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章 PPP 融资模式相关概念
从发展的角度来看,资金对每个企业都是稀缺资源,而企业的生产经营、资本经营和长远发展又离不开资金。因此,如何有效地进行融资就成为企业财务管理部门一项极其重要的基本活动。下面就将对融资及 PPP 融资模式的概念部分做简要介绍。
2.1 融资
2.1.1 融资概念
融资,顾名思义,融通资金。一个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会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状况、现金流状况以及当下的经济形势、未来的发展前景等各方面来决定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企业的发展必然需要资金的支持,企业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或债权人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保证企业未来的发展。
而这个筹集资金的过程就叫融资。
2.1.2 融资方式
所谓融资方式,即企业融通资金的方式。一般分为两个渠道:债务性融资和权益性融资。债务性融资包括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权益性融资主要指股票融资。债务性融资构成企业的负债,在一定期限内企业要按照借债合同的约定偿还本金和利息,但是在借债期间,债权人没有经营决策权,也无权过问所借资金的流向。但权益性融资有所不同,权益性融资构成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属于企业的自有资金,那就证明投资者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有权获得企业的红利,但不能撤退资金。
1.债务性融资的特点
(1)短期性。债务性融资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时效性,企业通过债务性融资所筹集到的资金需要在到期日前偿还。
(2)义务性。企业进行债务性融资有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若不能在时效期内进行还款,则贷款机构有权利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
(3)负担性。在债务性融资模式中,企业获取资金要付出的代价就是债务利息,而且是固定的利息负担,企业要根据选择的偿还方式来定期偿付。
(4)流通性。债券作为债务性融资的一种方式可以在流通市场上自由转让。
(5)降低未来的借债能力。债务性融资改变了企业的资本结构,使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增加,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下降,这样会直接导致企业的借债能力下降,对企业未来的筹资业务不利。
(6)利息支出抵税。债务性融资发生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减少应纳税额,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
2. 权益性融资的特点
(1)永久性。通过权益性融资筹措的资金具有永久性,没有到期日,也不需要偿还。
(2)灵活性。权益性融资不需要按期还本付息,最终的股利支付与否和支付多少也要根据项目的实际经营收益而定,所以权益性融资方式对企业的财务负担相对比较小,融资的风险也比较小。
(3)有效性。权益性融资容易吸收资金。
(4)分散性。权益性融资可能会分散公司股权,降低投资人投资比例,甚至可能面临转移企业控制权的风险。
(5)不享受税收优惠。权益性融资对股利的发放要在缴纳所得税后进行,不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
2.2 PPP 融资模式
2.2.1 PPP 融资模式的内涵和特征
1. PPP的内涵
PPP(Public-Private-Parnership),即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合作,是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在英国应用于公共服务领域的一种政府与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方式。PPP 模式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广义上,PPP 是地方政府官员与企业、志愿者为了改善公共服务质量而进行的一种正式合作;对我国来说,PPP 模式是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管理方式上进行的创新。狭义上,PPP 是一种项目融资方式,是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合作进行物品、服务的生产和提供。
2. PPP的特征
(1)伙伴关系
