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世界范围内的人工造岛实践引发了众多的争论,其中关于人工岛屿的含义和法律地位问题尤为突出,如何区分“岩礁”与“岛屿”,人工岛屿到底是不是岛屿,有无岛屿所享有的对各项水域的管辖权,公海自由原则是否包括了建造人工岛屿的自由。针对这些问题,本文通过对人工岛屿概念的界定,根据公约在各个海域中分别对人工岛屿的法律地位、管辖权归属和国际责任予以论述,最后针对新的问题指明了自己的观点以期完善相关规则体系。
关键词: 人工岛屿; 岛礁之争; 管辖权; 国际责任; 海洋法;
不论出于何种原因与目的,不可否认的是,世界范围多个国家或组织在海上建设了人工岛屿或者正在建设人工岛屿,我国也于近年参与到了人工造岛实践,因为目前国际法在相关问题中的规定比较模糊,故人工造岛不可避免地引发了大量和复杂的法律问题,主要争论集中于对人工岛屿的界定和它的法律地位这两方面。“岩礁”与“岛屿”如何区分?人工岛屿是岛屿吗?若是,则每个岛屿都拥有自己的领海等权利水域;若不是,那它的性质到底是什么,如何来界定,人工岛屿上的居民的生活和活动又该怎么来调整?公海自由原则,是否包括建造人工岛屿的自由?
一、人工岛屿的定义
出于各种原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没有对人工岛屿作出明确定义,但若要理清人工岛屿的法律地位,有必要对它的概念作出界定。目前国际法学者们对人工岛屿的具体定义各执一词,但是核心内容基本类似,具体来说要满足以下四个要件才可称为人工岛屿:
第一,人为因素在它的形成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二,海水环绕四周,且在涨潮时高于海面。
第三,具有陆地特征,主要由泥土、沙石或珊瑚礁等自然物质构成,而不是纯粹的由钢铁、混凝土等人工物质构成。
第四,被永久性地固定于海床之上。
二、人工岛屿的法律性质
要界定出人工岛屿的法律性质,核心就是要厘清它的法律地位,实践中关于人工岛屿的质疑和争议也主要是在于它是何法律地位,一方面需要明确它在海洋划界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就要从不同海域建造人工岛所涉及的管辖权和国家责任入手来作出分析。
(一)人工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作用
1.人工岛非海洋法意义上的岛屿: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对岛屿的定义中排除了任何的人工岛,在《公约》第60条中明确规定人工岛屿不具有岛屿的地位,没有自己的领海,不影响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划界。虽然人工岛屿不产生任何海洋区域,但允许沿海国在它的周围设置安全区,不超过500米的距离。故人工岛区别于自然岛屿,它不具有海洋法意义上岛屿的地位。
2.人工岛在划定领海基线中并无作用:
根据《公约》第8条的规定,在划定领海界限时,出海最远的永久海港工程若在整个海港系统之内,则应该把它视为海岸的一部分,即沿海国可因为海港工程扩展自己的领海范围。但是《公约》为了限制沿海国的这种权利,又在第11条中明确规定,人工岛屿和近岸设施不得视为永久海港工程,这样就明显排除了人工岛在领海基线的确定中的作用。
(二)人工岛屿的法律地位
1. 领海和内水上的人工岛屿:
因为沿海国对内水和领海享有绝对主权,故虽然国际公约并未对沿海国在该区域建造人工岛屿作出明确规定,但并不影响它的此项权利。只要沿海国不违背国际法和国际公约,不影响他国船舶享有的无害通过权,不破坏海洋环境,完全可以按照本国的需求进行建设。但是其他的国家或组织未获得沿海国的同意,无权在沿海国的该区域内建设人工岛屿。
2. 毗连区上的人工岛屿:
毗连区是沿海国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的区域,它的法律地位与领海不同,沿海国对毗连区并不享有主权,而只是对海关、财政、卫生和移民等类事项行使一定管辖权,而且沿海国对毗连区的管制并不及于它的上空。公约并未赋予沿海国在该区域建造人工岛屿的权利,但也没有禁止。纵观公约体系和国际法相关原则,我们可以推断出沿海国享有在毗连区建造人工岛屿并有效管理的权利。
3. 专属经济区上的人工岛屿:
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二百海里的区域。根据《公约》第60条规定,沿海国在该区域内享有专属建造权利或授权建造和管理人工岛屿的权利,它的专属管辖权包括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移民等方面。沿海国可以在人工岛屿的周围设置合理的安全地带,并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来保障人工岛屿的安全和航行的便利。经过的船舶必须遵守国际条约,尊重该安全地带。
4. 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
根据公约,在大陆架上建造人工岛屿,参照《公约》第60条(专属经济区)的相关规定。通常大陆架拥有丰富的油气资源,而沿海国在勘探和开发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方面享有主权权利,在大陆架上面建造人工岛屿也多是因为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公约不要求必须以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为目的,建设人工岛屿,也没有面积的限制。但是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驶,不得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也不能对其他国家的航行或其他权利(如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造成侵害或干扰。公约没有对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的安全区作出规定,但是依照日内瓦会议关于安全区的规范,沿海国有权对人工岛屿设置安全区,距离可扩展到500米,所经过的船舶必须要尊重沿海国所设立的安全地带。
