保持稳定价格),这种货币平价非经基金组织(后来的 IMF)同意不得改变。第二,会员国政府应当依据固定汇率原则采取某种“可调整的钉住”(adjustable-peg)汇率制度,除非经过基金组织批准,会员国有义务通过干预手段来保障各自汇率的变动不超过货币平价浮动的范围。第三,各会员国恢复本国货币的可兑换性,原则上不能实施对经常项目(currentaccount)下外汇购买的管制和限制。第四,基金组织将通过预先安排的资金融通措施和比例向会员国提供旨在实现钉住汇率和国际收支平衡的外汇贷款。布雷顿森林体系存在超过 20 年,这是国际货币与汇率合作的成功尝试,它通过国际法建立了一个对会员国汇率主权强约束的国际货币体系。首先,从创立宗旨来看,它倡导建立一种多边自由汇兑贸易和投资体制,并将风险防范和化解作为重要目标。其次,从实施机制来看,它要求建立一个永久性的国际金融机构,赋予一定职权,能够对货币事项进行国际协商,改变了以往国际货币合作中缺少协商和监督的状况。最后,从功效来看,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战后国际储备短缺的问题,支持了国际贸易的不断增长;消除了战前各个货币集团之间的相互对立,避免了各国之间进行汇率战的局面,稳定了战后国际金融局势。
尽管布雷顿森林体系通过国际法确立了固定汇率制度,但是该制度存在违背国际经济规律的根本缺陷,由此引发“特里芬难题”(Triffin dilemma):美元供给太少会发生国际清偿力不足的问题,影响国际经济的正常发展;美元供给太多会发生难以兑换黄金的风险,从而动摇信心引发货币危机。布雷顿森林体系的正常运转须具备 3 项基本条件:美国国际收支保持顺差,美元对外价值才能稳定;美国政府黄金储备充足,才能保证美元兑黄金的有限兑换性;黄金价格维持在官价水平。人为的制度一旦违背客观经济规律就无法长存:随着美国黄金储备的逐年下滑,加上越战的泥潭,美国已经不能满足 IMF 会员国兑换的需要。
1971 年 5 月,德意志银行再次宣布放弃浮动汇率制度,并且不再公布马克(mark)含金量,这等于事实上退出了布雷顿森林体系。同年 8 月,美国总统尼克松(Richard Nixon)单方面宣布停止美元兑换黄金,其它国家亦放弃了本国货币与美元的固定汇率义务,这个声明导致了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
三、旧牙买加体系——再度自由的汇率主权
牙买加体系是现今国际社会最主要的国际货币体系,本文之所特意区分“旧牙买加体系”和“新牙买加体系”,主要是出于以下考虑:牙买加体系规定了包含义务的自由汇率制度,但是如果缺乏对汇率的监督,如同在二战前发生的金融史,整个国际货币体系还是面临崩溃的危险。为此,《IMF 协定(第 2 次修正案)》添加了 2 项内容,第 4.3 条(a)项要求 IMF 监督国际货币体系的有效运营,第 4.3 条(b)项要求 IMF 对会员国的汇率政策实行严密监督,并指导会员国有关汇率制度的具体措施。根据以上要求和授权,IMF 执行董事会先后通过了《1977 年决定》以及作为修改和补充的《2007 年新决定》。2 个决定的主要区别在于汇率制度的监督和判断标准,这正好与人民币汇率机制的国际法问题相吻合,特别是《2007 年新决定》的实施对于人民币汇率制度带来不小的压力(下文将专门展开论述)。故本节中“旧牙买加体系”包含《1977 年决定》,“新牙买加体系”包含《2007 年新决定》,本文其他章节仍然以“牙买加体系”统称现行的国际货币体系,即包含《IMF 协定》和《2007 年新决定》的国际货币体系,不再区分“新旧牙买加体系”。
(一)牙买加体系的核心理念——缓解僵化的汇率制度
1976 年,IMF 国际货币制度临时委员会在牙买加首都金斯顿(Kingston)召开会议,就若干重大的金融问题达成协议,并对未来国际货币体系的发展前景做出勾勒。1978 年 4 月,《牙买加协议》生效,对 1944 年的《IMF 协定》进行了修订,从而形成了新的国际货币体系和汇率制度。作为战后资本主义阵营的领头羊乃至全球政治、经济和军事领域的“霸主”,美国再一次主导了全球金融制度和国际货币体系的改革,并把自身的理念植入牙买加体系中。《IMF 协定(第 2 修正案)》反映了这样的假设:“国际货币体系稳定的一个前提是汇率能够反映会员国的经济基本状况,哪怕这种汇率产生了波动。如果会员国的经济基本状况需要对汇率进行调整,会员国就不应当阻止这种调整。僵化是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痼疾,会员国在这个体系下无法调整或者及时调整汇率,即便已经出现汇率失衡的现象,进而造成许多会员国难以进行有效的国际收支,并妨碍了整个国际货币体系的持久均衡。”
牙买加体系对布雷顿森林体系的最大修改在于汇率制度,从表面上看,是以新的《IMF 协定》第 4 条替代原来的第 4 条,但是变革的意义重大而且深远:会员国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下受到固定汇率制度的强大约束——改变汇率平价需要 IMF 同意,否则面临失去使用 IMF 资源乃至被开除出组织的风险;但是在牙买加体系下,汇率主权重新回归会员国,虽然还是受到 IMF 的监督,必要时仍需与其磋商——“保证有秩序的汇率安排和促进汇率稳定”。
