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计算机网络的飞速发展现, 如今传统的法律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网络社会的快速发展, 在实际生活中已经出现了许多与网络有关的法律问题无法解决。本文探讨了互联网空间下国际私法适用问题的困境:一是表现为互联网空间下法律冲突的复杂化, 另一方面表现在法律冲突解决的困难化。
关键词:国际私法; 互联网; 冲突规范; 网络仲裁;
一、互联网的发展和特性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 随着计算机的大量生产和广泛应用, 以及其相关软件的不断开发、升级和产业化使互联网得以在全球快速发展。而现在, 互联网更是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 在生产要素配置中发挥着优化和集成的作用, 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深度融合于社会各领域中, 以此提升实体经济的创新力和生产力, 从而形成更普遍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经济发展新形态。
互联网是由各种线路, 交换器和数不尽的计算机、终端构成的, 是可以被我们所感知的, 更是可以影响到我们日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的。但同时它又是看不到摸不着的。在“地球村”的联系逐渐紧密的情况下, 互联网引发的网络问题并不仅仅限于国内, 加之各国的立法和经济水平并不一致, 所以使得各国在网络问题的协调合作难度变大, 也使得对于网络环境下的法律规定变得更为复杂, 这对国际私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传统空间与互联网空间下对法律环境的影响
1、法律冲突的复杂化
随着这些年来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 其延伸的领域和影响力也越来越大, 从黑客入侵, 到现在的网络侵权, 电子商务等无一不影响着我们的日常生活。同时, 由于网络内容的多样化, 这也就决定了由网络问题引起的法律冲突也是多样的, 比如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国际税收管辖冲突等。另一方面, 由于各国都有意将网络行为纳入自己国家的法律管控之下, 所以不免会导致法律的竞相管辖。因此, 这就决定了网络空间相比于传统空间的法律冲突更加复杂和多样。
2、法律冲突解决困难化
网络的全球性和虚拟性使得网络关系的任何一个主体都有着不确定性, 对于这样一个主体的身份, 国籍等都无法通过一个虚拟的IP得知。同时在网络环境下信息的接受者和传播者的身份界限模糊, 从而使我们无法准确判断网络环境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此外, 连结点的不易确定和各国在网络侵权的立法和管辖上有歧义, 因而使得法律冲突的解决更加困难。
3、连结点确定的困难化
连结点是指在冲突规范中据以连结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与其适用的某国法律的基础, 起到了一种媒介或纽带的作用, 通过它把冲突规范的“范围”与调整该“范围”的某一特定国家的实体规范联系起来。在传统空间下, 由于客观情况的复杂性, 立法者不可能就某一具体案件规定单独的法律适用法案, 他们只能从原则上规定何地法律对于有关法律冲突的解决最为合适, 因此他们必须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中选择其中之一作为选择准据法的媒介。但是在互联网空间下, 网络活动往往不会出现与当事人的身份、国籍、地址等有关的传统空间的信息, 这也就使得在互联网空间下的信息往往无法在传统空间下找到相对应的真实信息。同时, 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和自由性, 使得在使用互联网的过程中所做的任何一个行为和步骤都可能具有涉外性和跨国性。而这种新型的跨国交流方式必将会产生大量的新型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这就为国际私法连结点的确定构成挑战。尤其是在传统国际私法中有着重要作用的属地性连结点和属人性连结点受到的冲击最大。
三、连结点在互联网空间下所面临的挑战
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从形式上看是一种把冲突规范中的“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和一定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 所以说连结点是每一条冲突规范所必备的, 否则就无法将法律关系与一定的法律联系起来;从实质上看, 这种纽带反应了该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内在联系或者隶属关系, 它表明着某种法律关系应受到一定国家法律的约束, 如果违反这种约束, 该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所以, 对于不同的连结点的选择不是任意的虚构的, 而是必须在客观上存在, 体现这种内在的联系。但是由于网络的出现和它的特性导致这种选择无法按照传统空间的标准去进行, 尤其是在属地性连结点和属人性连结点上。