5. 公海上的人工岛屿的法律地位:
西方国家曾经主张公海海底区域和资源是“无主物”或“共有物”,但《公约》在第89条规定,任何国家都不能把公海中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更无权对公海海底宣称领土主权,明确了其“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性质。但是由于公海上的人工岛事实上会对其所在的公海海底享有排他性的权利,《公约》对经授权建设的人工岛作了例外规定。《公约》主张公海自由,这种自由包括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但是要受到公约第六部分(大陆架)的限制,这种限制没有明确列出。也就是说,虽然在公海上建造人工岛屿要得到授权,但是它的法律地位和大陆架上的人工岛是相同的,即它不具有岛屿的地位,也自然没有自己的领海。虽然公约缺乏对公海上的人工岛屿管理权归属的明确规定,此时沿海国可以根据国内法来实施管辖权,别国则可以根据公约行驶公海自由的权利。
(三)人工岛屿管辖权和相关国际责任的讨论
明确了各海域上的人工岛屿的法律地位,接下来需理清,建造或授权建造人工岛屿的流程设置,它是国家对各海域中人工岛屿的管辖和控制的重要前提。首先,沿海国对其内水和领海中的人工岛屿的建设和管理拥有绝对的主权,这毫无争议。其次,关于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的建设和管理权限,大多学者主张沿海国享有专属管辖权。
许多学者主张应该设立专门关于人工岛屿的国际制度和有效的司法系统来彻底解决其管辖权问题,这样的制度的建立,能够有效的抑制各国的贪欲和私利,杜止各国利用在领海之外建造人工岛屿来延伸自己的海洋权益。另外人工造岛还涉及到国际责任问题,比如沿海国的权益、他国的航行自由以及对环境的保护与治理等。有权力就会有义务,关于人工岛屿的国际责任与人工岛屿的管辖权应是紧密相连的,所以当沿海国享有了基于人工岛屿项上的权利时,它必须同时承担起保护岛屿和履行相关国际义务的责任。
三、人工岛屿法律地位的新问题
全球气候变暖使得海平面上升,部分岛国面临着严重的威胁,为了应对这种问题,各沿海国均采取措施进行防护,由此引发了众多新的法律问题。这是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所没有预见的,因而公约对此也没有相关的规定,这就需要公约适时根据新的问题完善自己的规范体系。
针对海平面上升的问题,众多国家对本国的岛屿进行了加固,比如通过加固岛礁、填海造陆来增大原岩礁面积,期望将岩礁上升为海洋法上的岛屿,从而获得广阔的海洋区域。因为究竟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岛礁还是岛屿,它涉及到受沿海国管辖的海域范围以及国家间的海洋划界问题,符合相关条件的岛屿就可以同陆地一样拥有至少43万平方公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究竟这样的岛礁,能否作为海洋划界的依据,国际社会也未达成一致意见。下面通过两个有代表性的案例来具体了解。
(一)冲之鸟之争
日本花费大量资金运用各种方法加固冲之鸟,并且在周围培育珊瑚,期望通过这种方法来增加它的面积,让冲之鸟从岩礁升级为岛屿。2008年日本认为冲之鸟已经满足了“岛屿”的标准,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主张面积约25.5万平方公里的外大陆架。中国与韩国都认为日本的行为不符合海洋法且有损国际社会的利益提出了反对意见。欣慰的是,委员会在2012年发布的关于日本划界案的建议中表明,对冲之鸟礁的区域不作出建议,而对其他六块区域都做出了明确的建议。
(二)胡鲁马累
由于马尔代夫整个国家存在着被海水淹没的可能,马国政府就在首都马累东北处建造了胡鲁马累这座人工岛屿,若马尔代夫被海水淹没,胡鲁马累将成为新的首都。马国填海造岛历时十几年将原来的泻湖变为人工岛,现在它的面积已经超过马累。若根据现行海洋法,则胡鲁马累属于人工岛屿,无权拥有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若日后马国迁国于此岛,作为主权国家的岛国却无法拥有这些海域的权益,也许将是国际社会对它莫大的不公。
实践中出现的新的岛屿问题促使着国际海洋规则的变革,尤其像马尔代夫这种情况国际法律体系必须予以顾及。总之,无论是出于军事、政治的原因,还是经济、环境等方面的考虑,伴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工造岛实践将持续存在,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也将继续考验着国际社会。联合国海洋法体系,要在秉持原则的基础上,积极推定改革以适应新的形势。而针对人工岛屿的法律地位,要兼顾沿海国的权益和国际社会的利益,在遵循国际法基本原则和海洋法具体制度的前提下,综合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和方法,和谐有效可持续的推动问题的解决和体系的完善,当然,这样一种制度的建立可能会经历多次磋商和谈判,将会是一个长期而缓慢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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