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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及其在我国的适用

来源:河北农机 作者:亢涛.
发布于:2020-12-22 共3007字

  摘    要: 随着交通工具和现代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同时,对外贸易的频繁也在不断地“更新”社会民商事活动的纠纷和冲突,国际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是解决冲突和纠纷的一个方便、有效的办法。国际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合同当事人有权利协定合同准据法的一项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同时也有利于法律冲突的解决。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尤其是在合同领域。研究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与发展趋势,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 国际私法; 意思自治原则; 适用;

  1 、国际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概述

  1.1、 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

  资本主义的蓬勃发展使经济规模不断地扩大,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业贸易越来越频繁,在国际交往中国际合同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最重要的原则,因此将意思自治原则引入到了国际合同中。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指双当事人具有合意选择合同适用的准据法的权利。

  不同学者对国际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有不同的观点。在《“拿破仑法典”以来私法的普通变迁》中提出,意思自治是普通自由的一个因素,可以说是法律自由,是人们行使主观意志的行为。着名法学家拉伯尔提出,合同由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支配,可以防止出现不能预测的法律导致的不能预料的审判结果,并且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将该合同置于法律支配之下可以避免不能预测的法律导致的不能预测的判决的出现。有些学者指出,当事人可以完全自由地选择法律,当事人的自治属于自己授权。而笔者认为,协议当中的条目与内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制定合同的准据法也可通过双方当事人谈判。但关于意思自治原则一些学者则认为应该予以限制。例如,法国学者巴迪福认为在国际合同中虽然当事人双方应该有较大的自由,但适用合同的准据法当事人如果可以自由选择,那么与合同中存在着具体联系的国家法律就会存在规避的嫌疑,也就是说,他认为意思自治原则应被合理引用,并且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也必须与合同存在客观真实的联系。
 

国际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及其在我国的适用
 

  1.2、 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

  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理论超越其所产生的国度,并且逐渐成为用来解决国际冲突的理论。同样在17世纪,《论罗马法与现行法》的作者,着名法学家胡伯提出了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那么由合同签订地法决定合同的形式与内容。之后斯托里提出通常遵从当事人以默示的方式来行使合同,合同的解释、本质、义务和效力都应适用合同履行地法。虽然胡伯与斯托里都主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但是并没有直接指出合同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在十九世纪,着名法学家孟西尼对意思自治原则进行了阐释,意大利受其影响将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法律原则列入了1865年的民法典,以一条规则条款的形式出现,将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自此之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接受并运用意思自治原则,在英国在司法界中,第一个将国际私法上当事人意思自治引用到判例的是劳逊诉白兰特一案,而且在国际中一些重要的公约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与《罗马合同公约》同样都适用了意思自治原则,并将意思自治在合同准据法中置于非常重要地位。

  在20世纪,当事人意思自治学说逐渐得到了各国学者的认同和支持。美国的司法实践接受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美国在《统一商法典》中就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所选择适用的合同准据法与当事人或者合同交易内容必须存在客观实际的联系。因此,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 国际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2.1 、国际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合同领域适用

  我国《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在意思自治原则中对合同自由进行了笼统的规定,其中包含契约以及意思自治自由方面,但是从总体来讲限制还是有很多,以及关于一些强制性的要求也有很多,并不能充分地反映出意思自治所蕴含的私法的实质要求和精神。随着时间的推移与发展,我国民主法制化逐步增强与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计划经济开始向市场经济转变,如今,在我国的立法领域与司法实践中意思自治所包含民法的基本理念逐渐表现出来,我国学者更加重视起来,并更加着重于对现实意义的研究,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更加深刻。近年来,经过不断地发展与完善,我国在立法领域与司法实践中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范围不断进行了扩展,并且不断地完善了意思自治原则选择与适用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将意思自治原则引用到了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各个领域中。

  2.2 、国际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其他领域适用

  在婚姻领域中,我国规定在选择适用夫妻财产关系的准据法时,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例如,在夫妻财产关系方面,我国《法律适用法》的第24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和议适用其中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如果夫妻双方没有选择,那么适用夫妻双方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法律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则适用共同国籍国的法律规定[8]。由此得知,我国对于涉外婚姻准据法的规定越来越宽泛。

  关于继承方面,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领域赋予了遗嘱人关于遗产处分的权利。其中在遗嘱效力方面,我国《法律适用法》的第33条规定,由订立遗嘱的当事人在订立遗嘱时或者当事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规定支配。因此,遗嘱人能够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来选择适用设立遗嘱地法律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法律。

  如今,受经济全球化的重大影响,商品经济日趋繁荣,知识产权领域的冲突纠纷变得越来越多。我国在《法律适用法》中给予了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的权利。其中,在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方面,准据法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和议,在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中,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被请求保护地的法律规定,并且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也可以和议适用法院地法律。

  3 、结论

  国际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由理论发展到实际应用,已经逐渐被大部分国家的学者所认同。综上所述,通过对国际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背景与发展现状的了解与分析,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适用领域以及程序领域发挥着不容忽视的重大影响和积极作用,意思自治原则有利于契约争议的迅速解决,有利于交易成本的节约,并且国际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所蕴含的实质与精神,有利于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与对外交流的进程,并且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与将来的建设与发展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同时我国也为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提供了更广泛的空间。虽然国内和国外在立法领域与司法实践不断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的过程中,依然存在不足和缺陷,但随着世界各国交流的不断加强,国际上学者们对于意思自治原则研究越来越深入,则会为意思自治原则提供更广泛的进步空间,意思自治原则会不断地被完善与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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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葛玉玲.论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D].导师:周黎明.河南大学,2011.
  [9]张壮壮.国际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D].导师:袁泉;李毅.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7.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原文出处:亢涛.论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适用[J].河北农机,2020(10):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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