伙伴关系是 PPP 的首要特征。它强调的是各个参与方之间平等协商的关系和机制,即各方之间不是上下级关系,不是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而是公平平等的伙伴关系,这也是 PPP 项目的基础所在。伙伴关系要求双方必须遵从法治环境下的“契约精神”,建立以合法性为前提的契约伙伴关系--政府和社会资本以平等民事主体的身份共同协商并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回报收益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确认和保护。
(2)利益共享
建立利益共享机制是 PPP 的第二个基本特征。利益是合作双方都关注的焦点,所谓利益共享机制就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共享项目利润的分配机制。能够应用PPP 模式的项目大多是公益性项目,同时也具有较高的垄断性。在 PPP 项目中政府与社会资本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的标明项目所使用的利润分配机制,要确保社会资本能够按照协议中规定的方式取得合理的投资回报,避免在项目运营中出现问题造成社会资本无法收回投资回报或者使得政府违约等情况的发生。
(3)风险分担
所谓伙伴关系就是要“同甘共苦”.PPP 模式不仅意味着利益共享,还意味着风险分担。在 PPP 项目的合作过程中,双方会面临着很多风险,而风险分担更多的要考虑的并不是怎么齐心协力地“共同解决”,而是要了解双方各自最善于应对哪种风险,尽可能做到每一种风险都能由最善于应对该风险的合作方来承担,达到一种最优状态,尽量将项目的整体风险降到最低。因此,为了达到风险分担的最优化,PPP 要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合理分配项目风险,诸如项目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而相关法律政策风险和最低需求风险就由政府来承担。
2.2.2 PPP 融资模式的分类
1. 外包类
外包类 PPP 是指由政府投资,私人部门承包整个项目中的一项或几项职能的融资模式。在这类项目中,私人部门可能只负责工程建设,或者只负责管理维护又或者只负责提供部分公共服务等。在外包类 PPP 项目中,私人部门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
2. 特许经营类
特许经营类项目的主要特点是私人部门会参与部分或全部投资。也就是说合作双方会共同分担项目风险,但同时也共享项目收益。特许经营类项目要求公共部门要协调好私人部门的收益和项目的公益性之间的对立关系,项目越趋于公益性,私人部门的收益就越少,这时就需要公共部门予以一定程度的补偿,反之,项目公益性越弱,则私人部门收益越高,那么公共部门就要收取一定的特许经营费。因此,政府的管理水平是此类项目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只要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特许经营类项目就能充分发挥双方各自的优势,为整个项目节约成本,同时还能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项目的资产归公共部门所有,在合同结束后,私人部门要将项目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移交给公共部门。
3. 私有化类
这一类项目全程由私人部门进行,私人部门负责项目的全部投资,最后建成的资产也归私人所有,私人部门通过向用户收费来收回投资获取利润。虽然在这个过程中,私人部门的自主性很强,而且利益独享,但同时风险也很大,而且投资额全部由私人部门负责,资金过于庞大,对私人部门的发展会有很大的影响,并不是 PPP 的最佳选择。
2.2.3 PPP 与其他融资模式的比较
1. PPP与BOT的比较
BOT 模式是更早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比 PPP 更早为人所熟知,在国内也有很多成功的应用实例,PPP 模式是由 BOT 发展衍生而来的,比 BOT 模式更加成熟。BOT 的基本模式是 build-operate-tran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政府以项目一定时间的特许经营权作为融资基础,由社会资本进行项目的融资和建设,并在有限的特许经营时间内经营项目、获取回报,期满后,再将项目无偿交还政府。
为了更加深刻地了解 PPP 模式,下面将对两种融资模式的异同进行比较分析。
(1)PPP 与 BOT 的共同点
①当事人相同。PPP 模式和 BOT 模式都由融资人、出资人和担保人组成。
融资人是为项目而专门成立的经济实体,主要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和经营;出资人就是提供项目资金的人,即融资的政府、企业、个人或者团体组织等;担保人是指为项目融资人提供担保的组织或个人。
②产生契约关系的方式相同。都是政府与社会资本通过签订特许权协议产生契约关系的。签订特许权协议后,政府部门将项目的建设、经营、维护和管理转交给社会资本负责,并由项目公司来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偿还义务。