相应的,牙买加体系在内容上对布雷顿森林体系进行了修改:第一,改变IMF 的目的。《IMF 协定》原来第 4 条中为促进“汇率稳定”(exchange stability)而进行合作的义务,被修改为合作以促进“汇率体系的稳定”(stable system ofexchange rates),这表明牙买加体系的目标是盯住整个汇率体系(稳定),而不再是单一国家或者经济集团汇率(稳定)。第二,增加会员国国内政策义务的规定。由于 IMF 承认国内政策和汇率之间的重要联系,并且认为汇率体系的稳定与会员国内经济、金融的稳定密不可分。会员国的国内政策对抑制汇率无常变动、保障汇率体系稳定具有重要作用。第三,加入“操纵汇率”的定义。牙买加体系(第 4.1 条第(ⅲ)项)明确会员国“避免操纵汇率或者国际货币体系来妨碍国际收支有效的调整或者取得对其他会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第四,汇率形成制度的变化。IMF 允许浮动汇率制度,会员国在汇率形成制度方面拥有自主权利。IMF 从外部进行监督,要求会员国磋商和合作以稳定汇率体系。第五,黄金非货币化。会员国可以“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以下简称“SDR”)或者“除黄金之外”(other than gold)的标准确定本国货币价值。“除黄金之外”的条款不仅要求会员国不能将货币价值与黄金挂钩,而且要求不能以含金量来表示货币价值。
(二)《1977 年决定》的主要内容和法律缺陷
1977 年 4 月 29 日,IMF 执行董事会通过了《1977 年决定》,形成了以双边监督为主、每隔 2 年审查执行情况的汇率政策监督体制。该决定在此后的 30 年间经过了数次细节性的修改。
《1977 年决定》由 3 部分组成:第 1 部分是一般原则,基本上是对《IMF协定》第 4 条特别是第 4.3 条内容的重述和说明。第 2 部分是指导会员国汇率政策的 3 项原则:第 1 项内容是对《IMF 协定》第 4.1 条第(ⅲ)项的重申,要求会员国“应当”(shall)避免通过“操纵”(manipulate)汇率或者国际货币体系来妨碍国际收支有效的调整或者取得对其他会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第2 项内容是要求会员国“在必要时干预外汇市场、消除紊乱状况,特别是针对本国货币贬值时引起的突发性短期资本流动所导致的混乱”(should intervene inthe exchange market if necessary to counter disorderly conditions, which may becharacterized inter alia by disruptive short-term movements in the exchange rate ofits currency);第 3 项内容是要求会员国“在实施干预政策时考虑其他会员国的利益,特别是那些本国货币被干预的会员国利益”(should take into account intheir intervention policies the interests of other members, including those of thecountries in whose currencies they intervene)。第 3 部分是 IMF 监督会员国汇率政策的指标,即如果会员国出现此 5 类情况,IMF 应当视为需要与会员国讨论。
1995 年 IMF 对《1977 年决定》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第 6 项情况(指标)。单从《1977 年决定》的内容分析,已经存在一定的法律缺陷。首先,《1977年决定》基本没有对 IMF 监督会员国提供指导,既没有监督的范围,也没有监督的方式,更谈不上监督的重点。其次,虽然 IMF 先后列举了 6 种需要与会员国磋商的监督指标,但是对于指标的内容缺少更进一步的标准,比如在时间的概念上,“长时间”和“长期”有无区别以及区别何在?再次,作为反映货币价值的的一种指标,如果会员国汇率政策出了问题,货币应当升值或者贬值到何种程度甚至是具体数值才算纠正了汇率政策,IMF 并无公式或者说明。最后,《1977 年决定》内容残缺。修改后的《IMF 协定》确立了会员国在汇率和国内政策两方面的义务,但是《1977 年决定》“缺胳膊断腿”——没有规定会员国国内政策的具体义务。这使得 IMF 通过监督会员国国内政策进而稳定汇率体系成为一句“空谈”。难怪 IMF 前首席法律顾问约瑟夫·戈德(Joseph Gold)将这种监督机制称之为“软法”——国际货币体系进入了一个“无体系时代”。
四、新牙买加体系——软约束下的汇率主权
(一)美国领导西方世界推动 2007 年新决定的出台
