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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待仲裁法庭管辖权的立场及背景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11-28 共161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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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裁法庭管辖权的应对及中国对策分析。

  上文系统介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仲裁法庭管辖权的概念、基础、范围、行使条件,并进行了经典案例分析。在以上内容的基础上,笔者将着眼于中国,探讨对仲裁法庭管辖权进行研究的重要意义以及中国可以采取的相应对策。

  第一节 国对待仲裁法庭管辖权的立场及背景分析。

  一、中国对待仲裁法庭管辖权的立场。

  参加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是新中国重返联合国后在国际舞台上首次登台亮相。

  中国于 1982 年 12 月 10 日签署并于 1996 年 6 月 7 日正式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成为公约缔约国。

  在争端解决上,2006 年 8 月 25 日,中国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298条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书面声明:对于《公约》第 298 条第 1 款(a)、(b)和(c)项所述的任何争端(即涉及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等争端),中国政府不接受《公约》第 15 部分第 2 节规定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

  同时,中国并没有根据公约第 287 条就强制争端解决途径主动做出选择。

  从结果上来看,中国实际上是未接受任何公约下的强制争端解决途径,并且最大限度排除了公约的强制机制对自己的限制,根据公约规则:(1)对于第 298条的争端,中国依有效声明排除公约强制争端解决机制,故仲裁法庭无管辖权;(2)对于第 298 条以外的争端,其他缔约国仅可将与中国之间的争端提交至依公约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

  因此,虽然仲裁法庭依然有可能管辖中国作为当事国的海洋争端,但这仅仅是公约要求的结果,而并非出于中国的意愿,中国对包括仲裁法庭在内的强制争端解决机制的接受只是源于公约的一揽子协议安排。

  二、中国立场的背景分析。

  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关于争端解决问题各国的态度大相径庭。西方发达国家坚持全面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东欧国家基于海洋大国、远洋渔业国家等自身因素也放弃了初始的反对转而支持强制争端解决程序。我国则认为主权国家间的争端应该在平等与互相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的基础上通过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因此建议关于争端解决程序的特殊规则作为单独的任择性规定而不纳入公约。王铁崖先生在 1979 年 4 月 25 日的全体会议上发言表示:"任何强制而有拘束力的第三方关于海洋划界问题争端的解决办法必须征得争端有关各方的同意。

  否则中国代表团不予接受。"中国对于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立场是对其一贯态度的坚持。

  在法律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的问题上,中国一向态度比较保守与谨慎。这与中国的历史背景、传统文化等休戚相关。近代的中国充满了屈辱的历史,从鸦片战争开始中国被迫承受了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和领事裁判权,这一阶段的中国所感受到的国际法就是西方列强用来压迫中国实现霸权主义的工具。新中国成立后,两大阵营的对立没有为国际司法的运行提供良好的环境,社会主义国家一直对国际司法持抵触态度,在中国人眼中,国际司法机构多为西方大国所把持和主导。

  所以,中国自始对国际争端解决机构持抵制态度。此外,中国自古为礼仪之邦,长期以来的民族文化一直倡导"以和为贵",调解一直是中国国内法上推崇的争端解决方法,在对外交往上,周恩来总理在 1953 年中印谈判时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至今依然是我国的政策基础和准则。因此,在国际争端的处理上,中国也主张应由争端当事方以协商、谈判等政治外交途径和平解决,而对于司法和仲裁的第三方解决方法不甚认同。

  当然,随着改革开放和国际交往的日益深入,中国对于国际争端解决的态度发生了一些可谓积极的变化。比如中国主动向国际司法机构选派法官,倪征?先生、史久镛先生先后担任国际法院法官,赵理海先生、许光建先生先后出任海洋法法庭法官,李浩培先生、王铁崖先生、刘大群先生先后担任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法官。而且中国对于经济技术类条约中关于司法或仲裁解决国际争端的条款一般也不再作保留。应当说,虽然中国目前尚未主动将争端诉诸任何国际法庭,但中国对待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态度已经从根本排斥逐步发展为有限参与及持续观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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