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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弱者利益的保护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李秋婷
发布于:2018-12-25 共2051字

  摘要:当前, 国际私法越来越重视关于弱者利益的保护, 许多国家在其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体现了这一理念。随着2012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 (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 的颁布, 我国也加入了弱者利益保护的相关规定, 虽然立法在这方面有所进步, 但仍有不足之处。对此, 本文通过对弱者利益保护的分析, 进一步对我国弱者利益保护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以便更好的保护弱者利益, 实现人文精神与实质正义。

  关键词:国际私法; 弱者利益保护; 法律适用法; 不足; 完善;

国际私法

  一、弱者利益保护的概述

  从社会层面上解释弱者, 是指一个在社会上难以保障自身全部利益的人群。从政治层面上解释弱者, 指代在政治地位上处于劣势的人群, 或者党派。从法律层面上解释弱者, 指在民商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或者不利地位的当事人。这种弱势地位或者不利地位可能表现在当事人的经济地位方面, 也可能表现在当事人的知识、技能、技术和信息方面。在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利益, 是指在涉外民商事纠纷中, 一方当事人显然处于弱者地位, 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可便于法院在众多连结因素中选择最有利于保护该当事人的连接点。

  二、我国对弱者利益保护之规定

  《法律适用法》颁布以后, 对弱者的利益上有了实质性的突破, 弱者利益的有了法律保障。《法律适用法》集中规定了弱者利益保护的相关制度。第25、28、29、30条均提出了“弱者”的理念, 但是并未明确界定“弱者”的概念。在《法律适用法》中的第42、43、44、45、46条虽然无明确提出“弱者”概念, 但是从具体的条文规定可得知, 冲突规范的适用规则体现了弱者利益保护的理念。例如, 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商品或服务提供地法、劳动者工作地法、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劳务派出地、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都体现了立法者对弱者的利益保护。

  三、我国对弱者利益保护规定之缺陷

  (一) 弱者概念不明确

  虽然《法律适用法》中多处提及“弱者”, 但是法律却没有给予一个明确的界定, 何谓“弱者”。在国际私法中的弱者, 目前学者们给出的一个定义是指在涉外民商事纠纷中, 显然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就是弱者, 这其实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若保护过度可能会导致权利的滥用, 违背了法律的实质公正。因此, 保护弱者利益要注意把握好“度”, 首要的便是明确弱者的概念, 在法律上对其作出定义。在每个领域都可能存在处于弱势的一方, 给予其适当保护是必要的, 但是在所有的领域都给予弱者利益保护, 则可能会导致结果适得其反。

  (二) 弱者保护的范围太窄

  对比国际条约与国外的立法, 我国的《法律适用法》规定的保护范围显然太窄了, 许多国外立法涉及的弱者保护范围较大, 例如, 夫妻关系中处于弱势的当事人, 其他涉外合同处于弱势的当事人以及涉外侵权处于弱势的当事人等。但是, 我国的法律规定对这些领域的弱者利益保护力度还不足, 许多领域仍存在法律空白。由于社会不断在发展, 时代不断在变化, 弱势群体的范围可能会不断扩大, 我们应在立法上紧跟社会的发展, 通过立法实践扩大弱者的范围, 至少应扩大至国际立法保护弱者的一般范围。

  四、我国弱者利益保护之完善

  (一) 将弱者利益保护原则规定为基本原则

  国内许多学者都曾主张将弱者利益保护作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在国际上也有过这样的观点。若将弱者利益保护确立为基本原则, 那么即使有的法律关系在立法上未有明确的条文规定, 司法人员在适用相关规定的时候, 也可以补充适用该原则, 以加强对弱者的保护。这样既能弥补立法上的缺失, 又能更好的实现实质公平的目标。同时, 还能达到对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限制, 更好地使双方当事人达到一种平衡状态。

  (二) 明确“弱者”的概念

  由于法律规定的概念不明确, 这就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而且对于法律关系中“弱者”的判断较为困难, 那么就可能会对司法实践造成一定的困扰。若能从立法上给予“弱者”较为具体的界定, 那么法官就有法律依据去判定究竟哪一方才是法律所认同的弱者, 这样就能减少法官因自由心证引起的司法不公正的发生。对于弱者范围的界定, 可以通过增加条款对弱者的概念作出定义, 在下定义的时候可以结合具体因素分析处于弱势的一方当事人。

  (三) 将“弱者”的保护范围扩大

  目前, 《法律适用法》虽然体现了人文关怀与实质正义的精神, 在立法上有了一定的进步, 但是其保护范围还是不足的。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 我们往往只能依据一般合同和一般侵权处理, 这种情形可能会不利于弱势一方的利益。可见, 弱势一方利益的忽视是我国立法上的漏洞, 需要积极填补立法空白, 明确特殊合同和特殊侵权的法律适用, 切实保障这部分弱势当事人的利益。外国的国际私法除了我们规定的弱者保护范围外, 甚至赋予其他涉外合同的弱势一方及其他涉外的侵权弱势一方特殊保护。对此, 我国应借鉴国外的做法, 对我国的立法进行完善, 扩大弱者利益的保护范围, 对此类特殊合同及特殊侵权做出相关规定。

  参考文献
  [1]袁雪.法律选择中的弱者利益保护探究——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为视角[J].南昌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14 (1) .
  [2]唐瑜霞.完善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J].法学研究, 2016 (8) .

原文出处:李秋婷.浅析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J].法制博览,2018(1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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