虽然《1977 年决定》是为辅佐牙买加体系运行而制定的,但是有意思的是,《1977 年决定》制定时,牙买加体系还在“摇篮里”。《1977 年决定》主要还是依据布雷顿森林体系被破坏后、牙买加体系运转之前的现实来设想和处理经济、金融问题。在《1977 年决定》出台后的 30 年间,随着经济一体化、金融一体化的程度逐渐加深,世界经济和全球金融发生了一系列让人瞠目结舌的变化。
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全球失衡局面迅速增加,美国经常项目逆差持续扩大,以中国为代表的亚洲国家和地区出现了经常项目的大量顺差,尤其是对美国的贸易高额顺差,同时政府的外汇储备快速增长。IMF 在介绍《2007 年新决定》时也承认,“《1977年决定》没有把自身和汇率监督很好地结合起来(”a disconnectdeveloped between the Decision and the best practice of surveillance)。在这种情况下,变革原有的汇率机制势在必行,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又一次主导了 IMF 汇率监督原则的修订。出台了《2007 年新决定》,它由导言、正文及 1 个附件组成。导言部分主要介绍了出台背景、法律依据、体例结构及适用范围;正文第 1 部分规定了 IMF 对会员国履行《IMF 协定》第 4.1 条义务进行双边监督的范围和形式;第 2 部分根据第 4.3 条(b)项的要求,规定了指导会员国实施汇率政策的原则,确定了 IMF 在评估会员国遵守这些原则的过程中需要审查并可能需要与会员国讨论的情况(指标);第 3 部分规定了双边监督程序;附件部分明确了汇率操纵的含义。
(二)2007 年新决定的主要内容。
总体而言,《2007 年新决定》对《1977 年决定》所作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增加了指导会员国汇率政策的新原则。《2007 年新决定》在《1977年决定》的基础上,将“外部稳定性”(external stability)增加为指导会员国汇率政策的第 4 项原则,而且是“统领”(overaching)原则。根据《2007 年新决定》第 1 部分第 4 条,“外部稳定”是指“不会或者不太可能导致破坏性汇率变动的国际收支状况”(a balance of payments position that does not, and is not likelyto, give rise to disruptive exchange rate movements)。根据 IMF 官方文件,外部稳定性原则要求会员国的国际收支状况和汇率水平符合本国的实际经济运行状况:第一,基本经常项目(即剔除周期性波动、临时冲击、调整时滞等暂时性因素后的经常项目)处于与本国经济结构和基本面保持一致的均衡状态;第二,资本项目和金融项目不会引起突发性资本逆转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因融资约束而产生,也可能通过积累或维持脆弱的对外资产负债结构而产生。如果经常项目不处于均衡状况(原因可能是汇率政策,也可能是不可持续的国内政策或市场不完善),即经常项目“持续存在大量的逆差或者顺差”,汇率就发生了“根本性失调”,这是导致外部不稳定的一大标准。
《2007 年新决定》延续了牙买加协议的理念,认为会员国的汇率政策如果能够促进“国内稳定”(domestic stability),那么也是在促进外部稳定。“促进国内稳定”是指:其一,“通过合理、稳定的价格达成有序的经济增长,努力实施国内经济、金融政策,同时适当考虑本国国情”(endeavor to direct their domesticeconomic and financial policies toward the objective of fostering orderly economicgrowth with reasonable price stability, with due regard to their circumstances);其二,“促进有序的经济和金融状况以及不会造成导致异常破坏的货币制度”(seekto promote stability by fostering orderly underlying economic and financialconditions and a monetary system that does not tend to produce erratic disruptions)。虽然 IMF 的双边监督包括“评估国内政策是否以促进国内稳定为目标”,但是IMF “不会要求会员国因为遵守《IMF 协定》第 4.1 条第(ⅰ)项和第(ⅱ)项的外部稳定而改变国内政策”。其次,“操纵汇率”定义的补充。《2007 年新决定》第 2 部分第 14 条明确,附录提供了对《IMF 协定》第 4.1 条第(ⅲ)项含义的指导。《2007 年新决定》