③两种模式的盈利来源相同,都以项目运营期间的盈利来偿还债务并获得投资回报,一般都以项目本身的资产作为担保抵押。
(2)BOT 与 PPP 的区别
①组织机构设置不同
在 BOT 项目中,公私两部门的等级关系非常明显。在 BOT 模式的组织机构中缺乏一个可以相互协调的有效机制,参与项目的各方都追求各自的利益最大化,但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不可能存在一种情况使各方的利益同时达到最大化,任何一方利益的最大化都是以牺牲其他方利益为前提的,这就使得合作各方之间很容易产生利益冲突,这对项目的实施是完全没有好处的。
PPP 模式是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概念,它打破了 BOT 模式“利益冲突”的局面,对组织机构设置提出了一个新的模型,这个模型会使参与各方达到“互利共赢”的状态,任何一方包括政府、企业都能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在这种组织机构中,虽然参与各方没有达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很明显达到了总收益的最大化,实现了“帕累托”最优,从社会效益的角度来看,PPP 模式显然更符合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宗旨。
综上所述,PPP 模式是以公私合作交流为前提,在此基础上实现的双方“共赢。因为有效的交流 PPP 模式解决了 BOT 模式中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过长的问题,又因为双方合作、共同出资、风险共担 PPP 解决了融资困难的问题,同时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也可以通过利益共享达到互利共赢的长期目标,创造更多的社会效益,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服务。
②运行程序不同
BOT 模式运行程序:招投标-成立项目公司-项目融资-项目建设-项目运营管理-项目移交。
PPP 模式运行程序:选择项目合作公司-确立项目-成立项目公司-招投标和项目融资-项目建设-项目运行管理。
通过以上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BOT 和 PPP 这两种模式的区别主要在于项目前期。BOT 模式中企业是从招投标阶段才开始参与项目,但是 PPP 模式中企业是从项目初始阶段选择合作公司开始参与项目。另外更重要的是在 PPP 模式中,政府全程参与其中,一直处于重要的”伙伴“角色,而在 BOT 模式中,政府只参与了融资前的招投标及成立项目公司,签完协议之后,政府对项目的影响力通常较弱。
2.其他融资模式
(1)TOT 融资方式
所谓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方式,就是政府将已经建设好的公共工程项目委托给社会资本进行一定期限的经营管理,企业通过对项目的运营管理获取收入,期满后,企业再将项目交回给所建部门或单位的一种融资方式。政府在移交的过程中,将会取得一定的资金应用于其他项目的建设。在我国也有很多项目是应用这种融资模式进行的,如上海的南浦大桥和杨浦大桥。
TOT 模式可以大量引入民营资本,以减少在财政方面对政府的压力,并且能够提高公共设施的建设效率。该模式多用于建设桥梁、公路、电厂、水厂等基础工程项目,政府部门或原建设单位由于建设资金庞大,资金无法快速回流,将项目移交给外商或私营企业运营能够获取一定资金用于其他项目的建设,相比BOT 模式,TOT 模式更具有优势。TOT 模式仅仅涉及经营权,不涉及产权和股权纠纷,有利于国有资产盘活存量;为新建基础设施提供资金来源,加速基础设施的建设;有利于提高基础设施的技术管理水平,加快城市现代化的步伐。
(2)ABS 融资方式
ABS 是一种证券化融资。它是以项目本身所属资产为支撑的融资方式。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该方式基础为项目所拥有的资产,由这些资产所带来的预期收益作为保证。这种融资模式的特点是灵活性较高,它可以使原本信用等级较低的项目通过特有的方式提高信用等级,以便进入国际高档债券市场,利用高档市场的各种优势大幅降低项目融资成本。
ABS 证券融资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可以避开一些客观存在的壁垒,不受项目原始权益人自身条件的限制,筹集大量资金,具有很强的灵活性。
以上几种融资方式都有各自的优势,但是它们应用的环境不同,能够引入它们的条件也有所差异,而且政府在各种融资方式中扮演的角色也各有不同,承担的风险大小不一,付出的代价也有多有少。相比较而言,PPP 模式更加适合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是一种半经营半公益的项目,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半经营性说明项目会有一定的现金流入,但半公益性又使项目无法维持自身的收支平衡。因此政府需要对这类项目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必要的资金补偿。由于这类项目政策性较强,所以政府要加强对这些项目的调控能力,把控好 PPP 项目的正常运行。