1、属地性连结点
属地性连结点具有地理空间的确定性和唯一性的特点, 从而成为各国行使属地管辖原则的基础。而互联网的出现打破了个人的私人行为在地理空间上的界限和相对于国家主权的私人行为与其主体的有限性联系, 导致传统意义上的国界、地缘在网络空间中不复存在。比如, 甲乙二人在网络上订立了一份电子合同, 然而我们并没有办法确定合同缔结地的属地连结点, 另外利用互联网在网上侵犯他人肖像权或者诽谤和散布虚假信息和入侵他人电脑盗取他人信息、商业机密等也是现在常见的网络侵权案。
2、属人法
属人法 (lex personalis) 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它主要用来解决有关人的身份、能力以及亲属、继承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而属人连结点就是指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 通过这些来确定当事人和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是在互联网环境下, 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地就丧失其在传统空间上的功能, 传统意义上的这些都具有明显的地域性, 而要在互联网中确定当事人与国家的之间的法律关系, 就要赋予它们新的意义。
3、准据法
准据法 (lex causae或applicable law) 是指经冲突规范援用来具体确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
到目前为止美国拥有世界上最为全面的网络安全立法, 其自1977的《联邦计算机系统保护法》到2007年正式生效的《计算机犯罪公约》等十几部法律加上各联邦法律州法律以及国际公约已经共同构成了美国的信息安全法律体系;德国也修改了《刑法》, 规定了资料间谍、计算机欺诈等计算机犯罪及处罚;欧盟也于2001年通过了国际上第一个针对计算机系统、网络或数据犯罪得多边协定即《计算机犯罪公约》, 其中明确了网络犯罪的种类和内容, 并要求其成员国采取立法和其他必要措施将这些行为在国内法中予以确认。所以我国可以从网络安全的立法、战略和实践三个方面借鉴国外的做法, 立足全球视野, 以国家网络犯罪现状为基础, 逐步建立全面的网络空间“法治时代”。
因此, 当我们运用了连结点, 冲突规范, 但是在确定应适用于某国的准据法时却发现并没有相关的准据法与其对应, 所以说, 对于互联网犯罪适用由冲突规范指向的准据法在现实中并不能解决纠纷。
四、网络仲裁的出现
网上仲裁是在电子商务的发展浪潮中, 随着网上争议的激增, 为有效地解决网上争议的需要产生的;如今的传统机构仲裁耗时长, 费用高;同时, 电子商务合同的出现和应用范围越来越广, 使网上争议当事人更宁愿在网上解决争议也不愿交给传统的仲裁机构, 但网络仲裁的现状仍处于试验和摸索阶段。如今的网络仲裁之所以受到冷遇, 主要体现在, 首先是当事人对网络仲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持怀疑态度, 由于现在的网络仲裁机构都是一些新成立的或者试验性的, 缺少像传统仲裁机构那种具有良好声誉的网上仲裁机构;其次, 因为是网上仲裁的原因, 这要求仲裁员不仅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 同时还的具有优秀的网络技术来适用网络仲裁, 这便对网上仲裁机构提出了要求;然后是网络仲裁裁决执行不易, 网络仲裁的执行可能要求助于司法权力, 尤其是当双方当事人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时候, 当事人可能会求助于另一方当事人财产所在地或住所地国的强制法权利, 但因为这样就要去其他国家申请执行裁决是十分不经济也不方便的。
合理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 来体现管辖权行使的正义和适当,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其国内法或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国际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 但从便捷程度和花费的费用来讲, 审理案件很不方便, 而由同样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审理更为合适时放弃管辖权的一种制度。在网络环境下, 网络案件管辖权冲突问题更加突出, 而不方便法院原则则能更多的从诉讼公正和经济的角度来判断管辖权行使的合理性, 也能使法院有更多的空间来权衡各方利益, 对于管辖权的合理行使有着重大意义。同时, 因互联网管辖权问题而带动我国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改进, 对于我国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既是一个机遇, 也是动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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