除了肯定会员国必须是出于《IMF 协定》第 4.1 条第(ⅲ)项中规定的“妨碍国际收支有效的调整或者取得对其他会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这 2 项目的(之一)才可当做汇率操纵国,还从主客观角度加入了认定“操纵汇率”的标准。主观方面,会员国主动采取汇率政策的目标只能是汇率变动,并且通过这种变动达到增加净出口。客观方面,“汇率变动”的情形既包括阻碍汇率变动,也包括迫使汇率变动。
再次,汇率监测指标的增加和调整。《1977 年决定》(含之后的修改)列出了 IMF 需要与会员国进行磋商的 6 项情况(指标)。《2007 年新决定》规定 IMF对会员国进行监督时,列出 7 种情形视为需要审查并可能有必要与会员国商讨的指标。《2007 年新决定》对《1977 年决定》下汇率监管指标的修改主要体现在 2 个方面:其一,增加新的监测指标。“汇率根本性失衡”和“大量和持续的经常项目逆差或者顺差”是 2 项新增加的监管指标。其二,调整原来的监测指标。《2007 年新决定》将“以国际收支为目的的、不可持续的官方或者准官方借款,或过度的、长时间的短期官方或准官方放贷”调整为“以国际收支为目的的、不可持续的官方或者准官方借款,或者过度的、长时间的官方或者准官方外国资产积累”,将“会员国汇率表现与基本经济和金融条件(包括影响竞争和长期资本流动的因素)无关”调整为“私人资本流动导致的对外部门显着脆弱性,包括流动性风险”。修改后的 7 种汇率监测情况(指标)表述为:第 1 种,“在外汇市场进行持续的、大规模的单向干预”(protracted large-scaleintervention in one direction in the exchange market);第 2 种,“以国际收支为目的的、不可持续的官方或者准官方借款,或者过度的、长时间的官方或者准官方外国资产积累”(official or quasi-official borrowing that either is unsustainable orbrings unduly high liquidity risks, or excessive and prolonged official orquasi-official accumulation of foreign assets, for balance of payments purposes);第3 种还是《1977 年决定》的两种子情况:其一,出于国际收支目的,实行或者大幅强化或者长期维持对经常交易或者支付的限制性或者鼓励性措施(theintroduction, substantial intensification, or prolonged maintenance, for balance ofpayments purposes, of restrictions on, or incentives for, current transactions orpayments);其二,“出于国际收支目的,实行或者大幅修改对资本流入或者流出的限制性或者鼓励性措施”(the introduction or substantial modification forbalance of payments purposes of restrictions on, or incentives for, the inflow oroutflow of capital);第 4 种,“出于国际收支目的,实行非正常鼓励或者阻止资本流动的货币和其他国内金融政策”(the pursuit, for balance of paymentspurposes, of monetary and other financial policies that provide abnormalencouragement or discouragement to capital flows);第 5 种,“汇率根本性失调”(fundamental exchange rate misalignment);第 6 种,“大量和持续的经常项目逆差或者顺差”(large and prolonged current account deficits or surpluses);第 7 种,“私人资本流动导致对外支付部门的显着脆弱性,包括流动性风险”(largeexternal sector vulnerabilities, including liquidity risks, arising from private capitalflows)。
可以看出,与《1977 年决定》所确定的监管框架相比,《2007 年新决定》不再仅仅监督逆差国及其可能存在的货币“高估”(overvalue)现象,也明显增加了对顺差国和货币“低估”(undervalue)现象的监管力度,“以弥补将国际收支失衡责任主要归咎于逆差方的不足,让顺差方在维护国际金融安全中承担相应的调节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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